设立遗嘱中设立居住权信托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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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遗嘱信托可妥善实现财富传承 注意设置要点
  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浙江舟山地区有居民设立遗嘱,该产品被称为是国内首个“遗嘱信托”。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同时居民生活中的养老、财富传承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凸显,相关信托产品将更加受到投资者关注,并切实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
  首个“遗嘱信托”问世
  据媒体报道,家住舟山定海的某女士通过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信托公证。该女士40多岁,由于丈夫好赌,10年前她选择了离婚,带着年幼的儿子外出打工。这些年她靠自己努力,攒钱买了套4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3年前她被查出是胃癌晚期,近期病情恶化。该女士希望自己身故后由儿子来继承那套房产,但按规定,她前夫是儿子的监护人,她担心前夫沉迷赌博,会对儿子的财产保存带来不利。也担心儿子涉世未深,理财能力不足,无法管好房产。于是该女士决定在她过世后暂不办理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并指定自己亲弟弟代为管理房产,直至自己儿子具有独立理财能力。同时,要求弟弟在管理房产时,要合理规划房产所得的收益,并全部用于她儿子学习、生活等,不得随意处理该房产,以充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益。
  行业人士表示,该女士的这种信托式遗嘱,从形式看,这应该是国内公开信息报道的首例“遗嘱信托”,标志着“遗嘱信托”由理论逐步走向现实。
  据介绍,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分,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具有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运用遗产、加强家族财产规划、避税、提供后代生活保障等优势。目前,遗嘱信托已经是英家最为常见的信托业务品种,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律所都会提供相关服务。像诺贝尔、、戴安娜王妃以及欧美大的财阀家族都设有遗嘱信托,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运用和管理遗产。
  需注意设置要点
  用益信托网特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遗嘱信托虽然很好,但在国内实际施行过程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就舟山的这例产品而言,该遗嘱信托的生效问题、受托人资格及履职问题、遗嘱信托到期日及提前终止问题等都还需商榷。比如,遗嘱信托生效应该于委托人死亡后,遗嘱生效后,遗嘱信托生效。同时,我国财产信托生效是以信托财产登记为前提的,不过,目前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处于空白,实践中困难较多,现实中运行的多为资金信托。舟山该委托人是指定其弟弟代为管理房产,此处并没有明确是否将房产过户给其弟弟。如果不能过户给其弟弟,那么该遗嘱信托不能生效。如果过户,那么可能面临税收等问题。其次,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这意味着,该女士的弟弟可能无法成为该信托受托人。
  与此同时,依据媒体报道,该委托人希望其弟弟管理房产直到其儿子具有独立理财能力,而并没有明确指定期限,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其儿子年满18岁,但是也不存在完全确定的事项,最终还需要界定何为具有独立理财能力。
  袁吉伟指出,信托制度具有良好的制度优势,但在我国除部分专业人士,普通百姓知之甚少,居民在传统信托投资之外的信托业务参与过程中,要加强与专业信托法律人士的征询和沟通,因为一旦信托文件签署,后续变更以及应对突发需求都可能难以实现,因此需要在信托业务设立之初做好相关考虑和条款设计。
  有行业专家强调,如果委托人希望自己立下的遗嘱信托能有效执行,需要注意三点:首先,选择有专业保障的信托机构。国内信托刚刚起步,目前只有少部分信托公司具有相对成熟的国内信托经验,委托人只有选择具有丰富民事信托服务经验的信托公司,才不至于让自己成为“实验品”。
  第二,在设立遗嘱信托时,指定信托监察人。境外遗嘱信托通常都会设立“监察人”,最主要作用是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是否尽职尽责,如发现违约,信托监察人甚至有权更换受托人。根据我国《信托法》,除了公益信托,其他民事信托没有强制监察人制度。但为了保证遗嘱信托的长期稳定执行,委托人加入监察人还是会起到积极约束受托人履责的作用。
  第三,信托公司一般提供的合同均为标准制式版本,没有丝毫信托经验的委托人通常对上百页的信托合同条款不明晰,只能“任人宰割”。可聘请有民事信托经验的律师来与信托公司谈判,信托经验丰富的律师完全可以在签订信托合同前通过与信托公司谈判,增加部分约束条款、调整部分过于灵活的条款,达到用信托条款增强对信托公司行为约束之目的。
(责任编辑:柳苏源 H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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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
【摘要】:遗嘱信托是一种依单方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其与普通的契约信托相区别,是以遗嘱为载体,与遗嘱同时设立、同时生效的信托类型。由于遗嘱信托能够实现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作出的诸多设计、能够达成简单传承财产以外的诸多目的,因而在英美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得到了普遍适用。遗嘱信托不但可以灵活地实现有关遗产的规划设计,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继承纠纷的发生,实现遗产的效益最大化。对于个人财富大量积累、继承纠纷不断增多的我国,它是一个非常具有实用价值的法律制度。但自2001年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遗嘱信托制度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究其根本在于信托法的各项条款基本都针对契约信托而设置。即使存在关于遗嘱信托的专门性条款,也只是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规定。现有法律对遗嘱信托概念、性质界定不清,导致有关成立、生效、登记等规定在逻辑上较为混乱。为探究应然的遗嘱信托,进而提出有效的制度完善建议。本文欲通过以下五个部分对遗嘱信托制度予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从信托概念入手,结合信托与遗嘱的特点明确遗嘱信托的概念。而后通过对遗嘱信托特点和类别的论述,进一步明确遗嘱信托的内涵和外延。并且通过对遗嘱信托各项功能的论述,体现完善该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着重论述遗嘱信托设立的各项要件。首先从设立者资格、设立形式和公示等方面对设立遗嘱信托的形式要件进行论述。其次,从信托目的、受益人资格及处于核心地位的信托财产方面对设立遗嘱信托的实质要件进行论述。特别对信托财产的范围、独立性特点、所有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等进行了详细论述。最后,对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受托人和监察人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遗嘱信托的法律效果。依次按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的顺序,对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分析。其中,着重论述受托人所担负的义务及受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四部分对遗嘱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加以论述。分别对主体、财产和信托内容的变更,尤其是新受托人的选任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现有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遗嘱信托不能以受托人接受为设立要件;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给遗嘱信托的生效和公示设置障碍;信托财产权属不明;同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衔接不畅及缺乏监察人监管等问题。最终通过分析,提出既符合现实又利于问题解决的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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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信托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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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设立遗嘱信托时,要注意最好亲自书写和签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字。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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