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中信证券私募工场暂停销售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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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峰岚·干货】结构化与解析》 精选一导
语:“是指在一个下,对或进行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我国一般是形成两级,即优先、劣后)风险及收益具有一定差异的多个的一”。一、方式(含)的设计方式分两类:(1)结构化/分级;(2)平层/非结构化结构化基金:“是指在一个组合下,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进行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我国一般是形成两级,即优先、劣后)风险及收益具有一定差异的多个基金份额的一类基金”。[2]平层基金:不存在优先和劣后的区分,所有承担同样的风险和收益。我国第一只—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于2007年7月于领域出现,之后为中被逐步采用。之所以谈及产品设计方式,是因为在在募集之时,需要考虑到(关于合格的要求)的需求,即在募集之时,对于潜在的资金方,可区分为低风险偏好者、高风险偏好者。若资金方皆为低风险偏好者的,或高风险偏好者的,可以选择那些主要投资于类产品的基金入资;若资金方皆为高风险偏好者的,可以选择主要投资于、期货等产品的基金入资。简言之,基金产品对于同一风险偏好者进行募资的时候,主要通过()的选择,来达到募资的目的。而在基金设计方式上,通常采用平层华的设计方式即可。但是,若希望在一个基金产品中,同时满足这两类低风险偏好者、高风险偏好者资金方的需求的,则结构化的设计方式就有了用武之地了。那么,(包含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在产品设计之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存在哪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呢?二、结构化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1)型指和均没有固定的。当产品产生收益时,收益的一定比例要分配给劣后级;当产品发生亏损时,由劣后级本金补偿优先级本金。示例:某结构化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资金配比为3:1,优先级超额收益的20%分给劣后级。(2)固定收益型指优先级有固定的预期收益。当产品产生收益时,优先级先拿走有固定的预期收益,超过部分全部归劣后级所有;当产品发生亏损时,由劣后级本金补偿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示例:某结构化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资金配比为3:1,优先级的固定预期收益为9%。(3)混合型指优先级既有预期固定收益,又有浮动收益。在产品合同中规定一个较低的预期固定收益;优先级收益超过该固定收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劣后级;当产品发生亏损时,由劣后级本金补偿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示例:1.高新兴并购中兴物联中珠海凯腾(有限合伙)的结构设计中收益安排先后为:优先级收取R=9%—优先级本金—GP本金—劣后本金—优先级10%收益、劣后90%收益。2.嘉林药业借壳天山纺织案例中,作为并购基金的上海岳野股权(有限合伙)的收益安排先后为:1、若R≤9%,全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若R>9%,全体合伙人按照如下方式分配收益:a.R≤9%部分,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9%R≤20%部分,优先级合伙人收益=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min(R-9%,11%)×53%次级合伙人收益=次级合伙人出资本金×min(R-9%,11%)+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min(R-9%,11%)×47%c.R>20%部分优先级合伙人收益=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R-20%)×43%次级合伙人收益=次级合伙人出资本金×(R-20%)+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本金×(R-20%)×57%以上,a、b、c所列收益统称为总收益,次级合伙人所获总收益中80%的部分由全体次级合伙人按照各自实际认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的2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结构化基金可采用的上述三种模式,仅是对结果的阐述,但是,上述三种模式,如果放到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是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如何能够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规避在现有背景下设定的一系列的监管限制,则是需要律师、公司总监与产品设计部门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所以,为审验是否可以达成上述所列结构化基金各模式,首先需要来了解一下,目前的监管环境和相关监管措施。三、监管政策日证监会发布了《》(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的子公司。虽然在《经营制定说明》中对适用于,给予了否定的阐释,但是从产品备案的角度出发,为更顺利地完成产品备案,建议按照《暂行规定》办理。(1)不得保本保收益监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2)杆杠比例限制监管规定、混合类≤1倍;固定收益类≥3倍;其他类≤2倍;=优先级份额(或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3)向下穿透后不得嵌套其他结构化产品的劣后份额监管规定通过结构化,结构化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4)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WTF?什么鬼?看到这里,就有点不明比140%、200%的具体含义了。简单讲,杠杆分为内部杠杆和外部杠杆。上述所称的 杠杆比例=优先级份额(或中间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指的是对于的内部杠杆。但是,该产品依旧可能通过外部方式,提升整体的杆杠。诸如,在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质押回购-再购”的循环方式进行,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综上,根据资金方的需求,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对收益在不同风险偏好型的资金方间作出安排,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系为资金方定制了基金产品,增强的募资能力。四、合规化操作1.不得保本保收益的合规化操作1.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优先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由第三人为优先级投资者提供,替代差额补足的方式,与差额补足起到了类似的保障效果。1.2采用“业绩比较基准”等替代概念安排收益分配时转而以“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概念进行替代,不再采用固定预期收益概念。但须在基金合同中充分说明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风险揭示。1.3在结构化资管产品中,约定劣后级或第三人对本身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暂行规定》未禁止劣后级或第三人对资管计划本身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比如,在的情况下,劣后级和第三人对目标公司在委项下还款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最后收益分配仍按优先级和劣后级的约定进行。这种结构设计中优先级仍承担较小的风险,有利于吸引优先级投资者。2.杠杆比例的合规化建议按照杆杠比例中“其他类≤2倍”的规定设计产品;一种误解:目前一些认为的可以通过作为委托资金,变相规避《管理规定》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纠正:证监会对此种情形做出了否定性的答复,认为“管理人故意安排其他机构化资管产品作为委托资金,以规避《暂行规定》的结构化杠杆限制;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杠杆产品,并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收益操作的,属于明显的变相逃避监管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予以重点关注,情节严重的,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这也可以视为对于私募基金产品的“向上穿透”。3.向下穿透后的合规化建议对于结构化资管嵌套的优先份额,且该不符合新八条底线的,个人认为应当是符合监管规定的。上述的说明,仅仅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却没有明确告知基金合同中的安排的条款如何撰写,才不会因触碰“新八条底线”的内容,而引起监管部门的反馈或关注。当然,这个问题真无法说清,只能希望下次得空时,制订一套模板,以觞读者了。《【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与合规解析》 精选二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冯樱子 北京报道近两年,**的发展格外引人瞩目。8月2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山东省省级创业公开征集2017年度合作公告》(下称《公告》),在退出方式上,公告提出要明确“保障出资人”。所谓保障出资人,是指在引导基金出资前,中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保障人。在这种情况下,**引导金资金风险降低,但保障出资人将承担更多风险。副总裁史巍对《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表示,市场上的投资人风险偏好不一样,有些投资人风险偏好较高,并且对GP非常有信心,可能愿意做保障出资人,同时该**引导基金要求的收益较低,回购成本不高,因此虽然保障出资人所担风险更高,但也可能获得更高收益。需要强调的是,私募基金按规定不得承诺保底保收益,而公告中提出的保障出资人是LP与LP之间的约定,GP没有对回购做任何承诺和担保,史巍认为并未触及监管红线。降低引导金资金风险数据显示,2012年LP市场中**引导基金仅449只,截至2017年上半年增至1761只,这1761只**引导的金额达4850.91亿元。近几年,**引导基金得到迅猛发展,同时也备受关注。8月2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告》显示,子基金所每个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收入(本金和收益)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各自投资本金。全体合伙人收回各自投资本金后,优先支付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基准收益。保障出资人不先于引导引导基金子基金。《公告》同时表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5年为退出期,由保障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剩出资份额。“GP在拿这个**引导基金的资金时,要先找到愿意提供回购保障的出资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引导金资金的风险。”史巍表示。很多**引导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不希望这部分资金出问题。史巍介绍,在没有引导基金之前,对企业的补贴像撒胡椒面一样,**没有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优劣的筛选,投出去的钱能不能收回来非常不确定。但**引导基金成立后,引导基金找专业GP进行管理,所以希望钱投到更优质项目中,**对所投资金安全性要求也提高了,简单说就是不想做亏本生意。未触红线实际上,对保障投资人收益问题讳莫如深。第十五条规定,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此外,在《(一)》中也给出答复,要求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那么保障出资人是否触及私募基金保底保收益的红线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出的保障出资人是LP与LP之间的约定,GP没有对回购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业内人士认为不涉及违规问题。保障出资人的出现是对基金进行简单结构化安排,史巍认为保障出资人有点类似于劣后级LP。据了解,前些年开始,一些PE基金在模式上进行过创新,将LP分为优先及劣后两个级别,参考中的“结构化概念”。优先级LP可以先收回本金和部分收益,劣后级LP为其提供一定安全保障,这使得劣后级LP所承担的风险加剧,但由于劣后LP在剩余中可以获得更大比重的分配,所以这类投资人对投资收益预期也更高。史巍分析,市场上的投资人风险偏好不一样,有些投资人风险偏好较高,并且对GP非常有信心,如果对GP筛选出的项目也比较了解,可能愿意做保障出资人,同时该**引导金要求的收益较低,回购成本不高,因此虽然保障出资人风险更高,但也可能获得更高收益。九鼎发展部总经理王箐丰称,实际上提供回购保障的LP相当于用国资放了点杠杆。“**引导金作为国资,风险偏好较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山东省引导金要求低收益的同时要进一步降低风险也是合理的。”史巍表示。《公告》表明,**引导金退出期,保障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所剩出资额及基准收益。基准收益为资金实际使用时间3年内按同期国债计算;资金实际使用时间3年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至5年计算。可以看出,保障出资人获得高收益可能性几率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GP的能力。因此,业内认为除了降低引导金风险,保障出资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于筛选GP。是否能找到愿意承担更高风险的出资人是对GP的一个考验。简单说,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非常好,可能有LP会愿意做保障出资人,以更高风险换取更高回报;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能力较弱,带来高收益的概率低,就较难找到愿意承担高风险的出资人。王箐丰表示,有时**不容易判断基金管理人能力强弱,但它通过提出保障出资人,实际上让市场机构作出判断,能否找到愿意做保障出资人的LP,也可以检验GP的管理能力。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查看更多华夏时报文章,参与华夏时报微信互动(微信搜索「华夏时报」或「chinatimes」)《【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精选三2017年,金融监管年,“强监管”是关键词。那么,金融监管政策有哪些、影响几何?有必要梳理一下。◆◆◆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对防控银监会发(2016)58号文2016 年 3 月 18 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 2016 】 58 号)。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对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二、原则上不超过 1:1 ,最高不超过 2:1 ,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 3:1 有明显的压缩;三、对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计提预计负债;四、对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监测,接盘纳入全要素报表。影响: 58 号文总结2015年的经验,进一步对结构性配资产品的杠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二、对的监管措施2016 年 7 月 27 日,(征求意见稿)1、将银行分为综合类和基础类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2、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3、再次强调禁止资金池操作。商业银行开展,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4、对银行理财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对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安排。 首先,与限制。不得直接或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关于和股权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和之外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5、规定银行理财计提,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 计提,、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 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 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6、限制银行端的杠杆。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7、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最大的通道方证券资管、以及子公司等无法再走,如果完全改道为信托计划,则面临诸多“银信合作”监管规定的限制。8、实施严格的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这将大幅度提高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的规范性,限制此前部分不规范银行理财的发行,但同时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对银行理财的管理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整体上来看,新规本质上是通过对银行理财设置门槛,对投资端加大限制,施行第三方托管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手段增加银行理财的运营和操作成本,使得理财提升收益更加困难。最终会导致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诉求(非标和中间业务收入)有所下降,倒逼理财进一步下行。三、对的监管措施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空转、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46号)1、监管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示;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增加企业。(就是以规避监管指标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比如说通过资管计划将不良资产虚假出表、重分类调节利润、信贷资金借道建筑业等投资两高一剩等。)2、空转套利:信贷“空转”;“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是通过多种业务组合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未流向实体经济,也就是所谓的“脱实向虚”。比如说用本行的融资违规置换其他行融资用于企业借新还旧、用本行理财资本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用本行吸收同业资金(含)对接外部理财产品和资管计划等。关键在于“脱实向虚”)3、关联套利:违规向关联方授信、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是指银行通过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设计交易机构、交易背景等形式获取利益。比如说像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或调节业务规模等。关键在于套利通过了关联方。)四、对四不当的监管措施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1、不当创新:检查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2、不当建议: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等行为。3、不当激励: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4、不当收费: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保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对的监管措施保监资金(2016)98号文2016 年 6 月 1 日保监会向各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二、对保险的监管措施保监资金(号文2016 年 6 月 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禁止以外部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风向一致,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在近几年以来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防风险成为各个监管机构的共识。本次 104号文保监会针对保险资管和产品规范的再度强化管理,形式上与证监会资管产品“八条底线”较为一致,主要是防范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降低分级产品杠杆、实现风险隔离。另外,通知中的多项规定限制了和,加上集合产品和不能进行非标这种高收益基础,规模较小、以往业务拓展更为激进的保险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规模和业绩上的压力。三、“印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的通知”1、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统一的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降低单一。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加强对、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研究出台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名单。按照通知的这一条,以后严重违规的股东,其股权可能被强制转让。在强制转让过程中,溢价无从谈起,平价都恐怕不好维持。这将带来剥夺,把野蛮人抢来的财富剥夺走。2、严格监管。坚持、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3、深化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提升监管合力,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对于股市、楼市、债市资金面也。4、夯实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5、完善监管制度。6、推动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制度,实现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7、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高管人员“”,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8、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证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2016 年 5 月 18 日《》和《子公司指标指引》1、收紧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不低于 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不低于 6 亿元的规定,本次针对新设基金子公司的时候对母公司要求大幅度提高,但存量的稀缺性提升。2、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 一 ) 净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 (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 (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 20% 。净资本指标是首次提及也将对行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其实整个资管行业,进行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计提资本,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券商从事资管业务都需要消耗净资本。3、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 10% 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 1% 时可不再计提。总体来看,《》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两份文件对基金子公司最重要的两项影响在于基金子公司正式金融机构牌照化,设立门槛大幅提升,另外就是新增了净资本约束。二、新“八条底线”日, 《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1、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暂行规定》涉及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2、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水平。暂行规定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倍数 = 优先级份额 / 劣后级份额。其中中间级份额也计入优先级,进一步提高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此外,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产品负债端的杠杆倍数,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2 倍。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 3 倍降低至 2 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3、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率上限维持在 140% ,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限制在 200% 。4、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暂行规定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的规定,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化,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看,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优先级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5、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 暂行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业务,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操作,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等行为。6、加强对第三方投顾的监管。新规还加强了对第三方投顾的监管,除了对相关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风险管控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外,新规还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禁止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行为。总体来看,新“八条底线”,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高化资管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扰动,同时也是监管层为了防范,进行的金融去杠杆系列政策之一。新规对杠杆率的限制,从中长期来看有助于预防未来再次疯狂的行为。另外规定禁止任何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补偿,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有助于资产管理回归本源,也有利于实现产品信息的透明化与业务风险的隔离,降低特殊时点的流动性冲击风险,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不过券商资管以及等机构进一步扩张资管产品规模的难度加大,限制了资管计划的通道作用,尤其是原来靠杠杆追求高收益的模式难以延续。三、2016 年 8 月 12 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要的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控制保本。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 1 倍)。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 20% 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第二是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的放大倍数,进一步降低保本运作风险。如、在 AA+ 及以上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安全垫的 3 倍、 10 倍。对稳健资产进行了明确以及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了限定。第三是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资产总规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担保机构情况进行披露。第四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另外还有两条分别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经验进行规定,以及要求每日监控变动和开展。总的来看,新规主要目的在规范保本基金运行,努力预防保本基金发生风险。不过新规执行后,由于对连带责任担保的严格要求和对保本基金投资的多方面限制,保本存在下行的可能,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或下降。另一方面,由于限制颇多,新规或使得近年来保本基金数量上升的趋势减缓。◆◆◆财预〔2017〕50号文一、5月3日晚,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1)政策目的在于防范风险,约束地方**及平台。50号文的要求,与之前防风险论调相符,所不同的是,规范地方**举债融资防范的是地方财政风险,而前期出台的监管文件更多是防范金融风险。2)对地方**举债融资的监管,从单兵作战进入“协同监管”模式。50号文是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目标和方向一致,同时要求“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这就意味着对地方**的举债融资行为已经由原来的单兵作战进入了“协同监管”的模式,监管趋严是非常明确的。3)进一步推动地方**、平台融资向市场化方向发展。50号文旨在理清地方**和的债务关系,避免地方**与融资平台纠缠不清的隐性风险。实际上,在43号文、88号文对此均有论述,50号文则是进一步强调。4)将地方**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50号文要求地方**不能出现承诺函,但允许地方**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构建市场化运作的体系。这亦是将担保行为推向市场化操作,明确市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地方隐性担保显性化、市场化。5)规范PPP融资,避免地方**的变相融资。(1)对城投债定价影响:城投融资条件进一步收紧,仍有调整压力。短期内融资平台融资渠道面临收紧压力。信用偏低,城投债相比产业债利差、城投行业利差回归至15年7月份水平,但无论是当前的、**信用预期、机构需求等方面均不可能与15年7月份类比,从这几个角度看,城投债的调整可能仍未结束,甚至有进一步的压力。但对于向市场化改制的平台企业与地方**挂钩程度较低,项目自身亦有一定的现金流支撑,受政策影响较小,如果估值继续调整,即使将其当国有控股公司看未必就没有价值。(2)对地方**融资影响:有助理顺地方**与平台的债务关系,化解风险。清理地方**融资担保、在限额内允许地方**举债,这有助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对地方**融资而言,可以约束性、清晰化的作用。(3)规范PPP融资,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在16年8月份开始,各部委开始对地方**债务风险和对PPP变相融资行为进行排查,PPP发起项目明显减少。当前对PPP融资进行监管排查,将继续放缓发起节奏,按照PPP落地的时间推算,今年下半年开始项目落地的高峰可能正逐渐过去,50号文将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影响」一、对机构准入的影响银行理财: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但是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台针对存量银行理财的规定,我们预计会新老划断或给与较长过渡期。基金子公司设立: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但是同样预计会新老划断,对存量基金子公司影响不大。保本基金产品成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预计新规执行后,的规模增长速度会大幅放缓。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分级产品发行受限:保险资管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二、对资管产品影响(1)受到严格禁止资金池业务是本轮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资金池业务资投资产不匹配,混同操作,蕴含着极大的期限错配、信用错配以及,因此均发文禁止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信托产品等开展资金池业务。(2)通道业务产品受限近年来泛资管产品规模爆发式增长,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存量规模增速维持高位,但其中因规避监管导致相互嵌套,通道产品盛行,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今年以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大了对通道产品的限制。比如,四大AMC不得充当假出表的通道;保险资管不得充当银行协议存款的通道;对基金子公司设立了净资本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大幅提高通道业务的成本;银行理财投资非标产品只能对接信托,而不能对接券商资管以及等,目前看来可能信托将来会成为未来唯一合法的通道,其他通道特别是证监会监管。下的不再被允许了。而信托也不排除后续还有新的监管措施出台。三、对委外机构的影响在委外去杠杆和券商资金池清理的强压之下,借灰色通道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开始撤离。记者了解到,某风格激进的小型股份制银行正紧急寻找资金方,将前期参与上市公司项目的资金置换出来。某大型股份制银行资管团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监管下派的审计机构已经陆续进驻各商业银行,重点检查表外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人士指出,伴随二季度金融监管政策集中落地,银行违规资金逐步从股市撤离,将继续维持流动性紧张局面。投顾模式受限,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由于投顾业务风险承担主体划分不清,风险收益不对称,会放大风险以及加大风险的传染性,因此今年以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对投顾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保监会〔号文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新八条底线也加强了证券期货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第三方投顾的监管,除了对相关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外,新规还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禁止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行为,这项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管计划作为交易通道的效用,有利于监管层穿透监管,但泛资管的扩张速度将有所放缓。新的银行理财管理办法也要求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未来将越来越规范,市场后进入的资管机构进入白名单难度加大。附:《金融监管政策梳理和影响》点击“阅读原文”,下载“APP”,注册就送880现金!《【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精选四导读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未对资管产品的保底保收益行为给予明确的定性或界定。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说,投资端层面由被或第三方对资管产品提供担保或增信措施属于正常的风控范畴,因此合法合规层面应不存在瑕疵;但产品端层面却因各种情况而异,除了常规的资管产品不得对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外,产品结构本身的分级设置、份额回购设置、差额补足的设计等仍可能因为设置不当导致违规。为方便读者从合规与实操层面深入了解保本保收益的本质,笔者特结合产品设计的相关工作经验进行整体的梳理,希望能让读者阅读后有所启发。需特别强调的是,因法律法规层面相关制度设计的缺失,在实务中许多保本保收益类的文件会以的形式存在,以避开资管产品备案的难度或者促进业务推进的效率。总体而言,抽屉协议的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监管的相关规定,若在产品端约定保本保收益,根据目前的司法裁判实践,有认定该条款无效的趋势,但协议整体效力的有效性大部分都不受影响,此点亦已被大量的实务案例所佐证。一、常见增信担保措施示例以为例,基金产品端、投资端以及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均可设置相应的增信担保措施。以下列示的增信担保措施虽然为较为常见的方式,但笔者认为,从的角度而言,其中某些增信担保措施可能存在“保底保收益”之嫌。具体来说,在私募基金中,常见的增信担保措施大致有如下几种:二、保本保收益的界定(一)保本保收益的内涵保本保收益系从投资收益及亏损分担的角度而言,关于合伙型分配及亏损分担一方面需要遵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不得与私募基金的相关监管规则相违背。相关监管规则如下:经分析上述内容,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二)保本保收益的分类1.从提供保本保收益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内部承诺保本保收益,如基金产品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或劣后级对其他作出保底承诺;外部承诺保本保收益,如外部第三方作为担保方对基金投资人作出保底承诺;以及基金的保本保收益,即基金承诺给予投资人保底收益、固定回报。2.从保障的方式不同,保本保收益可以分为提前终止罚息、计提优先级份额、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差额补足、回购、等。3.从是否直接实现对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可以分为直接保本保收益和间接保本保收益,如1中所列示的,在产品端,基金管理人对部分特殊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差额补足;间接保本保收益,如在投资端,明股实债投资、集团对基金收益提供流动性支持等。4.从保障的内容不同,保本保收益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型、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型、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型三大类,并且某些情况下,对于差额补足的约定,亦可根据补足的对象不同划归该三类中(如下表所示)。三、保本保收益的外延(一)固定收益与保本保收益1.固定收益与保本保收益(二)差额补足与保本保收益差额补足可以表现为在于亏损状态或盈利无法实现特定投资人的收益或回报约定时,增信主体对差额进行弥补;亦可表现为在产品端,增信主体为优先级有限份额的退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这种融资模式实质上体现为债务属性。1.产品端的差额补足A.劣后级若由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则劣后级对特定投资者的差额补足,容易被理解为系管理人的安排。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与管理人承诺差额补足并无差别,违反不得保本保收益的监管规定。B.若劣后级系融资主体或融资主体的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担任,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的差额补足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亦可能被认定为保底保收益。C.基金投资作为投资行为,强调风险自担;而差额补足在定性上通常被界定为担保或并存的债务承担。若在产品端,由无关联的第三方对优先级进行差额补足,则事实上使投资行为异化为“类借贷”性质,有违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处于灰色地带,亦有可能被认定为保本保收益。2.项目公司承诺对特定投资人的收益进行差额补足若项目公司对基金特定投资人的收益承诺差额补足,因基金收益事实上与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已构成明股实债,属于保本保收益的一种。比如目前市场上有如下操作,因城市更新项目周期过长,收益的获取具备一定时间周期。为了满足对特定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承诺。在项目公司不存在收益的情况下,项目公司通过外部借款的方式,将获取的资金以“预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基金,基金再分配特定投资人。笔者认为,此种操作方式即与资管业务的本质相违背。3.投资端的差额补足(三)优先劣后安排与保本保收益目前提及结构化产品,则将结构化产品异化为以固定利率为基础进行杠杆融资的工具,似乎结构化必然导致保本保收益。笔者认为,此系对结构化的误解,产品存在结构化设计不必然构成保本保收益。具体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日的推文《》。若在结构化产品中对收益分配的安排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或者违背“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规则,则设计的产品有可能构成保本保收益,如在结构化产品设计时约定“劣后级承担基金的亏损风险和优先级的固定利息,优先级收取本金和固定的利息,不分取基金的超额收益,劣后级份额收取除优先级固定利息和其他费用除外的基金的全部超额收益”;或者设计成保本加后端分成型结构化产品,即在一定固定收益基础上获得后端分成。反之,在结构化产品设计时,约定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并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时,则不能将该产品界定为存在保本保收益。如在产生收益时,约定按照“优先级本金——劣后级本金——优先级收益——劣后级收益”的方式予以分配。更多关于的文章可关注本公众号“西政资本”的后续推文。(四)回购安排与保底保收益1.产品端的回购2.投资端的回购(1)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份额在投资端,项目公司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份额具有对赌的性质,笔者认为,此系对基金的增信担保措施,不宜将此等行为看做是保本保收益。(2)其他第三方受让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份额作为基金退出的方式之一,基金可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该行为不宜认为存在保本保收益。(五)外部与保底保收益如上文所述,外部第三方若在产品端对特定投资人的收益提供担保,笔者认为,此等情况可能存在对特定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安排;而在投资端,外部第三方对提供担保,此系项目方承诺的增信担保措施,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不宜将之认定为存在对特定投资人存在保本保收益安排。(六)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经查询上市公司公告,不难发现在一些“PE+上市公司”模式中亦存在上市公司对基金优先级的差额补足或回购承诺安排。如上市公司在其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拟于时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进行回购,并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回购及差额补足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上市公司本次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XXX万元,具体以最终确定的实际存续期为准计算”。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并非基金的投资人,其子公司作为该支基金的劣后级,亦即劣后级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对第三方的差额补足系一项担保行为,其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要求,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并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对该担保行为予以公示。但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等于该基金产品符合对基金产品设计的相关监管要求,即上市公司对存在差额补足情形的披露系其义务,并不能代表产品中约定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的关联方对优先级承诺差额补足系与投资人“风险自担”的原则相符合。笔者认为,该产品涉嫌保本保收益。四、保本保收益的监管态度(一)中基协、证监会对保本保收益的监管态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开展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机构及其他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若存在对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在产品备案时,将难以通过备案。并且,若事后发现产品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或在募集时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或承诺的,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基于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司法裁判规则目前关于保本保收益的监管规则主要为证监会部门规章及中基协自律规则,违反该等监管规则与是否认定这类保底保收益条款无效并无直接关联,相关条款的效力以是否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在产品端,若存在管理人及其关联方/部分投资人对特定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根据目前的司法裁判,有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由,根据借贷相关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判(如(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594号北京同鑫汇与周丽琴等纠纷上诉案);也有以“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为由,对条款的有效性作出否定(如(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韩旭东与于传伟等的案)。若基金承诺保障特定投资人预期收益,目前的裁判趋势是认定为无效。(三)笔者观点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同时,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具体参见《合伙企业法》33条、60条、69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约定排除收益共享原则;但不得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在产品端,若存在管理人/部分投资人对特定投资人的保本保收益承诺,笔者认为该行为事实上排除了风险共担原则,因该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产品端,若存在无关第三方对特定投资人的承诺回购、差额补足,笔者倾向于认定其为担保措施。尽管如此,若在募集时就该事项对特定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则可能涉嫌违反证监会部门规章及中基协自律规则,并被认定为违规。当然,笔者不认为该种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约定。在投资端,对于项目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无关联第三方承诺对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予以回购或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担保增信措施为宜。但在投资层面,若基金对项目公司系股权投资,却约定不论收益,基金均能获取预期收益,收益与项目公司的运营业绩无关的,此种情形亦可能构成明股实债,事实上亦构成投资端的保本保收益。此时判断的系的相关条款的有效性,而非判断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的有效性。《【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精选五上海总部及分所各位同仁:自(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16年2月引入制度以来,本所一直积极发展业务,在该业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2016年9月,本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共同入选中基协第一批入会核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拟申请成为中基协观察会员管理人进行入会核查。为确保本所向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保证本所入会核查的工作质量,本所金融专业委员会此前分别制定了《格式指引》、《之工作指引》。上述指引已经成为本所律师从事私募业务的工作准则。随着近期环境、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本所私募备案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核查要点也在不断增加。日,受中基协的邀请,本所律师作为首批入会核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了中基协举办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问题的答疑会。为保证本所律师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服务的质量,本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就本所律师近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实践中较为关注的各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发布本内部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仅供本所律师参考,不应被视为本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若干问题内部操作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若干问题内部操作指引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1. 关于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中基协于日发布的《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下简称“《问答(十三)》”)对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在申请登记时,申请机构应当在“”、“、”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结合中基协关于专业化经营的规定,承办律师对申请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事项进行核查时,应重点核查申请机构的是否为私募,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是否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如申请机构申请的机构类型为私募,申请机构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字样,承办律师应要求申请机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的“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删除。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为提供咨询服务”等字样。2. 关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中基协关于申请机构展业能力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及实缴注册资本金等方面。申请机构应具备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并为各部门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从业人员应与申请机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相匹配,保证相关制度能够有效运行。根据中基协相关要求及实践,申请机构至少应具备投资、风控合规、投后管理以及产品募集等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部门。除部门负责人外,每个部门至少应配备1-2名全职员工,且部门的负责人及员工应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教育背景或从业经历。在申请机构收到关于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相关的反馈意见时,承办律师应要求申请机构对其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说明,论述在现有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的条件下,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运行。若申请机构的现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无法满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做出调整。若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承办律师可建议申请机构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外包给服务机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做出说明。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是承办律师核查申请机构展业能力的另一重点事项。中基协的信息公示系统对于实缴注册资本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认缴注册资本25%的管理人会进行提示。一般而言,在满足中基协对实缴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时,应详细论述实缴注册资本金是否足以覆盖未来半年或一年内申请机构日常运营中的各项开支,如人员薪酬、办公租金以及其他日常支出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申请机构收到了中基协要求提交商业计划书,说明申请机构展业能力的反馈意见。我们认为该类意见实质上体现了中基协“差异化管理”及“扶优限劣”的思路。在遇到类似反馈意见,或申请机构被重复反馈时,我们建议承办律师应着重从申请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的展业计划、高管从业经历、团队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项目储备等方面说明申请机构的展业能力。展业计划中应包括申请机构的、投资标的等商业要素。3. 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必须有实际控制人。一是机构的控股股东或;二是董事会派驻董事最多的股东;三是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大部分可通过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形明确实际控制人;部分私募机构表示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一般建议机构借鉴上述第三种途径,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协议等方式来确定实际控制人。4. 关于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实践中,中基协对于关联方的反馈主要涉及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是否开展民间借贷、、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众筹、、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相冲突的业务,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与申请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承办律师应在时对申请机构的关联方进行详尽完整的核查,并对关联方的具体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对于关联方的核查应注重申请机构与该关联方在人员、业务上是否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形。若关联方从事P2P、小额借贷等与私募冲突的业务,承办律师需要核查这些机构是否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申请机构与该关联方在人员、业务上是否完全隔离;若申请机构母公司为从事P2P、小额借贷等业务的机构,考虑到实践中无法进行有效隔离,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慎重申请。若申请人的关联方已经登记为与申请机构相同机构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承办律师应着重核查申请机构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初衷及必要性,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对于应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尚未登记的关联方,承办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主动向中基协说明情况后再行申请。5. 关于申请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境外股东的问题根据《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规定,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为兑现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证监会同意,中基协于2016年6月发布《私募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问答(十)》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而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除《问答(十)》规定的条件外,根据中基协相关要求,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由境外机构直接持股。外商独资或合资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的范围,中基协对此类申请机构并无实质限制。同时,若申请机构穿透后外资比例较低,对于境外核查的标准,承办律师可按照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标准进行。外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一般可以视为外资出资比例较低。二、 相关问题1. 员工跟投的认定根据《办法》的规定,可视为合格投资者。但在实践中,对于管理人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承办律师应将从业人员是否与管理人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由管理人缴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是外籍员工,该员工应按规定办理在中国境内的用工手续。因员工异地工作等原因,实践中还存在员工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但员工由管理人分公司或第三方机构代为缴纳的情况,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要求,该员工仍不能被视为合格投资者。2. 的杠杆率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中,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不得超过2倍。不适用前述规定,但出于风险控制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的考虑,管理人在设计结构化产品时应对杠杆倍数进行控制。3. 关于日,发布《号――、项目》(以下简称“4号文”)。4号文适用范围为16个热点城市的普通住宅项目。16个热点城市中的非普通住宅项目的不受影响。同时,4号文限制的是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主要投资范围是股权及的基金产品备案不会受4号文的限制。我们提示承办律师,在房地产政策调控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中基协对于的备案审核也提高了标准,对进行穿透审查,严格审核基金的资金用途、资金账户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方式。房地产资金仅能用于项目开发,不能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债务置换及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4. 关于/基金类型《有关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将私募类型/基金类型划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分别与上述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对应的基金。该说明中确定的区分上述业务类型/基金类型的标准是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但未对如何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认定。承办律师可以从不同投资方向投资金额比例、获取的投资收益比例等方面综合判断该私募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5. 关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承办律师认定私募基金的主要标准是“是否存在募集的行为及投资行为”。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有限合伙人较少的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我们提示承办律师,不应仅仅从合伙人人数多少来判断该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还应考虑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如家属、亲戚或同事等。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少,且存在特定关系,承办律师可以考虑不将该有限合伙企业认为私募基金。但目前中基协对于“募集资金”并没有明确的排除标准,承办律师在业务中如遇到特殊情形,建议针对不同情况与中基协进行充分沟通,根据中基协的窗口指导意见确定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精选六2017年,金融监管年,“强监管”是关键词。那么,金融监管政策有哪些、影响几何?有必要梳理一下。◆◆◆银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对信托的风险防控银监会发(2016)58号文2016 年 3 月 18 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 2016 】 58 号)。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对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二、结构化原则上不超过 1:1 ,最高不超过 2:1 ,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 3:1 有明显的压缩;三、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四、对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影响: 58 号文总结2015年股市加杠杆的经验,进一步对结构性配资产品的杠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二、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措施2016 年 7 月 27 日,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稿)1、将银行理财分为综合类和基础类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2、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3、再次强调禁止资金池操作。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4、对银行理财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安排。 首先,关于投资信贷资产与理财产品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关于投资基金和股权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5、规定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 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 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 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6、限制银行理财投资端的杠杆。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7、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投资,只能对接信托计划,而不能对接资管计划。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最大的通道方证券资管、基金专户以及子公司等无法再走,如果完全改道为信托计划,则面临诸多“银信合作”监管规定的限制。8、实施严格的第三方托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发行人不能托管本行理财,而且明确银行理财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包括估值核算、投资运作监督、资金流向审查。这将大幅度提高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的规范性,限制此前部分不规范银行理财的发行,但同时如果严格执行可能对银行理财的流动性管理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整体上来看,新规本质上是通过对银行理财设置门槛,对投资端加大限制,施行第三方托管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手段增加银行理财的运营和操作成本,使得理财提升收益更加困难。最终会导致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诉求(非标和中间业务收入)有所下降,倒逼理财利率进一步下行。三、对三套利的监管措施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46号)1、监管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示;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就是以规避监管指标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比如说通过资管计划将不良资产虚假出表、投资重分类调节利润、信贷资金借道建筑业等投资两高一剩等。)2、空转套利: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是通过多种业务组合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未流向实体经济,也就是所谓的“脱实向虚”。比如说用本行的融资违规置换其他行融资用于企业借新还旧、用本行理财资本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用本行吸收同业资金(含同业存单)对接外部理财产品和资管计划等。关键在于“脱实向虚”)3、关联套利: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是指银行通过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设计交易机构、交易背景等形式获取利益。比如说像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或调节业务规模等。关键在于套利通过了关联方。)四、对四不当的监管措施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1、不当创新: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2、不当建议: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表等行为。3、不当激励: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4、不当收费: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保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保监资金(2016)98号文2016 年 6 月 1 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二、对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保监资金(号文2016 年 6 月 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风向一致,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在近几年以来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降杠杆、防风险成为各个监管机构的共识。本次 104号文保监会针对保险资管投资行为和产品规范的再度强化管理,形式上与证监会资管产品“八条底线”较为一致,主要是防范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降低分级产品杠杆、实现风险隔离。另外,通知中的多项规定限制了投资的渠道和套利空间,加上集合产品和保险资金不能进行非标这种高收益基础资产投资,规模较小、以往业务拓展更为激进的保险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规模和业绩上的压力。三、“印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体系的通知”1、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按照通知的这一条,以后严重违规的股东,其股权可能被强制转让。在强制转让过程中,溢价无从谈起,平价都恐怕不好维持。这将带来剥夺,把野蛮人抢来的财富剥夺走。2、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3、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提升监管合力,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对于股市、楼市、债市资金面也是利空。4、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和。5、完善市场监管制度。6、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7、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8、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证监会监管政策梳理一、2016 年 5 月 18 日《证券投资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1、收紧基金子公司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 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 6 亿元的规定,本次针对新设基金子公司的时候对母公司要求大幅度提高,但存量基金子公司牌照的稀缺性提升。2、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 一 ) 净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 (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 (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 20% 。净资本指标是首次提及也将对行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其实整个资管行业,进行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计提资本,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券商从事资管业务都需要消耗净资本。3、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 10% 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 1% 时可不再计提。总体来看,《证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两份文件对基金子公司最重要的两项影响在于基金子公司正式金融机构牌照化,设立门槛大幅提升,另外就是新增了净资本约束。二、新“八条底线”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1、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暂行规定》涉及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暂行规定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倍数 = 优先级份额 / 劣后级份额。其中中间级份额也计入优先级,进一步提高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此外,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产品负债端的杠杆倍数,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 2 倍。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 3 倍降低至 2 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3、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融资杠杆率,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 140% ,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限制在 200% 。4、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暂行规定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的规定,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看,监管就是要禁止劣后为优先级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5、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 暂行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操作,资金和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等行为。6、加强对第三方投顾的监管。新规还加强了对第三方投顾的监管,除了对相关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外,新规还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禁止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行为。总体来看,新“八条底线”,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扰动,同时也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进行的金融去杠杆系列政策之一。新规对杠杆率的限制,从中长期来看有助于预防未来再次疯狂加杠杆的行为。另外规定禁止任何对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补偿,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有助于资产管理回归本源,也有利于实现产品信息的透明化与业务风险的隔离,降低特殊时点的流动性冲击风险,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不过券商资管以及基金公司等机构进一步扩张资管产品规模的难度加大,限制了资管计划的通道作用,尤其是原来靠杠杆追求高收益的模式难以延续。三、保本2016 年 8 月 12 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要的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控制保本基金规模。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 1 倍)。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 20% 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第二是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进一步降低保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如权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信用等级在 AA+ 及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安全垫的 3 倍、 10 倍。对稳健资产进行了明确以及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了限定。第三是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适度降低担保机构对外担保资产总规模,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担保机构情况进行披露。第四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另外还有两条分别是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进行规定,以及要求每日监控保本变动和开展压力测试。总的来看,新规主要目的在规范保本基金运行,努力预防保本基金发生风险。不过新规执行后,由于对连带责任担保的严格要求和对保本基金投资的多方面限制,保本基金的收益率存在下行的可能,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或下降。另一方面,由于限制颇多,新规或使得近年来保本基金数量上升的趋势减缓。◆◆◆财预〔2017〕50号文一、5月3日晚,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1)政策目的在于防范风险,约束地方**及平台杠杆融资。50号文的要求,与之前防风险论调相符,所不同的是,规范地方**举债融资防范的是地方财政风险,而前期出台的监管文件更多是防范金融风险。2)对地方**举债融资的监管,从单兵作战进入“协同监管”模式。50号文是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目标和方向一致,同时要求“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这就意味着对地方**的举债融资行为已经由原来的单兵作战进入了“协同监管”的模式,监管趋严是非常明确的。3)进一步推动地方**、平台融资向市场化方向发展。50号文旨在理清地方**和融资平台的债务关系,避免地方**与融资平台纠缠不清的隐性风险。实际上,在43号文、88号文对此均有论述,50号文则是进一步强调。4)将地方**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50号文要求地方**不能出现承诺函,但允许地方**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这亦是将担保行为推向市场化操作,明确市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地方隐性担保显性化、市场化。5)规范PPP融资,避免地方**的变相融资。(1)对城投债定价影响:城投融资条件进一步收紧,仍有调整压力。短期内融资平台融资渠道面临收紧压力。信用利差偏低,城投债相比产业债利差、城投行业利差回归至15年7月份水平,但无论是当前的融资环境、**信用预期、机构需求等方面均不可能与15年7月份类比,从这几个角度看,城投债的调整可能仍未结束,甚至有进一步的压力。但对于向市场化改制的平台企业与地方**挂钩程度较低,项目自身亦有一定的现金流支撑,受政策影响较小,如果估值继续调整,即使将其当国有控股公司看未必就没有价值。(2)对地方**融资影响:有助理顺地方**与平台的债务关系,化解风险。清理地方**融资担保、在限额内允许地方**举债,这有助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对地方**融资而言,可以约束性、清晰化的作用。(3)规范PPP融资,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在16年8月份开始,各部委开始对地方**债务风险和对PPP变相融资行为进行排查,PPP发起项目明显减少。当前对PPP融资进行监管排查,将继续放缓PPP项目发起节奏,按照PPP落地的时间推算,今年下半年开始项目落地的高峰可能正逐渐过去,50号文将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影响」一、对机构准入的影响银行理财: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但是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台针对存量银行理财如何处理的规定,我们预计会新老划断或给与较长过渡期。基金子公司设立: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但是同样预计会新老划断,对存量基金子公司影响不大。保本基金产品成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预计新规执行后,保本型基金的规模增长速度会大幅放缓。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分级产品发行受限:保险资管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二、对资管产品影响(1)资金池业务受到严格禁止资金池业务是本轮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资金池业务资金和所投资产不匹配,混同操作,蕴含着极大的期限错配、信用错配以及流动性风险,因此一行三会均发文禁止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类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等开展资金池业务。(2)通道业务产品受限近年来泛资管产品规模爆发式增长,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存量规模增速维持高位,但其中因规避监管导致相互嵌套,通道产品盛行,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今年以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加大了对通道产品的限制。比如,四大AMC不得充当银行不良资产假出表的通道;保险资管不得充当银行协议存款的通道;对基金子公司设立了净资本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大幅提高通道业务的成本;银行理财投资非标产品只能对接信托,而不能对接券商资管以及基金子公司专户等,目前看来可能信托将来会成为未来唯一合法的通道,其他通道特别是证监会监管。下的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不再被允许了。而信托也不排除后续还有新的监管措施出台。三、对委外机构的影响在委外去杠杆和券商资金池清理的强压之下,借灰色通道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开始撤离。记者了解到,某风格激进的小型股份制银行正紧急寻找资金方,将前期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资金置换出来。某大型股份制银行资管团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监管下派的审计机构已经陆续进驻各商业银行,重点检查表外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人士指出,伴随二季度金融监管政策集中落地,银行违规资金逐步从股市撤离,二级市场将继续维持流动性紧张局面。投顾模式受限,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由于投顾业务风险承担主体划分不清,风险收益不对称,会放大风险以及加大风险的传染性,因此今年以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对投顾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保监会〔号文禁止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新八条底线也加强了证券期货类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第三方投顾的监管,除了对相关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控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外,新规还要求第三方机构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禁止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管产品劣后级份额的行为,这项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管计划作为交易通道的效用,有利于监管层穿透监管,但泛资管的扩张速度将有所放缓。新的银行理财管理办法也要求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未来将越来越规范,市场后进入的资管机构进入白名单难度加大。来源:黑板报您想更加便捷的理财吗?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欢迎您关注服务号!随时随地 掌上理财微信号:**ntouzai**anfuwu长按可识别上图中二维码《【峰岚·干货】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设计与合规解析》 精选七目录一、银行理财产品1、现有规则有哪些?2.理财业务都有哪些模式?3.银基合作4.理财产品实例解析二、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2.证券产品有哪些分类?3.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案例三、基金公司1.种类2.基金专户及其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3.案例: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管理专项计划-来自网络4.平安大华专户四、信托公司1.业务种类2.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3.五、投资人保护-合格投资者、产品销售规则与穿透规则1.合格投资者2.产品销售规则3.穿透原则六、金融产品合规性的综合考量1.产品设计合规性2.产品销售合规性3.相关机构合规性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意识日益增强,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也给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强大动力,促进金融市场格局的转变和人们的转变。天生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发展快、管理弱、风险高等特点。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加上互联网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人们越来越难看透所投资的产品的真实面目。本文试图从监管机构角度出发分类分析产品的合规性,并结合券商、基金、信托、银行自行发行或代理销售的产品案例加以总结分析,以期为大家后续学习打开思路。一、银行理财产品1、现有理财业务监管规则有哪些?1.1根据民生证券研究院的整理,从2004年诞生以来,银监会共出台29部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对其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具体列表如下:1.2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投资范围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发放;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或;;参与;境外金融市场(《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限制1.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2.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3.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4.禁止商业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5.非《》所指合格投资者的理财客户的理财资金,不得投向;6.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7.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8.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和企业投资;9.禁止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嵌套,但目前有放开嵌套的趋势。10.银信合作(1)禁股令:银信合作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2)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如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等;(3)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4)可投资于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或**项目;(5)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11.银证合作(1)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2)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1.3根据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系统统计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年度报告(2015)显示,上述三种最终资产将近占据了银行理财产品的90%。1.4关于银行理财的最新监管规则日,《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原有28个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从而形成一个更为全面的监督管理文件。新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基础类业务和综合类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要求:除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等基本要素外,资本净额不能低于。资本净额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从事非标业务。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首先开展基础类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综合业务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综合业务,需向银监会报告审批。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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