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I-526被拒,能马上撤回原子贷资金准备中拒绝吗?

马耳他移民
圣基茨移民
当前位置: >
美国eb5投资移民I-526被拒了怎么办?
随着EB-5市场的进一步火热,有部分投资人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被投资移民局发出RFE、NOID或者被拒通知,还有部分投资项目因为陷入困境,造成投资人在可预见的未来出现被拒的可能性。这些投资人非常着急,也非常困惑,到底下一步该如处理?什么才是正确的应对策略?
移民超市特别采访了Klasko律所的合伙人Daniel&Lundy律师,他除了领导律师团队设计了数百个合规的EB-5项目,并代表超过50个受认证的区域中心,他还在美国地区法庭和美国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近百例上诉案件,甚至代表客户在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过诉讼,其中包括执行令和宣告判决行动。他明确表示:如果出现了RFE,NOID&甚至被拒,这些并不代表无路可走了。
Lundy律师说,NOID是拒绝意向通知,通常会在RFE之后、正式拒绝之前发出。一般会先发出RFE,然后发出NOID,之后发出拒绝通知。也有可能没有RFE直接发出NOID,这种较少见。NOID代表着或者有一个悬而未决的事实问题,或者移民局认为有法律问题而拒绝申请。当然如果能在一开始就选择正确的团队会帮助你避免NOID。有时,即使最好的团队仍然不能避免美国移民局政策修改或他们做出大家无法预测的事情。
如果你的I-526被拒了怎么办?Lundy律师介绍说投资人通常有四个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申请不结案(Motion&to&Reopen)&是要求美国移民局要保持案件在审理状态,不结案,且基于新的证据重新考虑案件。30天之内回复(如果通过邮寄,则33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补充的证据都将仍然送交当时拒绝此案件的那些移民官来审案。
方案2,申请重新审核&(Motion&to&Reconsider)是要求移民局不要基于错误理解或者错误的法律应用给出错误判断,要求移民局重新审核该案件。这个动议是无需新的事实证据支持。30天之内回复(如果通过邮寄,则33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补充的证据都将仍然送交当时拒绝此案件的那些移民官来审案。
Lundy律师特别提醒,以上两个动议,处理时间不确定,通常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或更长。这两个动议可以结合起来,既做申请不结案,也做申请重新审核。但是可以看到,这两个动议仍然由之前拒绝案件的那些移民官来负责,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限制。同时,重大变动事项法条限制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I-526阶段,只涉及投资人一方,&区域中心和项目方无法递交申请。
方案3,上诉到行政诉讼办公室(Appeal&to&AAO)。行政诉讼办公室是美国移民局内的独立机构,不是最初拒绝投资人案件的那些移民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进行上诉。此方案的进度目前是5-8个月。历史数据最长曾有等待2年。
Lundy律师特别提醒,历史数据显示,EB-5被拒案例被推翻的比例较低。此方案也受限于重大变动事项的法条。行政诉讼办公室发布案例判决,很少有推翻之前的案例判决的。在526阶段,只有投资人是相关方,区域中心和项目方不允许提交526申请。这个方式也可被视为申请不结案或申请重新审核,因为这个案件也会先通过美国移民局处理。
方案4,上法庭打官司(Lawsuit&in&federal&court)。这种方法是对移民局判决的挑战,因为地方法院会宣告诉讼判决。地方法院的法官并不在技术上受移民局先例判决的约束,且比移民局也更熟悉美国一般商业惯例。如果在地区法院败诉,投资人还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如果还是败诉,还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此方案最少需要用90天,也可能因法官不同会很长时间,有可能需要6-9个月。此方案费用较高,比较适合受困的投资人集合起来,一起筹资打官司。区域中心或者项目方可能会采取相关措施,这种情况下最好至少有一个投资人加入采取相关措施。
Lundy律师特别提醒,这是一个和美国移民局对话的好方法,现实中有较高比例的案件都得到处理。如果没有得到处理,联邦法官也会比美国移民局做出更合理的解释。请注意,只有一小部分移民律师符合规定可以代理客户打官司。
Lundy律师还介绍了训令行动(Mandamus),这是在地区法庭提交申请,迫使美国移民局拿出决定的一个行为。虽然这个不能迫使移民局做出通过案件的决定,但是可以迫使他们加速做决定。统计数据表示,95%的案件都迫使移民局在90-120天做出决定。如果案件没有解决,则可能出现动议或审判,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甚至更久。
加拿大移民
(C) 2018 四川诺华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川公境准字【号 蜀ICP备号-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44层Begin昨天登录后台,发现一些朋友们的留言询问为什么这么久没更新。实在抱歉,EB5问题项目越来越多,接到好多投资人咨询电话,大家处于水深火热,我们也不敢怠慢,最近晚上的时间基本上都在看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了。此外,我们团队最近一直在酝酿“移民法律服务产品”,希望能以一种更专业、更透明、更体系化的方式,为大家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从阶段入手,针对不同人群,研发不同的法律服务产品,一方面是要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更好的贴切投资人切实的需要。好了不多说,今天我们来分享一篇来自Klasko律所官网的一篇文章,其中黑色字体是原文,蓝色字体是笔者的标注。近几年,SEC每年都会以涉嫌金融欺诈而将一些EB5项目相关方起诉,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自己所在的项目、区域中心、相关负责人被SEC起诉,作为投资人而言,怎么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这篇文章给出了一些建议。原文标题|EB-5处理计划解析:美国证监会起诉后会发生的情况,以及EB-5投资人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原文来源|Klasko Immigration Law Partner,LLP原文作者|Daniel B. Lundy, Esq.,Catherine DeBono Holmes, Esq.标注|庞理鹏 郭亚涛EB-5投资人需要了解美国证监会(SEC)起诉他们投资的EB-5项目的运营方之后会发生什么,以及如何在这一过程中保护他们的利益。尽管EB-5项目并不比其他联邦福利项目更容易出现欺诈和滥用的问题,但其最近也确实遭遇了许多自身的问题。这类问题通常包含对投资资金欺诈和挪用的指控。也就是,投资的资金没有按照既定的商业计划以及招股文件规定,用于支付某个EB-5项目的成本,而是被EB-5融资和投资过程中的一个或多个人挪作私用。我们可以通过包括建立一个健全的EB-5合规项目,以及第三方的金融交易审核等方式来充分降低欺诈和资金挪用的风险,但本文并不讨论如何预防欺诈。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投资人和其他人提供关于SEC介入之后会发生的情况的信息,以及投资人在中间应该如何保护他们的移民进程。本文是基于我们代理过的SEC指控项目开发商欺诈或滥用EB-5资金,且接管人被指定的案件的经验。第一步:SEC民事诉讼的递交在完成调查后,SEC会向指控欺诈或挪用的相关方发起民事诉讼。请注意,SEC是一个民事执法机构,而不是刑事执法机构(尽管SEC的民事诉讼可能会为之后司法部发起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所有相关机构,以及为被指控的这些不当行为负责的个人,都将会被列为该案被告。在大多数案件中,SEC会在调查过程中与移民局协调,所以移民局通常会在投资人之前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可惜的是,移民局不能,也不会在调查进行过程中分享这一信息。笔者注:按照美国《证券法》规定,任何没有事先披露 (主要通过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或者运营协议(Operation Agreement)给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方式都构成了金融欺诈,是犯罪行为。证据一旦被法庭接受,最轻处罚是罚款,理赔,禁止从事该行业,最重则可判终身监禁。大多数我们看到的EB5项目被起诉,多是SEC提起。但是也有FBI直接提起的。比如:日,FBI因涉嫌欺诈,搜查了加州区域中心 ,该区域中心涉嫌用欺诈方式为中国公民获得绿卡,而且这其中包括3名中国红通逃犯。该案最近有个阶段性结果,4名中国投资者赢得另一项诉讼,各判获赔206万美金。第二步:SEC发起扣押资产和委派接管人的行动一般而言,SEC会在诉状中,或者是在诉状递交之后的很短时间内,以初步禁令或者暂时限制令的方式要求扣押被告以及所有相关实体的资产。SEC同时还会要求法院委派接管人来管理和保存个人被告以及相关实体的资产(通常称为“接管资产 (estate) ”)。为了防止被告迅速转移资产,以及藏匿资产,扣押资产和委派接管人的要求通常会在诉状递交之后很短的时间内提出。笔者注:其实这一步也是SEC采取的“止损“措施,一方面,尽可能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第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住局势,把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有利于防止原来的控制人毁灭证据。比如Jay Peak,在被SEC起诉的同时,所有账户被冻结,Reciever是Michael Goldenberg。好在这个项目,接管人最终追回了一部分资金。第三步:EB-5投资人要求委派特定接管人的行动就我们的经验而言,接管人的选择对于受影响的EB-5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和永久绿卡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这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接管人是由法院委派,而其职能是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接管资产。注意,保障投资人的移民利益并不属于明确规定的接管人职能。一个好的接管人会认识到EB-5投资人的移民利益是他们希望的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所以会将这类利益作为接管资产予以维护。其他的接管人可能会认为投资人的移民利益是不相关的,或者至少认为,比起维护接管资产的经济价值,这类利益优先层级较低。无论接管人是好是坏,接管人并不为投资人工作,也不代表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对于那些不幸卷入SEC民事案件的投资人而言,投资人的选择十分重要,且他们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院在委派接管人前能够听到他们的声音。笔者注:其实这段话有两层意思。一,接管人不是为投资人服务的,其价值位阶第一位的是债权人利益。至于投资人利益,他们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去考虑。二,投资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靠自己,就需要自己采取措施。这里的问题在于,接管人不为投资人服务,但是接管人的行为却可能直接关乎投资人的利益。比如上文提到的Jay Peak,该项目被SEC起诉后,后来的接管人直接追回了一部分投资款。另外就是,接管人会如何处理项目将会直接影响就业的创造,就业创造关乎永久绿卡,这个道理浅显易懂。那么投资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段话的最后一句话给提供了方向。如果不能决定接管人做什么,那就参与到接管人的指定当中。比如投资人要与SEC建立联系,采取一些措施多与法院沟通,能让他们听到投资人的声音,从而影响最终的结果。第四步:接管人审核的过程接管人在被委派后,他们会要求法院发出传票,且会以其他各种方式寻找,冻结,和管理被告人的资产以及接管资产。接管人同时也会开始弄清所有资金去向的审计过程,用以为法院提供初步报告。最终,接管人会就被告以及接管资产的所有账户,明细和记录提供一个法庭审计报告。接管人的报告会为EB-5投资和EB-5就业计划的创造提供很好的展示方式。第五步:接管人的处理计划在审计工作完成,且法院对被告面临的指控作出裁决后(或者在被告与SEC和解后),接管人会就如何处理接管资产提出计划。通常而言,这一计划包含对接管财产的出售,向债权人还款,以及在有资金剩余的情况下向投资人返款。但是,其他的安排也是有可能的,且有可能维护投资人的移民进程。第六步:分析接管人的处理计划将如何影响EB-5投资人的绿卡申请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当SEC递交诉状时,EB-5资金通常已经离开监管账户且被使用。在一两例资金仍在监管账户的案件中,其能够被顺利返还给投资人。但是,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移民进程的终结,因为一旦资金被返还,他们就将不符合EB-5项目的要求。在仍有资金返还给投资人的情况下,投资人需要考量其是否希望继续保留投资,获得绿卡,还是获得还款,放弃此次移民进程,或者做一个新的EB-5投资。本文将着重讨论没有足够资金返还给投资人的情况。此时,投资人若要获得I-526,EB-5签证申请,以及I-829的通过,从而能获得有条件绿卡以及永久绿卡,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投资人需要对一个新设企业(NCE)进行投资。该投资必须在I-829获批前被保持,且处于风险状态中。因此,在投资人有条件居留期结束前,任何向EB-5投资人还款或者解散NCE的处理计划对移民进程而言都是致命的。笔者注:这段话其实在讲的,就是“选择”。对于投资人而言,在项目被SEC起诉之后,该如何抉择?
笔者注: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很难有答案的问题。投资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何况还要承载“移民”的目的。笔者被投资人多次问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法去帮投资人做决定,但是起码可以让投资人看清楚这里的局势。当项目被SEC起诉后,作为投资人,可以从以下几步入手去下决定。如文章所言,项目被SEC起诉后,如果资金还在监管银行,除非你真的很看到这个项目,并且坚信项目被接管后可以很好的运营,否则的话,笔者的建议是保资金。对于坚信跟项目走的投资人而言,这个时候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了解项目,并且要对项目之后的走向有准确的判断。对于要保资金的投资人而言,毕竟资金还在监管银行,毕竟被SEC起诉后项目会继续成功运营是个小概率事件,这种情况下,尽快与项目方、与SEC、与法院取得联系,参与到案件后续处理当中,让相关方能够听到自己的发声,这样才能尽快的拿回投资款。如文章所述,项目被SEC起诉后资金还在监管银行的情况,为数不多,大多数情况下,资金都已经被释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大多数情况下,项目被SEC起诉多是投资款的违规使用,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款多数可能已经被花掉,这时会面临以下情况:(1)部分资金被挪用,项目已经在运营。如果被挪用的资金并不多,且项目运营状态良好,如果这个时候有人接管补了窟窿,因为资金已经被使用,要求返还投资款会面临种种难题,这种情况下,作为投资人而言,也只能放手一搏,尽可能多的了解项目真实运营的情况,希望项目能实现正常运营,创造足够的就业,从而实现拿到绿卡的目的;(2)从目前SEC起诉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被起诉的项目,烂尾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说,项目方对资金的违规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实际开展,甚至于有些项目压根没有开展,这种情况下,实在是没有坚持的必要,毕竟要实现移民还是要看就业,项目压根没运营,怎么可能会有就业。既然拿不到绿卡,投资款也已经被违规使用,这个时候投资人需要做的就是走法律程序,尽量降低自己的损失,让相关责任方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这种决定要尽早做,措施要尽早采取。EB-5投资人的资金必须被用于与就业创造关联最紧密的实体中。如果就业由NCE创造,那也就意味着资金在NCE中。如果就业由一个单独的就业创造企业(JCE)创造,那么所有的资金都应该在JCE中,且被用于就业创造的活动。如果NCE或者JCE在使用EB-5资金进行就业创造活动前解体,那么投资人将很有可能无法获得有条件绿卡或永久绿卡。同样,每一个EB-5投资人的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如果在此之前项目被清算,也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有条件绿卡或永久绿卡。最后,对于尚未取得有条件绿卡的投资人而言,EB-5项目的原商业计划如果发生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导致I-526申请被拒绝,或者通过被撤销,这也将扼杀投资人的移民目标。对于已经是有条件绿卡持有人的投资人而言,在I-829递交前出现的商业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并不一定是致命的。您可以看到,对接管资产的清算和对债权人以及EB-5投资人的还款可能是和EB-5投资人的移民利益相冲突的。这也就意味着,接管人的处理计划需要采用更有创意的方法。最好的处理计划应该让那些有继续运营潜质的NCE和JCE继续被运作和管理,从而保证EB-5投资人继续处在投资状态,创造就业机会。第七步:分析EB-5投资人拯救EB-5项目所能采取的行动如果一个EB-5项目已经基本完成,EB-5投资人通过从被告处接手NCE以及JCE从而完成项目,是有可能实现的。即使项目未完成,这也是有可能的。同样,也可以让另一个有资质的开发商购买接手JCE,按照商业计划完成项目。有时,EB-5投资人可能需要联合起来增加投资,从而补足被挪用的那部分资金缺口。有时,可能需要重写协商项目的银行贷款,或者寻找其他非EB-5融资渠道。而有时候,投资人的移民利益可能已经无法挽回,而此时,他们就应该尽一切努力将资金进行保存,从而获得还款。尽管如此,只要小心规划和妥善协调,许多案件是可以挽回的。投资人在EB-5项目处理计划中需要主要的重要问题:一个成功的EB-5项目处理计划需要注意几个重要问题。1.时间最为重要。投资人需要迅速采取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笔者注:以金矿二期项目为例,部分投资人在审案阶段发现势头不对,及时要求退出,最终拿回了投资款,这是时机选择正确的回报。2.沟通和协调。如果EB-5投资人能够互相联系协调,制定和执行计划,那么比起互不往来而言,成功的几率大很多。许多EB-5项目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投资人,而有些时候SEC诉讼包含了与一个或多个被告相关的多个NCE和JCE。EB-5投资人不应当仅仅和自己所在的NCE或JCE的投资人联系,而应该和所有相关的NCE和JCE的投资人联系。另外,指定一个能够代表集体发声的代表,也将有所帮助。3.雇佣一个律师。请谨记,无论是接管人还是SEC,都不是为投资人工作的。案件被告(也就是被指控欺诈和挪用您的资金的人)将会有他们的律师,但他们不代理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投资人通过他们的律师加入法庭诉讼,将没有人为他们的利益发声。4.雇佣合适的律师。EB-5是一个移民项目。投资人需要雇佣一个在处理出问题的EB-5项目和接管方上都有经验的移民律师。EB-5本身是移民法当中比较专精的领域,但并不是每一个EB-5律师都有能力处理有重大问题的项目。投资人需要找到在设计与法规合规的EB-5项目上有丰富经验,且成功的在RFE阶段,NOID阶段,以及上诉或者诉讼阶段处理EB-5案件的律师。同时,投资人需要雇佣在EB-5领域有经验的证券法律师,在SEC诉讼中代理投资人协商和诉讼,且在之后可能出现的单独诉讼中起诉被告。笔者注:对于以上而言,笔者需要向投资人提醒:无论是找谁发声或者帮助维权,这个人最好不能是利益相关方。比如会拿佣金的中介和部分案件递案的移民律师(这在过往的项目中都出现过,感兴趣的可自行搜索),如果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在帮助投资人处理问题时,势必很难做到公允公正。维权和要求退款的时机很重要,这在很多项目上已经有了验证。对于投资人来说,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其实就是其他投资人,不要被误导了维权的时机,不要受那些在逻辑上压根站不住脚的维权举措影响。举个例子:在我们接触的一个项目中,在所有投资人I-526未获批的情况下,监管银行的资金可能被“违规”(是否违规目前没有结论,但是监管协议中的条款,很复杂,银行对于自身免责的)释放至项目方,项目方又违规使用了资金。大家其实都知道,即便是资金被违规释放,也是释放到了项目方,这个时候不去找项目方要钱反而被一些利益相关方牵着鼻子起诉监管银行。这在逻辑上本身就行不通,往严重了说,可能已经错过了拿回投资款的最佳时机。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http://dingyue.nosdn.127.net/Loqo2FHZ9u1NjcPiR=1ZtoQ1uXmDlwaASQtivEGDcS69S6.jpg美国移民I-526被拒,EB-5投资者如何自救?
榕海移民 - ronghaivisa
榕海移民作为中国首家海外服务联盟—“海服会”的旗舰合作方,更是长江医院、水星游艇会、瑞士青春源、美孕美路等高端机构的指定出国服务商,能为您海外投资、置业、移民、美 加 英名校申请等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欢迎拨打021-,榕海移民竭诚为您服务!
移民请咨询微信:
同时欢迎登入我们的网站:WWW.RHVISAS.COM
I-526被拒,这些年并不罕见。除了2015年开始,移民局调整资金来源审案标准之后,出现的一批因房产抵押而被拒案例之外,通常主要被拒的原因来自于项目本身。这两年,随着SEC(美国证监会)加强EB-5领域执法以来,因欺诈案件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也随之增多。
EB-5投资者,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果断放弃尽快索取投资款,还是在项目方的带领下抗争到底,将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特别是,在当前排期战线漫长的情况下。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篇,John Shen(RCH区域中心)就此议题的高质量文章。
现实中,申请被拒后申请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即便能理解被拒原因,也很难跟上律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律师形成有效配合,最终导致时间和经济损失,这种糟糕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美国投资移民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很复杂。而且这些被拒的原因伴随着联邦立法的改变,移民局政策的更新,以及移民审批手段的完善和提高还在不断变得日益复杂。因此,最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也不见得有十足把握在I-526被拒后第一时间做出精准的判断,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最近美国之路项目AAO上诉被拒多少可算律师误判的案例之一)。那么I-526申请被拒,解决手段都有哪些呢?
在I-526申请被拒绝后,要想反败为胜,有且仅有以下三种手段可以选择使用:
I. AAO上诉
AAO上诉:AAO是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的缩写。绝大部分移民类别包括EB-5的申请被拒,都可以向这个办公室提出投诉,要求重新审理。具体做法如下:申请人需要填写I-290B的表格,并在表格中选择是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还是两项动议同时提出。AAO上诉的本质是申请人向移民局审案人员的“上级”办公室提出申请被拒是错误决定,请求“上级”重新审核被拒个案。这一程序是大部分案件被拒后,律师提供的解决手段。费用低,耗时相对较短是AAO上诉的优势。I-290B表的申请费只须675美元,AAO的决定一般在6个月内就会做出,如果案情简单,很多时候I-290B表格交上去不到2个月就会有结果。然而,AAO上诉的致命缺陷是成功率很低。
下面介绍一下上诉中可供选择的两种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在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事实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由于错误的证据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决。因此,申请人必须随上诉一起提供新的证据以改变被拒的结果。不过请大家注意,新证据反应的事实必须是在提交I-526申请时或此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提交526申请之后产生的,只不过因为疏忽的原因,该证据并没能最初就随526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移民局。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抱歉,我忘了申请时把这事儿也一起告诉你了!”
B. 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掌握的事实虽然准确,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误差,导致做出了不正确的裁决。对此,上诉必须准确解释审批官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怎样的逻辑错误。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WTF,你们对法律的原则完全理解错了!”
一旦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上诉合理,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上诉获得了批准,同时将审核意见通知负责的审批官,推翻最初拒绝的决定。这样就承认了最初的I-526申请获得了批准,还可以保留最初的优先日(在当前中国大陆申请人排期严重的情况下意义重大)。不过多数情况下,行政上诉办公室看不到上诉的合理性,会“维持原判”,通知申请人上诉被拒。收到AAO的拒绝信,如果不想放弃或从头开始,下一步就只能考虑在联邦法院对移民局提起诉讼了。
II. 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上诉:这是申请人在I-526被拒后可以选择的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美国的法院“状告”美国移民局。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给申请人通过法院的裁决改变不合理的政府决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最近的川普总统行政令被联邦法官判定违宪并限制执行就是在美国“司法可以限制行政”这一功能的展示。近几年随着被拒案件数量的增加,移民诉讼律师开始更多参与到投资移民的“翻案”中来,提交联邦诉讼屡见不鲜,很多还是大规模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与AAO上诉相比较,联邦法院上诉通常耗时更长,费用也更高(律师费就至少几万美金,集体诉讼大致从20-30万美元起)。上诉能否成功,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案件起诉的“法律基础”(Legal Ground)是否足够强。如果够强,与移民局取得快速庭外和解的机会就比较高,省时又节约花费。如果反之,法律基础不够强,战线可能就要拉长了。近几年看到的526被拒诉讼案的庭外和解速度从一个月到十个月不等,但如果一定要等到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可能耗时更长。
一旦法院收到诉状(Complaint),会立即向移民局送达起诉书,而移民局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60天内回复原告。通常,收到起诉书后,移民局会聘请美国司法部移民诉讼办公室(Office of Immigration Litigation)的指定律师代表移民局处理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移民局的交流都是通过申请人的诉讼律师和移民局聘请的司法部代理律师之间的沟通来完成的。很多情况下,双方律师经协商往往可以首先达成和解意向,再分别通知甚至说服自己的代理人,最终促成庭外和解。
有“移民诉神”美誉的Ira Kurzban律师曾经说,由于美国法院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体系,代表司法的最高权力,由法院最终认可的庭外和解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是完全可以超越移民法现行规定的,几乎没有做不到的事。任何法庭认为合理的结果,包括正常情况下移民局不可能突破的“清规戒律”,都可以在司法诉讼中由法院认可而实现。举例说,如果诉讼结果要求申请人重新递交一份I-526申请,而此时随行子女已经超龄,无法取得绿卡,只要有法庭认可的文件,比如和解协议支持给超龄子女绿卡,移民局也必须打破规则,比如“强行”使用第一次申请提交时的优先日,保证超龄子女拿到绿卡。因此,超越规则在AAO上诉中是不存在的,而这恰恰是通过联邦法院上诉解决被拒的最大价值所在。
III. 重新提交I-526
重新提交新的I-526申请:是的,你没看错,重新提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是解决I-526被拒的一种重要方式。
除了个别被拒原因,比如个人诚信,申请人都可以在被拒后的第一时间再提交一份合格的I-526申请。这份申请应该根据第一份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改变。比如选择与第一份I-526申请不同的投资项目,调整出资来源和出资路径,甚至也可以策略性替换主申请人,目标是弥补第一份申请中的缺陷,从而充分满足获批的条件。
这一解决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以上两种解决手段组合使用,同步推进,确保在前两种解决手段不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保留I-526获批的希望。
决定使用哪一种解决手段首先要对I-526被拒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准确理解申请中的问题。
榕海移民专家此前已多次提请投资人注意: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保持投资额不变已近30年了,而且申请量近两年激增,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看到EB-5的优势从而选择该途径移民美国。在这种情况下,涨价、政策趋严趋紧、门槛抬高是必然的,再考虑到排期和子女年龄等因素,当然是越早入场越好。
举个简单的例子,孩子早一天获得身份,就可以早一些在教育上享有绿卡族的优越政策,省钱是一方面,关键是在选校选专业,未来就业上有优势。
此外考虑到在美国置业,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6年上半年,中国买家占同期全球总买家总额比例从16.9%增至26.7%,成为全美房产最大海外买家。对于熟悉房产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来说,当然明白越早入场获利越多的道理。
榕海移民专家提醒:对于有意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而言,由于投资移民美国从准备资料到汇款,至少需要约一个半月的周期。目前入场,还可以赶得上50万美元低价移民美国的末班车,切忌一再犹豫而延误时机。建议投资移民申请人一定要多多关注各国移民政策的动态,多关注移民专家对政策的盘点解析,注意选择在一国移民政策开放,利好放出之际入场。因为各国移民政策关乎一国利益,常常在瞬息之间发生变化,投资人稍有犹豫,就可能错失良机。机遇不只给有准备的人,更加偏爱果断行动的人。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榕海出国是国家公安部批准的知名持牌服务机构 欢迎拨打咨询
榕海出国是国家公安部批准的知名持牌服务机构 欢迎拨打咨询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发出的邮件能撤回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