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PPP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方吗

PPP项目公司设立中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出资方的分析
作者简介:曹珊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一、政府出资代表概述
分析事业单位能否在PPP项目公司的设立中成为政府出资代表,首先要明确PPP项目公司设立中,政府出资代表的性质,以及其所需要具备的特征及条件,并以此作为资格衡量的标尺,对具体的探讨对象或主体进行针对性的对比与分析。
1.1 政府出资代表的性质
政府出资代表既不是PPP项目的采购方,也不是参与投标或响应的社会资本方,而是政府指定的具体代表政府按PPP合同履行股权出资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在PPP合同中,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已经作为合同主体,政府出资代表就没有必要、也不能作为与政府、成交社会资本并列的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其身份应当是项目公司股东合资合同的当事人[1]。
对“政府出资代表”概念进行明确的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以政府投资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的,需要确定出资人代表。大规模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正是由此发展起来。
1.2 PPP项目公司中设立政府出资代表的背景
从利益诉求层面上及组织形式层面上进行分析,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模式(PPP模式)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与追求利润的经营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博弈。
在PPP项目中,政府股权出资不是法定责任,政府方持有项目股权也不是必不可少的监管方式,政府方可选择委托政府出资代表进行股权出资,或者直接以财政补贴、补助等方式支持项目。政府委托出资代表进行出资的目的不是获得收资回报,而是借股东身份和权利对项目公司运营实施监管。
同时,在PPP项目中,通过出资代表落实对项目的出资义务,即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义务,并通过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是在政府不直接从事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的情况下,为PPP项目所包容的做法。
PPP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一——《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号)对政府出资代表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八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1.3 政府出资代表及其出资的要求
1.3.1 政府出资代表其身份必然且只能是政府一方,而不能成为社会资本方或与政府、社会资本方并列的第三方
从政府出资代表的代表身份性质角度,以及发挥的功能来讲,政府出资代表是政府委托的履行政府出资行为的代理人,其出资行为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仍归政府,与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一样,均应属于政府一方,而不能归入社会资本一方,不能成为挂政府方名义的“实际社会资本”。也正是因为出资企业是代表政府出资,才可以由政府直接指定,而不必通过竞争性采购程序获得PPP项目投资资格。
以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的武汉地铁8号线全长16.7km,总投资135.8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 47.84 亿元由项目公司股东投入,剩余 88亿元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项目已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土建施工进度的70%,项目将于2017年12月通车试运营。
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运作,由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的中选社会资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商业银行组成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和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共同设立“武汉地铁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通过选定的基金管理人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及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共同出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上述各方合计出资47.84亿元(不低于8号线一期投资估算金额135.84亿元的35%),其中: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32%(15.3088亿元),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2%(0.9568亿元),中选社会资本和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武汉地铁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通过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出资66%(31.5744亿元)。在基金结构中,社会资本出资28.41696亿元,占基金份额的90%,作为优先级出资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15744亿元,占基金份额的10%,作为劣后级出资人。
本文不讨论社会资本方的问题,只讨论政府的出资代表。可以想见,本项目的运营决策与管理的实际角色可能会因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司中实际占有股份比例,而最终被选定落到虽仅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但本身具有地铁项目运营能力的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身上,进而产生政府出资代表在PPP项目中发挥本应由社会资本方发挥的运营、维护功能的现象,从而使运营风险落到了政府方。而规范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要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里的主要责任,包括建设、投融资和运营的责任,尤其是运营的责任。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先级出资人,只是一个债性参与方,仅承担有限责任,是获得相对固定回报的出资方,对风险波动、收益波动不承担责任,除非整个交易结构崩溃。这说明其不可能对整个项目全生命周期其他的风险承担责任,只是一个债性资金提供者。这与PPP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着较大的冲突。
因此,在PPP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的身份应当明确地体现政府方的性质。政府出资代表不能通过任何投资机构的出资,而将社会资本方本应在PPP项目中承担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义务进行剥离,甚至变相转移至政府一方。
1.3.2 政府出资代表应当为公益类国有企业,而非商业类国有企业
从政府出资代表本身性质角度来讲,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完成的情况下,政府出资代表由公益性国有企业担任,才能保证与政府出资的公益性质相匹配,才能统一按公益性质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定责和考核。
如果尚没有已完成分类改革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载体,则在过渡期,可由其他非公益类国有企业专设公益性账户独立管理政府委托出资的财政资金,与其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区别管理和考核。待有合适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后,再将股东权利转移由公益类国有企业持有[2]。
1.3.3 政府股权出资支出视为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支出
在政府出资代表的出资角度方面,政府出资代表使用的须是政府财政资金,故其出资为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规定,
第九条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
第十条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是指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股权投资支出责任。如果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从财务角度,PPP项目中的政府股权出资支出与政府直接付费的运营补贴支出、风险承担支出及配套投入支出是并列关系,即政府股权出资与政府付费是政府投资PPP项目的两种并列途径。对于PPP项目中的政府股权出资而言,可将之理解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付款”,随着社会资本方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行为,逐渐物化为项目资产或公共服务或产品,最终由政府方收回,政府在向社会资本方支付采购价款时不包含政府股权出资对应的资产或公共产品及服务,政府股权出资既不能作为PPP项目成本,也与社会资本方获得的投资收益无关。故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的如下规定,
五、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价格改革,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依法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提供广告、土地等资源配置,充分挖掘项目运营商业价值,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既要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
由此可见,政府股权出资支出是政府方在PPP项目中所承担财政支出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占用政府财政支出的指标额度。故所出资金应当是政府专项支持该PPP项目的财政资金,而不是指定出资代表企业的自有资金。
而就政府注入出资代表企业作为注册资金的财政资金而言,其自出资之日起,其性质已从政府财政资金转为企业自有的法人资产,且该笔出资与PPP项目投资不挂钩,由企业自主使用。故政府也不能以曾以财政资金向出资代表注资为由,要求平台公司以自有资金代政府履行股权出资责任并计入政府财政支出[3]。
二、事业单位概述
对事业单位在PPP项目公司设立中作为政府出资代表的资格进行分析,其前提条件是应先对事业单位本身的性质、特征,以及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加以明确。
2.1 事业单位的性质
2.1.1 事业单位的内涵
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性质做出了如下界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可见,设立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与国有资产息息相关。举办事业单位的过程中,或是设立事业单位的主体是由财政预算支持的国家机关,或是其他组织在举办过程中利用了国有资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的主体性质归属于法人,其具有法人资格。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社会公共组织,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4]。
2.1.2 事业单位的外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 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其它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等。
2.2 事业单位的关键特征
2.2.1 提供公共服务
设立事业单位的目的,其本质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服务。提供公共事业服务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2.2.2 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
事业单位虽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和基础,其具体所进行的事务也多是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具体事务,然而其并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从根本上讲,事业单位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它只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向社会提供诸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
2.2.3 经费来源的国有化
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又一个基本特征。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日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但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在事业单位的经费中仍然占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2.3 事业单位同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
由以上事业单位的关键特征,可以总结出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相较,所具有的明显的区别。
2.3.1 设立目的不同
设立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是公众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在竞争性领域中获取利润;设立社团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社会群体表达自己的合法意志;设立党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政治领导和行政管理。因此,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同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有很大的区别[5]。
2.3.2 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在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中,从事社会服务,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对政治体制的运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
2.3.3资金来源不同
事业单位与其他普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关键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其中,关于“利用国有资产”的界定,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即主体设立过程中只要其设立的资金有部分来源于国有资产,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济资源,该主体就有事业单位的性质;二是“利用国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可以是各种形式。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 、事业单位作为PPP项目公司设立中的政府出资代表的资格分析
3.1 事业单位可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的观点
认为事业单位具备作为PPP项目公司设立中政府方出资代表的资格的观点,主要是以PPP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所需具备的性质和事业单位的性质的一致性为依据。
PPP项目中,政府出资代表,代表的是政府,其设置是为了实现政府方在PPP模式下的功能。而政府在PPP模式下的功能主要是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的行为合法、合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高效、高质,从而实现公益性的目的。为实现此功能,政府除了依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在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行政性质上的宏观监管,更需要在项目公司的公司管理层面进行微观介入,从而在项目公司日常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更为深入的把关,将宏观上的监管职能落实到细节处。即政府在PPP模式中扮演的这个监督者的角色,并不只是外围的一只眼,更应是内在的一只手。
为实现政府方在PPP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监督和介入,根据公司架构的基本模式,及《公司法》的规定,政府除了要向项目公司授予特许经营权外,还需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即进行资本出资,以换取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从而成为“内化角色”。
因此,PPP模式下,政府方挑选其出资代表一定是能够为其所控制,进而通过这个代表,将自己的监督管理意志贯彻入与项目公司的微观合作上。因此政府出资代表在代表政府出资的过程中,其主体资格上需体现出PPP项目中政府方的特点,即公益性(Public),与政府方在主体上有一定的关联,进而能为政府方控制。其出资的资金需带有财政性质,因为其股权投资将被视为财政支出,故其资金流向上须与政府方有关联。如此,其在PPP项目公司中所体现的功能才带有公益性,才能保证与政府出资的公益性质相匹配,才能代表政府,进行监管、定责和考核。
而前文提到,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社会公共组织。在主体资格层面,事业单位多为政府所领导,便于贯彻政府方的意志;事业单位因非营利性,故无生产收入,其所需经费皆由公共财政进行支出,因此在出资方面,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唯一性,使其对项目公司的出资的性质更好被理清,使得政府的财政资金通过其流入项目公司显得更为自然;同时,事业单位本身具有公益性的功能导向,其作为政府出资代表,进入项目公司,对PPP项目发挥政府方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而维护公众利益,也是其主体职能的体现与发挥,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的初衷。因此,事业单位,无论从主体管理上、经费来源上,以及功能导向上都符合政府方在PPP项目中希望实现的公益性质目的。
3.2 事业单位不可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的观点
认为事业单位不具备在PPP项目中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资格的观点,则多是从PPP模式的功能导向、PPP模式的设置理念,以及设立事业单位主体的多样性角度进行衡量。
如前文所述,PPP模式的设立基础在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两大主体在框架协议下的合作关系的建立。两大主体在PPP项目中的地位各自独立,且明显体现公私两方的特性。政府出资代表是接受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行为的代理人,政府出资代表的出资行为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归置于政府,故其与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一样,均应属于政府一方,而不能归入社会资本一方。
根据事业单位的概况表述,事业单位虽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其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但其不一定是由国家机关举办,也可以由利用国有资产的其他组织进行举办。且其他社会组织在举办事业单位时,其利用国有资产的数量与比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之做出要求,因此其他的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在设立事业单位时,可仅利用少量的国有资产。由此可见,该类事业单位因设立主体非国家机关等公权力部门,故虽然其组织目的仍体现公益性,但在政府机关对其的控制力上,要弱于由国家机关直接举办的事业单位。该类事业单位在日常事务处理的倾向性上也可能更偏向于非政府机关的社会组织,因此,若其成为PPP项目中的政府出资代表,并不具备适当的机制使其能够很好地代表政府方的意志,起到对社会资本方的监督作用,由该类事业单位代表政府出资,会增加政府方的风险。
3.3 本文观点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及国有出资代表的资格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的性质。参考上述两大观点。本文认为事业单位要获得PPP项目公司设立中的出资代表资格,其在本身具有的公益性的基础上,还需要具备以下几大条件:
(一)出资纳入政府财政支出的指标额度
虽然我国事业单位基本上是由国家的财政统一地进行事业经费的拨给,但是财政拨给事业单位的经费,转化为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拨给资金的政府方并不因事业经费的拨给,与事业单位建立起主体控制上的、或财务上的联系。由于政府出资代表,在代表政府进行股权出资的过程中,其股权出资的支出应归属于政府方在PPP项目中所承担财政支出的责任,政府出资代表的股权出资资金为应财政性资金,而非出资代表的自有资金。
因此事业单位要在PPP项目公司设立中充当出资代表,其在PPP项目中的专项出资的资金须纳入政府财政支出的指标额度,作为政府专项支持该PPP项目的财政资金,以体现其代表性,与出资为政府投资行为的性质。这是对出资性质上的要求。
(二)接受政府方的专项直接管理
事业单位虽多以国家财政拨出的事业经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其也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但其并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亦不受当地政府或设立其之国家机关的直接领导。
在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事业单位要作为政府方的出资代表,除了要将其之出资纳入政府财政支出的指标额度,还有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建立项目公司,约定项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之时,代表政府方进行义务、风险等的合理分配的磋商。因此事业单位虽不接受政府机关及相应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但在PPP项目中履行出资代表职责时,需要接受政府方的关于PPP项目专项的直接管理。
(三)与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无关联关系
事业单位要在PPP项目公司设立中成为政府方的出资代表,则其须与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一样,站在政府方的立场,须与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无联系,这是关联性上的要求。故在事业单位的分类中,国家机关设立的事业单位,因其设立主体即为国家机关,故其在关联性上,可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但事业单位分类中的非国家机关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要成为PPP项目中的政府出资代表,其需要与设立其的组织无直接股权持有或实际控制上的关联。
即,出资纳入政府财政支出的指标额度,接受政府方的直接管理,并与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无关联关系的事业单位,凭借其与生俱来的公益性的特点,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设立时,政府方的出资代表。
参考文献:
[1] 叶晓甦、张永艳、李小朋:《我国PPP项目政府监管机制设计》 ,《建筑经济》 ,2010年第4期
[2] 高礼彦:《PPP模式下的产业基金运作模式探析》 ,《经济论坛》 ,2015年第08期
[3] 蒋科:《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机理分析》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 第29卷 第2期
[4] 赵立波、宫肖愿:《事业单位概念梳理及其界定》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
[5] 张鹏、臧传荣:《加强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资产管理的思考》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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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落地示范项目社会资本方全解析
PPP落地示范项目社会资本方全解析(中国式PPP研究手册第11集)文/管清友朱振鑫团队联系人:杨晓(微信:cufeyx)欢迎银行、企业及机构投资者加入我们的中国式PPP交流群,获取《中国式PPP研究手册》,参与PPP线下活动,联系人微信:cufeyx。受诸多因素影响,PPP项目投资遴选标准不尽相同,基于客观因素,我们将已经落地的财政部入库示范项目作为相对最优的参考。这主要依据以下几点逻辑:第一,入库项目优于未入库项目,因为前者已经过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筛选。第二,示范项目优于非示范项目,因为前者已经过财政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定和筛选,而且目前示范项目的落地率接近60%,远高于非示范项目。第三,落地项目优于未落地项目,因为这代表地方政府优先推进,社会资本愿意优先出资,各方工作推进较快。综上,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在这些项目上中标,那他们可能已经在PPP盛宴中占得先机。在公开资料的基础上,本文系统梳理了三批示范项目中300多个落地项目的社会资本信息,并从社会资本方的所有制结构(国企、民企)、法人性质(上市、非上市)、主营业务类型(施工类、融资平台类、财务投资类、运营类)、联合体模式(综合、互补、共性)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分析。一、所有制结构:国企险胜民企,民间资本参与力度加大中国式PPP的主要特征是社会资本方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可促进各类资本融合,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在落地示范项目既有国企、民企参与,还有国企与民企联合参与等多种情形。在社会资本方信息已知的300多个落地示范项目中,国企、民企、国企 民企三者之比为47%:43%:10%,国企仍为社会资本方的主力军,但民间资本的参与力度逐渐加强,尤其是在第三批落地示范项目中表现地尤为明显。1国企一直以来,国企作为PPP社会资本方的中坚力量,凭借在资质、资金实力以及资金获取便利性及资金成本和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等优势,抢占先机,积极参与PPP项目中,成为此轮PPP的社会资本主力。尤其是大型建造类国企在PPP项目竞争中在业务资质和资本运作两个层面上具有较大优势,从而成为PPP模式的受益者,已有多家大型国企先试先行,积极投身于PPP市场。案例:第二批财政示范项目——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在多方激烈竞争中成功胜出,究其原因,主要是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作为拥有中国设计及勘察行业的最高资质——综合甲级资质的大型国有建造类企业,具备以下优势:一是丰富的施工经验,安庆市外环北路全长近15公里,共有12座桥梁,其中7座是跨水网的水桥,且有多处与其他道路的交叉施工,施工难度颇大,对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甚高,前身为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的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其在国家体育场、首都机场第三航站楼、北京地铁机场线及北京市上清桥等项目上积累了丰富的市政工程建设经验,具备承接项目的能力。二是价格优势,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在对招标文件及项目充分研究基础上,在可用性服务费静态总额、年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比例、年运维绩效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付费现值等报价中取得了微弱的优势,性价比较高。三是资本运作优势,该项目中标合同总价19.76亿元,其中项目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安庆市城投公司占股为12%,北京城建公司占股比例为88%,项目公司采用股东借款、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项目资金,对社会资本方的资本运作能力提出了挑战,最终北京城建公司凭借其良好的资质成功获得国开行安徽省分行提供的信贷支持。2民企在民间投资的增速和占比持续“双降”的背景下,PPP模式作为激发民间投资的新途径,被寄予厚望。为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国家相继出台支持政策,民间资本投资限制逐渐减少,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地方相继出台优惠政策,多措并举,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据悉,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有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有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都有加分。因此,许多优秀民营企业积极转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PPP项目。案例:第二批财政示范项目——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引汶工程,在进行社会资本的选择过程中十分慎重:在招标的过程中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亿以上,并且能够持续为本项目的长期运营提供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投入。投标人须自2010年以来在国内承担过合同总金额在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为避免项目存在变相融资的嫌疑,宁阳县规定县政府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参与投标。这便为民企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最终经过层层筛选项目花落本地民营企业山东鲁珠集团。山东鲁珠集团看好项目的投资回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从经济层面上看,该项目采用打包组合方式将无收益的水库、灌渠等基础设施与收益性较强的水厂、电站结合起来,保证了项目的合理回报,据悉,宁阳县引汶工程项目与山东鲁珠集团合作期30年,项目的水厂收入、设施租赁收入、发电收入等预计年营业收入2.1亿元,总投资收益率在8%左右。从风险控制层面上看,在项目筹划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将项目有可能产生的财政支付责任和可能支付的购买服务费列入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政府付费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列入示范项目后,在宁阳县财政局的积极协调下,项目融资难题迎刃而解,首先是有多家金融机构前来对接,主动要求合作。借助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契机,项目已经获得了农业银行1亿元的授信额度,并与工商银行达成了5~6亿元融资意向。其次是积极参加项目推介,先后参加多场省、市各级PPP项目推介会,将引汶工程项目放在更高的平台,推向更广的资本市场。同时,积极协调项目与山东省设立的1200亿元的PPP引导基金进行对接洽谈,目前,项目公司鲁鑫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和PPP引导基金中的建银城投达成了合作意向,该基金拟出资1.5亿元入股SPV公司。政府方对SPV公司融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大大推动了项目落地实施进程。3国企+民企在PPP项目中,国企在资质、资金方面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而地方民营企业具备一定的区域资源优势,因此,大型国企与地方民企合作,共同开发区域市场参与PPP项目,便成为一种普遍的模式。案例:第三批财政示范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便是一个成功的范例,项目总投资高达39.3069亿元,招标公告明确要求投资人具有120亿以上的融资能力。而且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防洪工程、生态景观工程、水质保护工程三大部分,施工期仅有24个月。项目任务重、工期紧,对社会资本要求甚高,最终由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企、综合水务)、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企、施工总承包)、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国企、施工总承包)、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企、园林绿化设计)、赤峰市嘉易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地方民企,水利工程投资)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通过国企与民企组合,联合体可以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实现叠加效应,该项目是北控水务第一个采用股权基金形式投资的项目,也是北控水务目前单体投资额最大的项目;又能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对于这种资金体量大、业态复杂的综合性项目,国企与民企联合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意义。二、法人性质:上市公司优势明显在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实体投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模式收益压缩,企业投资意愿不强。而PPP模式存有三大优势:1.加速项目回款,改善财务报表;2.实现产业链扩展,有助于提升盈利能力;3.有效提升经营效率,加快业绩释放。因此,PPP项目成为企业投资时所关注的新热点。按照是否公开发行,参与PPP项目的企业可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联合非上市公司三种形式。目前,从数量上看,非上市公司较有优势,占比多达54%,但从投资金额上看,上市公司偏好且有能力投资大型项目,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联合非上市公司的投资额是非上市公司的1.4倍之多。1上市公司PPP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对社会资本的资金运作和项目运营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但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在参与PPP项目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强大,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除了一般的银行贷款、内源融资外,上市公司还可通过定向增发、公司债券、PPP产业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二是上市公司的运作较为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强大的项目执行能力,可有效掌控项目的实际运作进度,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因此,上市公司参与PPP项目具有优势,大量中标实属正常。案例:第二批示范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六盘水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PPP项目总投资29.9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8.7 亿元,组建项目公司后,项目资本金10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2 亿元,社会资本方出资8亿元),后期融资约11.24亿元,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全权承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筹措。若后续融资出现困难,由社会资本方优先提用现有可用授信额度,对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对社会资本的资金运作和项目运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最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凭借一流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成功中标。2非上市公司在PPP模式受到力推的背景下,传统模式市场规模压缩,非上市公司也在积极寻求投资机会。案例:首个公开的第三批示范项目——亳州市谯城区产城一体PPP创新示范项目,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成功中标,主要是因为公司资质优良,拥有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多个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其控股股东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拥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位列中国企业榜首。而且公司实施“一轴两翼”的发展战略,以基建为轴,以产业引入、金融服务为两翼,致力于联合关联商业合作伙伴,搭建共创共享、互联互通的事业平台,与亳州市谯城区产城一体PPP创新示范项目中对社会资本方的要求不谋而合,不仅负责公共设施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还有产业策划、产业招商、产业投资、产业运营,有利于实现投建与产业运营一体化。中标后,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相关行业资源、组建专业化的百人招商团队、创新园区运营机制,通过资源整合,为地方政府构建以产业为核心的区域发展运营平台,提供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产业运营服务。3上市+非上市如前所述,上市公司积极参与PPP,且在资金运作和经营管理方面更具竞争力,导致非上市公司参与的空间有限,因此,不少上市公司会联合旗下的非上市公司共同参与,发挥联动优势。案例:第三批示范项目——商州区高级中学建设(PPP)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上市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润惠达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被确定为商州区高级中学建设(PPP)项目的成交社会资本方,通过股东信息可以看出,宁波海润惠达投资有限公司是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是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开展PPP业务而设立的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管理,海润惠达主要负责项目融资,二者优势互补,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利益共享。三、主营业务类型:建造类企业占优势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需要社会资本参与规划设计、投融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事宜,对社会资本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纵观现已落地示范项目,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社会资本可分为建造类企业、地方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专业运营机构和财务投资机构四大类。建造类企业可谓是PPP模式的最大受益者,除少部分(近5%)的项目是由财务投资方独自作为社会资本外,其他项目都有建造类企业参与,且不仅负责项目施工建设,还会承担前期的融资、后续的运营事宜;融资平台参与的力度不高,不足10%,且项目规模不大,多集中于10亿以下的项目;运营类企业参与多为较为专业的领域,如地铁运营、园区开发等,但现阶段专业运营机构较少,一般项目直接由建设类企业负责项目运营;财务投资机构较为审慎,仅有14个项目(占比4.5%)是由财务投资机构单独作为社会资本,比较常见的形式是与建造类企业组成互补联合体,各取所长。1建造类企业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PPP成为稳增长的主要抓手,基建成为重要的着力点,因此,现行的PPP项目多分布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多包含了施工建设部分,建造类企业便具备优势,因此几乎所有的落地项目中都可以看到建造类企业的身影。案例:第三批示范项目——南京市江北滨江大道(西江路至绿水湾南路)建设工程也是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江苏省PPP试点项目,包括“江北滨江大道建设工程(含征地拆迁、道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社会资本方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自日以来,在国内参与过5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的投资或施工(包含BT、BOT、BOO等形式),最终资深的建造类企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功中标。2地方融资平台43号文下发后,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受限,积极转型,参与PPP项目。转型后的地方融资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时,通常是从前期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项目,负责项目整体方案设计、投融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事宜。除可获得前期的投资收益、中期的施工利润和后期的运营收入外,转型后的融资平台还可借助其平台优势,负责资源整合,实现政府需求、资金、专业技术资源的有效对接,从中获取对应的收益。案例:第三批示范项目——河南省安阳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项目是河南省第一批PPP示范项目,也是安阳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实施后,可有效解决安阳市水资源短缺状况,改善市区水生态环境,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系景观,对提升城市品位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整合省属其他水利国有经营性资产后组建的地方平台公司,大力发展基础水利、城镇水务和水资源延伸产业的三大业务集群,与该项目内容紧密相关,且考虑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天然联系,成功中标。3专业运营机构不同于传统的BT模式,建成后移交项目即算完成,PPP模式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增加了运营环节,不仅对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更高,而且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周期也被拉长。因此,有些PPP项目会将运营和维护事务交给专业运营商负责。案例:华夏幸福模式,作为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华夏幸福全程深入参与第三批示范项目——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项目,不仅包括前期的规划设计、咨询、土地整理、公共设施,中期的产业发展服务,还有后期的物业管理公共项目维护及公共事业服务。4财务投资机构一方面,PPP项目规模较大,对社会资本的融资能力提出了较大的挑战,财务投资机构不可或缺,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可提升投融资能力。另一方面,在长期利率下行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遭遇资产配置荒,考虑到部分PPP项目收益可观、论证充分规范,PPP项目作为可选择的投资标的。因此,PPP模式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注,许多金融机构已开始积极开拓PPP业务。1. 银行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目前,各家银行都在高度关注PPP,通过直接信贷支持、投贷联动、借道理财资金对接资管计划、PPP基金等多种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不难发现,银行参与PPP的方式也正从“资金融通方”向“资产管理方”转变。案例:第二批示范项目——郑州市107辅道快速化工程PPP项目是河南省财政厅PPP推介项目,也是郑州市第一个PPP项目。总投资约80亿元,大体量的工程采用PPP模式实施建设,对政府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前期数次市场测试中,郑州市政府发现,仅靠一家社会资本的力量并不能完全承担起整个建设工程。对此,经过反复测试和考虑,最终同意社会资本可由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组成联合体进行竞标,条件是“牵头人”必须是具有施工资质的“特级 总承包一级”企业,金融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先期介入,在充分利用路桥公司作为建筑企业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优势和浦发银行资金优势后,该项目在签约半个月,资金迅速到位,顺利开工建设。2.保险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完美匹配:一是期限匹配,险资投资期限可长达10-30年,具有其他资金无法比拟的优势,不存在期限错配风险;二是风险匹配,险资风险偏好较低,PPP项目有政府参与,纳入财政预算,有政府信用保障,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PPP项目相对更为安全。三是收益匹配,险资投资时首先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投资回报要求相对适中、稳健,与PPP项目现金流稳定、回报率合理的诉求一致。之前PPP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PPP项目中保险资金的身影并不多见。近来,相关限制逐渐松绑,尤其是2016年7月,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上述政策的出台为保险资金进入PPP项目提供了支撑。在政策制度的支撑下,保险资金加速对接PPP项目。案例:第二批示范项目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正式签约,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市太平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投资,险资入股轨道交通PPP项目第一单成功落地,这是继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后,险资首个正式“亮相”的项目,成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成功范例。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1800亿政企基金首单落地项目。3.信托信托公司是PPP项目中较有经验的资金提供方,针对PPP项目融资期限长、涉及产业链广、参与主体多等特性,信托灵活的结构设计可以对各个参与主体进行平衡、制约,保护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当前信托公司中,已有中信信托、五矿信托、建信信托、中荣信托、长安信托等机构深度参与了PPP项目相关业务模式的设计研发,甚至已达成了框架协议,但由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晰,目前真正落地的项目相对较少。案例:信托首次直接参与PPP是中信信托参与的第二批示范项目——2016年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中信信托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向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该信托计划为“唐山世园会PPP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此计划为业内第一单投资于PPP的信托计划,目前该信托计划仅对接机构客户,预期投资回报率8%。4. 证券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受限于资金规模,在PPP项目中的介入深度不太可能超过银行、保险、信托、基金,但可以通过资管业务设计个性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借助投行业务发行项目收益债等等固收类产品为PPP项目融资。案例:在已落地的示范项目中,证券公司直接参与的项目较为鲜见,但也有证券公司的身影。如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成功竞得第三批示范项目——山东省日照市奎山综合客运站及配套工程。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而广发证券是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因此,广发证券是间接参股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基金PPP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増信不足等特点,通过成立基金,可发挥杠杆效应、撬动资金,滚动续期、实现期限错配,结构分级、保障收益,政府参与、成功増信,进而成功破解PPP项目融资难题,因此,各地积极设立PPP基金,意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使PPP项目落地。案例:贵州省2016年批准设立的首只产业投资基金——贵州PPP产业投资基金,由贵州公共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由贵州道投融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总规模为20亿元,首期计划募集4亿元,已成功募集5.1亿元。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是环保、交通、市政、水务、水利、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医疗、医药、大健康、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相关行业的股权及债权投资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股权投资。目前,该基金已成功对接第三批示范项目——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湾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苏交科集团作为贵州PPP产业基金认购份额最大的劣后级合伙人及项目主导方,通过该基金间接投资,并承担了该项目融资、设计、总承包管理到运营维护的全产业链服务。四、联合体招标:已成趋势,组团参与PPP项目由于PPP项目的复杂性、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规划设计、投融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面面俱到,但是现实情况下,企业各有所长,难以兼顾,因此通过甄选合作伙伴,参与方临时组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统一投标,竞标成功后,协同合作,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同完成PPP项目,已成为一种趋势。从数量上看,已有超过30%的项目由联合体中标;从投资额上看,趋势更为明显,近一半投资额的项目是由联合体中标。常见的联合体有综合、互补、共性三种形式。1综合联合体:集团联动,平台优势该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大、涵盖领域广的集团公司,以集团为单位,联合下属不同专业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运作。这种综合联合体通过联动集团,发挥平台优势,组织子公司分工协作,共享PPP项目收益。案例:2014年9月,中信银行和中国水环境集团(原中信水务)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财政部首批示范项目——南明河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项目,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中信银行负责金融资源与PPP项目的对接,积极发挥渠道作用:首先,由中信银行进行项目授信,额度高达14亿元;然后,中信银行将部分授信额度以融资性保函形式出具给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对项目实施境外融资。通过“境内 境外、投行 商行”模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银行审批难度,节省了审批时间,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自此,中信银行成为首家为财政部PPP模式示范项目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境外股权投资融资、境内项目融资的解决方案,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借鉴。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后,中国水环境集团开始南明河干流和支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支流清淤治理、干流及5条支流生态修复等工程。在中信联合体的配合下,项目的融资难题得以解决,项目运作顺利,仅用一年时间完成二期一阶段的项目建设,印证了联合体的高效率。2互补联合体: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补联合体是由各自独立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旨在将不同领域的企业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在各领域的专业优势,通过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参与方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保障PPP项目的顺利运行。从我们的统计中可以看出,互补联合体的使用最为普遍,95个联合体中标的项目中有51个是互补性的。案例:第三批示范项目——河南省开封市G230通武线开封至尉氏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开港大道),是开封市市委、市政府“十三五”新增十大基础设施重点谋划的1号工程。该项目的招标竞争异常激烈,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星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四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最终上海星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功胜出,主要是因为项目采用“两标并一标”,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公路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由项目公司和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能力及经验的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须再进行二次招标,因此,对社会资本方的要求较为严格:一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财务状况良好且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有能证明申请人有财务能力实施本项目的信贷支持证明文件,即具有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具备任一许可证即可)的金融机构(一家或多家)为本项目出具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的贷款意向书及其他信贷支持等材料。在这样的条件下,联合体形模式较为契合,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深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的施工建设运营等事宜,上海星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复星集团、复星地产旗下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唯一的PPP投资平台。公司以保险为核心,以“PPP ”模式创新投资为动力,具有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可保障项目资金来源,双方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保障PPP项目的顺利运行。3共性联合体:分工协作,收益共享共性联合体的组成成员通常是同一专业的企业,一般是由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组成联合体统一对外招标,适用于规模大、工期紧的项目,参与方可各自承担部分。一方面,便于协调,保证项目进度;另一方面,可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降低项目的经营风险,提高中标概率。案例:第二批示范项目——北京市兴延高速公路,也是全国首例通过公开招标建设的高速公路PPP项目,2015年9月,该项目中标方为中国铁建联合体——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组成。项目采用联合体竞标的主要原因是兴延高速公路全线有特大桥3座,特长隧道3处,桥隧比超过60%,施工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甚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作为全国隧道、桥梁及城市交通建设领域的领军者,具备丰富的山地修建隧道、桥梁的施工经验,是首选的项目施工方。且作为2019年延庆世园会及2022年冬奥会重要的配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计划于2018年竣工验收,施工工期紧张,三家单位可通过完善的内部分工合作机制,在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把控项目进度。中国式PPP相关研究报告PPP财政管理办法的十大要点(中国式PPP研究手册第10集)中国式PPP大数据(中国式PPP研究手册第9集)PPP落地:还有多少政策值得期待?(中国式PPP研究手册第8集)一个优质的PPP项目是怎样炼成的(PPP研究手册第7集)中国式PPP的五大关键数字(PPP研究手册第6集)中国式PPP的方向:纠正关于PPP的六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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