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受害,交强险撞人最多赔多少如何分配

事故中多人受伤交强险咋分配?车主看了这个不再头大
来源:九个头条网
作者:九歌
  一起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的案件很常见,交强险如何公平分配是个难题。车主如果不小心摊上连环相撞的事故,轻者爱车受损,重者车毁人亡。有的人是无证驾驶,有的是没有投保交强险,有的车上搭载了乘客,种种情形不一而足。
  由于不同案件案情复杂,九哥以案例解读的方式对其中的要点进行解读,方便车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对。
  案例1 投保人即便无证驾驶,公司仍要赔偿人身损失
  2010年,王某无证驾驶投保交强险的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逃跑,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搭乘李某摩托车的张某十级伤残,各自人身损失分别为11万元,5万元,另外摩托车修理费1500元。交警认定王某全责。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该赔吗?事故中一死一伤,赔偿的范围怎么定?
  交强险专家认为,虽然王某是无证驾驶,但交强险条例只是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针对一次事故支付的最高限额,而不论根据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因此这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对死伤人员按比例赔偿。
  从本案件看,车主即便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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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如何为尚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份额
作者:颍上法院
李斌 李式然&&发布时间: 14:34:17
  审判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名受害人不同时起诉的案件。比如一起交通事故有的受害人死亡,有的受害人受伤,治疗中的受害人因为没有治疗终结,损失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往往无法与其他权利人同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先起诉的案件(简称先诉案件)就会遇到为未同时起诉的受害人案件(简称后诉案件)预留交强险份额(指有责限额)问题。笔者最近审理了一起后诉案件,发现先诉案件在交强险预留方面出现了问题。
   案例简介:2014年4月某日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路过某镇战沟路口时,因遇路口未减速,与周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该车载带胡某男、胡某女)发生相向碰撞。导致周某、胡某女当场死亡,胡某男受伤。胡某男因颅脑等损伤入医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29万元。胡志友出院后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医治无效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男、胡某女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受害人周某、胡某女的权利人于2014年5月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分别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某的权利人4万元、胡某女的权利人4万元,为胡某男预留交强险限额4.2万元(含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分析先诉案件,不难看出法院是按照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的方案判决赔付的。且不说各受害人的诉讼范围、比例,单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先诉案件显然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也给“平均”了。周某、胡某女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没有产生医疗费用,周某、胡某女的权利人无权得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付。法院按照“平均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方案判决赔付,显然错误。
   那么怎样才能正确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呢?在实务中的操作方法应当是:1、综合理解《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23条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8条。《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系交强险分项赔付是的法律依据,实务界对交强险分项赔付,已经形成共识。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其中第8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该条约定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可以计算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均可以计算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没有发生的损失,不得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确定先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了解后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必要时中止先诉案件的诉讼。在确定先诉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范围后,不应立即作出判决,承办人应了解后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果后诉当事人放弃权利,先诉案件没有必要为后诉案件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如果后诉案件近期即将提起诉讼,先诉案件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如果后诉受害人正在治疗中,可以初步了解受害人入院诊断情况,预测残疾程度等,估算死亡伤残赔偿数额,能中止诉讼的,笔者认为尽量中止诉讼。3、确定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的规定计算交强险预留数额。《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实务中不能机械的理解、适用该条。一是损失范围内如果某项目没有发生,则不得参与该项下的赔偿限额分配,比如没有产生医疗费的,不得分配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没有财产损失的,不得分配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二是不同时起诉的,也应该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先诉者优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侵权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可能导致其他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实际赔偿。三是绝对不能按照平均的方法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特例除外)。因此,实务中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22条时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其他被侵权人没有获得实际赔偿后,闹访、缠诉。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预留与多个被侵权人主张交强险限额的分配,不是同一概念。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预留,一般是指有的被侵权人诉讼有的没有诉讼,或者虽然同时诉讼但因某种原因发生中止诉讼的情形;多个被侵权人主张交强险限额的分配,是指多个被侵权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形下,交强险如何分配。前者在实务中操作起来,难度更大。
   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预留也好,多个被侵权人主张交强险限额的分配也好,都是复杂而且难以厘清的法律问题。笔者只是凭借办案经历,简单谈谈自己的感性认识。实务中会遇到单车事故导致多人受害问题、多车事故导致多人受害问题、拖挂车事故导致多人受害问题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要灵活运用法条,又要准确把握案情,才能避免错案,避免当事人闹访、缠诉,导致矛盾加剧。相信各位同仁都会有深层次的理解,有更精彩的操作。
   在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形下,交强险是被侵权人获得实际赔偿的主要来源。虽然交强险赔偿限额预留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合理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即能体现公平、公正救济受害人,又能彰显法院的灵动司法。
责任编辑:孙琦多人受害,交强险如何分配- 邹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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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受害,交强险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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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多人受害,交强险如何分配&&&&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被侵权人起诉时,交强险赔偿数额分配的具体计算方法?&&&&答:《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由于交强险的分享限额不能突破,因此,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就应该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交强险理赔事务规程(2009)版》中公布的计算方法值得借鉴。该规程第四部分赔偿款计算部分规定如下:(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偿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二)当保险事故设计多个被侵权人时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偿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三)实例说明&&&&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计算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应该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公式,分项计算然后再求和。以下举例说明: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属于A车一方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用损失7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乙医疗费用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计算为;1.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甲获得的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6000元乙获得的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4000元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失金额=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2000元。甲获得的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1500元乙获得的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500元3.甲合计获得交强险金额=00元乙合计获得交强险金额=0元以上就是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上述实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计算甲乙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时,需要将其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2)虽然甲乙两人的医疗费用损失总和均超过了交强险的相应责任限额,但是,也不应该突破分项限额即使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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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卢丹丹;
试论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的分配  由于制度缺陷及配套措施不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便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该如何进行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分配的现状出发,指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车辆为计算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时大多数法院的处理办法,并指出这些做法存在的弊端,呼吁相关部门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之以每一个受害者为计算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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