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金额是多少

信用卡诈骗立立案金额是多少?_百度知道
信用卡诈骗立立案金额是多少?
本人于到银行柜员机取款后,忘记取回信用卡,以致被后面的人取走卡内现金3000元,我晚上发现后报失及110报警,并在27号到派出所做了笔录,今天去查看处理结果,派出所回复该信用卡款被盗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但金额不够5000元,不能立案,请问这种...
能否回答详细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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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一律定为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全国一样,都是500元,你所说的应该是起刑点,各地不一,发达地区一般为元左右。一般够刑案的,均会立,像你这样的,估计,应该是不够刑案。
采纳率:24%
个人认为,可以定盗窃罪并立案。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在未将信用卡取出ATM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后面的人从其中取走现金3000元。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直接占有了信用卡,不需再输入密码即可完成窃取行为,相当于直接占有了卡中的现金,因此定盗窃更为妥当,且3000元已经符合我国大部分地区关于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此案也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处断,因为盗窃罪相对于侵占罪是重罪,故个人认为应当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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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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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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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的额度看得见却用不了 小心信用卡诈骗来袭
  来源:
浙江在线-宁波在线
骗子快递来的银行卡
  浙江在线宁波在线讯(记者王波通讯员程诗浩)
  当下,在一些人眼中,身上带着十几二十万元的大额度信用卡,不但方便周转资金,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这不,林先生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件事,有人愿意帮他办理&信用卡&,20万元的额度,而且还是事后交钱。
  面对这样&好事&,林先生欣然接受。没过两天,他收到了一张&银行卡&,一查果真是20万元的额度。谁知,却中招了。
  54岁的林先生是宁波人,前段时间他接到一个从武汉打来的陌生电话,电话里的男子称自己是信用卡中心的,可以帮林先生办理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林先生想想自己经常外出跑业务确有需要,就和男子聊了起来。
  该名男子称,他帮林先生办的是信用额度20万元的&广发卡&,但需要收2%的手续费,也就是4000元。男子又说可以先拿&信用卡&,确定卡内有20万元余额后,再支付手续费。林先生认为这做法最保险不过了,随后就给对方自己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坐等收卡。
  过了几天,林先生收到一个快递,信封里的&信用卡&被粘贴在&广发银行&的纸质介绍书上,卡上印有林先生拼音全名,介绍书上还显示额度为了20万元。林先生根据对方提供的密码,去ATM机上查验后确有显示20万元的额度。信以为真的林先生很快给对方汇去了4000元手续费。
  然而,就在林先生准备刷卡时,却发现卡用不了。于是,林先生再联系该名男子,对方却说,想要用还需再交1万元的开卡费。听到这里,林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是被骗了。随后,林先生也从广发银行处得到了验证,这张卡是伪造的,连&银行卡&上面的芯片都是贴上去的。林先生后悔莫及,随即报了警。
  警方表示,这样的骗局,他们也是头一次遇到。以往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大多是以&先交钱再办卡&为借口,骗取手续费。这次的案件欺骗性很强,不光银行卡样子难相识,还能到ATM机上查询到额度。骗子正是利用这样一张仿真度极高的假信用卡,骗取信任,步步诈骗。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此前已有骗子将这类&银行卡&随意丢弃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待一些市民捡到银行查询发现有一笔二三十万元的余款。利用其贪小便宜的心理,谎称有一笔5000元的滞纳金,进而行骗。这回林先生遇到的,是信用卡诈骗&升级版&。
  针对这种新型诈骗手段,警方提醒市民,办信用卡要到正规银行办理,切莫轻信网上或街边小广告,贪小失大。
真卡与白色假卡对比
  这些知识你能用的着
  7月22日下午,记者在派出所见到这张银行卡。从字体、大小以及各种标识来看,假银行卡因外形逼真很难被识别。随后记者找到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招,破解此类假银行卡。
  第一招看颜色。20万元额度的是白金卡,可广发银行白金卡卡面是银灰色的,这张卡是白色的明显不对;
  第二招看卡号头。从银行卡的卡号头数字来看,62开头的是银联卡,4开头的是VISA卡,5开头的则是万事达卡。而这张卡是62开的VISA卡也不对;
  最后一招,瞧瞧银行寄来的信封里,额度这一栏里格式是固定的,这张假卡明显是错误的格式。另外,办理20万额度的白金卡,难度非常大,基本上只有企业的董事或其他高管才有资格,而且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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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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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四大类,分别是:(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四类情形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不同的,第一、二、三种情形的起点是5000元以上,第四种情形的起点是10000元。二、与之相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也不同,分别是:1、额较大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数额巨大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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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金额”应如何计算&&【基本案情】&&&&一、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持其办理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刷卡、提现方式支取人民币710 347.01元,还款人民币696 569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3 778.01元,经银行多次催缴,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息案发后已还清。&&&&二、被告人游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和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间,分别持其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以刷卡消费方式支取人民币共计733 389.12元,还款共计人民币721 116.79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12 272.33元。现卡号为6222******353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已还清,卡号为4518******22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 503.26元尚未归还。&&&&三、被告人游某某于2005年9月至2011年6月间,持其办理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本市以刷卡消费、提现等方式共支取人民币1 892 219.66元,还款人民币1 871 873.51元,透支本金为人民币20 346.15元。透支本金现已偿还。被告人游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本案第二、三起作案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法院予以惩处。&&&&被告人游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有误,其信用卡诈骗罪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游某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游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认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数额有误;2、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国工商银行已向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调解结案,不应再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诉;3、被告人游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信用卡上的欠款,且其无法还款系因家属患病、经济困难所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件焦点】&&&&被告人游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如何计算?&&&&【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惟指控其涉案金额巨大及实施了起诉书认定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了大部分欠款,且系初犯,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宜作为刑事案件追诉的意见,本院认为刑法惩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中国工商银行对被告人游某某银行卡欠款提起民事诉讼,并不影响公诉机关在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进行追诉,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之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在案物品一并处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游某某人民币一万零五百零三元二角六分,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三、在案之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三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予以没收;在案之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官后语】&&&&对于被告人游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应按照银行报案材料上提供的“本金”金额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恶意透支的金额应按照被告人在案发期间内持该银行卡消费的金额与还款金额的差额来计算,即:消费金额―还款金额=透支金额。&&&&两种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信用卡持卡人还款时,是将其还款视为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金,还是部分用于偿还复利等费用,部分用于偿还本金。依第一种意见计算,银行在收到还款人还款时,如果持卡人账户内有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项目,则持卡人的还款中会有部分用于偿还复利等费用,部分用于偿还本金。而依第二种意见计算,持卡人还款则全部用于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因此,依第二种意见计算出的金额一般少于依第一种意见计算出的金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符合司法解释制定的本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笔者认为对于《解释》的该项规定应做严格解释,既不允许在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中直接加入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也不允许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影响到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若按照银行报案材料上提供的金额认定,则相当于将持卡人的部分还款用于折抵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由此计算出的恶意透支金额减少了持卡人偿还本金的数量,相当于间接的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考虑到恶意透支金额中,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违背了《解释》制定的本意。&&&&2、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刑法作为国家最为严厉的法律规定,其打击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信用卡实际上是银行与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法律关系,本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只有对于一些恶性较大、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造成银行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其借款的本金,即在案发时间内的实际借款额与实际还款额的差额,至于复利、手续费、滞纳金等收益或管理性费用,则应由民事法进行调整,否则容易导致刑法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3、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日渐普遍,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若按照第一种意见计算恶意透支金额,可能会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重。以本案为例,本案中,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前曾向银行有过还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恶意透支金额达十二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法庭按照第二种意见计算的透支金额仅为四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最终,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4、银行并不丧失民事救济途径。刑法惩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基于其妨害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即使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刑事判决,也并不妨碍银行基于与被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向被告人主张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因此,银行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的维护,依照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也不会导致银行的合法权益保护无门。&&&&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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