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看税收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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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来源:阳江市国税局
  【业务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一份作为资料归档,其余返还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19/nsfw/bsdt/&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7:30&&
  【联系电话】12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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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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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交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交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例1】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A.20       B.15       C.10        D.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例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D.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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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备报14年注税, 在233网校上做章节练习, 请问那些练习是根据14年的书出的吗
主讲:梁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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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合并分立: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2)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3)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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