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只交社保工作了十三年了,社保只给交了最近五年的,以前的能要求厂里补交吗?

在公司工作十三年,公司只交了6年社保,现在公司不景气要倒闭,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前面的社保吗?_百度知道
在公司工作十三年,公司只交了6年社保,现在公司不景气要倒闭,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前面的社保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也可以去社保部门投诉处理
不是说有投诉期吗,超过一年社保局就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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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是国家规定公司必须缴纳的,单位没有责任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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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民钢圈:社保问题的经典解释【申报期间:】
从2008年开始,发行人已强制性为员工参加了龙口市当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2005年-2007年发行人仅为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职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日,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为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行人2005
年度至2007 年度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
发行人主要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7年度及之前员工社会保险问题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证明,发行人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2007年度及之前未能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重大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亦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公司2005年-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
发行人2005年-2008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2005年和2006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股份公司成立后,2007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发行人2007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583.86万元转作对兴民集团的负债,拟由兴民集团在时机成熟时为公司员工补缴2007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2、发行人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原因分析
发行人在2005年-2007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如下:
发行人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生产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员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社会保险部门都在执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标准,地区与地区之间均存在缴费基数的差异,导致社保费不能跨地区转移和支付,因此仅为地区统筹或省级统筹。由于公司的生产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来自不同的地区,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在当地已缴纳的社保费仅部分可以自行提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的风险(即使自日起,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发行人在强制为所有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坚决不同意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员工,发行人也只能代其缴纳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因此,2005年至2007年,公司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只为生产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自日起,发行人已强行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2005年-2008年,发行人假定按全员口径、以各年末员工数为基数核算,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3、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发行人2005年和2006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2007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发行人2007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583.86
万元划至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由兴民集团承担因2008年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日,前述五名自然人股东为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补缴金额共计310.10
万元。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发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外,还包括以前年度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本次补缴以前年度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鉴于部分员工现已离职,补缴已离职员工欠缴的社保费存在困难,其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4、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证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为我市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为城镇居民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公司员工构成中,农民工较多、外地员工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部分员工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鉴于上述客观情况,2008年以前年度,公司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
年开始,公司已强制为所有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本证明出具日,公司已为目前在册的所有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本局研究决定,公司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5、发行人股东承诺
为妥善解决发行人以前年度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避免因此对发行人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特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
年度及以前任何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6、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但基于:(1)发行人外地职工多,流动性大,发行人员工无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意愿;(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嘉民及其他主要股东均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
年期间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因此,该等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法律后果,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保荐人意见
(1)发行人在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但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能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费存在一定的客观情况,并且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于日补缴了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对于已离职员工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2)发行人社保主管部门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证明,公司于2008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并且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3)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诺:“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
年度及以前任何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前述客观情况,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银河磁体:二次反馈【申报期间:】
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上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赞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律师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完全独立。发行人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日,成都市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该局办理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与登记在册的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近三年在劳动用工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09年12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赞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
中介机构的核查思路很取巧也很常规,就是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公司已经全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依据,但是这显然并没有让审核人员满意,于是进行了第二次反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①部分员工因自身未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②部分员工正在与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无法及时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
③部分员工由于在岗时间较短,入职后,公司尚未为其办迄社保缴费手续,员工已离职;
④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虽计算在公司员工总数内,但该等离退休人员不属 于应参保人员,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⑤公司在报告期内与成都市高级技工学校、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由学校方选派学员至公司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学生与公司之间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为其缴纳社保。
2、日,成都市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按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法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2010年6月前的社会保险费。
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低于员工总数。
造成上述情形产生的原因除与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不足员工总数的原因相同之外,2010年以前,公司非城镇户籍员工较多,由于该部分员工大多已在农村拥有住房,且公司采取了措施解决员工的休息住宿问题,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缴纳应由其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公司与该部分员工沟通协商,自2010年1月起,公司也开始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县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自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不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未受该部的处罚。
日,公司现有股东戴炎、银河集团、张燕、吴志坚、何金洲均签署《声明与承诺函》,声明其作为公司股东,“如银河磁体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前的事由,因未足额、按时为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本声明和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持有银河磁体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银河磁体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综上,公司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总人数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确因特殊原因造成,对此,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征管主管机关亦出具了证明,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低于员工总数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三、双林股份:社保和公积金全面解释【申报期间:】
发行人没有披露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于是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具体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社会保障的具体人数,没有参与社会保障的原因,报告期内上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违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经锦天城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社会保障的具体人数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没有缴纳社保的原因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2、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在社保方面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其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劳动保障方面已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条件。该公司至今未因违反社保及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已按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并按缴费比例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至今不存在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针对员工实际情况,采取了为部分员工定期缴纳住房公积金、为部分员工提供厂区住宿用房等不同住房福利政策。
针对发行人社保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双林集团于日出具《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用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双林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依法要求双林股份补缴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双林集团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双林股份补缴,并承担发行人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的任何罚款或损失。
4、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未因违反社保及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上述社保及公积金出具承诺予以承担,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事宜不会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豫金刚石:控股股东代为缴纳【申报期间:】
经核查,截至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最近三年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08年8月和12月开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账户,之前一直通过河南华晶的相应账户为其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河南华晶,故在此期间发行人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名义缴纳主体是河南华晶,但实际承担者为发行人。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与全体员工(截至日合计721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生产人员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农业户口。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中,尚未普遍惠及农村,且城镇的社会保障系统与乡村的社会保障系统尚不能对接,所以,虽经公司动员,大部分农业户口的老员工仍然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声明》,经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访谈部分不愿缴纳社会险及公积金的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于日,就华晶股份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问题作出如下承诺:“若华晶股份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
2009 年 12
月之前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本公司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华晶股份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华晶股份从2010年1月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新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并逐步解决老员工不愿参保的问题,最终达到为全体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经核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均能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社会保险无欠费。
经核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出具了《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程中心现均为正常缴存单位,最近三年内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亦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因住房公积金纠纷或争议引发的仲裁、诉讼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发行人因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事项而发生财产损失,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五、三元达:老实交代【申报期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公司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即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自2008年5月和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公司缴纳医疗保险具体情况
公司有超过半数的员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营销网络,无单独的法人账户,无法在当地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若为驻外地员工在福州办理医疗保险,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的差异,导致员工很难实际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保障,所以公司多数员工一直向公司表达不愿参加医疗保险。当然,公司对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也导致了公司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因此2008年4月前,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缴存职工医疗保险金126.92万元和191.49万元。2008年12月公司拟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日出具回函:“经查,你公司经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扩面政策,非公企业在我中心正式投保后开始参保缴费,正式参保之前的月份不办理补缴,待到龄退休时再审核缴费年限。”
2、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
公司职工住房和经历情况差异较大,部分职工更愿意公司将个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直接发给职工,加之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不透彻,故公司2008年5月前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福州市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司于2008年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008年度和2009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缴存住房公积金64.91万元和119.09万元。
3、公司共同控制人的有关承诺
公司共同控制人于日出具《共同控制人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问题的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如果公司住所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5月(含2008年5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住所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2008年4月(含2008年4月)之前的医疗保险费进行补缴,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共同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不符合我国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为全体员工按期缴存,对于以前年度未按照规定缴纳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共同控制人黄国英、郑文海、张有兴、黄海峰、林大春做出负责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缴纳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步步高:申报期未缴纳未来承诺缴纳【申报期为】
1、承诺未来补缴
公司在2008年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于日出具了《承诺》,“本公司将从2008年1月份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原国有企业员工已由原单位办理并缴存的除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2、金额测算
本公司2008年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约933.37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缴存约466.67万元。以2008年缴存基数为依据,经测算,本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应缴住房公积金分别约为301.40万元、418.79万元、594.92万元、809.26万元,其中公司及员工个人各应负担50%,即分别为150.70
万元、209.40万元、297.46万元、404.63万元。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填于日出具了《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2008年1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促使公司从2008年1月起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原国有企业员工已由原单位办理并缴存的除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4、中介机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尽管发行人在2008
年前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但发行人已承诺将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纠正该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发行人此前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发行人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在2008 年1
月前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但发行人已承诺将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纠正该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将全额承担补缴或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据此,我们认为,虽然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该事项导致发行人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可能性极小,因此,发行人此前没有为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
七、网宿科技:已经缴纳还问【申报期间:】
1、由于目前深圳市尚未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制订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深圳市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号)、《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深府[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深圳分公司为其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对于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成彦和陈宝珍共同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深圳市有权政府部门要求或决定,上海网宿深圳分公司需要为其户籍所在地非为深圳市的员工(以下简称“该等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意在无需上海网宿及其深圳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金钱赔付责任。”
发行人承诺:“如果深圳市有权政府部门要求本公司为户籍所在地非为深圳市的员工(以下简称“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从有权部门要求之日起为该等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深圳分公司只为深圳市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作出了承诺,故深圳分公司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八、鸿路钢构:公积金核查的经典解释【申报期间:】
1、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合肥市于2007年出台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2007]77号),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④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根据该《办法》规定,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发行人所在地长丰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丰县管理部承办。
3、经访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丰县管理部,目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尚在推进之中,现阶段还未能完全覆盖到所有单位和各类就业群体,尤其是非公企业和农民工群体。合肥市及各县区非公企业用工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异地提取和使用较为困难,同时农民工因在城市购房而实际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小,因此,农民工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愿普遍较差,公积金归集的难度较大。目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考虑允许农民工使用公积金租房,以解决农民工的公积金利用问题。下一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加大制度催建催缴力度,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和归集额。
九、特锐德:住房补贴代替公积金【申报期间:2006年-2009】
由于公司及前身特锐德有限已经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为员工按期发放住房补贴,因此,公司未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截至2009年3月末累计应缴未缴员工住房公积金35.97万元。2009年4月,公司前身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补缴了前期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日及日分别出具《证明》,认为公司及前身已建立关于住房补贴的企业内部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特锐德有限自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未能在2004年3月设立至2009年3月期间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特锐德有限自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及其前身自2009年4月起开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日发行人已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公积金累计欠款。发行人曾经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承担了2005年度、2006年度及月份养老金、工伤基金和医疗保险金,分别为70.73万元、87.03万元、112.42万元。发行人已经根据原会计准则将2005年至2006年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2005年和2006年的管理费用70.73万元和87.03万元,同时调整增加资本公积70.73万元和87.03万元;根据新会计准则公司取得的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故对月份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管理费用112.42万元,增加营业外收入112.42万元,并对营业外收入的捐赠利得112.42万元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号),诸暨市从日(费款所属期)起,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在此之前,发行人(杭州高科和万象包装除外)的社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缴纳。
根据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诸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自日起,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号)中关于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的规定,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或未缴之情形,无因违反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也于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要求发行人予以偿还;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异议、争议、索赔或权利主张。自日起,发行人已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号)的规定,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发行人任何社保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前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当时当地相关政策和惯例;2007年10月起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未缴及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符合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其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作出不要求其偿还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原由股东为发行人代缴的社保金分别调整计入各年的管理费用后,发行人2005年至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3.84万元,1,583.43万元,5,487.35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研习】
1、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的环境一直很恶劣,所以只要是能省钱的方式他们都会去尝试,既然避税甚至偷漏税的事情都稀松平常,那么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也就更不奇怪了。
2、在以前的审核实践中,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也会涉及但是不会重点关注,或许是出于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最近政策日益收紧。从近一两年过会的案例来看,会里现在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几乎到了每家必问的程度,甚至有的企业已经很规范的全部缴纳了也会被问。但是,会里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又是千差万别,有的只是重新核查一遍即可,有的则需要你详细披露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缴纳金额并解释原因等,就是不知道会里有如此差别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3、尽管政策收紧,但是该问题从来没有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当然也理应不能成为首发上市的障碍,只要是解释合理打消审核人员的质疑就可以。最新的发行审核政策市:社保公积金问题,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但由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本着历史问题历史看的原则,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就可以,未来的要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进行规范。
4、那么怎么解释呢?尽管案例千差万别,上述案例也仅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但是从中也能够总结出一些共性的东西。社保问题解释的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有问题,如实习生或者外聘的人员在员工统计中包含但是却不需缴纳社保;②员工不愿意缴纳,由于现在社保统筹还存在问题,员工担心交了不一定取得出来所以意愿不强。公积金的解释思路是:①员工统计口径也是一个原因;②公司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一来不愿因缴纳公积金,二来由于他们有宅基地也无需缴纳公积金。③公司已经为其提供免费住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以代替住房公积金。④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如深圳。还有的县级地方政府根本还未成立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机构,往往会出现企业想缴但却缴交无门的情况,不但如此想要开具无需缴纳的证明也找不到单位。当然,以上仅是解释问题的一些大体思路,具体核查方式可以丰富多样,比如鸿路钢构通过访谈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的方式就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
5、社保问题的解决思路如下:①披露报告期社保缴纳的具体金额;②解释未能足额缴纳的原因,③
是否补缴了社保,④当地主管部门出具足额缴纳和无违规证明,⑤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果追缴社保或者实施处罚由其承担全部责任,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公积金的解决思路类似。
6、总体上来讲,社保问题在拟上市公司中全部未缴纳的很少见,至多像某些案例有一种保险未缴纳,而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况倒是非常普遍。这或许可以验证网友的一种判断:就是会里对社保的审核态度还是要比公积金严格的多,毕竟社保可以看作是法定义务还公积金还有些福利的性质。
7、上述案例的简要评析如下:
①兴民钢圈:应该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社保瑕疵问题的经典案例。另外,曾有人提出会里对于社保的一种意见,就是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的不能上市。看来,该观点的出处就是《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不过律师对于该句话的解释也很有意思: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
②银河磁体:中介机构的核查思路很取巧也很常规,就是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公司已经全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依据。但是有时候申报和公积金的缴纳是根据员工人数和基本工资水平进行估算的,如果你差距不是很大可能不会看出来,但是如果有明显的差距那么你还是要把详细情况解释清楚的。银河磁体在二次反馈中还是承认没有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社保未全额缴纳的原因一看就很牵强但是倒想了很多的花样,而公积金的解释还是常规思路就是农民工太多。后来该问题没有再追问,或许是后来大股东补的承诺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是从投行实务上来讲,该律师的核查意见不值得推广。
③双立股份:其实在招股说明书中不单独披露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是合乎规定的,或许是由于双林股份子公司过多的原因,会里对其这两个问题做了重点关注。并且从披露的资料来看,2006年和2007年公司社保和公积金几乎就是没有缴纳而是从2008年才开始规范的,这或许也是会里重点关注的一个原因吧。
④豫金刚石: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账户替发行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做法比较特殊,值得关注;另外,公司大部分农民工员工还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声明,尽管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总觉得是与法律法规违背的。
⑤特锐德:以前提供住房补贴也是解释公积金的一个思路,另外提供职工宿舍也是一个思路,很多企业也采取了上述的方式。
⑥步步高:有一点很特殊,就是公司在申报期内并没有开始缴纳公积金,而是承诺从下一年开始缴纳,步步高于日过会,不知道公司在补一季报的时候会里有没有关注过公积金缴纳的问题,不过至少可以判断会里以前对该问题还是相对比较宽容的。
【思路总结】
一、IPO公司存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1、从某一时点开始缴存,之前未按规定缴存
《条例》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录用员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实践中,IPO公司很少执行上述规定,大部分均是在申报材料前某一时点开始缴存。
2、缴费比例低于要求的比例
《条例》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并允许各市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现实中,各市通常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缴费范围未包括全体员工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
万人,占比69.25%,住房公积金总体覆盖率仍偏低。以深圳为例,深圳户籍人口仅为200多万,且深圳规定只为深圳户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就将很大比例的职工群体排除在制度之外。总部位于深圳或在深圳设有分、子公司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的披露了由于深圳市政策的限制,以为非深圳户籍员工发放住房补助的形式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
4、历史上由他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替缴纳
按照《条例》及相关规范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有两个:其一,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依法为职工开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尽的义务。豫金刚石在开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前,一直通过其控股股东河南华晶为其员工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再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河南华晶,故此期间豫金刚石员工的公积金名义缴纳主体是河南华晶,但实际承担者为豫金刚石。虽然豫金刚石这样做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但终究未对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性质也并非上面的三种情形严重。
二、监管对策及建议
1、由于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应首先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说明是否符合地方相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该问题核查,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下,监管机构尚不宜将IPO公司完全合法合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上市的必需条件,而应重视IPO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在允许补缴的情况尽可能补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
3、可考虑在IPO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单独设置一章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IPO公司履行为员工缴存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责任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4、公司上市以后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操作,将上市公司后续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法规】
一、社会保险法(人大常委会2011年修订)
(一)总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四)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修订)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修订)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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