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判决华北制药华民药业和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须赔美国公司1.48亿美元你怎么看?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华北制药两关联公司 被美判罚近10亿元
  本报讯(记者张忠安)备受关注的华北制药关联公司涉嫌维生素C垄断一案有新进展。美国法院已判决河北维尔康和华北制药集团赔15330万美元,合计约10亿元人民币。河北维尔康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极不公正。
  华北制药昨晚公告称,该公司19日从全资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公司获悉,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已就维尔康涉嫌垄断维生素C市场一案作出判决,裁定损失额为5410万美元,并且法院根据原告的动议,依据美国法典,对此损失额乘以三倍,再减去原告已经从前被告处收到的900万美元金额,判决河北维尔康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累计赔付1.53亿美元。如果按照最新6.2146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约10亿元。而华北制药集团为华北制药控股股东。
  对华北制药实际影响较小
  对此,河北维尔康公司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极不公正”。其相关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完全按照当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继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日前公开表态,支持华北制药就涉美维生素C提出上诉之后,商务部也给予回应。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曾经就此案数次明确告知美国法院,河北维尔康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所作出的。但美国法院和陪审团对此不予承认,仍然判定河北维尔康公司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有机构分析认为,由于上市公司华北制药不是直接被告,实际影响较小。
  该案须回溯至2005年,当时华北制药全资子公司维尔康及其他3家公司在美被指控涉嫌操纵VC市场价格,而令美方VC企业利益受损。按照外媒报道,美国得克萨斯州及新泽西州的两家公司在近8年的时间内因中资企业的价格垄断累计损失数亿美元。
稿源: 广州日报
编辑: 李彤
我来说两句
热点新闻排行榜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您的位置:>>>正文
华北制药在美被罚1.62亿美元
  北京时间3月15日,华北制药集团被纽约布鲁克林联邦法院裁定,因操纵维生素C价格,要求支付1.62亿美元(约人民币10亿元)损害赔偿金。华北制药于当日中午停牌,发公告称,&目前尚未收到美方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一旦收到文件,华北制药将启动上诉程序&。
  据记者了解,这是制药企业在美国反垄断诉讼中首遭处罚。值得注意的是,3月18日,广证恒生发布研报认为,此案巨额罚金若难以执行,将成为空头支票,不会对华北制药产生实质的负面影响。
  诉讼长达8年
  华北制药之所以面临判罚,原因是位于得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的两家美国公司起诉中国维C出口商多年串通提价,让美国维生素C价格由2.5美元/公斤上涨至15美元/公斤。
  这起诉讼案已经拖了8年。2005年,中国有四家制药企业涉嫌垄断维生素C价格而被美国方面起诉。当时,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家畜饲料公司&动物科学产品公司&以及新泽西州的&拉尼斯公司&向法庭提交诉状,指控中国公司合谋操纵维生素C价格,&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已形成了一个价格垄断集团&。
  据报道,3月15日,华北制药收到口头通知,受此影响,原本正常交易的华北制药在3月15日午间开盘时,以重要事项未公告为由紧急停牌。在公告中,华北制药指出,目前尚未收到美方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一旦收到文件,华北制药将启动上诉程序。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医药合伙人史立臣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短期内,此事件会影响到华北制药的股价,但对华北制药的经营不会有太多影响,因为维生素C原料药在华北制药的业务板块中比例正随着其制剂增长而下降。&
  维生素市场显疲态
  此次案件或将影响中国维生素C产业的走向。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黄海龙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旦华北制药正式败诉,那么其向美国出口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目前国内维生素C市场竞争无疑将更加激烈。多家上市公司利润下滑,小厂商更不愿意生产,中国维生素C市场或将面临一次洗牌。
  目前,业内公认的维生素C&五大家族&分别是东北制药、华北制药、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和山东鲁维制药。&国际市场对维生素C的需求量仅为10万吨,但我国这5家主要生产企业的产能就超出12万吨。工信部此前已公开叫停维生素C产业盲目发展和违规建设项目,但市场还冒出了不少新企业。受产能过剩的影响,这几年老牌维生素C企业都在亏损。行业洗牌在所难免。&上述医药界人士表示。
  有业内人士称,目前,在中国的维生素C产业中,一方面国内维生素C产能的放大引致市场竞争惨烈,几家企业饱受价格战的煎熬;另一方面,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是在搞价格联盟,进行价格垄断。在维生素C这一价格水平下厂家的利润已很微薄。
  事实上,中国维生素产业近两年陷入了&供过于求&的局面。制药企业纷纷上马或扩充维生素C项目,导致企业之间大打内战,不仅使价格高台跳水,在国际市场上也失去了定价话语权。海关数据显示,2012年,维生素C出口数量10 .59万吨,同比下降2.36%,出口金额4.08亿美元,同比下降27.44%,出口均价3.85美元/公斤,同比降25.68%。
责任编辑:徐爱芳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24小时点击排行
12345678910
24小时跟帖排行
环球今日推荐
环球时报系产品据美国中文网4月26日报道,来自中国的维生素C制药企业,是否“能”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中美经贸局面的紧张当下,美国最高法院的一场听证会搭建出特殊舞台:中国商务部破天荒地以法律顾问身份首次现身美最高法口头辩论,同为美国企业站台的美国司法部直接交锋。中国政府对中国法规的解读在美国法官眼中究竟能有多少分量?国际贸易环境中,中美国内法存在差异和冲突时,到底谁能说得算?美国最高法院就这起反垄断案将要做出的裁决,可能会产生超出法律领域的影响。持续13年的诉讼这起旷日持久的诉讼始于2005年,两家美国维生素C采购商德州的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新泽西的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 Inc.)控告中国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制造全球性维生素C供应短缺,提高维生素C产品定价,涉嫌垄断。观察者网此前报道,2005年,美国当地一些企业控诉包括维尔康在内的6家中国维生素生产商由2001年12月开始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生素C价格及数量,触犯了美国反垄断法,2008年华北制药被追加为新的被告。原告指控称,自2001年下旬以来,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就通过减少供给量来不正当地控制价格,致使维生素C的价格不断攀升,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到了15美元一公斤,让其蒙受数千万美元的损失。原告方表示,中国的制药公司提供了美国维他命C市场的80%货源,中国企业将维生素原材料卖给美国企业,而后者会将维生素用在食品和饮料产品、消费者维生素和动物产品中,这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华尔街日报》曾援引本案原告——美国维生素C生产商的代表律师William A. Isaacson的话称,此案是美国首起走入审判程序的中国公司反垄断案。对此,中国商务部在该案伊始着手介入,在美国各级法院庭审中都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法庭之友”信函,表示被告中国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出于中国法规的要求,即中国此前实施的维生素C产品“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此外,中国商务部还通过外交层面对该案进行了施压。不过,原告方却指出,中国在1997年时制定的“预核签章”制度在2002年进行了更改,使得被告方有权选择退出该制度。但中国商务部作出截然相反的解读,称2002年法规并没有包含原告方所谓的“有权选择退出”变更内容。中国商务部多次就该案表态在2013年的一审裁决中,美国联邦法官并没有采纳中国商务部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败诉,需赔偿原告1.48亿美元损失。而位于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则在二审中采纳了国际礼让原则推翻了一审裁决,并得出结论称,当外国政府介入案件,美国法庭应采纳该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读。此前一直置身事外的美国司法部在二审结束后方才介入此案。在原告方要求最高法院重审案件后,美国司法部不顾中方反对,请求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几年曾拒绝受理数起类似的案件,将这类生产定价行为都发生在美国以外、但对美国消费者存在影响的反垄断案交由下级法院,因而最高法院今年初决定就此案召开听证会,本身就极不寻常。而更少见的是,最高法院允许中国商务部作为法律顾问参与4月24日进行的口头辩论,这样的“特权”通常只有美国政府享有。在中美间经贸关系紧张的当下,中美两国政府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上直接过招。如何“尊重”中国法律在大约一小时的听证会上,大法官们似乎不很情愿把最终陈述的机会留给中国官方。大法官Elena Kagan直言,她不清楚世界上还有哪里的法院会如此恭敬。“尊重”也成为这场法律交锋的关键词。本案一审法官几乎完全不采信中方法律意见,和二审法官近乎毫无保留地遵循中方法律意见,正体现出该案的核心问题:外国法律在美国法官眼中究竟有多少分量?当美方企业和外国政府对该国法规的解读存在差异时,法庭该如何评估?“如果你拒绝采信外国政府对该国法律的解读,那只可能是2种情况:你认为外国政府要么是蠢,要么在撒谎。”中国商务部的代理律师Carter Philips的观点十分明确:美国法庭应对中方的法律解读予以尊重。中国商务部代理律师Carter Philips然而,美国司法部律师Brian Fletcher却辩论称,上诉法庭对于外国政府的法律意见书采取的态度过于僵硬且过度尊重,他强调对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采信不可以没有限制。美国司法部认为,美国法庭有足够多的渠道去了解外国法律。原告企业代理律师Michael Gottlieb也表示,美国法院应该保留对即使是外国法律的解读权,完全遵循外国政府解读会增加美国企业遭受损失的风险,制造漏洞。Gottlieb要求法官将案件发回第二巡回法庭重审。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大法官Stephen Breyer对于美国司法部所谓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过度尊重”外国政府法律意见书的论述提出挑战。Breyer表示,关键问题是术语的表达。“也许‘遵循合理的解读 (defer to a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和‘尊重地遵循(respectful deference to)’之间存在区别,但那意味着什么呢?”Breyer说,由于缺乏中国有关定价问题裁决的详尽材料,法庭很难决定法律意见书中哪些内容应该出于对主权的尊重而采信,哪些内容应该不予采纳。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也围绕应该如何“尊重”的问题发表意见。“尊重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权不同意,对吧?”他向被告律师Jonathan Jacobson提问说,“‘完全尊重’通常意味着对方要说‘你完全不知道你在说什么’。”Roberts表示,是否或怎样“尊重”不应该成为问题核心,“尊重”外国政府和采信外国意见书不能简单划等号。在口头辩论中,其他几名大法官也对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完全采信中方意见的做法表示出怀疑,但也提出如何界定“尊重程度”标准、“尊重程度”与“采信程度”怎样关联等疑问。但另一方面,美国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很难想象会有独立的第三方对中国法律作出良好的解读,而如果缺乏更好的解读,美国法庭只能更多地采信中国政府的解读。国际背景下的中美交锋最高法院将在6月底前做出裁决,而一旦法院作出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的判决,将使这场已经持续13年的诉讼重新扑朔迷离。另一方面,虽然本案发生在本世纪初,但其背后依然展现出,全球贸易中作为秩序制定者的美国与新兴的中国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同近期公众聚焦的中兴事件相似的是,动物科学产品公司诉河北维尔康制药一案都是在国际贸易背景下,美方基于美国国内法对中国企业进行指控的案例。美国对伊朗禁运并非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结果,而是依据美国国内法进行,对其他国家没有强制效应,只是因为美国在电信行业的技术垄断,在实质上把国内法的效力提升为国际约束力。同样,在维C反垄断案中,中国企业按照中国法规行事,但在国际贸易中对美国企业利益造成冲击,中美在定价法规上的差异,使得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行为面临基于美国国内法的诉讼。这与美国对华发起贸易制裁,旨在遏制“中国制造2025”的背后逻辑同样吻合。秩序建立者在面对后来者时,依据的是自身制定的规则,而不会站在后来者的立场上考虑其诉求。可以想见,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类似在国际舞台上,中美间对规则理解的不同和理念文化上的差异,可能还会导致两国在更广领域中的交锋。当中国按照自身发展规划制定的路线同美国已经长期施行的规则产生冲突时,北京应该如何应付华盛顿的诉求,是直面挑战,还是迂回共存,恐怕会是一个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这起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中,中国企业乃至中国政府部门采取积极应对,在耗时10年的初审中败诉后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上诉,中国商务部更是破天荒站上美国最高法院辩论席,与原先通常置之不理的做法相比,取得长足进步。同样,中兴、华为近期在面临美国制裁和调查时,也与美国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据理力争。中国企业在国际法务问题上日益成熟的表现,对今后融入当前规则,甚至是参与书写新规则,都会是有益的经验。
文章转载自网络,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其它文章
面对CNN 特朗普也想要金正恩那样的待遇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编译/观察者网 周远方】特朗普在新加坡见过金...
捷克总统焚烧红内裤羞辱记者:抱歉把你们弄得像白痴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 张晨静】除美国总统特朗...
央视记者中英双语问懵保利尼奥 新款“问号脸”上线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 徐蕾】6月14日,在世...
联盟党为难民政策闹分裂 默克尔或下台?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综合/观察者网 王恺雯】欧洲移民问题愈演愈烈,...
辱华动漫“第二次人生从异世界开始”,怎么还没开始就凉了?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余成平...
特朗普向朝鲜大将敬礼 西方媒体又不满了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特朗普竟然向“敌对政权的高...
联合国开世界杯派对,中方代表默默拿出乒乓球拍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 徐乾昂】因为世界杯,联合国...
外媒称中国批准高通收购恩智浦,又是假新闻?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路透社6月15日报道,三名消息人士称,中国尚未批准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Qualcomm)(QCOM.O)以440亿美元收...
越南“反华”游行中 一名美国人被捕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 周远方】越南多地上周末发生大规模“反...
巴基斯坦著名恐怖组织头目被打死 曾绑架中国人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
【文/观察者网 张广凯】据路透社今天报道,...
观察者网国际频道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评述美国企业告中国维生素C企业“价格串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案
  摘要:美国相关公司在美国对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提起“价格串通”的美国反托拉斯(反垄断)诉讼。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面临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的域外管辖。本文分析的案例报告主要涉及中国企业试图从程序方面即根据“国家强迫行为”理论来申请中止证据调查程序。本文在对该案归纳的基础上,还就本案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如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的抗辩理由;美国反托拉斯法上价格串通构成的要素进行了评析。此外,本案还提醒我国行业协会和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指控的同时,需防止被指控价格串通而触犯后果更为严厉的美国反托拉斯法。 中国论文网 /2/view-666712.htm  关键词:价格串通;维生素C ;域外适用;反托拉斯;国家强迫行为   中图分类号:D4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6)06-0048-06      日,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就中国维生素C企业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一案,作出了一个程序诉讼上的判决,否定了中国企业提出的中止证据调查程序的要求。①本文将结合该案的基本案情、法院推理和判决,对该案涉及的反垄断及反倾销相关问题进行简要评述。      一、基本案情      日,为协调无序竞争局面,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主持下,国内维生素C企业召开了一次行业会议,中国维生素C厂商成立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维生素C分会,并在商会的中文网站上宣布达成自律协议,自愿控制出口数量和进度,防止国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日开始,维生素C被列为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商品。2004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是美国维生素C进口总量的85%。平均离岸价格为每公斤4.57美元,低于全球平均离岸价格4.63美元。   日和日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The Ranis Company Inc. 和一些个人分别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麻塞诸塞州联邦法院、田纳西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提出反托拉斯申诉,指控中国6家企业(石药集团旗下的维生药业、华北制药集团旗下的维尔康药业、东北制药、华源集团旗下的江山制药以及中国制药集团和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自2001年12月起联合操纵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维生素C价格与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反垄断法规,其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美国两家企业要求法院认定,被诉方统一出口价格的行为是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禁止被诉方正在实施的统一出口价格行为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禁止令,希望审判“以一种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判处被诉方3倍于这个损害结果数额的罚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日,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美国纽约东区法院合并受理这一由6个各自独立的集团诉讼组成、跨几个联邦法院管辖区的案子。   日, 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作出了一个程序诉讼上的判决,否定了中国企业提出的中止证据调查程序的要求。      二、法院分析      被告主要根据两点理由提出中止证据调查:第一,被告认为证据调查是对诉讼当事方资源的浪费,其理由是所谓的“国家强制”理论 (state compulsion);②第二,由于被告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特殊情况,所以被告认为这对诉讼程序带来了独特挑战。   法院认为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   被告第一个理由类似于“国家行为主义”理论,即认为其行为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强迫,因而他们不能为由此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而承担责任。法官没有正面对这种理论的法律点发表意见;也没有对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是否在事实上构成这种强迫行为从而属于可依赖的证据发表意见。法官注意到互不一致的声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律师所作声明中提到,“出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基本政府理由,中国政府颁布了法规要求,即强迫被告从事了诉状指控的行为”。③同时,中国政府机构网站表示,本案涉及行为反应了对一项自律行动的自愿遵守。因此,法官不认为有什么因素可以偏重于中止证据调查。   被告第二个理由是,诉讼涉及中国被告这一特殊情况,考虑到国际和睦和实践,所以法院应该中止证据调查。法官认为这没有说服力。法官在最初会议上明确询问中国商务部“就证据调查是否要进行持什么立场”,商务部律师明确回答“没有,阁下”。而现在本案被告却主张,如果本案进行证据查证会引起与外国主权的争端。从上面中国商务部的回答可以清楚地看到,该主权政府代表并没有这种考虑。   被告认为作为来自中国的被告,由于在证据调查方面的困难,法院应该中止证据调查。法官认为,被告言过其实。尽管本案可能会很复杂,但这也不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需参加证据收集阶段的第一案。事实上,查看一下本法院的记录,就可以找到一些中国公司在联邦法院系统诉讼的案子,如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诉Evergreen Aviation Ground Logistics Enterprise, Inc公司案;中国汽车进出口公司诉Brake Headquarters U.S.A., Inc.公司案。 如果律师在这些案子中能够帮助其中国当事人处理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下的证据问题, 法官相信,代表被告的聪明的律师同样能够克服语言和文化的障碍。      三、法院判决      法院裁决否定了被告基于“国家强迫”理论、国际和睦理论以及实践困难为理由,而提出中止证据调查的请求。   四、简 要 评 析   本案只是该案程序问题上的一个阶段性判决。作为被告,中国企业首先考虑从程序问题上进行抗辩,即主张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涉及美国反托拉斯法对中国企业的“域外适用”。关于一国反垄断法是否可域外适用,学术上有争议,有不少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抨击,但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美国已经创设了一套将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法理和司法判例。因此,就应对诉讼的角度看,中国企业只能从其“域外适用”的前提或“域外适用”的豁免中找理由。   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确立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Effects Doctrine),即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或效果,不管这种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可以适用美国的《谢尔曼法》。“影响原则”后来被1965年《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二次)和1977年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进一步予以确认、阐述、发挥和系统化,并成为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法院判案遵循的先例。中国企业要想否定对美国市场的“影响”比较困难,因为,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影响”采纳宽泛的解释,几乎任何行为都会对美国市场产生“影响”。因此,中国企业需要转而从“域外适用”的豁免理由来进行抗辩。   本案中,中国企业首先根据“国家强迫行为”作为抗辩。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司法实践中,设立了因“外国主权强制”而限制域外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被告因为行为是在主权政府的领域内被强迫从事的、被告必须遵守命令而完全丧失自己的独立性时,其行为可被转而成为主权国家行为。④因此,中国企业可提出,中国企业的行为是出于服从中国政府在出口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制定强制性的出口价格是一国政府的主权行为,美国法院应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给予相关企业豁免。
  关于用国际礼让原则作为抗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Hartfort Fire案中已经对国际礼让原则适用做了极大限制。该判决对该原则的适用确立了如下限制:礼让原则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即外国法中必须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某种与《谢尔曼法》相背离的行为,以致企业不能同时遵守本国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在本案中,商务部、海关总署规定,我国自日起对维生素C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⑤这些商品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否则不得申报出口。商品名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在商会申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将主要是像维生素C这种大宗的、容易引起反倾销调查、容易导致出口秩序混乱的商品列入预核签章目录,要求预核签章,但是一般不固定特殊商品的价格,而是给出一个价格范围。同时发布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规定,由中国轻工工艺品、中国医药保健品等六大进出口商会“负责出口商品预核签章的具体实施工作”,因为“这有利于提高我国相关商品的出口价格、减少国外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风险、规范行业出口秩序。”那么这个给出一个价格范围的预核签章管理是否可以视为我国政府的强制性出口价格?本案中美国法院没有正面回答。美国法院只是从中国政府相关机构网站的声明中断言这是“企业自律行为”。当然,关于维生素C价格管理是否属于政府强迫性质的、还是企业自律行为,中国企业仍然可以抗辩,但这也给我们以警示,我们的政策如出多门,应该注意彼此的协调。   本案还没有涉及该案的实体问题,即中国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价格卡特尔。价格卡特尔,通常又称价格固定协议(Price-fixing),是指竞争者间提高、压低、维持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协议、协同行为或者其他安排。价格固定卡特尔被认为是最主要的同时也是危害最大的卡特尔行为。美国法院对价格卡特尔案件基本上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水平方向的联合即横向联合,其行为主体是处于同一经济阶段的互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若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保持独立,都可以成为价格卡特尔的主体。1999年对参与维生素价格卡特尔活动的瑞士的Roche、德国的BASF 、日本的Takeda、Eisai、Daiichi等跨国公司,美国法院根据美国反垄断法中私人三倍损害赔偿之诉的规定,判被告共同支付受害者15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其中10.5亿美元用于赔偿直接购买者,3.35亿美元赔偿间接购买者,包括美国的州政府。   这里原告方需要举证的是中国企业存在“共谋”行为。根据美国司法实践,行业协会被视为价格卡特尔的特殊主体,行业协会做出的有关定价的决议一般被视为价格卡特尔的特殊形式。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同业经营者共同利益的组织。在会员利益的驱动下,行业协会常常从事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行业协会限制价格竞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为典型的是做出有关商品或服务定价的决议并要求所有会员遵守。行业协会决议的实质是协调同业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行为,从而限制相关市场的价格竞争,这与一般的价格卡特尔并无多大差别。   原告指控中国几家企业存在价格联盟,致使一度低价的中国维C价格节节攀升,其依据如下:2001年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专门召集行业会议,在其及时协调下,6家中国维C企业达成了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2003年11月,中国维生素C分会召开了一次“紧急会议”,与会企业再次协议决定不降价。⑥在紧急会议和中国厂家的运作之下,到当年12月底,现货价格涨到了最高每千克9美元。因此,原告宣称,中国几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价格,使原告企业支付的售价高于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商讨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C产量和价格;共谋控制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维C供应量;共谋抬高出口到美国和世界各地的销售价格;共谋操纵维C的市场等。   中国企业当然可以力辩,中国相关企业并没有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就维生素C的价格达成协议。一旦原告方指控有这种协议,中国企业方面需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共谋”性质的限制价格的协议。根据美国判例,一般下列情形被认为是存在价格联盟、固定价格行为:(1)关于提价的协议;(2)关于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协议;(3)关于在具有竞争关系但又非相同商品之间维持固定的比率的协议;(4)关于消除价格折扣或者确定统一折扣的协议;(5)关于取消市场上以低价提供的商品以限制供应和保持高价的协议;(6)关于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的协议;(7)关于遵守公布价格的协议。   本案告诫中国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美国的反倾销指控。近年来,为避免多头竞争,低价竞销,贻人以“倾销”之口实,中国企业正谋求组成各类出口协会组织,对外统一报价。然而,这背后也潜藏着遭到外国反托拉斯法指控的危险。当然,中国企业也不是没有可辩之处。   如果价格联盟被认定存在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也是可以主张商会及公司举行当初的会议是针对可能的反倾销诉讼作为抗辩理由。根据美国近年相关的案例,该抗辩是存在合理性的。虽然美国从来没有判决外国出口商之间的通过商讨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达成的限制价格竞争的协议能够获得适用反托拉斯法的豁免。但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当外国出口商面临反倾销指控的威胁时达成协议限制出口竞争时,存在不少判例“赦免”了他们。   在1997年的Fax Paper 案中,有证据表明,日本传真纸制造商之间在价格方面合谋的原因在于,他们受到了美国传真纸制造商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威胁。如果他们不能赢得反倾销诉讼,他们的产品就得被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最终被迫提高其出口美国的产品的价格。美国法院虽然认定,日本公司定价行为不当,其定价行为必须是独立的,不得从事价格串通活动。但最后,发回重审的地区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美国商业产生直接的、根本的、可预见的影响,因此被告无罪。   在Malaysian ERT案中,法院声明外国出口商不能用美国征收反倾销税作为不遵守美国反垄断法的抗辩。然而,法院再一次以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协议对美国商业产生了直接的、根本的、可预见的影响的理由,免除了马来西亚出口商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在Saskatchewan Potash 案中,PCS系加拿大出口苛性钾至美国的主要生产商,其选择产业平均倾销幅度作为价格的参考,将其出口价格提高至一定标准,这样加拿大其他出口商也能在相同或类似标准下确定其出口价格。当加拿大出口商对美国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后,PCS 又带头提供其他出口商很容易跟随的价格。实际上其他加拿大出口商也确实如此,因此苛性钾的价格在中止协议之后仍然高。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讨论加拿大外国出口商的行为是否是价格固定或仅仅是“自觉共处”(conscious parallelism)。法院裁决,并没有确定的证据表明,加拿大出口商的行为等同于非法价格固定。关于反倾销与反垄断的关系,法院接受了加拿大外国出口商的抗辩,即在加拿大出口商直接面临的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口商将承受的高额的财政负担,很有必要采取提高出口价格这些措施,因此提高出口价格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的。最终法院没有确认非法的价格卡特尔的存在,并以“自觉共处”免除了加拿大出口商可能承担的任何反托拉斯法律责任。   在美国针对中国维生素C价格协调出口企业的反垄断诉讼中,中国企业也可以借鉴这些案例,汲取对我们抗辩有利的因素,争取能最终免于承担责任。   在运用配额、反倾销等手段对中国出口商品限制后,反垄断法也可能成为美国用以限制中国出口商品的武器,用来限制进口、保护其国内产业。中国政府和中国的企业应该以此案为鉴,认真考虑如何防范和消除这种风险。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注释:   ①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E.D.New York.In re VITAMIN C ANTITRUST LITIGATION. This   document refers to All Actions No. MDL 06-1738 DGT/JO. June 7, 2006.   ②又称“the foreign sovereign compulsion test”。   ③Transcript of Conference dated May 3, 2006 ("Tr.") at 38 (statement by counsel for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RC ("Ministry")。   ④案例来源: Inter-American Refining Corp. v. Texaco Maracaibo, Inc., 307 F. Supp. 。   (D. Del. 1970).   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关于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转引自“中国海关”   网:http://www1.customs.省略/Default.aspx?TabID=433&InfoID=11070&Setting ModuleID=1427。   ⑥ “医保商会月份大事记中国医药保健品商会信息网 ...省略cmhpie.省略/NewsDetail.aspx?ID=6312 - 39k,该新闻目前已经无法打开。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华北制药维尔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