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可以抵押卖给银行二次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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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最新播报:二手房卖房已经过完户,银行多长时间放贷给卖方的账户上啊?
问题补充:
 & 批贷早就下来了!买方办的是浦发银行?我们11月23号过的户!可是银行说建委那儿没有归档,浦发银行系统在建委系统上看不见过户信息,可能建委要个时间!
 & 中介的说法不对,因为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时,需要银行进行前置审批的,审批通过后才允许进行过户,你现在户已经过了,房产证也办了,等于房子已经是买主的了,你可以先不进行物业交割,找中介和买主协商,把房子进行消费抵押贷款,工作和户口问题不是决定的,所有的银行都可以贷款,每个银行的审批标准都不一样的,即便是银行不放贷,在民间也是可以通过房产证贷款的。
重要提示:
 & 房产已经过了户,房子就不是你的了,你应抓紧时间索要房款,看看中介给你们签的合同有没有违约款项!
 & 每年的年底银行放贷都会很慢的,他们的贷款额度都已经满了,所以放贷会比正常要慢上差不多半个月的。
 & 加急费用是有这么一说,但具体收多少钱就不是特别清楚了,建议只能多催催银行或者中介公司了,实在不行着急用钱的话只能办理加急了。
楼主你别法盲,这是交易不完全,说重点有销售欺诈嫌疑。
 & 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是交易欺诈,可以终止交易,虽然你过完户了。贷款是你和银行的事,不关卖方的事。不管你全付或者贷款,只是你的付款方式不同而已。如果卖方没拿到钱就是合同没有履行,这和银行放不放款关系不大。再说一句,你银行老不放款这个损失谁来背?想想最终还是你,要是卖方追究的话。 
避免“一房两户主”, 两种条款不能签
 & 像三证已办理过户,但如果卖方未拿到全部房款,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而在期间如果房源出现意外,这个损失又由谁来承担?记者发现,二手中介经纪人的说法不一。
 & 有经纪人认为,房子三证已经更名,房子应该已经属于新房东;但也有经纪人认为,虽然三证已经过户,但房子未正式交房,合同尚未履行完,因此,房子应该还算是原房东的。
 &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王全明律师给出了自己的说法。他认为,从权证上来说,三证已经更名,房子已经属于新房东了,但如果合同约定款清交房,原房东也有权依合同履行,收益及意外风险等也应以交付为准,新房东强行占有不妥。
 & 如何避免出现“一房两户主”?记者采访多个纠纷后,发现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对这一条约要有个明确约定,在交房时间一项里,最好能约定“款清交房”。
 & 按照目前出现的纠纷,有两种合同条款最好避免:
 & 一是约定明确的交房时间。这一条对卖家是不利的。如果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时间,那么原房东是否拿到尾款都应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属于违约。
 & 二是合同中约定,签定合同后多少天后未缴清全款,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条对买家是不利的。因为目前形势下,银行何时放款谁也不能确定,如果有这一约定,很可能会令买家支付不必要的违约金。
房产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购房合同)
房屋三证中的契证是什么?
 & 就是在给国家上税!
 &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 &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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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16.190.*] 发表于 / 09:37:00
银行应该与卖买双方签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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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买个二手房子正在银行抵押&
买个二手房子正在银行抵押
提问者:REN***
城市:丹东
提问时间:& 18:00
看好个二手房,但是房主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房主说近几天会把还清,然后我们交易,请问这样我可以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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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丹东
服务机构:宜信
可以,只要把还清,去当地房产局打出房屋产调,证明房子是房主的且贷款已还清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1位专家认同他的回答
其他回答共3条
服务地区:沧州
服务机构:宜信
可以,如果不懂的话,最好找个中介
服务地区:丹东
服务机构:恒昌惠诚
可以,等房主把还清在过户
服务地区:深圳
那等房主还清后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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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360 - 平台 版权所有全款购房房产却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面临变卖 房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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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房房产却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面临变卖 房主如何维权
  八年前花两千多万买下并一直占有使用的六套房,却原来早在出卖之前即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贷款。如今,开发商无力归还贷款,银行要求拍卖房屋。面对可能血本无归的现实,房主发出诘问——
  我买的房子究竟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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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买的房子究竟属于谁?”6月13日中午,李先生走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嘴里嘟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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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款购房,房产证逾期未交付
  年近六旬的李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李先生记得很清楚,2006年春的一天,他的手机接收到一条售楼信息。“楼盘位于海淀区白石桥路甲6号铸城大厦,开发商是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我和家人去看过几次后,相中了四套商用现房。”
  2006年3月,李先生和几家亲戚凑了1200多万元购房款,以李先生妻子赵女士的名义买下了铸城大厦F3、F17、F18、F19A四套房。
  “购房合同是3月30日签的,4月5日我们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时还交纳了约100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合同第18条关于产权登记一项,双方约定由鸿润公司代办房屋权属登记,我们为此交纳了1200元委托费用。”
  李先生告诉记者,房款交付没几天,鸿润公司就交付了房屋。购买的房屋用于做餐饮,生意还说得过去。当年10月,在鸿润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的竭力推荐下,几家亲戚又凑了1000多万元,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铸城大厦F6、F7两套房。李先生说,投资2000多万元买了六套房,如果不出意外,预计10年应该能收回成本。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鸿润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款已结清,房屋在自己手里正常使用,李先生并没有太在意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时间到了2009年,距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已过一年多,但鸿润公司并没有交付房产证。李先生夫妇去问过几次,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2009年10月,赵女士将鸿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鸿润公司协助办理购买的铸城大厦F3、F17、F18、F19A四套房的房屋产权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鸿润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负有为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所需文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且买受人已向鸿润公司支付代办费,按双方约定已超过办证期限,故判令鸿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日,法院判决生效。鸿润公司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协助赵女士去办产权过户手续。
  更让李先生不安的是,他发现,鸿润公司一直设在铸城大厦的售楼处不知何时起已人去屋空。
  查询房屋信息,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
  李先生急忙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我们手里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手续不全,那里的工作人员不同意为我办理过户。我给他们看了法院的判决书,好说歹说,人家才答应先给我查询一下。”
  查询的结果让李先生十分震惊:他们购买的几套房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法院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去法院了解情况后,李先生得知,由于鸿润公司欠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铁建正在申请法院执行鸿润公司的资产。
  日,赵女士对以她名义购买的4套房屋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其所属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依申请执行人中铁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院于日对铸城大厦地下层及地上二层房产进行查封。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显示,所查封房产为被执行人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日,案外人赵女士已与鸿润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鸿润公司负有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导致赵女士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对赵女士所属房屋的执行。
  拿到法院的裁定书,2010年的春节,李先生一家踏踏实实过了个节。
  节后不久,李先生再次来到房管局咨询办证事宜。让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员的答复依然是,房屋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只不过这次查封的法院换成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一头雾水的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一中院。在法院,李先生得知了一个让他更震惊的消息:因为鸿润公司还不上银行的贷款,李先生夫妇购买的六套房早已被鸿润公司分别抵押给两家银行了!
  气愤到无语。冷静下来后,李先生像上次一样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不久,北京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约谈李先生。“法官对我说,鸿润公司的其他资产执行完后差不多能还上银行的贷款,到时候我们的房屋就可以解押了。”这次约谈后,李先生撤诉了。
  开发商还不上贷款,抵押房面临变卖
  接下来是三年多漫长的等待。
  直到今年3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再次找到李先生夫妇。“我们才知道,鸿润公司还是还不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已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以鸿润公司所有的铸城大厦包括F3、F17、F18、F19四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清偿银行债务。”
  4月29日,李先生和赵女士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6月13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公开听证。为了保障执行听证公开透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
  法庭上,两家银行出示了北京一中院日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在两份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李先生终于弄明白了自己购买的房屋为何迟迟办不下房产证。
  原来,早在赵女士第一次购买4套房屋的半年前,即日,鸿润公司就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鸿润公司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另一项目的拍卖余款,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海淀区白石桥路甲4号中关村航空科技园配套项目地上一层配套(商用房)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鸿润公司尚有600万元贷款未予偿还。日,双方又签订《贷款抵押协议》,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现房抵押。
  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要求鸿润公司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鸿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向银行偿还600万元贷款。因鸿润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故银行在鸿润公司未按约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鸿润公司以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中约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李先生购买的两套房产鸿润公司则抵押给另外一家银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融资。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铸城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二层的房产作为该融资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后因鸿润公司未能依约如期偿还约定本金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银行要求鸿润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抵押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夫妇强调,他们购房时,与开发商鸿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4条显示,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006年他们购房时还没有现在的“网签”,购房者根本无法查询到所购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
  “我们付了全款买房,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也找不到了,房子还要被银行拍卖,这理儿搁哪儿也讲不通。”李先生说。
  如何避免出现更多的“李先生”
  互联网搜索,记者发现,有着李先生夫妇类似遭遇的人还真不少。
  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家住湖南长沙沁园春小区的莫先生于2004年一次性付款买下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沁园春小区的一套房子,入住两年后,莫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还没有在房产局备案,更让他气愤的是,开发商竟然将其未备案的房子作为抵押,到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去开发其他地产项目。
  日《吉安晚报》报道,因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吉安县万福镇农贸市场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已有10年,仍无法办理房产证。
  “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常常会提醒购房者要谨慎选择,不要买已经到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但事实上,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老百姓了解房屋买卖过程中全部的法律程序,把所购房屋上设定的所有权利都查清。如果不是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购房人在购房前是没有权利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的真正状态的。如何保障买受人的利益,政府必须加大对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监管。比如,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怎么还能卖出去?银行放贷赚取利润,同时就要经营承担风险,银行对其放出去的款项资金流向是否尽到了监管义务?银行对其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应该如何设定监管?不能等到开发商的资金链断了,直接变卖抵押物了事。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李先生夫妇的代理律师、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琦燕说。
  “银行拿着钱放出去赚钱,但是有了风险他们不承担,找别人承担。照这样看,银行怎么做都是合适的,收了利息,最后还能收回房子,那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法院如果真的拍卖了这几套房,2000多万我们找谁去要?”李先生说。
  韩琦燕律师告诉记者,此案中开发商涉嫌欺诈,买受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诉讼之后,怎么样保证判决文书不是一纸废纸?如果鸿润公司的账户有钱,银行也不会要拍卖李先生夫妇购买的房屋。
  在一则新闻报道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所说的话给记者留下很深印象,“作为法官,面对类似问题也两难。开发商将卖给业主的房子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到后来,有的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有的甚至‘人间蒸发’了。法院拿这样的开发商也没有办法,就算相关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财产可执行,对购房者和银行都是没多大意义的,最后为此埋单的会是谁呢?不是银行就是购房者。作为执法者,没法面对其中任何一方。这样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刘文晖 )
  应优先保护购房者权益
  就本案的处理,我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已支付购房款的业主。
  一般而言,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本案中,李先生只是普通债权人,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但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规则只是一般规则,法律上和司法实务中基于特殊考虑,仍然设置了一些特殊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还强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抵押权,故而,消费者在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查询制度尚不完善,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司法解释进行了特别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消费者宜作广义理解,凡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购买其向社会销售的房屋的自然人,都应作为消费者对待。这主要是因为与开发企业相比,自然人在经济地位上、经验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应当予以特别保护。本案中,李先生和赵女士作为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多年,因此,李先生的债权应当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本案中,北京铁路运输中院之所以解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中铁建申请的查封,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接受开发商抵押时,应当就拟抵押房屋是否已经销售等进行充分的调查,避免类似本案的风险。
  其次,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查询制度的完善,法律已经为消费者购房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现房时,应当预先对房屋权属尤其是权利限制情况进行查询;在购买预售房时应当预先了解开发商是否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并要求其及时进行网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立即办理预告登记,避免开发商将房屋另行转让或者抵押;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要求完成转移登记,将房屋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避免本案中李先生所遇到的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尴尬。
  还要看到,本案也暴露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监管上的漏洞。目前,对于商品房预售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管体制,足以避免类似本案的法律风险。但现行法规和规章将预售房与现房的界限限制在完成竣工验收之前。这种做法恰恰令本案的开发商钻了空子:房屋已经建成,故而无需预售许可和预售备案,避免了相应的监管;但房屋初始登记尚未完成,购房人尚不能通过登记查询、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方式及时了解权利瑕疵并提前作出相应的安排。希望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修改相关法规和规章,充分保护商品房买卖中的消费者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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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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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月斜天心
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公婆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详情:我是外地的,老公是本地的。我和老公结婚时两家各出10万块钱,买房了个100平米的房,结婚,婚后我俩自己努力又买了140平米的一套房,公婆没有合适的房子住,就让他们搬进去住了,也算是我们尽孝心了。两套房的房产证都在我俩名下,现在有机会再买一套,很合适,可是我所在的城市限购了,夫妻名下最多2套房。我们自己所住的房子还要住,大房子公婆住着,又不能卖,想把我们住的小房子过户给公婆,(我父母是外地的,不能买),公婆也没有这么多钱给我们,但万一以后我们夫妻俩不好了,我就吃亏了,想问问需要注意点什么?谢谢!推荐回答:谢过君邀请;首先,得为你的公婆~能有你这么好的儿媳而感到自豪……主要注意的是,你的房子过户给公婆~是否是纳税范围房……有没有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的……?既然房子都给了公婆……过户也好,手续也罢……那都是形式上的事情,何必多此一举呢……?个人抵押贷款买房需要把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吗?问题详情:买二手房,用买房的房产作抵押贷款,房产证是被银行收,自己拿不到吗?推荐回答:房屋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 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至于是不是需要把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各个城市和不同银行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一般抵押和不抵押两种情况都有。有些银行就会要求贷款人把产权证押在银行,这么做只要是你借了银行的钱,银行也把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但银行会给你按揭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盖红章)、还有一份买卖合同、以及你买房交税的税票。其实办理抵押后是不需要把房产证留在银行的,因为抵押主要在于登记,而不是房产证的实际占有。而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房产局会在你的房产证附注上注明:已与某年某月某日抵押给某银行,贷款金额多少。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房产局会出一个他项权证,这个是证明银行抵押权的,会留给银行,而房产证原件会交还贷款人自己保管。在银行实务中,有些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依然要抵押房产证的原因是担心把房产证留在贷款人手中时,贷款人可能拿着该房产证去做“二次抵押”,这样会给原始银行的抵押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另外一些方面,有些银行办理完抵押物的他项权登记后就会把产权证退给贷款人。现在贷款买的房产,办理产权证明时,是会发放三个证明的,一个土地证、房产证还有一个他项权利证明,他项权利证明会抵押在银行,两证还到业主手上。个人更倾向这一种操作手法。现实里,就算银行押证的话你想拿出来也是可以的,向银行申请借出来就行了,不过有个时间要求的。借产权证流程如下: 给银行打电话要求借出产权证 给出一个需要借出的理由,不能是办理二次抵押贷款,因为那样的话银行是不会借出的。到时候填个表格,并确定归还时间,到期归还就可以了。欢迎交流,敬请关注“山色归读”!为什么现在许多房产开发商用房屋抵押给承包建设方的资金?问题详情:建设方又依次把房屋抵押给做工的,比如一套房子50万,一年下来一个人的工资5万,扣除了5万还差老板45万,要么付清,要么年年给这个老板做工直到付清为止。推荐回答:回答你的问题需要从几个层面综合考虑。首先经济的发展和运行有它的规律性,而房地产业从起步阶段,到发展成型至壮大,成熟稳定,再进入饱和状态等需要经过几个不同阶段运行成长期,但房地产也有它自身的周期性。房地产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产业,只经过短短20多年的发展,它的体量已经特别巨大,复盖面广,地域跨度大,参与群体多,市场影响力巨大。尤其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才刚刚过半,路程还很长。改善住房的群体还很庞大,市场需求巨大。房地产市场从起步开始发展至今,始终是卖方市场。这就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买卖不公平,市场不平衡,产业分布不均衡。由其从2016年上半年至下半年底前,房地产业形成了疯狂的上涨态势。把住房的功能演绎为金融投资的产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购房人恐慌。为了稳定市场,健康发展房地产业。政府出台了很多调控的政策,打击投机,投资等。在融资,贷款和金融杠杆方面采取了力度很大的限制性举措,疯狂上涨的态势得到了有效控制。换句话说,现在购房人贷款困难了,买房希望落空了,房地产商融资也一样困难,房子卖不出去了,开发商流动性大幅下降,现金流处于断裂状态。因此,你提的房产商的处境就很艰难了。房子供求关系目前暫时处于平衡阶段。我买房时有合同,说能办证,现在都三年多了还没给证,到现在说房子被房地产抵押银行了?推荐回答:合同里会注明多长时间给你办理房本,开发商超时办理要承担违约金的!还有你要是贷款买的房,开发商办理完房本是会把房本抵押在银行的,你只要打你贷款合同上的联系电话确认下即可。等你还完贷款,去银行办理解押证明就能拿到房本了。开发商在购买房子时说送车位,买了房子又要求买车位,怎么办?问题详情:开发商在业主买房时,说送车位给业主,一旦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变了卦,要求业主必须买车位,不买就不允许把车开进小区,怎么办?推荐回答:如果合同注明了买房送车位,那这就是欺骗…你打官司百分百胜…如果没有证明,只是销售口头承诺,而你又拿不出证据,就算是欺骗你,也只能你自认倒霉!…!其实以我的从业经验来看,开发企业如果在某一段时间说过,买房送车位,只是针对那一段时间买房的业主,当然也绝对会信守诺言!一般情况,买房送车位这个广告绝对不会做出来,更不会是给全体业主这样讲啊!没有这样的傻逼开发商!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地下车位也是固定资产,是开发商需要额外投资的建筑,如果买房送车位,必定当时的房价比其他业主高一点,也算是一种搭售,一种营销手段而已…地下车位本来就要花钱买,别看成是免费就行…请问大家,客户把房子抵押给我,之后他欠银行钱被起诉,会影响房子抵押权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此现象。首先得确认之前的抵押是否符合法规(即是否真实有效),这是必须走的程序。银行起诉客户,胜诉,则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直至评估不动产,其范围当然包括房子。房子拍卖款应当优先偿还你的抵押款。汽车可以抵押买房吗?问题详情:手里一台沃尔沃车,总价30万,按揭购买了一年多了,每月按期还款,当时走的无抵押消费贷,现在想买房子,差20万首付,不知道可以抵押吗?另外身边有几个土豪朋友,能借这个钱,哪个方式更好呢?具体怎么规划呢?有银行的朋友吗?顺带说下本人家庭月收入税后3.5万,除了车贷5000多,无其他贷款。推荐回答:贷款买车在银行是不可以再贷款了,包括办信用卡时银行也不认可。本来贷款买车的买车资金就是银行帮你付了,你只付了30%,所以这个车还不完全是你的,除非还完贷款才完全属于你。你想想,这个车钱银行帮你付了,你还想用银行的帮你买的东西(其实还属于银行)去抵押贷款,这个是坚决不可能的。老百姓永远玩不过机关,银行也怕你贷款买车,又去抵押,完了不还钱或者无能力还钱。那样对他们的影响很大。我的贷款车别说贷款买东西,就是办信用卡都不可以,除非还完贷款,这个贷款买车还是全网可查,所以也不要想的在这边银行贷款买车,又去别的银行抵押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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