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把我晚审报了16个的补助金不给了

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谈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新政【静水流深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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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谈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新政
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讲话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优抚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提高优抚服务保障水平,全面落实优抚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的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老同志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都是流血的。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应该是制订参战军人政策的基本事实依据。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这种贡献和付出是用生命和鲜血铸成的。参战人员或参战军人的这种特殊贡献与付出无法用钱来衡量。而且与参战军人什么时候入伍,参战时是什么兵役制度没有关系。在战争中,参战军人的生命权和参战军人的一般权利都受到了战争的严重侵犯或伤害。“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解放前入伍的是流血的,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的。在乡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是流血的,在职的也是流血的。同一时期的参战军人,他们在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都是相同的。参战军人的政策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伤害给予的补偿;是对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同一历史时期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义务和权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他们或者提了干甚至当了将军,或者退伍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与参战身份甚至没有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挂钩。他们来到地方,有的是从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以工代干从零干起,在转正、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子女就业中等,参战身份也从来没有纳入考核和量化,没有和参战身份挂钩,因此,对参战军人、参战的退役人员的政策不能和现在的身份挂钩。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应该体现义务和权力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无论是战争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还是和平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他们用生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走进生死难料的战争去尽了一个军人乃至一个公民(匹夫)应尽的义务。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他们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的。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同一时段的参战军人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经济待遇。党和政府应当名正言顺的承认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承认军人的基本权利在战争中受到的侵犯和伤害,参照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给予包括在党政企事业退休的所有的参战的退役人员与参战特殊贡献相符的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或者直接把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惠及每一个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统一补助标准,进行粗略量化。不要有老少边困地区和京津地区、发达地区之别。鉴于补助政策实行时,补助对象的年龄跨度在39——60——70——80左右,按人的平均年龄70岁计算:2007年补助政策出台时年龄跨度在39——72左右之间,以一个39岁的补助对象为例平均享受31年,以每人每月100元为基点算他一生的回报是:100乘以12乘以31等于37200元。从 2010年算起年龄跨度在42——75岁左右,以一个42岁的参战的退役老兵补助对象为例他平均享受28年,以每人每月200元计算他一生的回报是(2007——2010年以前的回报略去不算)200乘以12乘以28等于67200元,新泰市的这些老兵平均年龄都在五六十岁,每人平均年优抚款两千元,按七十岁终身计算,总计不超过六七万元。“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查也。”参战军人乃兵中流血流汗者也。参战军人政策是参战军人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具体体现,乃参战军人荣誉、参战军人精神之所系,而参战军人精神凝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因此,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参战军人政策,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军队建设,乃军国大事,实不可不察也。从法律的角度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做出合乎法律的答复,完善参战军人的政策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民族的利益.不仅是对参战军人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历史的总结,是经过几代人没有解决没有争议的问题。我们相信新泰政府民政和法院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或决定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所有“两参”人员有望进入重点优抚对象
根据民政部“《2013年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要点》二、……召开全国优抚数据集中审定会,更新汇总2013年度优抚数据,组织对重点省份进行督导检查……3、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推动建立城乡一体的优抚保障制度。……”之精神和中宣发 [2007] 9号文对“两参”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军队退役人员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抵御外来侵略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历次作战中,他们不怕牺牲、冲锋陷阵,打出了中国军人的志气和威风,夺取了一次又一次伟大胜利;在雪域高原、边防海哨,他们舍小家、顾大家,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带来了祖国和人民的生活安定祥和;在研制“两弹一星”过程中,他们扎根戈壁荒滩,艰苦创业,为国防科研事业贡献了青春,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在开拓边疆、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奋战中,他们舍已为国、舍家为民、为国家为人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 做了充分肯定的原则,所有“两参” 人员将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发参战生活补贴(参战荣誉金)、享受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等优抚政策。
各地战友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通知所有“两参” 战友,将自己列入当地更新汇总的2013年度优抚数据库。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审批“两参人员”即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指日后,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具体是指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申请: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住址,入伍、退伍时间;参战(试)部队番号;参战(试)时间、地点,参加何种战斗、战役;城镇户口,无工作单位的,要有所在地乡镇或居委会证明;失业下岗人员要注明原工作单位,并且提供失业下岗有关证件复印件及在部队期间担负的任务或从事的军事活动;就业、家庭基本情况;申报: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涉农资金户主姓名、户主编码及一卡通账号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经村委会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审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阅其本人档案,查验参战、参试和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材料复印后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市、县民政局成立“两参人员”认定小组,对乡镇报来申请材料,对照省厅密件要求,逐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发文件,按照“一卡通”程序发放生活补助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篇久违的民篇民作!作为一名高层领导能贴近民心地说话,他一定得“天下”。
怎么没有下发文件呢?是好事,是国家的大事,是不是你自已编的?讲话不行,要有文件,不然现在的领导什么都敢吃,必说讲话,政策都有人敢吃,希望能有正式文件,我们这些人就有希望了,国家也就有希望了!
我们是十一军八四年攻打老山后退伍回乡。没有职业,现在生活都很艰苦。中央优待政策我们得不到。地方政府用自制文件坑蒙我们,我们是陕西山阳县的
希望尽快落实!
没有正式文件,找哪一级都没用。最好是能找到有关“两参”人员享受待遇的文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民 政 部 财政 部二○○七年七月六日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18900因公18300因病17700二级因战17100因公16200因病15600三级因战15000因公14100因病13200四级因战12300因公11100因病10200五级因战9600因公8400因病7800六级因战7500因公7080因病6000七级因战5700因公5100八级因战3600因公3300九级因战3000因公2400十级因战2100因公1800附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600054005100农村360034203300附表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3680122404080
民发[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
民 政 部 文 件 民发[号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日至日,第二阶段为日、19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日至11月21日)(6)“八o六”海战(日)(7)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日至3月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2、《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3、《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冀民
53号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4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会同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
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1.
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日至日,第二阶段为日、19日)(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日至11月21日)(6)“八·六”海战(日)(7)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日至3月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见附件2)。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
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民政厅。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三、数据统计和资金保障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日前将符合界定范围和审定条件的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按照民政部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行政区划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将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民政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协调当地财政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医疗保障、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体检及其专项工作等项资金,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热点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难题亲自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切实把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优抚对象和有关退役人员身上。(二)全面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和对策,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的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的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时兑现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在政策贯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把政策逐一分解,明确具体落实人员,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同时,由于许多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也涉及许多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对涉及劳动保障、建设、财政、卫生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地战友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通知所有“两参” 战友,将自己列入当地更新汇总的2013年度优抚数据库。
民 政 部 文 件民发[号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日至日,第二阶段为日、19日)(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日至11月21日)(6)“八o六”海战(日)(7)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日至3月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过程中需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各地根本心想事成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待今年底明年初民政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统一录入系统,并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审定的实际人数编制资金预算,及时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商请财政部下达有关补助经费。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统筹拨付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把抚恤补助费发到个人手中,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提上即力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大局意识,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2、《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3、《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回复举报|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3楼 17:00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但愿我们广大参战退伍战友&战场上流血生活中流泪&的悲惨处境早日得以结束!
说的好像真的一样。现在是法制社会,不是人治社会,民政部领导会说这种话?? 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有严格的条件,一切依规办事,这文章,瞎编。
一派屁话!别当真!
快速提高老兵生活医疗各方面待遇,让广大服役军人看到了对退役军关心帮助。加强人民子弟兵爱国热情。激发他们斗志。遇到坏人不怕流血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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