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2018年报关单新增增这两个必填项,外贸人,你听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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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版报关单“特殊关系确认”怎么填?附填报要求!
根据中国外贸精英网(公众号:jying_cn)3月21日发布的《报关业务重大变化! 最新报关单填制要求,不看就会错》中提到了在即将发布的新版报关单中增加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项目需要单独确认的事宜。后来,小编的QQ()就被挤爆,不少报关企业的经理人查询这三个项目的具体含义。为此,3月23日和3月25日,我们将在(公众号:jying_cn)开辟两个头条来解析这三个项目的具体要求。0 K0 D# m. b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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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概念
成交价格 1 q* r2 O( f" m8 k9 ?. ^) C
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的条件
根据《审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也不能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②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③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调整;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看吧,特殊关系来了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殊关系第二,如何认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f% P7 N% s0 D, y
什么是特殊关系 对于特殊关系的范围,《审价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情况:
第一种,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WTO估价协定》对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它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一般来说,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可能因为各个国家的文化背景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习惯上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较前者稍广,通常含配偶、 三代以内血亲及姻亲。 + C- U&&u- c2 i$ ]7 o
第二种,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买方是卖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而同时卖方又是买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双方是相互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而不是单方面的。 6 p1 }4 N9 T1 R. I2 \( P
第三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即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就属于有特殊关系方。所谓的控制主要是从法律上或经营角度上说的,只要一方能从法律上或经营管理上支配或指导另一方,控制就能够成立。至于这种控制是不是能实施并不重要。" }3 _6 ~+ j2 l, U
第四种,买卖双方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第五种,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第六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这里的股票或股份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 g0 @+ G8 ?; n2 ?" P
第七种,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交易双方之间除了是买卖关系以外还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八种,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合伙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贸易,应该被视为有特殊关系人的交易。 6 f5 }* J' a& {2 h( I2 B
特殊关系是否对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能是引起海关的重视,对这种关系是不是影响双方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 V6 o' k" ^; _% _
这种审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海关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对双方的销售环境进行审查,了解买卖双方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是怎么达成的,是否符合该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是否符合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利润是否符合同类货物的利润水平等。这种审查基于进口商的举证,包括提供国外卖方的成本利润方面的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价格测试。这是一种具体的方法,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即要求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国外卖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或按《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进口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那么海关就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而另行估价。
报关企业很头疼应当如何具体应对呢, n3 e2 t& D4 `, Z
下个月,报关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1、一线员工无法快速掌握法规中的含义2、客户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填 + S8 r7 R; ]$ {' B
组织客服部门认真学习《审价办法》
请各报关企业参考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点学习其中的第七、八、十六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 “特殊关系” 的判断,而价格影响确认则受企业自身情况的制约,小编的实际报关工作经验告诉我,这个沟通过程会很困难,甚至基本无法帮助到企业去进行判断。只能看下一条。
给客户制作确认说明文档 制作一份说明文档,提前给客户进行确认,根据本人工作经验,建议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海关最新报关单填制政策的内容,以便让客户配合(不是我难为你);2、罗列《审价办法》相关条款,证明有法可依(别乱填,要担责任);3、根据本文和《审价办法释义》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再配合客服人员的耐心解答,即可最大限度减轻报关企业一线人员的压力。不过,我不会告诉你们,在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出台后,小编会提供由海关专家制作的该确认文档给各报关企业免费下载。望各报关企业管理人员与小编联系。
如何给客服进行培训如何达到解答客户咨询的要求! ]&&}0 {% ?6 f
新报关单填制公开课,免费报名 中国外贸精英论坛(bbs.jying.cn)将于近期以在线直播的方式开展新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开课,面向各大报关企业管理人员和报关员免费开放,由海关专家在线答疑,并且将免费提供视频课件下载,供企业内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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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报关单填制重大修改相关连接(请点击“”可查看以下内容汇总)3 L0 {) X4 B- f9 ?! A
&&进出口报关单填报内容即将面临重大调整&&报关业务重大变化! 最新报关单填制要求,不看就会错&&2016年新报关单填报及录入报关单要求&&独家,2016年最新报关单填制要求中易错点及填报方法&&关于报关单填制“特殊关系确认”的填报要求&&关于报关单填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9 M3 Y; Q) u* H8 i2 h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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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2016海关进出口货物新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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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对报关单结构实行修订?
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措施,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海关履职能力,根据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安排,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构进行分期修改,本次为首期修订。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日起执行,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将进行调整。
2 本次修订报关单哪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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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删除部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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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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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调整部分指标或指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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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增加部分指标或指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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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订后哪些地方值得关注?
1“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项目需要单独确认。
2“申报单位”、“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新增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3报关单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调整为50。
4 修订后报关单填制规范有何变化?
由于本次报关单结构进行了首次修订,同时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发生相应变化。具体变化内容及相关信息,请留意海关总署官网 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
& && && && &_& && && && && && && && && && && && &&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 & &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6〕20 号 & & &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 & & & 【生效日期】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 &&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 &&&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 &&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 &&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 && &&&四、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改为“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 && &&&五、为解决部分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报关单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调整为50。
& &&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将调整,另行公告。
& && &&&特此公告。
&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 &&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 && &&&一、预录入编号
& &&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 && &&&二、海关编号
& &&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 &&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 && &&&三、收发货人
& &&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 &&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 &&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 &&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 &&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 &&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 &&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 &&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 &&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 &&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 &&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 &&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 && &&&六、申报日期
& &&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 &&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 &&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 &&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 &&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 &&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 &&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 &&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 &&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 &&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 && &&&(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 &&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 && &&&八、运输方式
& &&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 &&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 &&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 &&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 &&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 &&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 &&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 &&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 &&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 &&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 &&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 &&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 &&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 &&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 &&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 &&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制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 &&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 && &&&九、运输工具名称
& &&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 &&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 &&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 &&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 &&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 &&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 &&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 &&&1.进口
& &&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 &&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 &&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 &&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 &&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 && &&&2.出口
& &&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 && &&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 &&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 &&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 &&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 &&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 &&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 && &&&十、航次号
& &&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 &&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 &&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 &&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 &&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 &&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 &&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 &&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 &&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 && &&&1.进口
& &&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 &&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 &&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 &&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 && &&&2.出口
& &&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 &&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 &&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 &&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 &&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 && &&&十一、提运单号
&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 &&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 &&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 &&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 &&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 &&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 &&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 &&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 &&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 && &&&1.进口
& &&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 &&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 && &&&2.出口
& &&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 &&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 &&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 &&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 && &&&十二、申报单位
& &&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 &&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 &&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 && &&&十三、监管方式
& &&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 &&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 &&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 &&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 &&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 &&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 &&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 &&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 &&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 &&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 && &&&(七)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 &&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 && &&&(九)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 &&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 && &&&十四、征免性质
& &&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 &&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 &&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 &&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 &&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 &&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 && &&&十五、备案号
&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 &&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 &&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 &&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 &&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如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 &&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 && &&&十六、贸易国(地区)
& &&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 &&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 && &&&十七、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 &&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 &&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 &&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 &&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 &&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 && &&&十八、装货港/指运港
& && &&&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 &&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 &&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 &&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 &&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 &&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 &&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 &&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 && &&&二十、许可证号
& &&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 &&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 && &&&二十一、成交方式
& &&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 &&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 && &&&二十二、运费
& &&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 &&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 && &&&二十三、保费
& &&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 &&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 && &&&二十四、杂费
& &&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 &&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 && &&&二十五、合同协议号
&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 && &&&二十六、件数
& &&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 &&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 &&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 && &&&二十七、包装种类
& &&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 && &&&二十八、毛重(千克)
&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 && &&&二十九、净重(千克)
& &&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 && &&&三十、集装箱号
& &&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 && &&&三十一、随附单证
& &&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 &&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 &&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 &&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 &&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 &&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 &&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 &&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 &&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 &&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 &&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 &&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 &&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 &&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 &&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 &&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 &&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 &&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 &&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 &&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 &&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 && &&&(十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 && &&&(十二)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如:预审价(P01VDVD)。
& && &&&(十三)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
& && &&&(十四)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 && &&&(十五)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 && &&&三十三、项号
& &&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 &&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 &&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 &&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 &&&(四)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 &&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 &&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 &&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 &&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 &&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 && &&&三十四、商品编号
& &&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 &&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 &&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 &&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 &&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 &&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 &&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 &&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 &&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 &&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 &&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 &&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 &&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 &&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 &&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 &&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 &&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 &&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 &&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 &&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 &&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 &&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 &&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 &&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 &&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 &&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 &&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 &&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 &&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 &&&(七)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 && &&&(八)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 &&&(九)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 &&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 &&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 &&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三十九、单价
& &&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 && &&&四十、总价
& &&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 && &&&四十一、币制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 && &&&四十二、征免
& &&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 &&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 &&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 && &&&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 &&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 &&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 && &&&四十四、价格影响确认
& &&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 &&&(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 &&&(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 &&&四十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 &&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 &&&四十六、版本号
& &&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 && &&&四十七、货号
& &&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 && &&&四十八、录入员
& &&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 && &&&四十九、录入单位
& &&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 && &&&五十、海关批注及签章
& &&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 &&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 && &&&相关用语的含义:
& &&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 &&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 &&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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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报关单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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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版的报关单实际问题汇总
按照报关单新界面从上到下的顺序:
【问题一】关于18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有疑问的,目前基本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
1、原来没有办理三证合一,还没有18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还能报关吗?怎么报?
答:能报,指定能报啊。怎么报?非常好办,只录入原来的海关10位代码,自动跳出来经营单位名称,上图红框的部分,为空就可以报了;
2、办理了三证合一,但是还没去海关备案,能报吗,怎么报?
答:也能报。因为没有到海关备案,所以录入海关代码,这个信用代码虽然有,但是不会自己跳出来,那就让这个栏目空着吧,等备案后,会自动跳出来的。
3、办理了三证合一,也在海关备案过,怎么报?
答:这种方式最标准,也是最不费力的。只要录入海关代码,后面的这个信用代码是自动跳出来的,你就按照默认自动跳出的提示保存申报就好了。
【问题二】贸易国(地区)
& && &这个贸易国是新增的栏目。
首先呢,看海关关于报关单新版填制规范的原文:
=======================
& && &&&十六、贸易国(地区)
& &&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 &&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 &&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
贸易国别这个栏目,小编认为会涉及到统计、结汇、中转、第三方等方面的问题,大家要注意一下:
1、增加该栏目的含义:海关为了统计真实的贸易发生的国别而新增;
2、结汇:大家一定要注意,贸易国别一般也可以理解为付款给我们或者我们付款给对方的那个账户所在的国别,尽量对应,不然大概、可能、估计、应该会影响到你的结汇的;
3、中转:如果交易货物的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过中转,要注意,这个贸易国和启运国、目的国可能都不一样,要注意其中的逻辑关系;
4、第三方:要注意签约国和实际的货物运抵国是否是一个国家的,有可能是与香港签约,但是货物却发给了印度,这种情况下,贸易国是美国;运抵国和最终目的国却是印度。
5、如果货物没有实际进出境,例如在保税区啊、加工区啊、综保区啊这些地方进出,贸易国别就是142中国;其他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目不可能是142,切记切记!
本栏目的关键且必要条件:看合同、看合同、看合同!要盯住合同是与那个国家签署的,那么贸易国就是那个国家;还有如果是加工贸易的,一般填写备案的那个国家就好。
【问题三】其他事项确认
首先说明,该处栏目是必填项,否则你根本就申报不了的。
1、如果确实不存在“特殊关系”,填写【否】,价格影响确认不用填写或者填【否】;
2、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关系”,填写【是】,如果影响价格确认填【是】,如果未影响到价格确认填【否】。
温馨提示:首先确认是不是和签约的公司有特殊关系(例如子母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如果没有就默认为否就好了。但是,如果你交易的对方和你国内的经营单位是一个抬头,只是地区不一样(例如深圳云报关与香港云报关签约,这人家一看就知道有关系),这种情况一定要承认有特殊关系,要在特殊关系里面填【是】,然后在在后面的影响价格里,确认报价是否因为你们的特殊关系而受影响了,如果受影响就填【是】,如果没受影响,正常报价就填【否】
3、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如果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卖方特许权使用费,那么本栏目填【是】,反之就填【否】。
【问题四】打印的格式问题
& && &&&这个问题先吐槽一下,电子口岸昨晚将录入的界面升级改版了,但是打印复核的那个界面还是老格式,给我们留了一个大尾巴,好痛苦,所以就给客户端审核带来了巨大的麻烦,一个个的都掐着单,不敢申报。太难了,到底怎么弄,都快疯了。。。。。。
1、最终目的国本来是韩国,打印出来变成了中国;
2、本来结汇方式已经取消,但是还是显示的先出后结(要在默认项目栏先修改为空)
3、原产国本来是中国,打印出来就变成了美国。。。。。。
& && &如果看着能顺眼一些的,正确率高些的界面,小编发现了另外的一个途径:就是不要在暂存的界面打印复核草单,一定要在【查询】界面调出来单,直接点击打印,这样的方法,国别就会是正确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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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奉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3月11号提供的PPT:报关单结构调整系统培训. 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培训
该ppt里有一个备注同时提请注意:
一次录入共享字段:
上海模式:关检共用字段21个;
满洲里模式:关检共用字段18个;
天津模式:关检共用字段20多个;
福州模式:关检共用字段26个;
广州模式:关检共用字段24个(广州海关系统从他们宣传的是38共享字段,但实际就24个,如:随附单据我们是在表体中,质检是在表头中,根本没有对应关系,海关备案号,和质检备案号字段两个单据字段从业务上也不是同一个含义);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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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已正式上线,那么在本次报关单结构调整修改中删除了哪些填写字段?新增了哪些填写字段?功能方面又有哪些调整?小编为大家做了修改前后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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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睿化工品快递)
化工品快递出口专家
UID 15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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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应该改了,报关程序需要更简化!能节省很多间接损失。
(报关商检 QQ:)
收购进口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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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产地证+证明书+使馆认证+CIQ证书
那以前的报关单不都没有用了,我还有一些存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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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指点
请教一个问题,现在多了个贸易国,那如果客人是伊朗的,汇款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那是不是贸易国写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目的地国是伊朗? 还有有些汇款进来是不需要报关的,我们原先是把这类美金合到其他订单中一起报关,那现在该怎么处理?
论坛超级元老
UID 11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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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州机场报关代理
今天开始了,
UID 2043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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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宁波
感觉好复杂,还没有研究透,不知道如何下手
出口货运找老詹
UID 117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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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十一年老货代
回复 #10 daishumango 的帖子
跟收汇关系不大,你 看你们做合同的时候是打哪个国家,就打哪个国家就行
UID 254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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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给力哇&&
UID 27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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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国说明
4、第三方:要注意签约国和实际的货物运抵国是否是一个国家的,有可能是与香港签约,但是货物却发给了印度,这种情况下,贸易国是美国;运抵国和最终目的国却是印度。
这个应该说法有误。也不知道原文哪里弄来的都这样说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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