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后实现建筑企业合理避险?

专家分析:营改增后试点行业税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全产业链税负将进一步减轻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准备时间短,要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将原3/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增值税纳税人,任务很重。但在全国税务系统的努力下,营改增试点改革顺利推出,扎实有序推进,社会整体评价是好的,成绩来之不易。  在当前经济背景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营改增的作用非常重要。自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至2015年,营改增经过四次扩围,累计减税6500亿元。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减税5000亿元,减税效应很大。  如何看待营改增的减税效应?  第一,要明确“行业”概念。总的来讲,营改增减税比较明显,但不同行业的情况并不一样。比如,金融属于行业还是产业,有一定争议。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衍生品等,行业指金融业整体还是细分的小行业?保险业减税的幅度可能大;银行、证券业减税的幅度可能小。保险业务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下游减税的同时,自身也可能减税。  第二,要明确“产业”减负的认识。减税是结果而不是目标。营改增的主要效应不仅体现在试点行业和企业,或者说不应体现在试点行业和企业,而是在减轻全产业链条的税收负担。2012年~2015年减税6500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是试点行业和增值税老企业减税各半,实际上据我估算,试点企业每减税1元,下游企业要减税2元~3元。因此,应当把营改增对整个产业减税、特别是下游减税的效应全方位地反映出来。  第三,小企业的减税效应要再评估。从企业本身看肯定是小企业减税大,但从产业链角度看,原来开出的发票不能抵扣而现在可以抵扣,下游抵扣增加,税负下降,总的减税幅度一定是大于小企业自身税率下降的幅度。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减税还将进一步向产业链深处延伸。观察税负需要更长时间轴沈瑛华:毕马威北京分公司 税务合伙人  税负问题应该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轴来看。企业在短期内的经营行为可能影响税负水平。刚刚开始营改增的时候,企业需要有一个熟悉税制的过程,短期经营行为可能会有波动。因此,转型期间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看税负问题。  从我们帮助的一些大型企业申报情况看,确实存在一些特殊因素导致短期税负提高。原因在于,一是进项税额的管理系统尚不完备,有些企业的采购系统仍在调整,因此没有在当期勾选认证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二是有些企业在今年5月以后取得了今年4月以前的购进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谨慎原因不敢抵扣。三是一些大型金融企业很多有分支机构,存在总分机构进项错配问题,导致部分分支机构税负上升。  全面推开营改增才两个月时间,企业要实现税负降低,还需要自身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企业要做到应抵尽抵,但是这和采购环节、供应商的选择、成本费用的性质都是相关的,需要靠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变采购模式来降低税负,为此,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取得进项发票。但客观来说,对应当抵扣的进项能够取得80%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是管理水平很高了,应抵尽抵仅是理论上可行。  如何客观评价营改增后的税负?从已出台的营改增政策来看,和建筑业有很多过渡政策,建筑业企业都可以选择3%,税负基本是下降的。生活服务业原来是差额征税,现在全额征税,但总体看税负没有增加。金融业问题比较集中,一方面税率提高,另一方面税基有所扩大,在一定时期内税负可能是上升的。  无论税负是下降还是短时间内上升,对企业而言,都不能就税负论税负。有的企业虽然账面税负看起来上升了,但利润也是上升的,这就是增值税税负转嫁的作用。因此,有经验的企业管理者不仅要看税负变化,还要看企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要利润增加、现金流更为充裕,税负反而不重要了。税负要注重结构分析吕冰洋: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营改增整体肯定是减税。  怎样分析税负变动?可以作微观分析,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各地的税收分析报告也都是这么做的。但这个方法比较粗略,没有过滤掉其他的政策冲击、经济变化等因素影响。  因此,直接用企业财务数据分析税负变化从原理上是不科学的,从原理上最好找到同样环境下的静态组对比,或者还原不同行业、地区的企业除营改增政策因素以外的所有其他因素变化。  税负要注重结构分析。税负变化不仅包括税负下降,还要关注税负分布变动情况。  例如,税负的均匀程度。如果营改增之后各地区、行业之间的税负分布更为均匀,即便是有些地区、行业税负有所上升,也可以表明营改增对创造全国统一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对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是重大利好,这是一个在减税效应之外更为重要的积极政策效应。营改增有利于税制优化樊勇:中央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教授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肯定是降低的,但一般纳税人要分行业看,减税的企业一般不说,增税的企业不断发声,原因一是这次营改增的范围比较大,有四个行业;二是试点行业都比较敏感,像金融、房地产,对国民经济的支撑作用比较大,也比较有话语权,发声后能引起广泛关注。  营改增后,试点行业税负变化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概念问题。目前有两种流行的消费税模式,增值税和零售税。现在比较流行的是增值税。增值税和零售税都可以消除重复征税,很多欧洲国家,尤其是财政比较紧张的国家都在征收增值税,甚至还想提高增值税税率。  从政府层面看,更愿把营改增当成一个减税的工具,但实质上,营改增是消费税方面的改革,是优化税制,减税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有利于税制和经济的发展。现在宣传的时候,并没有把税制优化这方面的意义充分讲透,反而更多去诠释减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  二是增值税行业税负的观点有待商榷。间接税是转嫁的,国外文献基本不研究间接税的行业税负问题,只研究间接税对消费者的福利、收入分配的影响。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但改革方向应当是向真正的间接税靠拢,实现彻底的转嫁,这样就不存在行业税负你高我低的问题。  三是税负的计算问题。税负是一个相对指标,特别是增值税是转嫁的,纳税人并不等于负税人,研究税负问题,一定要考虑税负转嫁因素,很多企业缴了多少税不代表就负担多少税。  四是税负的时间维度。税负受计算周期、企业经营行为时点的影响很大,应选定一段时间作为税负指标的时间维度。  税负的变动还是取决于抵扣制度,取决于抵扣的范围和时间。  关于抵扣范围的影响因素,一是征收范围,现在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二是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时间,如果时间越长,就会占用它的资金,现在按月申报已是最利于减轻税负的;三是抵扣结果的处理方式,可抵扣税额大于或等于已缴税额,现在是留抵下期抵扣,但如果是退税,中间过程就没有负担,税负就会降低,企业痛感也会减轻。  因此建议完善抵扣制度,建立退税制度。现在抵扣制度的特点是量大面宽点散,制度设计难度较大,还可以继续完善,让企业多抵扣一点,或者抵扣快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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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肖建峰摘要:“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繁荣,其促进了国内税费制度改革。“营改增”作为一种新型税制,为我国众多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条件下,企业要想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提升综合管理效益,规避业务经营风险,必须从国家营改增税制制度实施的相关情况入手,并重点对营改增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积极的风险控制与应对策略。本文将对营改增对建筑业产生的影响及对策进行分析。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营改增”是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新的税费制度,其主要针对传统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合理调整,通过科学消除重复征税体制,以此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因此,从宏观层面而言,其属于我国经济学领域范畴内的一种结构性减税政策。但透过税制改革的本质其实不难发现,营改增实质上并无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费负担。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如何采用科学的措施,积极应对营改增制度下建筑企业的风险。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下的机遇与风险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积极作用,同时也具有消极阻碍作用。例如在重复征税方面,自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有效规避了建筑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尤其是这一税费政策可使建筑企业运用销项税对进项税进行合理抵消。因此,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制度合理性和规范性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其可有效解决建筑企业工程采购及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征税问题。总的来说,“营改增”制度的实行主要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这也是理论上的存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内部与外部市场的环境的完善就是建筑企业的前提条件,如果建筑企业的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较为规范,对所采购的物品能出示采购发票,就说明这是一个相对理想的外部环境,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采购材料的种类繁多,采购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材料供应商的规范性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如果都无法得到对应的票据建筑企业就不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不到实现,除此之外,建筑企业中的人力成本费用也占据施工成本的一部分,而施工建筑中所雇佣的工人一般都是来自务工的农民工或是建筑公司的劳务工,这就使得人力成本税收费用也被计入了销项税额中,还无法进行抵扣。而在企业税负变化方面,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增值税税费税率要高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比如,建筑企业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输电线路等方面无可供抵扣的项目,故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会在原有基础上上升约1%,对于建筑企业电力设备租赁项目而言,唯一的抵扣项目为企业电力设备维修费。因此,进项抵扣项目较少,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在输电线路及变电工程实施中,营改增导致的企业税费也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约8%。另外,在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如果按照原有营业税制度进行税费核算,则企业税费为实际税率与企业收入的乘积。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所应上缴的税款为企业本期销项与进项之差。因此,从本质上而言,营改增导致建筑企业税金计算及财务费用核算均产生了较大差异,且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为严格。除此之外,自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如果经营规模不大,则厂商向企业提供电力施工设备及施工技术材料等,企业从其中得到的抵扣进项税额只有3%;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则选择较大供应商,企业则可从中获取约17%的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所面临的工程造价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对企业内部的税收制度要加以重视,增强相关人员对财政税收制度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在营改增制度上带来的税负增加的不良影响。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风险应对策略(一)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尽管增值税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由于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施工材料时,要确保供应商和分包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进行合作。(二)合理拟定企业投资计划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影响更为明显的环节就是企业投资决策。因此,在投资前建筑企业管理者需高屋建瓴,分析市场变化动态,以超前的投资决策意识,预期企业的发展效益以及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风险,由此结合现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企业微观制度条例,对企业战略管理计划进行合理调整,科学制定投资决策方案,实现投资决策效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建筑企业还应该合理利用增值税财政税收政策,合理优化企业纳税空间,以此为企业筹资和成本支出创造有利条件。(三)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首先,应对企业的人才队伍配置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与优化,充分提升职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其次,应结合建筑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将企业营改增条件下的增值税制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从发票开具到发票核销,整个过程应严格规范各项操作制度,使相关人员坚决按照企业制度与国家税制制度贯彻执行具体发票管理制度。营改增制度实施后,作为建筑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对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加以合理分析与利用,通过开拓新客户,以此转嫁企业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如在流通环节可充分利用客户进项发票,不断提高增值税抵扣额,也可利用相关政策,为企业挖掘和培育新客户。我国税费制度明确规定,“凡是获得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纳税单位,在动产融资中,增值税负大于3%,企业单位即可得到一定政策优惠”[3],以此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费负担。(四)积极做好企业工程财务结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营业业务与财务核算管理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核算制度科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业务数据核算精准。因增值税兼具普遍性与延续性双重特点,如果采用不同方式对企业营业税进行核算,则增值税税收就会涉及不同人群。对此,需加强对建筑企业相关岗位职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充分强化企业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开具发票、抵扣认证、税务申报、系统变更及缴纳税款等相关业务操作实践技能。其次,应在业务实施与经营过程中,注重对企业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核实与结算,有效防止供应商、建设及施工单位等相互拖欠工程款项等情况出现,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因建筑企业主要成本费用为材料设备费,因此其与营改增制度下的企业进项税抵扣及相关税负具有直接关系。故为了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与管理风险,应转变传统业务经营发展理念,科学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向其获取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额。三、结束语综上言之,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企业的税负变化影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其主要涉及企业税负及市场核心竞争力、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几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内、外部造成的不同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立足企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参考文献:[1]郝江涛. 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时代金融,2-323.[2]陈林.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J]. 财会学习,6-147.[3]宋紫薇.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 42: 193-194.
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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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合同应该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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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后,对合同综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筑行业在合同综合管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七个方面内容并作出调整:(一)统一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营改增之前,因施工企业层级划分,造成与同一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签订主体较多,比如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可能造成取得的发票抬头与法人单位名称不一致,进而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同时,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架构设置、经营理念、对税收重视程度的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因此,营改增后,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主体问题,尽量消化营改增带来的多付成本代价。(二)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纳税额、进项税额和成本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相对方,来抵扣应缴纳的税额,尽量避免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另外,在以比价原则选择合同相对方时,应坚持可比性的原则,不同合同相对方之间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相同的报价,所开发票不同,其实际成本价格也是不同的。对比各合同相对方,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三)增加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合同条款约定营改增后,应认真做好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施工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如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例如,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中,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明确:甲方付款方式,甲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时间,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等等;工程分包合同签订中,应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四)关注施工合同中“甲供料”问题对于施工合同,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使全部的人工和材料设备都有施工企业独自负责,这样可以取得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但实践中,建设单位“甲供料”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甲供料”模式下,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能够获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因此,建议在施工合同中尽量避免签订“甲供料”条款。若一定要签订“甲供料”条款,可以由甲方和施工企业统一与供应商洽谈,材料合同由施工企业签订,将“甲供料”转化为“甲控料”,这样容易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五)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不能抵扣的支出部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项难以取得相应的抵扣发票,比如劳务工工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工地临时设施、融资利息支出、工程保险支出、甲方供材料等等。同时,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的预测到实际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取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来用于抵扣成本费用,这使得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因增值税抵扣带来的风险,慎重做好投标报价工作。经营开发部门要审慎签订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例如人工土石方工程进项税抵扣几乎没有,深山中的工程税收负担会加大。这些因素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六)资质共享时的营改增情况建筑行业里,子公司借用集团公司资质进行投标,或者由集团公司投标,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承建,这些情况十分常见。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七)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营改增工作要求市场法人主体、合同法人主体、实施生产法人主体相一致(即“三流一致”原则)才能实现增值税抵扣,因此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合同模板,合同评审中关注增值税发票相关条款,督促相关部门按修订后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另外,实行营改增后,纳税模式将发生改变,项目部增值税发票需传递至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进行增值税汇算清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因此,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的协同合作,按发票管理原则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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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改增启动延期
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试点(下称“营改增”)剩余三个行业何时推进成为改革的关键一环。按照财政部对营改增最初的进度安排,年内营改增将迎来收官之战,不过种种迹象显示,这一安排或将发生变故。
  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试点(下称&营改增&)剩余三个行业何时推进成为改革的关键一环。按照财政部对营改增最初的进度安排,年内营改增将迎来收官之战,不过种种迹象显示,这一安排或将发生变故。
  8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做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对营改增中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三个行业的推进工作用了&适时&来表述,而在6月30日的会议中,楼继伟曾表态称,今年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
  事实上,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最初分三步走,即在第三阶段(年)要完成营改增改革。但从实际推进工作看,从最初&全面完成&到如今的&力争全面完成&,中央层面对营改增的态度似乎更加谨慎。
  记者获悉,受国地税人员分配、以及金融业、不动产业和行业抵扣等多个因素影响,原本预期在第四季度将推出剩余三个行业的营改增方案,或将面临延期的变动。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一旦延期,也就意味着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或将难以完美收官。
  三大行业启动或延期
  &中央层面的意愿也是希望&十二五&能完成营改增的工作,对于剩下的三个行业也在努力落实,目标是争取全部完成。&一位接近财税系统的人士坦言。
  在该人士看来,财政部的态度很积极,不过进入下半年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政策层面对营改增的定调已经从最初全面完成转向了力争完成,这种变化在财政部部长的多次汇报工作中已有痕迹。
  多个地方税务系统内部人士亦向记者表示,有此说法,但至今为止,没有确切的文件下发。
  6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在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方面,今年还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提出消费税改革方案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8月28日,楼继伟在汇报今年以来预算工作时表示,要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加快税制改革。
  在此之前,中央对营改增的态度一直是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表示,出于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
  按照国家最初规划,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即消灭营业税。根据进度安排,有望在&十二五&(2011 年~2015 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多位财税界人士表示,中央层面态度的变化,事实上也为营改增的推迟完成留了一个口子。
  这一说法得到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员的证实。
  该税务人员表示,7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组织专家对营改增推进工作进行研讨,当时就感觉政策层面对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有所考虑,从楼继伟下半年来两次汇报工作看,如果推迟也属正常。&毕竟剩下三个行业的工作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一些,而且人员配备、地方税收比例划分等都不是能简单处理的。&
  技术环节原因
  记者了解到,营改增有可能在&十二五&期末不能完成也许是受制于多个技术环节。一方面,在建筑业、房地产等领域,抵扣事项的确定尚需时日。如按当前规定,土地购置不能纳入成本进行抵扣。另一方面,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其人力资源的分配也是制约之一。营业税归属地税,全部营改增后,增值税将由国税部门征收,这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
  此外,公开渠道显示,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其减税的规模将是财政很大一个缺口。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如果营改增全部到位,减税规模将达到9000亿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也曾估算称,若营改增覆盖至所有行业且税率调整完善后,将有9000亿元到1万亿元的减税空间。
  对于全国财政收入来说,这上万亿元的减税空间意味着什么?
  财政部数据显示,月,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累计140350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30850亿元,营业税17782亿元,国内消费税8907亿元。如果营改增完成,那么1万亿元的减税额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将为7.13%,规模相当于当年消费税的总和。
  上述财税人士表示,对于这样大规模的减少,今后若干年财政收支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来说,减税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在经济下行周期,如此大的减税规模,对财政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李克强总理在《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文章中也指出,当前税改的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减税规模不仅涉及税率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看如何进行抵扣。&对于实行改革的行业本身而言,金融业税负总体可能不变,生活服务税负可能有所下降,而房地产业则主要看改革对其下游的影响。因为营改增是既定的税制完善,是制度的改革,虽然存在财政压力大的因素,但不会因此而停滞。&
  在安永的一份报告中,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也认为,下一步建筑及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适用税率为6%,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在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具体抵扣环节,三个行业会根据自己特点,进行有效抵扣。而考虑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较多,未来,金融业营改增有望在同一省范围内实行汇总纳税。
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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