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医疗所购买的土地有营利和非营利学校 土地之区别吗?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四)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本网站&&中查询)或电子税务局。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以下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1份且为纸质版)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3、房屋权属证明。
4、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二)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土地权属证明。
3、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财税〔2000〕42号。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区别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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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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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必须为自用)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医疗卫生许可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且需自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注意: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说明:这里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判别根据卫生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即可。
  如何享受:需每年申报前进行备案,备案资料为: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二、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但是,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细则。一般符合这种情况的不多,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标准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二是取得的收入符合免税收入范围。
  说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标准和房产、土地税的减免认定标准不一样。具体认定标准及免税收入范围见附件1。
  如何享受:年度汇缴申报前备案(次年1-5月),需提交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附件1:
  1、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组织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非营利组织备案办理
  认定申请时间:每年9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已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认定。
  申请资料:(一)申请报告和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至(四)项资料。
本专题根据苏地税规【2016】5号文件整理,详情可查询苏地税规【2016】5号。
  如有政策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如有疑问,可拨打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_百度知道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购买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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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因此,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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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的房产过户到医院名下,需要交税吗?有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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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来源:健康界
我行我show!中国医院管理案例评选,医院卓越管理实践大秀场。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不仅需要考虑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变更后各方面的影响同样重要。
编者按:在医院并购实践过程中,民办非营利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情形并不少见,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欠缺,实践中各方理解并不一致。对此,新里程医院首席律师邢玉晟将在健康界刊发内容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法律分析文章,希望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明确非营利性医院向营利性医院转变的可行性以及操作路径,并对变更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加以梳理,以便能对实务操作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文章分为上下篇。本文系下篇。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医院在进行性质的变更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是否对非营利性医院拥有产权,即非营利性医院资产的归属。在法律层面,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无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律组织,直至1998年国务院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由于该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并未对出资人和其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但是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以及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所以该条例已经明确资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属于举办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就应该得到保护。以下笔者拟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进一步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谁出资,谁拥有产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对于其出资以及出资形成的产权或者权益拥有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另外,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也均采用“谁出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比如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号)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非营利性不应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或者个人出资人享有对于其出资形成的产权权益目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缺少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民政部2002年《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对于同类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且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相关问题答复中,有类似表述可以借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社会团体被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很大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如果说出资人对于其出资形成的产权权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话,按照民政部上述答复,作为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在收益权和处分权方面受到限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这些出资并非完全由举办人提供,且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均是出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有捐赠的意思表示,因此,导致应当对其财产权利进行限制,以符合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实践中的民办非营利医院不同于社会团体,其出资多是由企业或者个人直接出资,且直接参与管理,因此,对于该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允许其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章程中对于产权归属和处分自行做出明确规定。当然如果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在存续过程中,对于因为其非营利性身份接受捐赠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应当在变更为营利性时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是对于举办人自己出资的部分以及该等资产形成的权益,除非举办人有明确的捐赠意思表示和行为,否则应当允许举办人对该等财产享有权益,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样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上述原理的最好体现。综上,笔者认为非营利性组织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人在对于其自身出资以及该等出资形成的权益方面不应区别对待,民营医院的出资人对于其自身出资及形成的资产应当拥有产权权益。对于因为其非营利性身份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应当在变更为营利性时移交给同类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是不能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就否认其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产权权益,毕竟公司等营利性企业组织也存在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形成的资产或者权益。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规和政策亦认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设立的医院存在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意见的通知》,非公立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院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河南出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和安徽出台的《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意见》(皖发改社会[2013]45号)均有规定:非公立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院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中规定,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产权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综上,虽然上述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人如何行使其产权的处分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均认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产权制度。但是笔者也注意到有地方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进行限制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院中。该通知同时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笔者理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存续过程中,除了出资人自己出资,可能会因为社会捐赠、免税或者政府补助形成一部分财产,如笔者之前所述,不能因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或者被免税等情形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就否认其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产权权益,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否则并不符合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也不利于社会资本对医疗领域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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