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人有没有权利给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吗代签合同

投保人不能为被保险人代签合同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李晶晶(署名除外)
4月21日,广东保监局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6年一季度投诉情况。结果显示,2016年一季度,广东保监局共接听各类投诉电话522个,来信投诉67件,网络投诉27件,接待来访群众27批次,总计643件。其中,投诉财产险公司354件,涉及28家财产险公司;投诉人身险公司289件,涉及33家人身险公司。此外,广东保监局还通报了3例投诉典型案例,记者选择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来为广大消费者的保险消费提个醒。
被保险人权益大 父母代签也不行
2014年1月,市民梁女士投保了一份某中资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年缴保费16万元,缴费期5年,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均为她的儿子李某。当时,梁女士在销售人员的默许下为并不知情的李某代签了保险合同。一年后,梁女士去领取保单年金,却被告知年金只能由李某领取,梁女士对此感到相当不满,遂向保监局投诉,同时要求领取保单年金或全额退保。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只有李某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监局调查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不在现场,销售人员没有看到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而在电话回访中梁女士明确表示,投保书上有被保险人签名,且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均为她的儿子李某。
保监局方面认为,若梁女士主张被保险人签名为其代签,则可能面临保险合同无效的风险,梁女士同样无法获得保险金请求权。但梁女士解释,被保险人的签名是自己在销售人员默许下代签的,且销售人员告知她可代替儿子领取保单年金,为此,梁女士感到相当懊恼和无奈。
未成年子女投保父母才可代签
根据《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被保险人成年后,投保人即使和被保险人是父母、配偶的关系,也不能代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专家黄先生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在投保书上签字,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同意意见,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尽管此案中销售人员并未尽到告知梁女士被保险人应亲自签名的提示义务,但投保单中应有明显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文字,因此,在这件事上梁女士的确吃了“闷亏”。
为此,广东保监局提醒消费者:一是要慎重选择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使指定其他受益人,也需被保险人同意。二是投保要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等结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也难以获得理赔。三是要重视电话回访。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被保险人的签名问题并告知犹豫期权利,投保人要如实回答,如发现问题或投保意愿有变,可充分利用犹豫期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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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致合同无效 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报
  案情梗概:
  2008年10月,徐富华以其已成年的儿子徐彪为被人投保万能保险。因徐彪在单位上班,徐富华便当着保险代理人面代替徐彪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在犹豫期间,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徐富华回答投保单系被保险人本人签字。3个月后,被保险人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经调解,保险公司本着“客户第一”的服务宗旨,终止此份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向签单保险代理人追偿损失。
  有律师依《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点评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无效,徐富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笔者认为,投保人对合同无效负有相当责任,应当承担签单损失;该律师点评存在适法错误。
  一、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投保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含有死亡保险责任,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依《》56条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投保,保险代理人未加阻止,双方互有过错,应适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投保人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保单所有人,应承担部分签约费用,适用债的抵销规则,保险人得在“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时扣除徐富华所应承担的损失。就此而言,律师“徐富华应当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的点评意见是正确的。
  二、被保险人没有请求退还保险费的权利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否定死亡保险合同效力,但因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或保单所有人,无权请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本案,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终止此份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在程序上存在失误。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不存在“终止”问题,保险人所言“终止此份保险合同”亦是错误的。
  三、保险人不得将所免除的投保人责任转移给保险代理人
  尽管本案保险代理人明知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不加阻止,具有过错,但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无效亦负有相当责任。保险人“全额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系其私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但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将所已免除的投保人责任转向保险代理人求偿;本案保险公司本着“客户第一”的服务宗旨,全额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实系出于维护自身声誉的考虑,是为取得无形利益而与投保人进行的一项交易,保险人不应将该交易成本以保险代理人在前一交易中有过错为由转嫁给保险代理人。亦即签单保险代理人只应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失,保险人不得向代理人追偿全部损失。
  四、本案不属《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所列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一段时间”。本案中,“在犹豫期间,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保险合同业已成立,自不属“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徐富华当着保险代理人面代替徐彪在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亦不能认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本案法律事实与《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假定不同构,律师适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认为徐富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适法错误。依代理法原理,除非恶意串通,代理人所知悉的事实及于被代理人,因此,徐富华回答与保险代理人所亲睹的事实不符,能否构成对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更值得探讨。
(责任编辑:张慧)投保人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吗?-专题新闻_华商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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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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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询问: 近日,读者杜女士给本报保险箱栏目打来电话,自己正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华商报记者采访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为杜女士答疑解惑。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不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 “一份保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都在保险合同上,所以投保人投保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由于每个客户理解能力的不同,在保险代理人讲解合同时,客户如果对一些具体的细节产生疑问,就需要以保险合同为准。平安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投保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而客户在合同书上签字就代表认可了合同的相关条款。 对于保单的签字确认,平安陕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只签一个字即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如果出险,代签可能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理赔。如果被保险人是18岁以下儿童,可以由监护人来签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身体状况 除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也是应该注意的。 平安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小到门诊、体检、大到手术住院。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人本人的身体状况,因为一些保险产品是有豁免责任的,一旦投保人罹患大病或身故,被保险人还可继续享有保险权益。”该工作人员也表示,保险合同里面载明的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的事项也需要如实告知,比如有没有酗酒史,是不是从事高危行业。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要求体检,或者增加保费,或者选择拒保。 据了解,如果在投保前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的相关情况,主要是身体状况,根据保险法,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果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退还保费。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电话回访 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保单客户需要进行电话回访服务。 通过电话询问,让客户更全面、真实地了解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所以,保险公司进行电话回访时,投保人一定要对保险公司客服提出的问题如实告知。 华商报记者赵浪 如果您在投保过程中、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对寿险、车险保险产品、条款、免责责任有疑问,或者需要购买保险产品,欢迎拨打华商报保险箱热线,我们将会联系业内人士、专家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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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网证(陕)字006号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 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 王正兴 律师投保人不能为被保险人 代签合同
被保险人权益大父母代签也不行
2014年1月,广州市民梁女士投保了一份某中资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年缴保费16万元,缴费期5年,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均为她的儿子李某。当时,梁女士在销售人员的默许下为并不知情的李某代签了保险合同。一年后,梁女士去领取保单年金,却被告知年金只能由李某领取。梁女士对此感到相当不满,遂向保监局投诉,同时要求领取保单年金或全额退保。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只有李某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监局调查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不在现场,销售人员没有看到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而在电话回访中梁女士明确表示,投保书上有被保险人签名,且被保险人和收益人均为她的儿子李某。
保监局方面认为,若梁女士主张被保险人签名为其代签,则可能面临保险合同无效的风险,梁女士同样无法获得保险金请求权。
未成年子女投保父母才可代签
根据《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被保险人成年后,投保人即使和被保险人是父母、配偶的关系,也不能代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专家黄先生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在投保书上签字,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同意意见,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尽管此案中销售人员并未尽到告知梁女士被保险人应亲自签名的提示义务,但投保单中应有明显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文字,因此,在这件事上梁女士的确吃了“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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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产生的保险责任,应承担的主体是( )。
A.保险代理人
C.保险监管机构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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