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属于什么费用是否属于国家财产?

财产行为税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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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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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axation of property behavior财产行为税是指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例如我国现行的、、、都属于这一类。
财产行为税背景
在目前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下,我国70%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也构成了企业最大的税务成本。随着中国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国税制体系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自日起,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流转税体系的改革正式启动。此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流转税法规。印花税、房产税
、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基本属于地方性税种,各地税务部门解释不一、操作有别,企业合规难度大。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力度,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市、区、县级税务机关密集开展范围不一的各项税务稽查活动,对企业纳税合规和筹划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尽快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内容和筹划活动的方向,对企业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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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是对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一类税收的统称。所谓财产,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时点所占有及可支配的经济资源,如房屋、土地、物资、有价证券等。作为古老的税种,财产税曾经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其主体税种的地位逐步让位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的衰落,是由其本身固定的局限性决定的:一是弹性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课税对象有限;三是计税依据难以准确界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较高。
财产税简介
闲置、不经营状态的资产的资金和财产也要交税。因此,财产课税可以刺激和鼓励资本积极发展生产经营而非坐吃利息、租金、和老本资产,而且资产税能捕捉所得税无法课及的税源,即无利润的企业和个人也要缴纳财产税(当然低于一定金额的资产是免税的,以便保护低收入阶层和降低征税成本)。这一税收学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美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以资本为课税标准,但资本仅以不动产为限;另一种则是以法国学者为代表所主张的应以一切有形的资本为课税对象。法国对资产税的价值观突出表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强烈要求和逼迫不交税的贵族和国王纳税。
财产税功能和优点是:
有利于对社会全部财产的控制权进行优胜劣汰,从而促使经营能力差的资产拥有人的财富逐步转移到经营能力强的人手里。因为如果没有财产税,社会福利需要的资金就只要其他税种如所得税承担。而所得税纳税人是经营能力强、利润高的人,反倒纳税重。如果实行财产税,则所得税可以大幅度下降,因为社会福利所需的资金可以由经营能力差的资本家程度一部分。这过程在逻辑上等同于实现了资产从能力差的人手里转交能力强的人手里。
财产税也有利于经济稳定、避免经济危机。如果没有财产税,有存款的富翁不着急投资。等经济繁荣、商品需求变大的年份,又都一窝蜂投资。导致过几年就产能和存量商品过剩。这时又一窝蜂停止投资,导致过几年经济萧条。这导致经济不稳定,严重的就是经济危机。而征收财产税是每年都连续地对各个富翁征收的。富翁如果不尽早投资发展产业和经济,财产就会逐年减少。因此就产生每年每月连续有富翁投资稳健产业的现象,稳定了经济。
财产税调节的重点是富人,有利于缩小
财产税类税种的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遗产和等税种。对财产,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财产税类别
财产按物质形态可分为:
①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商店、住宅等。
②动产。包括和。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借据、现金和等。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类税种的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财产税、遗产和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国财产有房产税、城市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动产较难控制,其财产价值额也不易确定,故多数国家仅对不动产征税,主要是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征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等,也对动产征税。当代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主要有:、、、、、流动资产税、、赠与税和等。
财产税特点
财产税的特点
①土地、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②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③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财产税国外课税
国外财产税
外国对财产的 既有对个人全部财产课税和对某一种财产课税的区别,又有对财产占有额课税和对转移中的财产额课税的区别。各国对财产课税的具体名称很不相同,如美国称财产税,英国称,称不动产取得税,意大利称不动产增值税,荷兰称不动产,墨西哥称等。西方国家对死亡者财产课征的有遗产税、和继承税等名称。如美国对死亡者的全部财产课征的称遗产税,对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称赠与税,由州政府课征的称继承税。
财产税历史
中国对房产征税始自古代。周朝行“廛布”,“廛”为市内邸舍,“布”为对公舍的收税,是早期的。建中四年(783)设“税间架”,即以房屋为,是一种财产税,因过于苛重扰民,不久即被迫废除。清朝末年开征房捐,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都在继续征收。随着田宅、马牛等财产转移而课征的,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宋开宝二年(969),规定人民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曰契钱。元、明、清朝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也都征收契税。对遗产税的征收,为期较晚,中华民国初年虽有过创议,但延至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有遗产税,但截至1986年尚未开征。现行财产税主要有和。
财产税具体税种
财产税房产税
以城市中的房屋为,按照房价、租价向所有人征
收的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单独征收。由于房地紧密联系,1950年7月调整,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筹集市政建设资金,贯彻合理负担原则起过一定作用。1973年以后,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见),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房地产税。随着城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大量住宅、厂房、商店的兴建,为了促进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对设在城镇的各种经济单位都有征收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据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定,把分设为两个独立的税种,即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是产权所有人,计税标准分为和从租计征两种。房产的难以查考的,可按照评定的标准房价或租金据以计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征收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设,鼓励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励归国华侨和侨眷投资兴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回国兴建房屋,对上述房产可给予一定的减免房产税照顾。 房产税以房产为对象,按照房产的现行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房产出典的,以房屋(即受让人、使用人)为纳税人;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以房产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暂不缴纳。现行的房产税采用办法。税率为1%-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录地经济情况确定。房产税的是房产评估值。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企业应在账户下设立交明细账,反映房产税的计算和缴纳情况。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计入管理费用,所以,在计算出应纳房产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若按季预交月摊销,则在预交时,借记,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以后分月摊销时,再将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
财产税契税
对房产在买卖、、赠与(包括中的中奖房产)和交换而订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产权的转移行为,包括房产的买卖、曲当、赠与和交换活动,相应地,契税可分为、典契税和赠与契税三种,税率分别为的6%、典价的3%和的6%。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屋受让价格(买价、典价、现价)×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 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交纳契税。此后,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自由买卖,征收契税的范围大大缩小,但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行为,仍须交纳。
契约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契税是一次性的税种,可不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而是缴纳时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财产税遗产税
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财产税:遗产税
⒈总遗产。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⒉分遗产税制。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是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
⒊混合遗产税制。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税后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的继承财产额征一次继承税。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收入,补充的不足。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1598年创始于荷兰。以后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先后开征。
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幅度税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工矿区规定不同档次的税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反映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及缴纳,企业可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若按季预交分月摊销则将季度预交的土地使用税项计入,然后分月摊销。
财产税土地增值税
对有偿转让国有、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凡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金额×数算。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而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及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严格说来,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利得税,而非财产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是企业一项经常性的经营支出,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非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已在账户中反映,则应将应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其他业务账户。
财产税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规定,从日起,车船税属于财产税,之前车船使用税及牌照税属于行为税。
岳松.财政与税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不是财产国家
没有财产的政府才会用公共服务来换取收入,才会依赖于纳税人,最终受制于纳税人。与此相反,拥有财产的富政府是不需要纳税人的,其行为当然就不受制于纳税人。$$如果不用收入而用财产来衡量“穷”和“富”,可以发现,现代国家的政府普遍都是“穷”政府。说“穷”,不是说这些政府的收入不多,而是说这些政府没有也不打算拥有庞大的营利性财产,更不会依靠营利性资产来获得财政收入。$$事实上,这些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挺多的,多数占到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只是这些收入基本上都以税收形式获得,并且当年都已用到公共开支上,政府没有什么钱剩下,更没有大笔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始终是一个“穷”政府。$$当然,“穷”不是说这些政府就没有资产,但它们拥有或管理的资产,都是非营利的、不适合私人控制的财富,如历史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管网设置的自然垄断资产等。$$现代政府是“穷”政府,没有营利性财产,在财政上高度依赖于税收,这一现象早已为德国学者戈得谢德发现。在1917年他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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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历史上主要存在六种财政国家:领地国家、贡赋国家、关税国家、税收国家、贸易国家和自产国家。自产国家和税收国家是20世纪财政国家的两大主要类型。[1]31“税收国家”是指政府的财政收入以非国有部门税收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国家形态。在税收国家中,政府与公民达成社会契约,纳税人以税收交换政府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获得权利保护并对权力形成制约。同时,公民以“无代表不纳税”的利益制衡机制和“用脚投票”的利益表达机制对政府形成制约,政府必须通过供给公共品与服务来赢得公民的忠诚从而获得税入来维持其运作。此外,由于政府的“血液”(财政资金)由社会输入,政府本身不具备“造血”功能,致其对社会形成依赖,这无形中赋予了税收国家中社会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能力。而自产国家则是指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源于国家自办企业利润和自身财产增值所得。自产国家控制了国家中的大部分财产,构建营利型政府或威权型政府以确保其财产的保有与增值成为自产国家政府建设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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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税收国家的界定及其特征三、建设税收国家的意义四、我国税收国家建设的现状五、我国建设税收国家的对策税收国家是现代国家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税收国家以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为基础。建设税收国家对于国家和纳税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就是税收国家。我国目前的税收国家建设还很不完善。加快我国税收国家建设进程需要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三个方面努力。一、问题的提出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一句名言。在这些国家中,税收的观念深入86财税法论丛(第9卷)人心,那里的人民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那里的政府习惯于称呼自己为“纳税人的政府”。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表达了人民和政府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税收代表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国家的基本职责与权威。用税收国家一词来概括税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再合适不过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在国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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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家”内涵与类型辨析(一)内涵“税收国家”不是指主要依靠税收收入生存的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有税收即有国家,国家的性质与形态决定税收的性质与形态。同样,“税收国家”也不是指传统的,或现代的,更不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或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当然,也不是指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公有制的或私有制的,等等。质言之,“税收国家”的真正内涵在于,谁的“税收国家”,或者说,谁主导的“税收”国家。进一步说,是指由一个人主导的“税收国家”,还是由几个人主导的“税收国家”?是大多数人主导的“税收国家”,还是全体人主导的“税收国家”?精确地说,是指由一个公民主导的,还是由几个公民主导的?是由大多数公民主导的,还是全体公民主导的?无疑,虽然所有国家都是“税收国家”,但唯有“全体公民主导的”“税收国家”才是完备的“税收国家”,由“一个公民主导的”“税收国家”是最不完备的,由“几个公民主导的”“税收国家”是次不完备的,由“大多数公民主导的”的“税收国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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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税收国家’’内涵辨析二、“税收国家”类型探本三、兼论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的中国困境与策略自从“税收国家”(Steuerstaat.Tax State)的概念由奥地利财政社会学家鲁道夫?葛德雪(Rudolf Goldscheid)1917年在《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一文中提出并引起极大的争议以来,经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8年在《税收国家的危机》(Die Krise des Steuerstaat)—书中的批评,从此成为财税学界研究税收问题无法绕过的重要课题。或许可以说,对此课题的认识深度,既标志财税学者个体对税收问题研究的水平,也彰显一个国家对税收问题研究的整体质量。这是因为,正如王鸿貌教授所言:“税收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理论,着重强调了征税权力、税收制度、税收活动等对于现代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它就从理论上提升了税收在现代国家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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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家”是熊彼特提出的概念。税收自古便有,但有税收的国家不一定是税收国家。熊彼特区分了两类国家:“领地国家”(domain state)与“税收国家”(tax state)。前者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在封建制度下,国王的税收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地,一部分来自诸侯的进贡;国王则无权直接对诸侯领地进行征税。后者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用税收的方式来汲取财力。秦以前的中国显然属“领地国家”,因为那时“贡”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如周代的“九贡”。秦汉以后,中国就基本上进入了税收国家,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缴纳的赋税和提供的劳役。相比之下,欧洲进入税收国家比较晚。大约在十三世纪晚期至十五世纪中期,英国和法国王室才逐步摆脱对领地收入的依赖。但直到一六三○年,瑞典、丹麦的领地收入仍占财政总收入的44.8%和36.9%。在普鲁士,迟至一七七八年,仍有近一半财政收入来自领地。“预算国家”是我提出的概念。“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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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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