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房子验收不合格怎么办,不按时交房子,怎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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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起诉交付房屋,需要在起诉书写明房屋价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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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即使你起诉书避过了不写房屋价值,到开庭之后,也是会涉及这个东西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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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详细说明情况。
要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写明。
按照立案法官的要求。
你好,需要看具体的案件,建议委托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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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您好拓夫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代写,欢迎致电详谈。
您好,需要写明。
您好,需要写明,这是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用的依据。
第1-10条,共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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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交了房子的首付,如果开发商跑走,房子不能如期交付怎么办?我这钱还能拿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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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房子没交,而开发商跑你说这钱有谁会给你!
难除非政府给力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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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有哪些法律依据?房屋质量起诉书应该怎么写?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有哪些法律依据?房屋质量起诉书应该怎么写?最细致的水百家号住房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房屋的质量也牵动着我们的生活质量。许多人在住进新房后,被房屋质量所困扰,下面小编就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有哪些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相关法规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希望你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是能够帮助到你。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相关法律依据:(一)质量不合格。(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其他质量问题。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确定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当然,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应该注意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公司;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以增强证据效力。以上就是小班问大家整理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有哪些法律依据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看出房屋质量有问题找谁的问题的不同,我们处理的方法也要有所不同。在这里小编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保存好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另外在签署购房合同和物业合同时注意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进行维修。大家所购买的房屋有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质量问题,那么当大家所购买的房屋遇到质量问题,想要进行起诉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房屋质量起诉书要怎么写呢?大家对这个问题可能并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说明一下房屋质量起诉书应该如何撰写吧。一、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结合实践来说,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主要有如下情形:1.楼体不稳定。表现为过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不均匀沉降导致楼体倾斜;整体强度不够,楼体受震动后或在大风中摆动;因结构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2.裂缝。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有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楼体不均匀沉降,建筑材料质次,砌筑后干燥不充分等。3.渗漏。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面渗漏,厨房、卫生间向外的水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垂直渗漏,垂直渗漏多见于各种管线与楼板接合处。在雨季及厨房、卫生间用水量大时,渗漏严重会影响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破坏地面装修,影响楼上楼下邻里关系。4.墙体空,墙皮脱落。墙体内部各砌块、层面之间连接不好,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于脱落。有时在没有形成空鼓的情况下,由于墙表面粉刷材料质次,粉刷工艺不合要求,也会造成墙皮大面积脱落。5.隔音、隔热效果差。住宅楼内户与户之间、户内各厅室之间隔断墙及楼板隔音、减震效果不好,达不到私秘性的要求;屋面、外墙冬天降温快,夏天升温快,达不到保温、隔热的要求。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墙体、屋面隔音、隔热材料厚度不够,材料质次,或者施工工艺不合要求。6. 门、窗密闭性差、变形。有的门窗自安装上开始,有的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即出现密闭不好、部分材质或整体变形的问题,严重者起不到隔断视线、挡风遮雨的效果,有的无法关闭、开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选用材料质量不好,木材干燥程度不够,或在安装后受到潮湿侵袭,做工粗糙。门窗质量问题一般危害性不大,只需局部修整或替换即可。7.上下水跑冒滴漏。跑冒滴漏现象浪费资源,影响人的正常生活,形成的原因在于上下水管线水平、垂直设计不够合理,水龙头、抽水马桶等质量不过关。8.水、电、暖、气的设计位置不合理。包括水池、浴盆、蹲(坐)便器、水表、地漏、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表、暖气片、煤气灶、煤气表等设计种类不完善,设计位置与日常生活要求不符,影响家具布置。有的用电设备甚至存在漏电、火灾隐患。9.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如楼梯间位置不方便,楼梯宽度过小,电梯运行质量不稳定,公用照明设施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缺乏等等。二、处理房屋质量纠纷的方法房屋质量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发生房屋质量纠纷以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1、协商处理:由当事人对房屋质量的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制定出具体的解决办法。通过协商处理,可以避免双方因房屋质量纠纷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2、诉讼处理:对于无法协商处理的房屋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房屋质量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质量纠纷的解决有重大影响。以上就是对“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如何处理房屋质量纠纷”所做的解答。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子的质量关系到其购买房屋的意愿,谁也不想花那么多钱买了一套质量有瑕疵的房屋。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全部约定清楚,这样一旦发生房屋质量纠纷,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购房者最好请律师帮助审查购房合同,在发生房屋质量纠纷后,也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这样才能避免以及妥善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大家在遇到房屋的质量问题,像漏水、墙裂、渗漏、裂缝这些问题的时候,可以进行起诉,房屋质量起诉书的步骤和所应该包含的内容,小编在上面相信已经为大家说明清楚了,如果大家对房屋质量起诉书这个问题的话,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最细致的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最新最潮的汽车、娱乐讯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的房子不合格怎么起诉开发商?_百度知道
我的房子不合格怎么起诉开发商?
各位专家好!我买的房子本应在日交房,可是因施工慢推迟到11年1月底交,因为房子不合格,我拒领钥匙。从10年10月看到质量问题要求修复至11年2月25日,仍旧没有修,主要有:内墙粉刷不平整,阴阳角的处理不到位,窗、门口的收口抹口开裂,封得阳台...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房屋是否合格要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或者房子本身是否符合他们对外宣传的标准或国家标准。如果开发商确实违约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注意写好民事起诉状、收集好开发商违约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房子合不合格 不是你说的算 也不是开发商说的算 而是 质量监督局说的算 如果你买的房子 开发商的手续齐全 那他的房子在法律意义上讲是 合格的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一、房屋延期交房 ,按照你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的有关规定 (一般为首付款或者是全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二、如果你有证据 房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能够证明你买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开发商 应该赔偿你的相关损失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你还是在当地请律师帮你。一般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诉求:开发商必须赔偿该商品房维修费用;或者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应赔偿过度费用;事实与理由:开发商交房时间违约与该房质量问题。要详细。同时附上该商品房质量照片 。没有起诉以前,还是先到当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协会协会&投诉,请求调解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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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子,如何起诉开发商?
本人于日在新疆伊宁市开发区购买的XX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子,按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子应于日交付。但是直到现在仍没有交房子,现在单元楼中的电表未安装,小区的绿化、路面也未完工。而这些都应该是在 日完成的。从2015年开始,本人与开发商不断沟通,但开发商只是提出...
本人于日在新疆伊宁市开发区购买的XX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子,按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子应于日交付。但是直到现在仍没有交房子,现在单元楼中的电表未安装,小区的绿化、路面也未完工。而这些都应该是在 日完成的。从2015年开始,本人与开发商不断沟通,但开发商只是提出减免一年物业费,而且这物业费是时间是从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这样的减免不是知道符合法律效益?现在都五月份了,现在物业公司通知可以领取钥匙,这个领取钥匙是否说明房屋已经竣工,但未见到交房时《竣工验收报告》,而且比告知需缴纳6300元左右(包括日计量表初装费1800元,天然气初装费38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及装修垃圾处理费220元和可视对讲电费120元)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要是起诉开发商,需要些什么材料,起诉的费用大概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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