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收取时间问题

物业费与物业管理费的概念_百度知道
物业费与物业管理费的概念
小区要收物业管理费。平时我们都交物业费每月30元 ,这个物业管理费是啥意思?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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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称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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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管理费的简称,准确地说物业管理费应叫物业管理服务费。它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平时你交的30元肯定不是物业费,而应该是保洁费,是居委会收取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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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不合理怎么办???
本人在广东下的一个市买房,开始我不是很清楚收费,后来我觉得物业管理费用太高了,除了1元/平方物业费外,每个月还有物业路灯分摊,公共路灯分摊等,还有我住六楼居然水也要加收加压费,每方水多了1块多的加压费..停车收费很合理,但是一辆摩托车,一个月要40块,本市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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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存在违规收费或不合理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看一下当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查看收费具体细则,了解收费内容,比如物业费包括哪些内容,能耗分摊方法(公共路灯分摊等,还有我住六楼居然水也要加收加压费都属能耗),怎么收取,如果都注明了,那理就在物业方了,如果没有注明那当然可以不交2.物业小区内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成立,那就要看目前是否有成立的前提,如果有的话要求物业成立,把小区问题通过业委会和开发商协商投票解决.(业委会的权利可以直接炒了物业公司)3.如果又没有达到业委会成立条件,那么要求物业公司把收费明细,甚至分摊方法提供出来,我的经验是物业公司一般不会把能耗分摊写进前期签订协议里面,然后可以我会支付所有费用,但是不认可你的分摊方法为由拒绝支付,等业委会成立后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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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管公司协商,实在不行把物管公司炒掉都可以。
根据现行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由组织指导,也就是说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事项可以咨询街道办事处。
你需要查询一下广东在物业收费上有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像用水的加压费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运用法律手段取缔物业公司的不合理收费
通过业委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物业费收支明细,进行沟通,然后调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到工商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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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费的区别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大陆从香港引进物业管理,从此就有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把物业管理公司改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立即跟着修改,顺手把“物业管理费”改成了“物业服务费”。
实际上,物权法使用的概念是“物业费”,2009年最高法院公布的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也使用“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增加“服务”二字,不但画蛇添足,而且制造了混乱。
顾名思义,物业费,是业主因维护共有物业而筹集的资金;而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的劳务对价。这两者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当前,物业纠纷大部分是物业费的纠纷,而所有物业费的纠纷都与分不清这两个概念有关。弄清楚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费,才能理顺物业管理的一系列难题。
一、物业费是不是物业服务的对价?
表面上看,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并且钱是由物业公司收的,所以大家普遍认为,物业费就是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的服务对价。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际。
从法理来讲,城市里的公寓式住宅通常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存在共有部分与共同事务,管理这些共有部分与共同事务必然需要一笔费用,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当然是业主,因为业主是权利人、受益人。至于有没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谁,都不改变业主的这个义务。
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有三种方式: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在业主自行管理的情况下,所有的管理费用,也要由全体业主来分摊。并不会因为没有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连物业费都不用交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就是按时交费。这里并不涉及物业公司,也不以物业服务合同有无约定为前提。这就表明,业主交物业费,并不是购买物业企业的服务,而是他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管理责任的方式与义务。
从实际情况来看,物业费的绝大部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的支出,而不是物业公司的收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费由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组成。服务成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服务成本构成了物业费的最主要部分。物业公司的利润只是物业费中的一小部分。这部分有多少?酬金制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约定酬金为物业服务资金的10%,由于酬金制与包干制在结果上不可能存在太大差异,因此可以确定,无论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物业企业所得利润,大约为整个物业费的10%。只有这10%,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所得。那么,占大头的物业管理成本算什么性质的财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说,“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就是说,酬金制下,预收的物业费属于业主的财产。其实包干制下,也是业主财产,都是业主的AA制,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管、代支而已。
我们经常说,物业公司是业主的集体保姆,那么,雇主发给保姆的工资,是保姆的劳务对价;让保姆代缴的水电费、物业费,给保姆买菜买肉的钱,买卫生纸、垃圾袋的钱也算保姆费吗?这部分是业主的生活必须,无论有没有保姆,都要花这笔钱。物业费的道理与此相同,物业公司替业主管理共同事务,支付相关费用,这些都来自物业费,但不能算物业公司的收入。
把物业费作为物业公司的收入,对全体业主也是不利的。这意味着,这笔钱的5%要作为“营业税”交给政府。这是毫无道理的事情。如果明确了物业费就是业主的AA制,这个不合理的问题自然消除。几年前,深圳长城一花园的业委会就认识到,物业费是业主为管理自己的家园而归集的“份子钱”,不是物业公司的“营业性收入”,不应当缴纳营业税,遂与物业公司约定,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税务局找麻烦,由业委会承担责任。他们的做法,堪称物业管理上的小岗村,希望他们为全国的业主创造出宝贵经验。
综上,物业费不是物业企业的劳务对价,不是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业主的AA制,是业主的共同财产。这是物业管理中最基础的问题之一,明确了这个问题,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但遗憾的是,在立法上,物业费连名称都统一不了。由于“物业服务费”的错误概念,引发一连串的错误,如政府管制物业费标准、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维权、税务局征收物业费营业税等等。未来的物业管理立法,应当在物业费问题上正本清源,纠正这个被扣错的第一颗纽扣。
二、物业费的标准由谁说了算?
物业费一直受政府管制。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物业费的指导价,要求按此执行。这就是把物业费看作物业服务费,带来的直接恶果。你既然是服务价格,又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政府管制,也就顺理成章。如果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的劳务对价,不是服务价格,政府有什么理由为此制定“指导价”?
政府干预物业费标准,违反业主自治
物业费是业主维修养护自己不动产、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必要费用,业主愿意承担多少,完全基于自己对不动产管理水平和保持某种程度生活质量的需要,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同在一座城市,贵的住宅物业费超过10元/平方米,便宜的只有几毛钱,这情形就好像既有万元一桌的燕窝鱼翅席,又有十来块钱一碗的牛肉拉面,消费者量力而行,各取所需。政府物价部门强制“定价”,是干涉业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权利。
政府对物业费定价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是政府管制价格的唯一法律依据。《价格法》的基本原则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可以定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显然,这里列出的三种商品、两种服务,才是“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在这五种价格中,哪一种与物业服务有关?究竟算“重要的公用事业”还是算“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显然都算不上。既无法律规定,政府越权管制,就是违法行政。
政府指导价压低了物业企业的酬金,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
政府规定物业费价格,不是怕它太低,而是怕它太高,这很奇怪。中国目前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物业服务是一个买方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即使政府规定物业费10元/平方米,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业主愿意承担这样的费用。但政府有意压低物业费时效果就完全不同了,业主可以用政府定价来堂而皇之地拒绝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报价,哪个物业企业敢不服从政府?
商品房的业主是城市人口中的富裕人群,从事物业服务的是农村进城务工的低收入人群。在劳动力过剩情况下,这些人本来就很难在市场上为自己的辛勤劳动讨回合理报酬,如果在法治国家,会通过制定最低工资等国家干预手段,来保障这些底层体力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而在我们这里,竟然是通过政府定价来保障富人用最小的代价享受物业服务,这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其实质就是,在业主与物业企业市场博弈的过程中,政府以公权力援助了业主,这就完全丧失了正义性和公正性。
出现这种情况也很正常。业主群体无疑比物业从业人员有更大的话语权。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人,很可能本身就是业主,这就成了业主为自身享受的服务定价。
这种“定价”没有道义性自不待言,更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完全就是定价者乱拍脑袋。有些城市的物业费指导价,十年没有变化,可见其荒谬程度。
压低的物业费标准,意味着低水平的设施设备养护和低水平的管理。现代建筑,机电设备很多,早期缺乏精心维护,会缩短使用寿命,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最近电梯事故频发,问题的根子就在于电梯的维保费用被压缩到了极不合理的程度。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
政府定价破坏了民事关系,人为制造纠纷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可能每个业主都有机会参与,故不认可物业费标准的业主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必须维护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而由于公权力的不当介入,使情况复杂起来。物业费标准超过了政府指导价,一部分业主就认为这属于物业企业违规收费,或拒绝交纳,或要求退还。对此,许多地方法院支持业主的请求。最高法院制定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也含糊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实中问题来了,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但高出政府指导价,算不算“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收费”?如果算,就意味着政府红头文件可以改变物业合同条款,那么业主自治从何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从何体现?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物价部门管制物业费标准的行为,恰恰是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发改价格[号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这说明,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管制这两项“价格”是错误的。但仅仅要求“放开”,似乎过去管得有理。实际上过去管就是违法的,现在应当是纠正违法做法。由于中央主管部门的态度不鲜明,结果大部分地方都没有行动,原因很简单,有权定价的都是业主,他们自己就不愿意多交钱。
三、业主能否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权?
如果物业费是服务对价,那服务不好,业主当然有权少交或者不交,这就是行使合同法上的抗辩权。但我们前边已经论证,物业费不是服务对价,而是业主的义务,那么,业主拒交物业费,就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首先损害的是业主共同利益,这怎么能视为维权?所以,无论从法律上,从合同上,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业主都没有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
现实中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大致有两大类
一是对开发商不满,如质量问题、配套问题、维修问题、承诺问题,这些问题,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业主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二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做得不好,这里边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无端指责,比如楼下餐饮的油烟飘进家里,楼上的空调水滴到窗台上,对门的狗总是乱叫,这些问题即使真的存在,也是特定人侵权,物业公司既不是派出所,也不是法院,它哪有权力解决这些问题?受侵害的业主应当自行向侵害者去维权,而不是怪罪物业公司,更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第二种是物业公司的工作确有缺陷,如院子没有扫净,走廊灯坏了没有及时换,甚至设施损坏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形之下,业主的正确做法,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批评、纠正,自己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根本性违约,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没有理由拒交物业费,道理很简单,这是业主的AA制,不是物业公司的收入。
对制裁业主欠费,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误区
首先是把拒交物业费视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它没有把业主欠费当作侵犯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单纯看作是损害物业企业权益的行为。
其次,是认为业主欠费可能存在正当理由。最高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貌似制裁业主欠费,但却留下了两扇暗门:一个是“无正当理由”不得欠交,那么有“正当理由”是否另当别论?啥是正当理由?另一个暗门是“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支持,但如果以其它理由拒交的,法院支持不支持呢?如果明确了物业费是业主共同财产而非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那么可以确定,业主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拒交、欠交物业费。司法解释的上述含糊规定,在法理上不正确,在实务中也会产生不良的效果。
物业企业不尽职责,可以要求它改正;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它赔偿;实在不胜任的,还可以解聘。但即使解聘了物业企业,业主自行管理,业主也是要交费的,否则,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都将无从谈起。所以,不能因为物业企业履行职责有瑕疵,业主就获得了欠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台湾法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业主欠费的处理,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欠费没有正当理由,欠费就是违法。只要身份确定(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欠费事实确定(积欠应缴纳之公共基金或应分担或其它应负担之费用)就足够了,至于因什么理由欠费,在所不问。
二是由业主选举的代表出面追究,而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来主张。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欠费,“已逾二期或达相当金额,经定相当期间催告仍不给付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应缴之金额及迟延利息。”
三是欠费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丧失居住权甚至所有权(住户积欠依本条例规定应分担之费用,经强制执行后再度积欠金额达其区分所有权总价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三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四是房屋拍卖后对物业费的保护居于各种债务之首(前项拍卖所得,除其它法律另有规定外,于积欠本条例应分担之费用,其受偿顺序与第一顺位抵押权同)。
从台湾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业主欠费绝不是个别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而是损害整个区分所有建筑物权益、甚至损害社会财产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严厉制裁欠费,归根到底是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是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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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业管理 厦门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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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应贯穿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三个环节之中,其作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中体现的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行为,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是以有价值的服务来实现的,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然的要求是“谁受益,谁交费”。结合物业管理实践,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主要存在以下原因:1、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涵盖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以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问题是由开发商,或是因自己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2、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以前,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支付多少物业管理费,达到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标准,怎样达到质、价对等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情况,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对此,部分业主就会认为质、价“不符”;同时,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等情况。这样,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意见,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业主意见更大,对此,业主并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4、侥幸心理毋庸置疑的是极少部分业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体,因此,不可能因极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极少部分业主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不交费也享受到了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这样既严重挫伤广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积极性,又有可能引起其他业主效仿。5、业主观念问题目前,业主在住房消费观念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其一,业主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也没有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在缴纳服务费时总要“左盼右顾”,生怕自己“吃亏”。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缴”的理由。其二,不少业主对“业主公约”的概念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业主因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管理矛盾,都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这也是造成收费难的一个重要因素。6、企业内部管理问题由于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滞后,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运行模式与市场格格不入,加上物业管理公司由房管所转制和自建自管的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其结果造成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综合技能、反映能力难以适应市场需求,服务质量难以提升。这样的企业“收缴率”就不会高。7、自建自管,承诺未予兑现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95%以上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衍生过来的母子公司,即自己开发,自己管理。即使有些物业公司说是财务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但仍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致使两种问题不得不出现。首先,大多数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定得很低,以此来降低消费者购买房产的门槛;其次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开发商更存在不着边际的承诺,如什么豪华会所、幼儿园、容积率、绿化率、物业费肯定永远不涨价等等。而后期大多数承诺没有兑现,对此,业主有时并不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业主说了,你们是一家的,我就找你物业,我给你交物业费了,你们解决不了,我就不交物业管理费。8、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制定及价格审批制度不较为完善虽然在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但仅对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了相应等级服务收费规定,商业物业、工厂物业、学校物业等非住宅物业又应遵循什么收费标准呢?即使是住宅物业,在座的各位有没有碰到办收费许可办不了呢?据我所知,发改委停办了将近一年!由于物业企业没有收费许可,有些业主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同时因为物业企业没有收费许可,更存在被媒体曝光和停止收费的吧,那问题出现在哪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住宅电梯收费和停车场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在山东、浙江、北京、深圳、上海等很多城市都有了明文规定,如电梯收费0.3元/o/月,地面停车场在50―100元/个/月;我们能不能也出台一个呢?现在去办理收费许可,负责人会告诉你:有业主委员会吗?有的话让全体委员签字,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没有的话让全体业主签字同意。试问这能不让部分业主钻空子吗?我没签字就不交!9、维修基金使用制度尚未出台目前,有很多小区、大厦的各项目保修期已过,这就存在着许多大、中修工程的出现,想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又审批不了。由于物业企业自身缺乏资金,没有实力更没有能力垫付大额资金,这些大中修工程势必就会被搁浅,有些会将会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但由于部分业主对大中修概念模糊,只认为我交物业费了,什么问题你物业都应该负责。你修不好就不交物业费,同时更有可能发生联合广大业主全体拒交物业费现象。10、物业费拖欠官司稳赢却难打上海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已打了26场欠费官司,每打必赢。据了解,在有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有关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而这样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每打必赢。因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物业管理,又不属乱收费,法院就判业主缴钱,而业主的“理由”另行解决。但是,对于这样稳赢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却不想打,总是想用其他的办法来解决。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位总经理谈到:“打欠费官司,把业主放在对立面,伤了感情,有时得不偿失,除非是为了打一个教育一片,不得已而为之”。这位总经理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的真实想法,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却要对簿公堂,感情上总难以接受。另外据我所知好像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这样小标的额的官司,法院仍然要按照标准的司法程序办案,没有简易程序。物业管理公司要打官司,等的时间太长,牵扯精力太多。同时,由于标的额小,很少有律师愿意代理。即使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想打官司的深层原因。不打官司又不能单独停止服务,致使个别业主一直拖欠着。二、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针对上述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成因,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1、提高民众物业管理消费意识为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主管部门、媒体和物业应对业主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第一,从政府方面看,要进一步加强培育物业管理行业和市场的力度,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制订出发展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特别要制订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发展的住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使物业管理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市场宣传和公益宣传力度、使民众认识到自己作为物业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使全社会人人都认识到物业管理不仅是管好家园,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从社会方面看,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解决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同时,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量和总收入有着积极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再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第三,从物业管理企业方面看,应坚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利用不同宣传的形式如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广大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在签订业主公约时明确“凡是开发商或建筑单位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由业主直接找开发商处理,物业公司无义务接待投诉维修及处理,业主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第四,从民众方面看,居民要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商品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居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生活空间的同时,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的商品交换。因此,居民的思想观念要由物业管理的无偿提供向有偿型的商品提供方面转化。只有居民物业管理的商品观念形成了,才能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意识,增加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2、改变收费态度和收费方式以往,物业收费员采取的收费方式常常是定期到业主家上门收取,由于种种原因,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是很高。收费点多、面广,收费员劳动强度大,难免会出现生、冷、硬的工作态度,因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是很畅通,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而不愿交纳物业营理费。针对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办法,改变工作方式和收费态度。能不能有条件地开展电子付费,并动员广大业主接受这一科学、便捷、与城市现代化接轨的物业服务电子付费方式。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方式与城市信息现代化要求相差甚远,这种方式阻碍了物业行业信息处理现代化的进程。由于物业服务收费难度很大,不少物业管理企业把收费工作当成第一要务,这样一来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长期以往将不利于物业行业的发展,服务水平也难以提高。采用电子付费方法是简便程序,保证收缴率的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全部采用了这种方式,在国内也已经有企业采用。政府和行业协会能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动员广大业主接受符合时代发展的电子付费方式,让业主预存费用等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3、实行信誓广告牌制度对于交费的业主和不交费的业主,应进行必要的表扬和批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是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手段将会更有效,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4、对业主产权实行限制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局物业处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对协调未果的业主制定出制裁办法。假设例如可与房产局产权处联合,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产权限制,使他们在房产交易、产权转让等方面无法办理手续,形成呆死产权,让物业费同物业维修基金同样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律效力,这样将会迫使业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交纳或补缴物业管理费。5、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培育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满意率,主动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上找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达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要明确是服务而不是管理!6、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通知该部分业主,与业主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对经做工作仍无效的业主,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目前物业仲裁站的业务流程等具体情况能否告知所有物业企业。7、与开发公司办理好房产交接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在与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交接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公司处理完毕后再接管;基于此,能否倡议对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适当修改或者地方规定:所有施工保证金在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时直接交由物业公司代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该房产的修复和制约施工单位不及时来维修处理的能力,以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8、能不能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以促进物业服务综合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条例》的出台,对推进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条例》推出的具有市场“进入机制”含义的“招投标”制度。又如《条例》的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整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确认及物业服务的要求、标准来衡量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物业服务的能力。它的潜台词就是,如果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资格。换一句话说,这样的企业应该退出物业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退出机制”的雏形。相信随着人们对《条例》的认识加深以及《条例》本身的不断完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将成为物业行业的一项“基本策略”。但目前许多企业是介于“进入”和“退出”之间,“进不了”、“退不出”。如占很大比重的自管自建的企业和房管所改制而来的一些中小企业。这些物业管理企业中的大多数还未进入市场。有的想进入市场,但由于自身困难,很难再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他们希望借助他人的服务品牌,提高能力、谋求发展。有的自建自管的企业不愿意、也不需要进入市场,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的方式是推行“行业整合机制”。即在政府和行业的推动下,以行业内品牌企业为龙头,对那些难以提高服务水平,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物业服务能力差且自身难以改进的企业,通过市场的方法,以兼并、收购、加盟等方式进行整合,其目的在于让业主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帮助品牌企业做大做强,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的总体进程。目前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品牌企业,我们应该使这些资源能够迅速地得到全行业的充分共享。所以推出物业管理行业的整合机制势在必行。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物业服务的特点和企业的自身实际,逐步加以实施。使物业行业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格局,并逐渐淘汰那些管理面积少、管理能力差、服务水平低的小企业,给予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以保证物业管理消费者有一个好的服务群。9、法律、法规尚需建立健全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电梯收费管理规定、水电气等向最终户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商业物业收费标准等等急需出台。另外,目前从物业管理行业的角度已建立了一些法规制度,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还没有充足的法规文件,所以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明确住房消费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责、权、利。10、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立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后期开发的所有项目均应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杜绝自建自管以及变相自建自管的现象发生。同时要使招投标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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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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