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及镇企业办有权评姑村级资产运行管理平台企业资产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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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政办发〔201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以下统称镇级资产)的管理活动,具体包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镇级资产,是指由镇(街道)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管理机构
  镇(街道)设立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所有者职能,并对镇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镇(街道)财政所是镇级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镇级资产管理工作;镇(街道)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镇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管理内容
  (一)资产配置
  镇级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配置标准由镇(街道)财政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资产配置所需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
  (二)产权界定、登记
  镇级资产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确保镇级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资产使用
  镇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确保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卡、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镇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前报经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出租资产必须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益全额上缴镇(街道)财政。
  (四)资产处置
  镇级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按《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慈政办发〔2011〕84号)执行,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参按市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或审批职责。
  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资产评估、清查
  镇级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投资及发生其他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情形,应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国有(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特殊情况下由市国资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对提供的情况、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外,镇(街道)财政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资产不定期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清查结果经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备案,涉及资产处置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资产评估、清查后的变动情况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发挥镇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深刻理解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地资产管理负总责,镇(街道)财政所要具体抓好落实。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镇级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要求,履行资产配置、产权界定登记及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的审批备案、进场交易等规范程序。
  (三)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及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街道)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镇(街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市财政、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镇级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镇级资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法律咨询_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定义和其资产的区分和使用条件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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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定义和其资产的区分和使用条件各是什么?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定义和其资产的区分和使用条件各是什么?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定义(表现形式)
2、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及集体资产的区分原则和允许使用条件。&&&&&&&&&&
答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划分的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原称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国有企业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外,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月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从所有制性质看,集体企业的产权归集体所有。这就有别于合伙和股份性质的企业。
&&&&乡镇企业法是从投资主体的角度界定的一种企业形式。《乡镇企业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关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界定问题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区别在于所有权主体不同。国家所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但对资产的界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诸多关系,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法规和政策。
&&&&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集体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一部分,一般区分在于其“非经营性”,即不是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
&&&&关于非经营性资产允许使用条件问题,目前也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
(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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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00:00
发文单位: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北发[1996]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它的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为了保持发展乡镇企业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继续快速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多种成份共同发展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方针
  1、乡镇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不受限制;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资源的可靠措施,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发展速度能多快就多快,不受限制。
  2、今后发展乡镇企业,应继续坚持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乡镇办、村(村民小组)办、联户(农民合作)办、户(个体、私营)办企业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同发展。在那些贫困落后,办乡、村集体企业缺乏条件的地方,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股份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行"多轮驱动、多轨运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
  3、三户以上(含三户)农民和乡镇居民开办的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给予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今后新办的乡镇、村(街、村民小组)集体企业一般应办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股份合作企业。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由县(区)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承包、租赁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其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管理费收缴,一律不得变更。
  4、原有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资产评估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估;由于乡镇、村集体企业不同于城市集体企业,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城市集体资产,更不同于国有资产,因此,凡取得农业部乡镇企业局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经农业部乡镇企业局或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的地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该机构负责。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收费要从低,按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企业改制后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改变。
  三、积极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5、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因地制宜,立足于本地资源的开发,要与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在发展"绿色企业"的基础上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有矿产资源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办村级采矿企业;也可组织劳动力输出。
  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每年至少要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也要努力帮助一个"空壳村"兴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
  6、改革者十几年来,各地涌现出一大批经济能人,他们懂管理、善经营、有广泛的经济联系,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他们投资、引资发展乡镇企业。支持他们回乡投资建厂,或承包荒山、滩涂,采用"公司+基地+农户"或"公司(工厂)+农民"的形式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海洋捕捞等开发性农业,对有贡献的经济能人,各级政府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优化产业结构,加速科技进步
  7、合理调整和不断优化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加速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是增强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原有企业,要通过挖潜改造,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不断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以科学技术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出效益。
  8对新办企业,必须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十百千万"星火工程作通盘考虑,积极引导集中连片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以促进农村工业小区和集镇的建设,逐步形成城乡合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协调发展的格局。
  9、市和县区计委(计经委)、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的资源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当地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引导乡镇企业向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和"三来一补"等外向型企业方面发展,重视高科技产品开发,鼓励发展专利经济和第三产业,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今后,凡污染环境、破坏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0、乡镇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学习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推广新工艺。要树立创名牌的观念,把科技进步的重点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和产品上,不断优化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乡镇企业要积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系,与之密切合作,获取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促进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
  11、国有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企业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全部归己。
  12、获国家级或自治区(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人员,除获一次性奖金外,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
  13、乡镇企业的分类化型、产品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验收、评比奖励等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规定上报批准和奖励。对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14、经上级批准,被聘为助理工程师及相应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在乡镇企业范围内,可行使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级别的技术职权,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被聘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转为城镇户口。乡镇企业职工通过进修等渠道获得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15、鼓励国家不包分配的自费大学生和电大、业大、职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并在每年的录干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干部录用规定择优录用和在每年的"农转非"指标中择优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据实进入成本。
  16、要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承包乡镇企业。凡引进、聘用的人员,原身份、职称、级别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关系可放在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在乡镇企业连续工作满二年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固定升一级工资。引进、调入的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新产品、新技术的主研人,使企业当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或连续二年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优先解决家属随调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县、区也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开发新产品的具体政策,表彰在科技进步中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继续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7、"九五"期间,对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继续维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市、县区的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专业公司等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以上减免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执行。
  18、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有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9、市外企业、单位到我市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内联企业到我市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0、对乡镇企业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1、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乡镇企业,从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植、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是否减免,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22、乡镇集体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23、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月600元。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24、对于粘土、河沙、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可给予减免。
  25、对乡镇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26、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市财政每年拨给300万元乡镇企业周转金,用于扶持村办集体企业,重点是扶持困难乡镇的"空壳村"和发展前景好、有市场的高新技术项目,此项资金由市乡镇企业局作出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评估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支农资金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每年也要安排不少于30%的比例,重点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的发展。县区财政每年也要拨给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乡镇(村)集体企业,对于村级集体企业,农业银行应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27、从199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乡镇企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安排10万元用于人才培训的补助费,此两项经费由市乡镇企业局统筹安排使用。县区财政也要给本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和人才培训工作经费。
  28、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农业(水产)综合开发、特别是帮助乡镇、村发展集体种养企业。
  29、市和县区的计委(计经委)、外经局(委)要积极帮助支持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和"三来一补"工作,为乡镇企业争取国外民间和政府贷款,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30、乡镇和村矿产企业上交的维简费30%要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安全生产;20%用于矿山基础建设。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排污费,75%要返还企业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31、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集体收取的各种承包费和折价到户的集体财产收入,必须用于兴办集体企业,不得分到个人。乡镇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控制职工消费资金的过快增长,不断增加企业的自身积累,增大企业资本金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32、继续完善和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采取外引内联的办法引进外资、以劳带资、入股集资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融资等多种方式兴办企业。对引进资金有功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融通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七、统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
  33、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统一按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0.7%缴纳。户办企业、个体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从收费总额中提取20%作为劳务费,其余80%划拨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二分之一。乡镇和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其它形式的联营企业的管理费,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
  煤炭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留县(区)的8.2%部分,划拨二分之一给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矿产、运输、建筑等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仍按桂价字[1988]第170号、桂乡企计字[1986]第16号文件执行。
  负责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税部门认可的专用收据,实行持证收费、专证收费制度。
  乡镇企业管理费各级分配比例:县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70%,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20%,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10%。乡镇企业管理费统一由乡镇企办按规定向企业收费,然后按比例逐级上缴,各级政府不得直接和任意收取的摊派。乡镇企业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开支,并首先保证乡镇企办人员的工资费用。
  34、乡镇企业除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摊派、收费。今后凡需向乡镇企业新增的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乡镇企业局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乡镇企业申报的项目,安排使用的区内劳动力,任何部门都不得收取项目审批费和劳动用工管理费。
  八、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35、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发展经济的战略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并分工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乡镇企业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都要予以保留,要选调优秀干部到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工作,并不断充实加强。
  36、乡镇一级设立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属于副乡镇(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乡镇政府领导,接受县区乡镇企业委(局)的业务指导。其人员享受与国家干部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解决。乡镇企办正副主任的任免要听取县区乡镇企业委(局)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乡镇企办的会计、统计等专业人员要选择思想好、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九、认真检查和落实政策
  37、各级领导务必提高对落实发展乡镇企业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这次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过去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政策,除国务院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之外,都要继续执行。县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把各项规定和政策落实到位。海城区的地角、外沙办事处和从原郊区划进城区管辖的自然村所办的乡镇企业,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38、要建立落实政策的检查和汇报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要检查一次乡镇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或听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直各部门务必通力协作,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使我市乡镇企业持续、高速健康地发展。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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