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奖学金 英文了,但是睿总怎么给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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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a社区的一个数据贴
「剑网3」注册送好礼,直升95级!千万预约达成,云梦泽邂逅失忆少女,可成长惊喜大礼放送,全新生存玩法李渡惊魂来袭!
拿了钱就结束了?发票拿来!
我倒是抽中了个128……但我依旧在我开了148年度没几天就98打折感到不爽。
100w转发,60%获奖的是fgo玩家,还行
原来如此难怪和我无关
这样的统计...算什么?
没有中奖不过中奖率估计也和单抽ssr差不多了,没有这个欧气啊
我是把FGO作为睡前游戏玩的(玩到一半睡着)第二章都还没过
所以结论是啥?
你少截了部分吧,在uid里随机抽选fgo用户和大会员用户的比例
nga手机端不是炸了吗 怎么进去的
祈祷成功?
泥潭现在越发无聊啊
t m d很多0级号算什么?淘宝无主石头号也能抽奖吗?那几率真的高了
今日我是睿小将(转发带了个睿帝二桃杀三士居然还中了……)
真香啊弃掉崩崩崩入了fgo后整个人都开心了不少现在还中了个128
那么什么才是fgo玩家
我就两个号 都没抽到
总算可以弃坑了
上面还有人带0级号节奏 行吧 请给我b站0级号谢谢
问题来了 是就过个教程就算fgo玩家
还是说开位的才算
意思是睿站是故意保证的fgo玩家中奖率有一半以上?fgo玩家与非fgo玩家是两个概率?
我下载注册了bgo,是bgo玩家吗
b站很大一部分都下过bgo吧,这个数据统计是想说明什么???
fgo玩家滚出b站的话我擦那不就成了吗超过一般的人药丸啊
反正没我的份
我是不是懒得没救了?抽奖都一点也不心动。
帐号下过bgo但弃坑了,和玩fgo但账号和B站账号没有关联,这两种怎么统计?
在这个爬虫里,哪怕是只登陆过一次fgo,也算fgo玩家。要知道这里面还有数不清的工作室小号还有石头号等等,所以真正的fgo玩家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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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敲门(www.rmitec.com)由上海睿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负责运营,财富敲门平台服务是向注册用户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软件系统及(或)附随的各种工具、产品和服务。 &
& & 上海睿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睿民科技”),是高伟达软件旗下专业的金融科技服务机构。公司集行业咨询、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运营为一体,以“助力金融科技转型、促进行业不断跨越”为己任。&
& &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北京、深圳设有分支机构。从成立伊始,上海睿民科技就注重研发及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现有员工700多人,其中技术开发人员高达90%以上。&
基于“金融业务”和“大数据技术”两大核心能力和互联网思维的全面落地,实施,上海睿民科技为客户提供领先的行业解决方案和系统集成服务。公司借助现代数字通信、互联网、移动通信及物联网技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在线存款、贷款、支付、结算、汇转、电子票证、电子信用、账户管理、货币互换、P2P金融、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无缝、快捷、安全和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 & 目前上海睿民科技在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线上供应链、票据管理、信贷风控、零售统一进件、零售支付产品管理、移动支付、线上线下一体化支付受理、第三方机构接入、银行卡管理、TSM移动支付、多应用管理、HCE云端支付、电子商务等领域拥有业界领先的成熟解决方案,在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商业智能等领域有着丰富的行业积累。
综合评分:
(&来自&37&份评价&)
综合评分&&:&&
面试职位&&:&&
(&已下线&)
[面试过程]
体验很差,面试官很不尊重人
[其他评价]
公司人很少
综合评分&&:&&
面试职位&&:&&
(&已删除&)
[面试过程]
过去先填写简历,hr先进行了初步面试,相关技术经理进行了二面,感觉还可以,了解下来出差较多
综合评分&&:&&
面试职位&&:&&
(&已删除&)
[面试过程]
面试官态度很和蔼,问了半个小时左右,是在银行驻场,地址在中山公园,过程很顺利,问了薪资和住址。
综合评分&&:&&
面试职位&&:&&
(&已下线&)
[面试过程]
面试官很和蔼,感觉很厉害,想跟他一起混。希望能通过!
综合评分&&:&&
面试职位&&:&&
(&已下线&)
[面试过程]
面试官很舒服,面试过程还可以
北京,海淀区
车公庄,航天桥,花园桥
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9号楼民生电商
上海,徐汇区
上海徐汇区古美路1515号凤凰园
杭州,上城区
杭州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A座14-17层
北京,朝阳区
朝阳公园,亮马桥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高澜大厦
该公司共有 4 个地址
推荐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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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信息
移动互联网,其他
不需要融资
500-2000人&&&&&&&&&& 我得奖了!耶!睿睿今天得到了中秋节月光宝盒(月饼改装)比赛的奖状啦!&今天去接睿睿的时候,老师把一个奖状给我,我一开,天哪,竟然是睿睿中秋节的时候,用粘土做了动物乐园的月光宝盒活动的奖状!&& 那一刻心底无比的开心!这是睿睿人生中的第一次得奖状。&& 我让睿睿给爸爸和舅舅,阿姨,都看了!睿睿说是在升国旗的时候发的,睿睿上去领奖,还得到了奖励,4跟铅笔。&& 真的无比的开心。那是对我们劳动的肯定,也是对睿睿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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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
举报邮箱:德睿奖学金
2015德睿奖学金项目申请
德睿公益基金会 (DaringQ Foundation) 是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正式注册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获得美国IRS (国税局)
公共慈善基金会的认证和免税号。德睿公益基金会通过支持中国教育公益项目,致力于为需要帮助的学生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并培养其拥有独立的思考创新能力,使他们在未来的学习生活中更加健康,自信。过去三年,
德睿公益基金会开展了面向中国全社会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的公益征集项目,得到了众多公益人士的关注和公益组织的参与。通过公益征集,
我们与许多热心于公益和教育的民间组织与个人展开了合作。
今年,德睿决定推出德睿奖学金项目,希望通过该项目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即将就读或者在校的大学生完成学业,并投身公益,将德睿的公益理念传播给更多的人。德睿奖学金项目现在面向全国寻找公益组织和媒体作为官方合作伙伴,同时也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开放申请。
德睿奖学金简介:
一、申请人标准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承担大学学费及生活费有困难;
学习勤奋刻苦,愿意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积极主动,乐于助人,团结友善,能够与周围的同学和谐相处;
作风正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不良记录;
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严于律己;
热心社会公益,愿意将“德睿公益基金会的精神”传承延续下去。
二 &项目要求
受资人每年参加至少五次(或30小时)志愿活动,并在每次活动后向德睿提交一份书面活动反馈。
受资人在被资助期间在校成绩需维持在年级前50%以上,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德睿提交一份个人学习总结。
受资人需要积极参与到每年德睿公益基金会公益活动的计划和执行中。
三、项目内容
资助金额: 元不等, 德睿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及需求提供相应金额的资助。
资助时长:一年。 (注:如学生在第一年项目期间表现优异,将有资格继续得到资助。)
中美学生结对交流:与美国优秀在校本科生远程互动交流,共同成长。
参与公益机会:项目期间由德睿公益基金会安排受助人亲身参与公益活动。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
公益组织及媒体
如贵组织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在校大学生并有合作意向,请于7月15日之前将初步合作意向发至邮箱:info@daringq.org。邮件标题请注明:“德睿奖学金_组织名称”,邮件内容请包括:
-组织简介与合作意向陈述
-往年公益项目介绍/与公益组织合作经历
-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 &大学基金会
如贵基金会有意以大学名义与德睿合作,请于7月15日之前将初步合作意向发至info@daringq.org.
邮件标题请注明:“德睿奖学金_基金会名称”,邮件内容请包括:
-大学基金会简介与合作意向陈述
-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如果您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有意申请德睿奖学金, 请于8月15日前填写个人报名表并发送至info@daringq.org
德睿官网:www.daringq.org
官方微博:德睿公益基金会
人人网公众主页:德睿公益基金会
豆瓣小站:德睿公益基金会
微信公众平台:daringq (请在微信公众平台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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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李敏与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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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北京睿力恒一物流技术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敏,男,日出生。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1层D106室。法定代表人高绪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律师。原告李敏与被告(以下简称睿力恒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被告睿力恒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诉称: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先后被口头任命为生产计划调度、综合部主任。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原告担任综合部主任岗位工作,具体负责人事行政及生产调度工作。聘用期限5年,自日起至日止。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原告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岗位工作,具体负责人事行政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劳动报酬按公司薪酬规定对应岗位的标准(即基础工资3000元+技能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支付。日,被告以聘用协议到期为由,与原告终止了聘用协议。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免去了原告的副总经理职务。从原告真实的从业状态可以判断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劳动关系。1、原告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被告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被告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从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这是劳动关系最大的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是劳动者让渡自己的部分劳动权利最集中的体现。劳动者不仅将自己劳动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同时放弃相应一定范围的人身权利,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坚持从属性是最根本的,从属性标准是劳动关系界定的帝王法则。因此,原告与被告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建立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2、原告向被告单位提供了全日制、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动,持续5年11个月。原告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而不是一次性的,原告的劳动行为已经持续发生。劳动事实的存在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客观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可以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我国的劳动立法秉持了客观劳动事实存在的原则。3、原告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支给试用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劳务关系没有试用期。4、原告的职业发展与被告单位的发展同步。日,被告公司机构进行调整,设市场部、产品部、财务部、综合部。原告负责综合部中办公室的工作包括文件、公章的管理;接待和汽车管理,包括保养维修汽车的成本控制;法律事务合同管理;计划统计,包括产成品统计,配件的统计,销售的统计,应收、回款、采购付款的统计。日,继续担任综合部负责人,工资定为3200元(产品部负责人4000元;市场部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3500元)。日,任行政总监,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行政管理。总经理出差时,临时主持公司工作,薪酬定为4500元。日,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和人事行政总监。按照日公布的《关于公布员工薪酬福利方案的决定》薪酬定为5000元。日,公司全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继续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按照日公布的《关于修订公司薪酬结构设计的通知》副总经理:基础工资3000元;技能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申请人的薪酬定为7300元。5、原告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6、公司完全按照薪酬规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等。原告与其他员工一样,担任什么职务就领取什么职务的薪酬,体现了公司遵循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则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7、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对原告有效。聘用协议约定:在受聘期间,原告严重违反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原告有过迟到扣款,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8、公司为原告颁发了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证和制服。9、公司为原告配备了公司的通信号码和手机卡:139XXXXXXXX。10、公司为原告印制了名片。11、原告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公司的司龄工资,每年增加100元。12、原告与其他员工一样每月接受绩效考核。13、原告获得了公司的股权激励。14、原告兼任控股子公司的监视。15、公司发给原告《公司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电子版。原告提供可任职证明文件、填写了连续工龄确认登记表,获得了总经理签字的公司认可的连续工龄确认。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该三要件主要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成为认定一个用人单位的在职劳动者是否与另一个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例如,《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便重申了该三个要件。原告真实的从业状态完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参加工作,形成劳动关系,那就应当使用劳动法进行调整。我国立法价值更倾向于劳动者。因此,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从上班之日起即已正式建立,应当受法律保护。关于请求事项一:2012年1月至7月被告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2012年8月至12月被告违反聘用协议的约定单方决定减少了原告的劳动报酬。因为每个月的绩效工资与公司效益挂钩不固定,所以按1-7月的月平均工资减去8-12月每月实发的税前工资,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减发工资数额,合计23997.5元。关于请求事项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被告违反了该条规定,未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所以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提出请求事项二。关于请求事项三:公司薪酬计划中包括了一次性奖励和年终奖。原告在2010年度和2011年度都得到了年终奖。大约一个月工资的额度。公司2011年度年终奖已经发放。原告工作了完整的一个年度,所以提出了请求事项三。关于请求事项四:自2012年开始,公司开始执行国家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经公司审核确认,原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因公司没有安排休年休假,所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提出请求事项四。关于请求事项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11个月零10天。根据以上规定提出请求事项五。关于请求事项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第九条约定:“乙方遵守甲方竞业限制的规定。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原告履行了该项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守被告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提出请求事项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部门规章、劳动政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减少的劳动报酬2399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赔偿金19744.5元(658.15元×30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年终奖金14314.69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19744.5元。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658.15元×2×15天;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888.14元(月平均工资14314.69元×6);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51532.88元(月平均工资14314.69元×30%×12)。被告睿力恒一公司辩称:李敏从2006年3月至今一直与中国铁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职务是特派员。当时他到我公司应聘时讲过他与中国铁通公司已经签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为他缴纳保险费等。李敏已经与中国铁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与我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李敏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不能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李敏原为(以下简称铁通吉林分公司)员工。日,铁通吉林分公司聘任李敏任该公司特派员,工资由该公司支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敏提交铁通吉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李敏,男,汉族,日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身份证号号码:×××,系我公司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批准,李敏自日退出原管理岗位,改任特派员,离岗退养。内退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睿力恒一公司对《证明》不予认可,称内退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但李敏不符合内退条件,且李敏提交的手续亦不完备。日,李敏入职睿力恒一公司。日,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李敏担任综合部主任。日,睿力恒一公司(作为甲方)与李敏(作为乙方)再次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本合同自日起至日止;乙方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劳动报酬按公司薪酬规定对应岗位的标准(即基础工资3000元+技能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支付;乙方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原单位负担,甲方不负但;乙方在受聘期间,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等,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乙方在受聘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协议,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伤害的,应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遵守甲方竞业限制的规定,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李敏称2012年8月,睿力恒一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单方面免去李敏副总经理的职位,并将其基本工资降低为每月1800元。李敏提交《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载明:“(以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会议于日14:00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百花苑商务大厦2层P-200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绪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审议通过:1、同意李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的决议。2、同意由总经理提名,聘任张琦担任副总经理一职的决议。董事签名:高绪坤。段慧艳。王皖生。孙君锋。李敏。耿君。日”该决议有高绪坤、段慧艳、孙君锋、耿君等四人签名。另有原告手写“没有召开过此次会议。另外,经理人员与监事会职务不宜重叠。李敏。”的字样。睿力恒一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称工资分配应按劳分配,李敏的副总经理职务取消了,工作量减少了,工资标准也应按其实际的职位发放。根据李敏提交的工资明细显示,2012年1月至7月,李敏每月的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餐补、工龄补助、奖金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3000元、技能工资1800元、岗位工资2500元。2012年8月至12月,李敏的工资构成变更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助、工作餐补、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其中基本工资为1800元,岗位津贴为2700元,工资总额相较1月至7月的工资总额有所降低。经本院核定,李敏2012年1月至12月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2314.84元。李敏称睿力恒一公司未为其发放2012年年终奖,睿力恒一公司认可该事实,但称年终奖是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的奖励,并不是必须支付的固定金额。李敏称睿力恒一公司总经理于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合同到期,李敏也同意解除。睿力恒一公司称系对李敏的工作表现不满意,就没有再续签协议。李敏称2012年未休年休假,睿力恒一公司称双方系劳务关系,故李敏没有年休假。李敏于日向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劳仲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1、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减少的劳动报酬23997.5元;2、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19744.5元;3、2012年年终奖金14314.69元;4、2012年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19744.5元;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888.14元。日,昌平劳仲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81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敏的申请请求。李敏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811号裁决书、《证明》、《聘用协议书》、2012年工资明细汇总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敏是否属于内退人员,二是李敏与睿力恒一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铁通吉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敏系该公司内退人员。睿力恒一公司主张的内退条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约束,企业若未按照法定条件为员工办理内退手续,应当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内退条件是否合法亦应当由有权机构予以判断。现铁通吉林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已明确证明李敏系该公司内退人员,睿力恒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推翻该《证明》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李敏系铁通吉林分公司的内退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此外,李敏与睿力恒一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故本院认定,李敏于日进入睿力恒一公司工作,其与睿力恒一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减少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睿力恒一公司于2012年8月将李敏的副总经理职位免去,并相应降低了李敏的工资,李敏在知晓该情况后,仍在睿力恒一公司继续工作,直至双方的协议期满,故本院视为李敏对其工作和薪酬安排予以认可,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的请求,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故此对于李敏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敏2012年11月的工资为9474.41元,故睿力恒一公司应当支付李敏赔偿金9474.41元。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2012年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年终奖金是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企业的盈利状况决定,由企业自主发放,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李敏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睿力恒一公司应当支付其该笔费用,睿力恒一公司亦不同意支付,故本院对于李敏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由于睿力恒一公司未能提交李敏2012年已休年休假的证据,且睿力恒一公司亦认可李敏应当休15天年休假,故睿力恒一公司应当支付李敏2012年年休假工资16985.99元。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故睿力恒一公司应当支付李敏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889.04元。关于李敏要求睿力恒一公司支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敏在仲裁期间未提出该项请求,故本院对李敏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敏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赔偿金九千四百七十四元四角一分。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七万三千八百八十九元零四分。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敏二○一二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一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元九角九分。四、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笑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盛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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