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全民事业单位可以有合同制职工吗,根据长劳1992年的46号文件,转为全民事业单位可以有合同制职工吗是正式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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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全民合同制正式职工,转正,定级,一直按
我是事业单位全民合同制正式职工,转正,定级,一直按事业单位在缴费,要退休了,说我工资没调级,要转企业退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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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不转户粮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三条&&&&企业确因城镇招工不足,需要招用农民工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坚持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由招工所在地职业介绍机构协助招收,由企业自行办理录用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新招职工登记手续。&&&&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以及有毒有害或者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第六条&&&&农民工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招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工作期间由单位保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交给本人保管。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由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除农民轮换工外),可以续订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第八条&&&&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服兵役的,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复员迟伍后,本人同意回原企业生产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第九条&&&&企业和农民工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如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三章&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第十条&&&&农民工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以及节假日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价格补贴。&&&&农民工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排。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按照规定报销。第十一条&&&&农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死亡同等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其家属,另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救济费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的,发给六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二人的,发给九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其以上的,发给十二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第十二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户粮关系所在地农村安置,并由企业按照以下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一)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的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二)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50%的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三)鉴定为七至十级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六至十二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发给的费用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十四条&&&&农民工(不含农民轮换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满十年,合同期满时,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享受退休待遇;合同期满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缴费年限不满十年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发给一次性养老费用。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费用,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从农民工被录用之日起开始缴纳。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当地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缴纳。第十六条&&&&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单位和农民轮换工个人按照当地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由企业提取回乡生产补助金。回乡生产补助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开户银行专项储存,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实际储存月份计算支付回乡生产补助金。第十七条&&&&农民工擅自离职或者被开除、除名以及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终止其退休养老保险或者回乡生产补助关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比照本《细则》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部属、军队属在浙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九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浙江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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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人行北京分行 工行北京分行 建行北京分行 农行北京分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文  号:[87]市劳险字第640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二、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劳动合同制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市统筹办公室一律按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统计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累计季报》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扣缴。并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9号文件关规定执行,利率为2.4‰,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逐人建立《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填写。要将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转或解除合同,由劳动人事部门将《劳动手册》和工人档案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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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颁布时间】
【标题】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发文号】令第87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务院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99122.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日,国务院
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原则,由企业与农民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工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农民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农民工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给的各项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企业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发给。农民工离开企业时劳动保护用品未满使用期限的,应当归还企业或者由企业作价卖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的口粮,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由当地粮食部门根据保量不保价的原则予以保证,其口粮与平价粮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国家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八年的农民轮换工人数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五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中经业务技术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但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户粮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加强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组织文化技术培训。
农民工应当积极参予企业管理。
根据生产需要,企业可与县、乡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企业做好农民工的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
企业应当按月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工当月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农民工应当交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农民工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农民工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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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事业单位“改革”后,合同制到底是什么概念?
今天小编看到网上有人问,劳动合同制员工和编制员工有何区别?下面这个就是获赞数最高的一个回答。仅供参考!
注意到事业单位招聘的时候既会招编制人员,又会招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二者主要差别是什么?在待遇方面合同制会明显低于编制人员吗?另外事业单位在政策方面不是说要鼓励聘任制和合同制,是不是大部分招工都将是合同制?合同制在晋升方面是不是几乎不可能?…
题主也知道,事业单位里的人分有编制和没编制,那么编制是什么?我举个例子你就懂了。
事业单位的成立要经过当地编办的批准,对于单位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都会有明确的要求,而所谓的规模,最直接的一点就是人数。
比如现在有一家事业单位,编办说,你这单位不能超过20个人,那么核定编制数就是20,所谓编内的人,就是通过统一公开招聘,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层层选拔后进入这20个坑当中的人。
但如果该单位很忙,20个人根本不够用怎么办?编办是不可能随随便便给你扩大编制的,或者编内的人太多了,给他们发钱花销太大怎么办?这时候只能招合同制人员,也就是编外人员,新闻里常被称为临时工。编外人员实际上是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事业单位工作,工资由事业单位支付,但你的人事关系其实是在劳务派遣公司的。
待遇方面,在编人员按照所在城市相关文件规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多块内容组成,编外人员就很随意了,单位说给你多少那就是多少,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可能比在编的高的,晋升就别想了,编内的都不一定有机会,怎么可能轮到编外的。
至于你所说的聘任制,在编人员也是要签合同的,只是和编外人员不同,编内人员是直接和单位签,而且现实中所谓实现聘任制也就是个过场,合同是签了,但理论上想辞去一个编内人员依然很复杂,这和编外人员的高流动性有本质区别。
内容来源于网络 仅供参考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全年法定节假日10天,其中: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五.一”休假3天,“十.一”休假3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等)的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如何因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的不仅仅是一纸公文,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更为灵活的工资制度。即使是同一大学的教师,由于所处的劳动力市场不同,市场报酬往往也有很大差距。
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怎么定,也是难题。行政人员多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只要事业单位采取有利于专业人员收入的措施,行政人员总会有相应待遇。教师有职称,管理人员就有行政级别。这种对应的工资制度可以促进单位内部“和谐”,但不能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也与未来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目标相悖。
一个人的收入水平应该与其人力资本报酬相适应。专业人士有专业报酬,管理人员也应有“管理”报酬。这个水平,应由市场检验。行政主管人员水平很高,又符合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同样可得高薪。这需要的是机制。如果行政人员可以得到远超于市场的收入水平,那么这就很容易导致人员的不合理流动,不利于事业单位活力的激发。
事业单位中的行政人员是否应该与专业人员获得一样的收入?这恐怕更多要靠市场来决定。当下,事业单位改革仍未到位。一些事业单位不是“衙门”,胜似 “衙门”。不是行政单位,却按行政单位的规则办事。简单倒是简单,但是倘若如此下去,那么事业单位的活力何在?参照行政机关模式制定的制度,正在扼杀一些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事业单位改革还需加快。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有望增至45%
人社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占比,有望进一步提高,从40%增长到45%左右。此外,地区附加津贴政策也有望在1至2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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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面试小技巧,你们都学会了吗?
综合分析能力是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中的重点测查要素之一,主要测查考生对一些社会现象、政策、哲理的认识是否准确、分析是否全面深刻、是否能联系实际去解决问题。在综合分析答题中,比较常用的一些分析维度有现状分析、影响分析、原因分析、对策分析等等;其中原因及对策分析是很多时政类题目的常见分析维度,而原因能否分析得全面深刻、对策是否针对有效,又是很多考生面临的一个难点。因此,中公教育在此给广大考生归纳出了常见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意识缺乏。意识缺乏是很多题目的共性问题,比如行人闯红绿灯是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的缺乏;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是责任意识的缺乏;环境污染严重是环保意识的缺乏;企业转型升级不足是创新意识缺乏;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是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缺乏。对此,常用的解决办法有:
(1)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提高重视程度;
(2)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相关意识;
(3)开展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4)加强制度约束,进而影响意识,约束行为。
(5)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6)学习先进典型,自觉遵守各项规则,实现自律与自觉。
第二,执行不力。执行不力是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例如,因执行不力导致政策效力减弱;因执行方式不当导致暴力执法;因受利益裹挟而选择性执行,对部门或个人有利则执行, 不利则不执行或变相执行。常用解决办法有:
(1)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
(2)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人、到事;
(3)开展网络问政,强化执行效率;
(4)完善纠偏机制,及时纠偏。
第三,监督乏力。监督乏力往往导任性,产生不良后果。比如,监督缺失导致领导干部失职违法乱纪;因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不到位导致党员干部出现作风问题;因公民监督、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等群众监督乏力,导致政府拍脑袋决策、一刀切现象;因运作暗箱操作导致政策不公开不透明,影响政府公信力。对此,常用解决办法有:
(1)发挥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岗位;
(2)机关单位之间要相互监督,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3)推进政务务公开,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自觉接受监督;
(4)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开展网络或电视问政,发挥公众、媒体的作用。
第四,管理缺乏。管理缺乏往往是由于“缺位、越位、错位”而带来的管理问题。因政府不作为导致管理缺失,比如环保事件中政府纵容污染企业;因政府管理过多出现越位现象,如审批事项过多,影响企业、社会积极性;因政府乱作为造成错位,如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大搞形象工程。对此,常用解决办法由:
(1)针对缺位:完善考核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人员素质;
(2)针对越位:落实简政放权,制定权利清单,树立权限意识;
(3)针对错位:推行依法行政,追究相关责任,完善监督体系;
(5)提高管理能力:加强实践锻炼,勤于思考总结,学习先进经验;
(6)丰富管理手段:借鉴创新,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手段等。
第五,法律、制度不健全。在面试题目中,常常由于制度缺失、滞后、不统一、法律意识不强带来的若干问题,比如,因制度不健全导致腐败问题;因生产标准混乱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因为文化管理制度和标准缺失导致文化产品山寨、粗制滥造等乱象;因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大,因法治不统一导致执法困境等。对此,常见解决办法有:
(1)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规章制度、出台规范文件、制定行业标准等;
(2)修订相关内容、完善法律法规;
(3)梳理现行法规,统一相关内容,形成上下一致、左右协调的法律体系。
总之,在实际面试过程中,由于时间有限,以上常见原因和办法可以帮助大家节约一部分思考时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切忌直接照搬照抄,不同题目都有其个性化的地方,因此 ,大家在答题中还需结合具体题目,将每一点原因和对策展开详谈,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面试中答出针对性和亮点,进一步提高面试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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