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扣厦门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 失业保险金吗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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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李文
  近日,一起因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缴纳失业费的劳动争议,经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经调解,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
  陈某于日入职玉林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电工,月工资1500元,工作期限无约定,某公司没有给他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缴纳失业费。
  日,陈某向某公司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经核实无异议,双方办理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于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向某公司主张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4389元未果后,提出了仲裁申请,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陈某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4389元的仲裁申请。某公司不服诉至玉州法院。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陈某造成了损失,某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某公司应赔偿陈某失业金损失共4389元。某公司不服上诉,该案在玉林市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未缴失业保险费
老东家被员工诉赔
10:47:32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潘超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陈忠强
  河池市宜州区的莫钰在一家公司工作16年后,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她去领取失业保险金未果,方知公司没有为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赔偿款及失业医疗补助金。不久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
  日,莫钰到宜州市一家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服务员,一干就是十几年。近几年来,公司负债累累。为减少亏损,公司安排大部分在职职工在家待岗,并与所有外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另找岗位安排。
  日,公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与莫钰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莫钰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平均工资为2021元/月)。莫钰收到《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后,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莫钰通过社会保险部门了解到,公司为她缴纳了1999年4月至2015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月的失业保险费,但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日,莫钰向宜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金7.4万余元,支付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赔偿金4.9万余元及失业医疗保险费2452.8元。仲裁裁决后,莫钰不服,日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两次提起诉讼索赔
  宜州法院审理后,日作出判决:公司向莫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万余元;由于莫钰无证据证实因公司原因未能补办或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驳回莫钰对失业保险赔偿金及失业医疗保险费的诉请。判决后,莫钰及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后莫钰在社会保险部门了解到,由于公司只在2015年为她缴纳了9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因此她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今年3月13日,莫钰再次向宜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赔偿款4.9万余元及失业医疗补助金2452.8元。这次,她向法院提供了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司辩称,在莫钰申请仲裁时,仲裁部门已确定莫钰与公司解除合同后并没有失业。莫钰是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不顺心自己辞职的,她失业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由于莫钰并没有失业,也就没有理由领取失业保险金。在仲裁和法院审理过程中,莫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在规定时间到社保局办理相关失业手续,所以超过时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是公司的责任。莫钰提供的社保局证明只是说明劳动者不缴够一年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莫钰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是因为没有缴够一年不能领取,而是不在规定时间内去领取,即使公司为她缴够一年失业保险费,莫钰也同样无法领取。
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担责
  经审理,宜州法院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纳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该《办法》第20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莫钰自日至2015年9月在公司工作,公司应当为莫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为16年4个月,莫钰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为24个月。2015年宜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据此,莫钰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为1.8万余元。但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莫钰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只为莫钰缴纳月的失业保险费。莫钰被辞退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知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不能领取,造成莫钰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根据该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莫钰本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2倍赔偿莫钰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即3.6万余元。
  法院指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的规定,莫钰的失业医疗补助费为1848.84元。
  宜州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莫钰支付双倍失业保险金损失3.6万余元、失业医疗补助费损失1848.84元,驳回莫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久前,河池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 & & & & & & & & & & & & (文中人名为化名)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反告员工遭败诉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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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五险一金,大家了解最多的可能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这“五险”之中的另外三项是有公司进行缴纳的,不扣自己工资里的钱,参保人或许并未注意。可是,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参保人可能面临多大的损失,可能自己都不太清楚。小剧场小李在某幼儿园工作两年多,幼儿园却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l3年7月,幼儿园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已经怀孕的小李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小李,小李也未再到该幼儿园上班。同年l2月,韦丽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点米君有话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l年不满5年的,每满l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l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幼儿园与韦丽解除劳动关系后,小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幼儿园应赔偿韦丽的失业金损失。小剧场后续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判令幼儿园赔偿韦丽失业保险金损失8778元。温馨提示由于企业未缴纳失业保险致使员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各位小伙伴也要留意公司是否切实为自己缴纳了“五险一金”,因为不缴纳或者“偷工减料”不仅会让企业遭受损失,员工自己也会面临与社保相关的诸多生活问题。
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修订&】
《》于2012年12月28日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同类案例&】
内容比较选项
审判规则评析
&效力与冲突规避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第一审程序
Thu Nov 04 08:00:00 CST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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