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水基金招聘中国基金已经注册,但这真的值得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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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水基金之对冲基金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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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龙得云,青云直上,智谋奋进,才略奏功。
Bridgewater 对冲基金管理手册
Ray Dalio 经历
出身中产家庭,上学成绩极其一般,从小就
不喜欢别人强加给自己的学习任务,更不喜欢在
不理解的情况下死记硬背,反而喜欢四处打工。
12 岁起做球童,受“环境”影响,开始投资股票,
因资金有限只能购买 5 元的东北航空公司,没想
到公司很快面临破产被收购,股价翻了三倍。不
过当时并没有意识到是因为运气好才赚钱,果然
很快就赔了很多钱。悟出几点:一,做自己想做
的;二,要有自己独立的观点;三,用“牛人”
的逻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压力测试”;四,千万
不可过度自信;五,在现实中不断检验自己的决
策,了解不足。1971 年被哈佛商学院录取,这两
年经历很重要。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全球
如龙得云,青云直上,智谋奋进,才略奏功。
货币体系一片混乱,于是利用假期来到纽交所,
学习了解汇率市场。上学期间同时对大宗商品感
兴趣,找到机会成为美林大宗商品主管的助理。
毕业后,货币崩溃,大宗商品暴涨,1973 年爆发
第一次石油危机,Ray Dalio 凭借当时“几乎唯一
拥有哈佛商学院学历应聘者”的背景,特别是对
大宗商品交易的了解,被一家中等规模券商委任
建立大宗商品部门,随后又跳到一家更大的券商
负责机构和对冲业务,但均因“不服管”
(insubordination)而离开。这两年华尔街打拼
的经历帮助他在1975 年创办Bridgewater。
1-10 个人决策十步过程——思考概率和重要的
11-78 营造正确的文化
如龙得云,青云直上,智谋奋进,才略奏功。
79-192 选对和用对人
193-277 发现,诊断,解决问题
278-287 决策中的概率
1-10 个人决策十步过程——思考概率和重要的
1、决策的起点是:1)你的目标,2)准确理解现
2、不要让过去影响现在,不要将错误的决定制度
3、以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和角度,做符合逻辑的
决策:不仅考虑各种结果的概率,还要确保出现
毁灭性后果的机会为零。
4、遵守二八定律,区分重要和不重要(和小事不
是一个概念)的事情,先做重要的事,警惕完美
如龙得云,青云直上,智谋奋进,才略奏功。
主义,细节焦虑症等等。
5、所有事情都是有可能的,所以要加上概率,区
分轻重缓急。
6、理解并善用“大体上”,表达不致被误解。
7、发展的速度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在怎样的区
间里(所有重要指标应该在可接受的平均水平以
上,向优秀迈进)。
8、如果你能找到的最佳方案都不能解决问题,要
么再好好想想,要么将问题升级到更高决策层。
9、有些事情不能妥协,要拒绝“诱惑”。比如经
常有人跟我说,那些很牛的人,就不要探究他们
的错误和缺点了吧。我说不行。正如各位在接下
来正本手册中将读到的那样,这些发现问题,坦
诚谈论缺点的过程,对我们的机构是有益的,对
他们自身和我们的文化也都是有利的。
如龙得云,青云直上,智谋奋进,才略奏功。
10、不是你做的每个决策都会受到欢迎,特别当
你决定告诉别人不能做什么
11-78 营造正确的文化
11、Bridgewater “文化”概括为三条:不惜一切
代价,要做到更好;做到更好的基石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要求具备营造开诚布公的氛围。
“不惜一切代价”是因为凡事要取得成功,就要
寻求真理,追求卓越,而这一定是有代价的。真
理和卓越两个最大的障碍就是每个人心中所谓自
我(ego),以及伴随机构而生的官僚之风。谁都
喜欢听肯定和赞同,但认知错误与弱点是更快进
步必不可少的步骤。在 Bridgewater 文化中,犯
错不会令我们尴尬。我们坚持大家一同探寻解决
方案,而且所有问题都可以“摆到桌面上”,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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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桥水入华“吸金”记》 精选一随着人民币企稳反弹,引发市场政策放宽的憧憬,越来越多海外向中国境内富豪伸出橄榄枝,分支入境铺设提速。规模超过1700亿美元的全球最大--桥水基金(Bridgewater Associates LP)正计划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私募经营资质,并计划发起 一只数十亿美元、面向国内机构 与个人富豪募资的全球化。一位桥水基金的知情人士透露,这只基金主要借鉴风险平价All Weather策略,通过、和不同组合,在市场波动过程相对可观的市场中性收益。去年,All Weather创造的年化收益接近11.6%。“不过,这份收益能否打动国内富豪,还是未知数。”他透露,近日他在香港举办沙龙向境内富豪推荐海外知名之际,发现与富豪有较大落差。在收益方面,部分富豪希望年化回报超过15%,然只有部分旗下旗舰基金能达到这个要求;在申购赎回方面,部分富豪希望海外能增加申购赎回频率并降低赎回费率,多数基金则只肯将管理费从2%降至1.5%。海外吸金潮起此前数年,包括元盛(Winton capital)、英仕曼(Man group)、城堡投资(Citadel)等多家海外知名对冲基金已通过QDLP(境内有限)等政策,向境内高净值人群募集资金投向全球市场。“2015年下半年,出现持续下跌起,几乎没有海外对冲基金再获得QDLP政策,连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政策也似乎被搁置。”一家海外对冲基金在华办事处负责人透露。但是,这不能阻挡海外对冲基金寻找国内富豪募资的步伐。除了通过境外吸引国内富豪用外,去年3月桥水基金落户上海自贸区,设立桥水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家机构没有配置员工与拓展业务。桥水基金仍通过上海代表处,向国内LP开展与日常沟通工作。在上述负责人看来,这仍然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中国富豪对海外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日益增强。毕竟,近年欧美越来越多富豪鉴于对冲基金高费率低回报,正尝试通过家族办公室开展直投业务,减少对冲基金的,驱使海外知名对冲基金将中国个人资本与机构投资者视为重要吸金新来源。值得注意的是,桥水基金拟推出的这只新不限于全球通胀挂钩债券与,还包括中国。“通过市场,能让富豪们更熟悉其投资逻辑,这也是吸引他们出资的一种有效策略。”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若这项投资策略收益可观,不排除桥水将其纳入旗舰。诸多分歧待解尽管桥水基金雄心勃勃,但中国富豪是否愿接受它抛来的投资橄榄枝,仍是未知数。上述知情人士直言,双方除了在收益预期、申购赎回频率费率、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外,部分国内富豪还对海外知名对冲基金不愿直接接受个人资金有所“不满”。因为他们希望能直面对团队,而不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解答”自己对与投资逻辑的困惑。“不过,多数的确没有向个人富豪募资的习惯。”这位知情人士解释称,桥水基金运作30多年以来,只有300余个客户,主要是央行、,各国与机构,个人富豪资金主要通过FOF机构。这种分歧背后,更多是双方在沟通环节存在“误会”。资金方认为,越是知名,其投资策略越复杂高深,越需要与基金管理团队开展面对面沟通,才能了解其全面的投资逻辑。事实状况并非如此。桥水基金发展至今只有三个投资策略,一是Alpha(取得的超额收益),二是Beta(与市场整体收益保持一致的),三是Alpha与Beta的有机结合,通过寻找相关性较低的投资组合,寻找能最大限度规避市场波动连锁反应、获取相对独立稳健的投资组合。面对国内富豪的高要求,不少海外知名对冲基金也有自己的解决方案。比如他们在符息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向富豪们展现中国大型机构投资者LP的投资业绩及策略,以此证明自身的投资水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到,今年桥水基金不断增持。二季度桥水基金将类上市公司的资金,转而追加。在达里奥看来,随着特朗普政策引发美国内部**斗争激烈,加之地缘**风险升温,在投资组合的占比应达到5%-10%。(编辑:李伊琳,邮箱:)《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 精选二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目录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1. 「蚂蚁搬家」与「蓝精灵」方式2. 朋友间互转3.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4. 境外5. 6. 地下钱庄现金、夹带7. /跨国公司调拨8. 境外放款9. 10. 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11. 境外通道12. 跨境13. 模式14. 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15. 衍生品模式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7 年 2 月,我国为 30051.24 亿美元,相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在,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急剧下降。伴随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口子,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都需要先去沟通,强化。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因目前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后,将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 10 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资金出境需求方请 3 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 5 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 5 万,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美金,汇至 3 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 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 20 万美金,合计 60 万美金,将该 60 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第十六条:境内个人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并应当办理境外。《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 1 号):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 5 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2008 修订,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汇发[2015]49 号)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二)朋友间互转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四)境外消费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另外,目前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提示》,对在香港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2、先买后退使用或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五)保险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可向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获得资金。特别提示:在 CRS 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1、境内外、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 100 万港币(13 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 1000 元港币左右。补充: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亦受到严格监管。人民币双向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第一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从历史沿革上来说,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 号)相关规定。(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以、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 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30% 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九)内保外贷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4、成本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5、资金用途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6、局限性分析(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也经常十分紧张。(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率。(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许可(QDII 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设计/包装一款或,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 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保管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就各个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 2014 年起我国急剧下降。目前,QDII 的总配额是 900 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 QDII 额度。 QDII 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 QDII 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 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 年第四季度,QDII 基金共发行 112 支。(1)产品投向及限制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 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产品投向投向限制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银行、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物挂钩的结构性;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的;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2)局限性分析序号局限性具体内容1实施主体目前有 QDII 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 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 2017 年 2 月 24 日,审批总额度为 899.93 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的 0.05 亿,最高为生命的 44.09 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2投资目标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且每一类 QDII 都有比较详细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3监管要求QDII 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 QDII 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如何套取现金,是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 QDII 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QDII2 申请条件:年满 18 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 3 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 可: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并购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 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 QDII 额度。因 RQDII 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RQDII 和 QDII 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 为人民币,而 QDII 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 标的分别是和海外证券市场。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基金互认,「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 3000 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5)该基金要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序号基金代码境内代理机构1968000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型(亚洲)有限公司2968010摩根太平洋常规股票型3968006行健宏扬股票型行健4968007恒生中国H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指数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68008恒生中国指数基金A类-累积收益份额指数型6968009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常规股票型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68012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债券型中银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先行先试QDLP 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本身作为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 2012 年 4 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 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 QDLP 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 QDLP 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下图为上海 QDLP 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于境外二级市场。QDLP 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 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 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税外,LP 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 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 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 即合格境内,即深圳版本的 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进行投资。《深圳 QDIE 试点办法》对 QDIE 基金可以境外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除可以对 QDII 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境外基金(包括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等其他进行投资,被大量利用。目前获得 QDIE 批文的机构有 41 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 10 亿美元扩容至 25 亿美元。QDIE 的如下:上图摘自《贸金百家 01 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 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投贷基金,以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 7 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 1 家,云南 4 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 50 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 42 亿,作为。(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因 SPC 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 ODI 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早在 2014 年中国**即决定加入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 2018 年 9 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 8 类主体),其将处于「裸泳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 20% 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 20% 的定金;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⑧消费者通过付款;⑨将销售货款至香港关联公司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 号文的规定,「六、完善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汇发〔2012〕38号)、《》(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金融视界立场)(金融视界综合自:中国投行俱乐部、土豪资讯、图解金融、深圳高端峰会、)赞是一种鼓励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关于版权:若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互联网|创新金融|新媒体||P2P|众筹|创客|证券|基金|支付|||监管|政策|热点|曝料|让您的每一次点击,都能转化为价值!投稿邮箱:《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 精选三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目录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1. 「蚂蚁搬家」与「蓝精灵」方式2. 朋友间互转3.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4. 境外信用卡消费5. 保险融资6. 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7. 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8. 境外放款9. 内保外贷10. 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11. 境外证券投资通道12.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13. 离岸基金模式14. 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15. 衍生品模式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7 年 2 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 30051.24 亿美元,相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在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国家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因目前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资并购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外汇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 10 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资金出境需求方请 3 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 5 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 5 万,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美金,汇至 3 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 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 20 万美金,合计 60 万美金,将该 60 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海外投资。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附表《个人》(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 1 号):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 5 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修订,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 号)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二)朋友间互转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四)境外信用卡消费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另外,目前境外保险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贷款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风险提示》,对在香港购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2、先买后退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五)保险融资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特别提示:在 CRS 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1、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 100 万港币(13 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 1000 元港币左右。补充: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第一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从历史沿革上来说,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 号)相关规定。(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 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30% 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九)内保外贷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4、成本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5、资金用途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6、局限性分析(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贷款到期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 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 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 2014 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 的总配额是 900 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 QDII 额度。基金公司 QDII 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 QDII 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 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 年第四季度,QDII 基金共发行 112 支。(1)产品投向及限制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 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产品投向投向限制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2)局限性分析序号局限性具体内容1实施主体目前有 QDII 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 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 2017 年 2 月 24 日,审批总额度为 899.93 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财产的 0.05 亿,最高为生命人寿份有限公司的 44.09 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2投资目标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 QDII 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3监管要求QDII 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 QDII 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 QDII 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QDII2 申请条件:年满 18 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 3 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 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 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 QDII 额度。因 RQDII 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RQDII 和 QDII 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 投资形式为人民币,而 QDII 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 标的分别是离岸和海外证券市场。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 3000 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序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管理人境内代理机构1968000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债券型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68010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常规股票型3968006行健宏扬中国基金股票型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68007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指数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68008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A类-累积收益份额指数型6968009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常规股票型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68012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债券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先行先试QDLP 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 2012 年 4 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 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 QDLP 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 QDLP 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 QDLP 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于境外二级市场。QDLP 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 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 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 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 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 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 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 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 QDIE 试点办法》对 QDIE 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 QDII 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 QDIE 批文的机构有 41 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 10 亿美元扩容至 25 亿美元。QDIE 的图如下:上图摘自《贸金百家 01 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 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 7 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 1 家,云南 4 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 50 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 42 亿,作为基石投资者。(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因 SPC 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 ODI 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早在 2014 年中国**即决定加入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 2018 年 9 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 8 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 20% 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 20% 的定金;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⑧消费者通过机构付款;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 号文的规定,「六、完善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金融视界立场)(金融视界综合自:中国投行俱乐部、土豪资讯、图解金融、深圳高端峰会论坛、)赞是一种鼓励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关于版权:若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互联网|创新金融|新媒体||P2P|众筹|创客|证券|基金|支付|理财||监管|政策|热点|曝料|让您的每一次点击,都能转化为价值!投稿邮箱:《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 精选四去年以来,多家外资巨头在上海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WFOE),其中富达国际(下称“富达”)、瑞银资产管理(下称“瑞银资产”)已经相继在完成登记,且先后发行了债券型和,为中国市场的两大先例。日,瑞银资产宣布在中国境内的WFOE——瑞银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推出首支境内产品“瑞银精选私募基金一号”,这也是外资在中国发行的首例股票型私募基金;今年5月5日,富达旗下位于上海的WFEO推出首支——“私募基金”,该基金则为首例。据了解,在完成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发布,如果将被注销资格。11月9日,中国显示,3家完成备案登记,分别是惠理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惠理(上海)”)、景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景顺纵横(上海)”)、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路博迈(上海)”)。截至目前,已经有7家外资,分食中国资本市场的“大蛋糕”,竞争日趋激烈之下,“”将为行业带来哪些变化?未来的竞争格局又会如何演变?外资巨头进军界WFOE的意义与过往不同之处在于,外资在中国境内募资,并投资于中国境内的资产。这与过去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或QFII()都存在差异。QDII指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完全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充分开放的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QFII则是,有控制地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QDLP则允许注册于海外,并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相较之下,WFOE是吸引资金流入、外资开拓中国市场的重要渠道。记者获悉,“瑞银中国股票精选私募基金一号”将主要投资于中国市场,面向中国的及高净值投资者。该基金由瑞银资产王子正负责管理,他在中国及研究领域拥有超过7年的从业经验。今年7月,瑞银资产也成为第一家同时拥有中国和QDLP资格的国际。王子正对记者表示:“长期而言,瑞银资产认为中国经济将实现可持续增长,A股市场也带来机会。估值合理并具有吸引力,行业龙头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凸显,因此A股市场仍将涌现具吸引力的。”今年5月5日,富达在中国发布的“富达1号私募基金”则着眼于中国这个全球第三大,面向境内合格机构和高净值投资者。富达国际固定收益基金经理黄嘉诚对记者表示:“将会是未来亚洲债券市场的核心,未来数年也将会在全球金融市场扮演重要的角色。目前已经超过65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0年将会超过日本市场达到100万亿元。”富达旗下的WFOE于2015年9月在上海成立,并于2017年1月成为首家获得私募资格的外资,可率先在中国开展。目前,仍然有部分在中国设立WFOE的外资没有完成备案,某外资私募的中国区首席代表此前也对记者表示:“备案后,6个月就要发行产品,这对于外资本身在中国本土化策略的完善度、团队建设的进度都提出了巨大的考验,需要快速招兵买马,也伴随着较大的成本,因此部分外资虽然设立了WFOE,但仍选择观望,不过未来外资在中国私募领域的角色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金融开放持续其实,对于中国金融开放的下一步,国内外各界抱有极大关注。今年以来,“金融开放”成为屡被提及的热词。国务院此前发文,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银行业、证券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并引起各界热烈讨论:一方面,中国过去的金融开放成效显著,外资机构纷纷入驻,互联互通机制升级;另一方面,中国在开放和改革上仍然空间巨大。当前,各界的共识在于,在推进金融开放的过程中,中国要平衡金融开放的利与弊。此外,比起全面的资本账户开放,互联互通机制则更适合中国的现状,进一步吸引资金流入也是大势所趋。眼下,这一趋势正在形成。除了瑞银资产和富达两家已经正式发行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外资巨头,多家外资公司在紧密筹备中。中国协会信息显示,11月9日,3家外资私募完成备案登记,分别为惠理(上海)、景顺纵横(上海)、路博迈(上海)。一旦完成备案,6个月内则必须。从这三家公司背景来看,均为全球重量级知名资管机构,擅长领域包括、主动选股、ETF(指数型基金)等,在中国市场也有长时间的布局。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路博迈(上海)成立于日,注册资本,股东“NEUBERGER BERMAN ASIA LIMITED”,法定代表人刘颂任职为董事兼总经理。路博迈则是一家成立于1939年的国际性,在上业绩斐然。截至今年3月31日,其资产管理规模2670亿美元。惠理(上海)同样来头不小。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关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方为盛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盛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则是惠理集团旗下公司,其官网显示,惠?集团是亚洲规模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截至日,管?资产为。自1993?成?以来,惠?于亚洲以及环球市场一直坚持采用策?。马来西亚拿督、惠理集团**谢清海早前在接受第独家专访时就表示,每年惠理会考察几千家公司,不包括电访,而是面对面的交流和实地探访,最后决定投资的也只有150家公司。“在这选择过程中,我们坚持3R原则,对的生意(Right business)、对的管理层(Right people)和对的(Right price)。”同时,他也看好中国市场的机遇。景顺纵横(上海)成立于日,法定代表人为饶呈方,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主要成员有Jeremy Charles Simpson、孙海峰、李小咪、饶呈方、郭慧娜,背后股东方则是景顺投资。景顺投资成立于1935年12月,目前在纽交所上市,截至日,全球管理达8500亿美元。景顺投资也是投资中国股票的先驱,通过QFII投资中国股票的管理经验达十年以上。未来,随着中国金融开放的加速,对中国的“市场大蛋糕”心仪已久的外资巨头料将加速入驻。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外资持股历史上首次超过1万亿元大关;“”的“北向通”开通后三个月内,境外机构持有的境内人民币较开通前的8425亿元幅增加至1.061万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2017·径山报告》中提及,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度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制约了境外发行人和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采取“管道式”的开放形式,则是以实需为基础的有管理的市场,在于,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在会计、审计政策使用方面仍有许多不便。他建议,未来中国应该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惯例,实现金融市场更高层次的开放。《桥水基金入华“吸金”记》 精选五导
读证监会限制34个账户交易 盈峰资本旗下四产品在列被禁的34个账户究竟做了啥CITADEL确认账户被限业内称“”或夸大中信证券回应联手做空中信证券发声:司度贸易股权已转让证监会限制34个账户交易 盈峰资本旗下四产品在列近日,证监会披露对多个异常交易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7月31日,沪深交易所披露被限制账户名单,其中上证所首次披露10个,深交所首次披露14个。8月1日,上证所再次披露4个被限制账户,深交所披露6个。截至目前,两市被限制交易的账户数量已经增加到34个。《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首次披露的被限制账户中,有多个账户与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资本)有关。值得注意的是,盈峰资本是何剑锋。而据美的集团(000333,收盘价33.15元)此前披露,何剑锋与美的集团实控人何享健为父子关系。7月31日,盈峰资本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由公司担任管理人或的4只(包括盈峰量化、新方程盈峰量化对冲基金、盈峰梧桐量化对冲基金、盈峰盈宝对冲基金)的证券账户于日至10月30日被深交所、上证所限制交易。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上述产品的交易策略及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证监会调查异常交易行为7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正在对部分具有程序化交易特征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核查,了解其账户实名制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策略,分析其对市场波动的影响,并将根据核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规则,加强监管。当日,沪深交易所对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涉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决定的24个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随后,沪深交易所分别披露了被查账户,其中上证所披露10个,这10个账户自日至10月30日不得买卖在上证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此外,深交所对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14个机构和个人证券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其中不少跟上证所披露的重合,而且深交所特别列出了5个个人投资者的名字——顾晓峰、黄长华、姜龙、梁文峰、周丽鹏。8月1日,两大交易所分别再次披露4个和6个异常交易账户。盈峰资本资管规模近50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上述账户梳理发现,不少账户和盈峰资本有关。有意思的是,这些账户所在营业部为此次救市主力军中信“四大金刚”之一的中信北京总部。此次被限制的与盈峰资本有关的四个量化对冲基金分别是,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盈峰盈宝对冲基金、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盈峰梧桐量化对冲基金、深圳市盈峰量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新方程-新方程盈峰量化对冲基金。记者查阅盈峰资本官网发现,盈峰量化成立于日,最新(截至日,下同)净值为1.4882元;盈峰梧桐量化对冲基金成立于日,最新净值为1.1684元;新方程盈峰量化对冲基金成立于日,最新净值为1.2550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只产品的基金经理都是盈峰资本量化张志峰。张志峰具有多年华尔街,拥有近20年的固定收益及衍生品市场买卖双方与股票投资买方经验。张志峰归国后担任另类总监,2013年5月进军私募对冲界,加入盈峰资本,担任量化投资总监。值得注意的是,盈峰资本其实大有来头,其实控人为美的集团少东家何剑锋。上风高科(000967,收盘价17.25元)公告显示,2002年10月至今,何剑锋任盈峰董事长、总裁。2010年11月至今,何剑锋任上风高科董事长。另据美的集团2014年披露,何剑锋担任美的集团董事。盈峰资本官网显示,2012年,盈峰集团将旗下合赢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成立)与盈峰创投(,2010年成立)合并,成立了综合型资产管理公司——盈峰资本。公司注册于深圳前海,注册资本5000万元,旗下、PE已达22支,管理资产近50亿元。此外,上风高科日发布的重组报告披露,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盈峰控股持有盈峰资本62%股权。盈峰控股官网披露,其关联企业包括美的控股、美的集团和美的地产等。上述重组报告书显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何剑锋持有盈峰控股91%股权,佛山市盈峰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盈峰控股9%股权,而佛山市盈峰贸易有限公司由何剑锋配偶卢德燕持股90%,何剑锋持股10%。梳理盈峰控股的投资标的可以发现,2007年其收购25%股权,为并列。此外,盈峰控股在2006年控股上风高科,截至持有上风高科40.41%股权。被禁的34个账户究竟做了啥一是当日累计撤单量占比过高,某账户一日累计申报卖出近1.6万笔,金额超过15亿元,申报后的撤单率高达99.18%。二是涉嫌日内短线操纵行为,影响量及价格,诱导投资者买卖,以趁机高价卖出或低价。救市不易,巩固更艰。经历了前期的股市流动性坍塌,当前正值修复期。不仅是“市场估值的修复”,更是“的修复”。在此期间,监管部门重点监控各类扰乱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尤其是对于利用普通投资者所不掌握的程序化交易来影响市场价格、干扰其他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重点布防。限制交易账户撤单率高至99.18%日前,沪深两市交易所对其中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34个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记者获悉,本次被上交所限制交易的账户,其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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