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员离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是否要纳入缴纳党费范畴

年宁波市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费补缴及用途
年宁波市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费补缴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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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管党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具体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省直管党费支出建议,承办省直管党费审核、报批、审批,做好党费统计、检查监督等,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要求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员交纳党费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要做好相关明细记录,做到往来账目清晰可查。党员交纳党费后,要认真填写《党员党费证》,党小组或党支部要在《党员党费证》上及时予以确认;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后,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出具收据。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费留存比例及上缴。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按所辖全体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45%上缴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上缴的党费,原则上每季度汇缴一次,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足额汇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要上报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同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并附银行收据复印件,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不能留存党费。省直各部门单位直属单位党委党费留存比例,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老干部党支部按有关规定留成的党费,由其上一级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管理。
  第八条 党费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九条 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如需使用省直管党费,须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通过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使用省直管党费。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省直管党费的申请后,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事由是否充分合理、预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依法合规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使用省直管党费建议。
  第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每年将按有关规定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编辑:沈建波
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2016-12][2016-11][2016-11][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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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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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比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主要是指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包括: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3.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4.社会保险类补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5.伤残人员抚恤金。
★不列入企业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包括:
1.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2.社会保险类补贴;3.住房补贴;4.加班补贴;5.误餐补贴;6.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 1.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2.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3.伤残人员抚恤金。
(三)党员党费交纳的其他要求
1.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交纳的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上报,最后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四)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 记录要清楚:《党支部缴纳党费登记表》应按季度登记,每季度缴纳时,应写清缴纳时间和党员数,并注明每名党员的月工资收入和应缴纳数额。
2. 票据要规范:党委应根据有关要求,使用统一的《党费收款收据》,应写明缴纳的月份、款项,经手人栏应按谁经手谁签名原则填写姓名全称,缴款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要在正确位置盖上党委印章。
3. 上缴要及时:根据有关要求,各镇、部门每半年上缴一次党费,县直部门上缴至县直机关工委,乡镇党委上缴至县委组织部,上缴的数额应与收取的数额相同,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4. 收支要公示:各党委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党费上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5. 发放党费证:党支部要为党员发放党费证,做到一员一册, 在收取党费时,要在党费证上规范填写,特别是收取人必须逐月签名或盖章。
6. 管理有专人: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建立党费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制度。
(五)党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1.党费使用的总体原则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主要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 党费管理
(1)党支部不留存党费;
(2)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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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支部:
党章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基本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任务要求,学校党委决定恢复执行〔2008〕3号文件有关党费收缴的标准,现对学校党员党费收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 在编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同城补贴、地方补贴、工资津贴之和减去各种保险、税费之差为基数,工资中交通补贴、租金补贴、临时性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雇员制、聘用制党员党费计算基数: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即工资总额减去各种保险、税费之差为基数,临时性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休党员计算基数为:离休费总额减去交通补贴、租金补贴、护理费、税费之差为基数。退休党员计算基数为:退休费总额减去交通补贴、租金补贴、税费之差为基数。
1.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参照以下比例: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含)以下的按0.5%,元(含)的按1%,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2.离退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参照以下比例:党费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2元。
4.为了便于党费收缴,采取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1.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季度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半年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党费收缴应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各党支部要将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党费收缴工作。
4.党费收缴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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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2.中央组织部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帐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中组发[2008]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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