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交2017-2018年度金鼎奖的合医,2018年8月单位帮交社保,合医合社保存在交叉,算不算套骗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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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由于辞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造成了社保缴费中断,网友李先生留言咨询:社保一年没交怎么办?在此,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社保一年没交相关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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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补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即:您如果断缴费,以前的缴费年限,我们将为您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断缴费,缴费年限将中断,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连续计算。要从重新缴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同时从未按时缴费当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及时进行补缴后,可以连续计算,补缴期间发生住院费用不予支持。但可划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9%补缴的)。
您若须补缴,按政策是以今年的基数标准补缴以前中断月份的社保和费用。为了您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请您不要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
当然了,各地的政策规定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工作一年后才不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单位自行规定入职一年后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是违法的。
职工可先向单位提出: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给予补缴。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那么,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下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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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北京地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比例、金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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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社保应该不算应届毕业生,该职位不要求应届生,和有基层工作经验怎样填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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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社保就不在是应届生的身份了;2、选择符合现在工作身份的类型,例如国企或者三资企业、私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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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以下银行信息港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贵阳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向媒体通报,根据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37元)、月平均工资(4553.08元),调整2016年度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城镇职工最低以1821.23元(2015年为1616.23元)为缴费基数,最高以13659.25元(2015年为12121.75元)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821.2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659.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以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6年1月-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于2016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起执行。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642.47元)至300%(13659.25元)进行保底、封顶。
社保五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5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纳缴费基数的28%以上(包含养老保险19%、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根据参保单位的经营范围和风险等,分为8个档次,0.4%至3%),参保者本人仅缴纳10.5%(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以最低缴费基数1821.23元为例,每月职工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三种险累计为10.5%,大约为191元钱。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1月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821.2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3659.25元(其中分11档次,任选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起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553.08元。35岁以下人员月缴费额为145.80元/月为(2015年为137.38元/月),35岁以上人员月缴费额为200.34元/月(2015年为177.79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于日前,可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存入2016年1月&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6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7月20日,贵阳银行将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6年1月&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7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一次性扣缴。未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变更缴费基数,原缴费基数低于1821.23元的按1821.23元进行保底;原缴费基数高于13659.25元的按13659.25元进行封顶;原缴费基数在1821.23元至13659.25元之间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重算工作于2016年9月起分批开展,待遇差额部分从待遇开始享受时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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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宣布下个月开始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北京市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昨日,北京社保中心发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通知指出,2015年北京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较2014提高了 623元,平均工资提高,意味着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涨。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将从7月份开始执行,北京市职工的到手工资要变少了。
北京市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4 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6463元,2015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上涨了623元。社保缴费基数是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挂钩的,依照2015年的平均工资,那么社保缴费的上限=258元,下限为51元。这也就是北京今年社保缴费的上下限。
当然,如果你的工资21258元和4251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缴费了。
为什么缴费基数上涨我们的工资反而少了
2016年7月份前,北京市职工社保缴费的基数是参照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工资性月平均收入计算的。假设这段时间社保基数是8000元。2016年7月开始就要参照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月平均收入,这个时间段涨薪到9000元。
根据北京市社保缴费比例算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到手工资的确少了:
个人需要缴纳的五险一金总共为:.2%+2%+12%)+3=1779元
个人需要缴纳的个税为:(-5=389.2元
个人拿到手的工资为-389.2=7831.8元
个人需要缴纳的五险一金总共为:.2%+2%+12%)+3=2001元
个人需要缴纳的个税为:(-5=344.9元
个人拿到手的工资为-344.9=7654.1元
7月份到手的工资减少了4.1=177.7元
一不小心就少了将近200。
其实不只是北京,大部分城市的工资都是一年年在涨的,这也意味着社保缴费基数也是在上升的。以上海为例,2015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近日公布,为年均71269元,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比上年增长8.9%。这也意味着职工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拿到手的工资要变少。
而且从下个月开始,上海市公积金的缴费也要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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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将本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供大家阅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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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乡村小规模学校是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办学条件达到所在省份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三是农村学校布局既要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四是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县域教育资源,有序加强城镇学校建设,积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在此基础上,要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五是布局规划中涉及到小规模学校撤并的,要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从严掌握。六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合理确定两类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条件标准和开展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及文体活动所必需的场地与设施条件。力争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本省份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七是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将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重要条件。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并优先满足小规模学校需要,保障乡村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八是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两类学校适当倾斜,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认真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助标准,并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九是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十是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十一是要充分利用卫星、光纤、移动互联网等,加快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十二是完善城乡学校支教制度,大力消除城乡教师交流轮岗障碍,统筹调剂县域内城乡学校编制,推进城镇学校教师定期轮流到乡村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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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天减至8.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上述目标。二是实施流程再造,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三是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提升便利化水平。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四是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五是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六是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一是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二是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三是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
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一是大力教育引导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头脑,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二是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坚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注重从精神状态、作风状况考察政治素质,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公平公正对待干部,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大胆使用。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三是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改进年度考核,推进平时考核,构建完整的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体系。体现差异化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各区域、各战线、各层级干部的积极性。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干部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四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五是着力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专业思维和专业素养,涵养干部担当作为的底气和勇气。加强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培训,促使广大干部全面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注重培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管一行像一行。突出精准化和实效性,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帮助干部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经验盲区,全面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让干部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六是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干部。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围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干部释疑解惑、加油鼓劲。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七是凝聚形成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各级党组织要深刻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切实增强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让广大干部聪明才智充分涌流,让各类人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形成锐意改革、攻坚克难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科学统筹,制定和执行政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引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注重保护干部声誉,维护干部队伍形象。大力宣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干部见贤思齐、奋发有为,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壮丽篇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
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一是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在梳理公布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积极推行“网上办”,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80%以上审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能办。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补填网上流程。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一次办结;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实行马上响应、联合办理和限时办结。以省为单位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具体形式可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18年10月底前实现全覆盖。二是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聚焦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民生事务等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三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四是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五是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打破信息孤岛,统一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六是创新便民利企审批服务方式。七是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八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一是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二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注重效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压实责任、减轻负担的原则。三是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四是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五是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六是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印发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
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
答: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2.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提出,银行应当积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在业务风险可控基础上,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3.问:如何降低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
答: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在起草配套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多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关键监管指标的测算,确保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在《通知》和有关配套制度中,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4.问: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管理?
答:为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规定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5.问: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怎样计量和管理?
答: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是,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中,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的10倍,对于符合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高至15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6.问: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二是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另外,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7.问:银担合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为规范银担合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银担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是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四是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研究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文件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都做出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地方探索基础上,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意见》,确定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就是坚持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对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和总结;坚持“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既运用“互联网+”优化现有医疗服务,又丰富服务供给;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融合创新、规范发展。
《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也划出了监管和安全底线。政策出台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需求。
同时,“互联网+医疗健康”也是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也迫切需要部门和地方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发现解决新问题,引导各方有序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实施,及时跟踪总结地方做法并加强指导,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研究制定《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研究制定《意见》,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意见》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便民惠民,以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托互联网等技术优势,提高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可及性。二是坚持包容审慎、安全有序,营造包容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竞争、开放共享的局面。创新监管方式,切实防范风险。三是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从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推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等七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涵盖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诸多方面。
二是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从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五方面,提出了有关具体举措。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对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和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意见》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加快推广应用,为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加以规范引导。这次《意见》的出台,主要是着眼于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对社会比较关注、各方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作了回应,提出了有关具体的创新举措:
一方面,为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各类参与主体创新发展活力,文件鲜明提出了一些鼓励性政策措施。比如,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方面,将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医疗联合体内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支付等支撑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改革,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在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鼓励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在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在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方面,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在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方面,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方面,明确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另外,鼓励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因地制宜,积极发展。
另一方面,出于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些规范性监管措施。比如,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方面,要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
总之,就是通过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意见》,既鼓励创新又包容审慎,积极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的深度融合发展。
五、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这一新兴业态,应如何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监管新事物,要有新方式。“互联网+医疗健康”不少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与以往监管实体医院不太一样。在这方面,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既加大油门又备好刹车,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方式,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防范可能的风险。
一是明确行为边界。将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各负其责。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主体还是实体医疗机构本身。在监管方面,原则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特别强调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互联网+健康医疗”有一个特点,就是网上全程留痕。一方面,我们将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需要及时将数据向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行传输和备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端口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动态监管。另一方面,我们会推进互联网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做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管、可控,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六、《意见》的出台,能让“互联网+医疗健康”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健康红利?
《意见》通过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和支撑体系,更加精准对接和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可以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地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健康红利,在看病就医时更省心、省时、省力、省钱。
一是“智慧”化解“看病烦”与“就医繁”。借助于移动互联网等“互联网+”应用,医院通过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的时间空间,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以挂号难为例,很多医院不仅开发了自己的手机APP,还加入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搭建的预约挂号平台,把医院号源放在一个号池里,患者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话都可以进行挂号。另外,患者可以在线完成包括候诊、缴费、报告查阅等多个环节,不用多跑路,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针对老百姓实际需求,为患者提供在线常见病、慢性病处方,逐步实现患者在家复诊,使居民慢性病、老年性疾病可以在家护理、在家康复,极大提升了老百姓的医疗服务获得感。
二是跨时空均衡配置医疗资源,将优质医疗资源和优秀医生智力资源送到老百姓家门口。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使资源更加合理配置,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医疗资源和医生智力资源配置到一些匮乏的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改变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例如,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把大医院与基层医院、专科医院与全科医生连接起来,帮助老百姓在家门口及时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针对基层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大幅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鼓励医疗联合体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面向基层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帮助缓解老百姓看病难问题。
三是重塑大健康管理模式,实现“我的健康我能管”。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健康管理正逐步迈向个性化、精确化。通过建立物联网数据采集平台,居民可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腕表等移动设备或相关应用,全面记录个人运动、生理数据。通过建立健康管理平台,依托网站、手机客户端等载体,家庭医生可随时与签约患者进行交流,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等服务,真正发挥家庭医生的健康“守门人”作用。借助云大物移等先进技术,居民在家中就可通过网络完成健康咨询、寻找合适的医生,并在医生的辅助下更好地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和康复。
让小微企业轻装前行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多,在吸纳就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但也有“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劣势。同时,小微企业也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需要政府在税收、信贷等政策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为此,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宣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小微企业再获政策红包,轻装前行。
新推七项减税举措:今年减负600亿元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催生了大量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高了新创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新登记企业达到132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47万户。
为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七项减税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六是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指出,与以往相比,此次减税导向更加明确,一方面通过直接降低小微企业成本,鼓励创业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鼓励企业更新设备、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创新潜力。此外,政策更具稳定性和连续性。比如,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政策,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积累成熟经验,具备推广到全国实施的条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以上减税措施到位后,我们测算全年减负600多亿元。此外,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深化增值税改革、进一步降费的政策措施,也将惠及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程丽华指出。
虽然这次推出的一系列减税措施内容多、优惠足,但小微企业更关心的是,措施如何落地。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指出,税务部门正全力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减税政策落地见效。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确保打通减税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将减税“大礼包”及时足额、实实在在送到每一名纳税人手中。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融资难“解渴”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的难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并要求下大力气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经过几年的努力,这项已经取得了初步和阶段性的成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说,目前各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率先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都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除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以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此外,还有1600多家村镇银行和17家民营银行也相继获准设立,主要为“三农”、小微企业服务,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22.86万个,网点的乡镇覆盖率和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覆盖率都超过了90%。“普惠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覆盖面在不断地提升。”王兆星说,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31.76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新增了0.96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已经达到1545万户,涉农贷款余额也接近32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1万亿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透露,下一步,要实行“两增两控”的考核,要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同比增速,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客户数要不低于去年同期;同时,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进行专门的考核,以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关考核评价办法正在积极研究细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3.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督查激励含金量更高了
11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对2017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有关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陈因和财政部预算司司长李敬辉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督查激励向基层倾斜,市县基层占比近90%
“2017年,有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被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袭艳春介绍,这是自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初步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以来,第二次组织开展督查激励工作,释放了奖惩分明、奖勤罚懒的强烈信号。
袭艳春介绍,本次督查激励呈现4方面特点:一是体现鼓励真抓实干的鲜明导向,此次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共24组,有38个地方受到两项以上督查激励,有35个地方连续第二年获得督查激励。二是坚持继续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受督查激励的223个地方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县基层地区占比接近90%。三是保持激励措施的“高含金量”,此次激励在原有资金、项目、土地、改革先行先试等多项激励政策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激励措施的含金量。四是贯穿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兼顾了东中西的平衡。
其中,财政部牵头对财政管理工作表现突出地方给予资金奖励,相比去年,每个市县奖励标准提高了500万元,即东部地区每个市奖励3000万元、每个县奖励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每个市奖励3500万元、每个县奖励2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激励措施,有38个地方成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优秀代表。
投资稳增长做得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奖励
“经梳理,国家发改委共对21个省(区、市)、35个市(市辖区),累计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约107亿元,通过奖励资金、提高补助额度、提供融资支持、减少审批环节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地方的支持力度。”李朴民说,激励措施营造了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氛围。例如,连续两年都有地市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受到激励的安徽省,2017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21.4%,比该省全部工业高5.3个百分点,对全省工业产值增长贡献率达到31.4%。在发行企业债券领域受到激励的浙江省舟山市,2017年核准企业债券规模41.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和民间投资增速分别达15%和23%。
而在发改委主导的督查激励中,投资稳增长是重要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陕西省成为奖励省份。在具体实践中,广西明确了60项涉及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重点任务,把责任明确到具体的部门,通过建立投资进度“红黑榜”,按月进行通报督办。贵州省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贵州省“项目云”,对全省的投资项目从谋划生成、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实现大数据信息化管理。“目前,奖励资金正在统筹安排,有的资金已正式下达,有的正在履行下达程序。”李朴民说。
工业转型升级做得好,评审中可加分
工信部的督查激励体现为加分形式。陈因介绍,工信部主要从“中国制造2025”、工业稳增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等4方面进行评比,今年确定了成都、大连、无锡等14个市(直辖市辖区)入选名单。去年1—12月份,大连、合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了11.2%和9.4%,长春、湖州、成都、贵阳等地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超过了8%,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6%的指标。
对入选市(州),主要采取4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在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二是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评选打分中加1分(百分制);三是在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是在申报专项资金评选打分中加3分(百分制)。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启动了今年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作。日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通知》的有关内容回答记者的提问。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国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7年12月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年3月26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人社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印发了《通知》,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工作。
养老金怎么调?资金从哪儿来?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人社部会同财政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统筹考虑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并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调整标准和时间。
而在资金来源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明确,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中央和地方财政将继续增加支出,提高城乡老年居民待遇水平。
如何做好相关工作?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解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韩正副总理多次听取汇报,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认真梳理审批流程和环节,根据初步调查摸底,由于多年来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定交叉重叠等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工程在审批事项、耗时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对审批事项、流程、时间、依据等底数尚不清楚。二是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深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交叉重复、方式不当、分散管理等“堵点”和“痛点”,查找审批时效低下的症结。三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有关地方推进“多规合一”、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做法,优化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四是坚持重点地区先行,指导督促北京、上海(两城市为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的样本城市)出台优化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专项行动方案。五是推动改革试点,协商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并研究提出了改革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2019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有哪些
《通知》主要明确了三方面改革任务和措施:
(一)统一审批流程。一是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相关审批事项归入相应阶段。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三是推行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二)精简审批环节。采取“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一是“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比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二是“放”,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扩大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范围,并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并”,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如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四是“转”,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解决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由政府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监督申请人切实履行承诺。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如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等。
(三)完善审批体系。完善审批体系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主要包括“五个一”,即“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二是“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所有审批都在一个系统上实施。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管理。四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每一个审批阶段用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协调督查机制等,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四、改革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公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如何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大问题,明晰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地区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强专题培训,通过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指导试点地区开展改革工作。加强与试点地区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试点地区改革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我国奶业将全面发力迈向高质量
5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加快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吹风会,并就当前我国奶业发展现状、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话题答记者问。
乳品质量安全处于最好时期
于康震介绍,当前,我国奶业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组织化水平大幅提升,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品牌建设持续推进,质量监管不断加强,产业素质日益提高。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奶类和乳制品产量分别达到3655万吨和2935万吨,总体规模仅次于印度和美国,居世界第三位。奶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和食品工业中最具活力、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
“可以说,当前是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最好的时期。”于康震介绍,一方面,奶业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奶业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生鲜乳监测计划全面实施,生鲜乳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2017年,生鲜乳抽检合格率达到99.8%,乳制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2%,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合格率达到99.5%,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已经连续9年保持在百分之百。
另一方面,产业素质显著提升。2017年全国奶牛规模养殖比重达到56%,比2008年提高了36.5个百分点,规模养殖成为生鲜乳供应主力军;奶牛年均单产已经达到了7吨,比2008年增加了2.2吨。行业联合也进一步加强,全国奶农专业合作社达1.6万个,乳品企业自建和参股的奶源基地比重已经超过了30%,奶业企业前20强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55%,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国际竞争力仍有待提高
我国奶业仍然面临着产品供需结构不平衡、产业竞争力不强、消费培育不足等突出问题。于康震介绍,2017年,我国人均奶类消费量达36.9公斤,平均到每天是100克,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远未达到《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的每天300克的标准。此外,国外主要以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消费为主,而我国这方面消费才刚刚起步。
在我国奶业发展过程中,进口乳制品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乳制品关税低,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这使得进口乳制品完税后的价格大幅低于国内的生产成本,导致进口大包粉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乳制品进口量激增。海关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乳制品进口量从2008年的38.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247.1万吨,相当于1485万吨的生鲜乳,占国内生鲜乳产量的40.6%。
“导致进口影响加剧的原因,除了我国乳制品关税低,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国生产成本偏高,竞争力还不强。”于康震分析,目前,我国奶牛养殖以舍饲为主,基础设施、饲料等物化投入和人工成本高,比新西兰、澳大利亚的放牧式生产高80%左右,比欧美的半舍饲式生产高40%左右,玉米饲料价格高出国际水平60%至80%。同时,与奶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奶牛单产水平、资源利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仍有一定差距。
此外,在养殖加工环节,乳业利益联结机制仍不完善。国外大都是在奶牛养殖的基础上办乳品加工厂,养、收、加、销一体化,奶农既是牛场主又是加工企业的股东。而在我国,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分割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数量不多,乳品企业原料奶主要从广大奶农手中收购,时常出现奶少时抢奶、奶多时限收拒收的现象,奶农权益保障力度不足,造成生产波动。
新一批30项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
5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及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有关负责人就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介绍有关情况。
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说,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运行以来,在多个领域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按照中央部署,商务部、3省市人民政府在深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近日,深化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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