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4号退休,19号停产,8.1号辽宁舰娘家宣布破产产,我这样的情况赶上了为什么没有补偿金

如何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百度知道
如何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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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如下内容:  1. 企业无违规情况,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也只 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二)分析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的规定,员工提出要按照他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则你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应把握两点: 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其实际工龄已有17年零半个月,如果这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个月, 二是因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便是按该员工所说,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但这名员工在公司只工作了6年零半个月,对这项规定,合计17年零半月, ,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应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的,且本人的 实际工龄没有可以合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而不是根据其实际工龄来计算,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因此。
最多不超过12个月,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 一名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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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扩展资料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以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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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也应该在破产中优先予以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你好,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破产债权,应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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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除了获得经济补偿外,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都能得到,并且是优先受偿!
最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是依据的是实际工作年份来补偿,不是合同签订的年份!
以上解答,希望你能够满意!
我是二零一六三月四号进这个厂上班,到二零一八年七月一号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公司对我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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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是不用补偿用人单位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合法 这个可以直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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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法定年龄,合同自动失效,公司做法合法
我知道合同自动失效,那会不会得到补偿金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合同终止。如果没有社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1,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是合同终止,你可以开始享受退休工资待遇。
我为公司付出11年有多,社保又没供够15年,又转不回河南省,哪来的退休金,现在什么都没有,合法吗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合同自然终止,然后你享受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七条等略,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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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481号文件废止】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了?【481号文件废止】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了?同道摩金百家号鼎鼎大名的481号文件终于被废止了!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481号文件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这个运用率和知名度非常高的规定,较长一段时间以来,HR、律师、仲裁员、法官在实践中都较为困扰!这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481号文件的废止,结束了近十年的几大标准不一致问题。不过,废止后仍会留下两大问题值得探讨:一解决了6个标准不一致问题1.解决了25%与50%-100%的赔偿金标准问题48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发相当于(所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未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是在未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三种情形下,加付赔偿金的25%和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争论!▼2.解决了50%与50-100%的赔偿金标准问题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未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是50%和50%-100%的标准差异,而且还有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和逾期支付的前提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论!▼3.解决了经济补偿的12年上限标准问题481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最多支付12个月。这就解决了12个月上限限制标准不一致的问题。4.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为企业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48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经济补偿的下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就解决了经济补偿下限到底是企业月平均工资还是最低工资标准问题。▼5.解决了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不一致问题48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需要分段计算时,就存在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481号文件可计算为一年,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则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解决了计算标准不一的问题。▼6.解决了裁员对规模要求不一致的问题48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即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这就存在裁员的规模要求,481号文件没有规模要求,《劳动合同法》则有20人或者10%的规模要求。二留下来的问题1.经济补偿是否为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481号文件明确,经济补偿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排除了非正常情况下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避免用人单位的一些恶意规避行为。但《劳动合同法》并无此规定,如何执行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以及影响到对用人单位管理的导向。▼2.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此规定,多数地方对于200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481号文件计算。随着481号文件的废止,“当时有关规定”也不复存在,这条的作用是不是宣告终结了?目前尚存争议。三废止了一项待遇,即废止了医疗补助费的规定481号文件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薪字〔1990〕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人专发〔1991〕6号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3劳薪字〔1991〕19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4劳力字〔1992〕7号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5劳薪字〔1992〕8号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6劳薪字〔1992〕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7劳薪字〔1992〕30号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8劳部发〔1993〕41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9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0劳政字〔1993〕3号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1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2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3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4劳办发〔1997〕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5劳社厅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6劳社厅函〔2005〕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7劳社厅函〔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8劳社厅函〔号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19劳社厅函〔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0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1劳社厅函〔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2劳社厅函〔号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3劳社部发〔2007〕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4劳社厅函〔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5人社部发〔2010〕39号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6人社厅发〔2010〕99号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 件 名 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人劳〔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劳办力字〔1989〕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劳办力字〔198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劳力字〔1990〕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劳力字〔1990〕56号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劳力字〔1991〕7号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8劳力字〔1991〕3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9劳力字〔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0劳办力字〔1991〕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1劳力字〔1991〕50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2劳办力字〔1991〕5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3劳办力字〔1991〕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4劳办计字〔1991〕2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5劳办薪字〔199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6劳部发〔1992〕3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7劳办力字〔1992〕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8劳办力字〔199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劳办力字〔1992〕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0劳办力字〔1992〕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1劳办力字〔1992〕2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2劳办力字〔199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3劳办力字〔1992〕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4劳办力字〔1992〕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5劳办力字〔1992〕5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6劳办力字〔1992〕5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7劳办力发〔1992〕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8劳办发〔1993〕6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9劳办发〔1993〕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0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1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2劳部发〔1994〕65 号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3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4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5劳部发〔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上位法已修改36劳部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7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8劳办发〔1994〕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9劳办发〔1994〕7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0劳办发〔1994〕8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1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2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3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4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5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6劳部发〔号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7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8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9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0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1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2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3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4劳部发〔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5劳部发〔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6劳办发〔1996〕3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7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8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9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0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1劳办发〔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2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3劳办发〔1997〕4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4劳办发〔1997〕4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5劳办发〔1997〕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6劳社厅函〔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67劳社部发〔2003〕2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8劳社部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9劳社厅函〔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0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1劳社厅函〔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2国人部发〔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3劳社厅函〔号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4国人部发〔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5劳社部发〔2007〕37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6人社厅函〔号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源自劳动法讲习所,原标题《【481号文件废止】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了?》)除此之外,企业还有其他用工管理问题,下面的文章或许能给你法律智慧:急!企业员工手册怎样制定才有效?三个步骤四个实操建议告诉你!(HR必看)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解雇旷工员工!企业HR,您有一份离职协议的10大关键提示,请注意查收~HR必须注意!“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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