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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有哪些?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唐逸如
优质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正变得越来越频繁。
随着监管的不断趋严,曾经红火一时的网贷行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洗牌”、“大浪淘沙”的时期,一些优质平台脱颖而出,银行与优质平台的互动也越来越多。优质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正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是因为传统金融机构资产配置压力很大;另一方面,网贷平台也在逐步尝试优质资产。”网贷行业交流社区创始人陈雄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随着网贷平台资质越来越优秀,今年以来,双方合作逐渐增多。”那么,问题来了:目前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模式有哪些?市场上哪些资产受两者追捧?而随着预期收益率的下降,网贷平台又是否会失去自身优势?三种合作形式在国外,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屡见不鲜。比如,Lending Club在爆发丑闻事件之前,高盛集团和杰富瑞集团一直购买其贷款。在陷入危机之后,Lending Club与西方资产管理公司洽谈,设立合作基金,金额高达15亿美元。另一家行业领军借贷平台Prosper的贷款购买交易高达50亿美元,买家包括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堡垒投资集团等知名机构。此外,Prosper已开始向西班牙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出售贷款。不过,在国内,这一合作自去年才开始出现。截至目前,网贷平台和金融机构的资产重合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金融机构购买平台上同类的资产。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的资管部门都有与一些平台的资产方洽谈资产购买合作,少部分已经达成合作。比如,开鑫贷的保单质押贷款一直是其优势业务。二是资产证券化。包括蚂蚁金服、京东在内的集团将同类资产打包,在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去年10月,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正式挂牌,这也是首次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资产证券化。三是平台资产方与银行合作推出助贷业务。平台的资产方将借款用户推荐给银行,由银行放款给借款人。今年5月,友金所宣布和北京银行,双方联合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员工提供金融服务,首期授信规模5亿元。对于这一现象,陈雄认为是金融机构和网贷平台“合力”的作用。“对于平台来说,自从去年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后,打消了监管方面的风险,一些有实力的平台进入市场,他们比较倾向于优质资产。”陈雄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两种资产受青睐网贷行业进入洗牌期,也有助于越来越多的优质资产浮出水面。那么,什么样的资产能同时被金融机构和网贷平台看上呢?陈雄认为,这些资产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深耕某一业务领域,形成了相对比较有效的风控体系,比如有实力的小贷公司资产;其二是依托股东资源获取的资产,典型的包括供应链金融。事实上,金融机构对这两块业务并不陌生。比如,银行曾开展过供应链金融服务,不过,通常需要依靠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进行风控。如今,包括海尔在内的集团都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并搭建自己的平台,这些平台上的资产自然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青睐。资产重合之忧一个经常容易被投资人忽视的问题是,优质资产通常收益率较低。但是,网贷行业发展之初,正是凭借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较高的资金成本也使得平台在争夺相对稳健的资产时缺乏竞争力。不过,随着行业趋冷,网贷行业收益率也持续走低,为平台选择优质资产创造了市场环境。网贷之家数据显示,7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已下降至10.25%。今年前6个月,综合收益率分别为12.18%、11.86%、11.63%、11.24%、10.96%与10.38%。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低息平台占比持续上升。《2016中国财会人员理财与网贷投资报告》调查显示,在安全前提下,43.43%的受访者可以接受不高于6%的收益率;81.04%的受访者接受不高于8%的收益率。上述报告认为,大量财会人员可以接受6%的预期收益率,大大低于目前行业的平均水平,说明大部分人是比较理性的。随着理性投资人加快进入网贷行业,且持续加大对网贷的投资金额,网贷行业有望以更加合理的资金成本获取优质资产。但问题又来了,互联网金融诞生之初就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如果网贷平台的资产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那么还能发挥其应用的意义吗?陈雄认为,网贷行业最大优势是市场化。虽然现在部分资产出现了重合的趋势,但还会不断涌现新的资产,互联网金融始终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另一方面,网贷行业中原有的高风险产品依然会存在,投资人根据风险偏好选择产品,平台也会根据产品收益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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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件事网贷平台绝不能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肖飒
  监管层看到了某些平台的混合产品,其中坏账和优质债权捆绑混搭,推崇“傻瓜理财”,但不能把出借人真当傻瓜。
这12件事网贷平台绝不能做
  2015年 12月28日下午,正当飒姐终于抢到一张票认真看《老炮》的时候,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炮声传来了。《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网贷行业老兵,我们更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边界在哪?也就是说,哪些事情绝对不能做?
  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列出11项禁止事项,通读全文,我们发现还有2项禁止事项,现与大家一一分享:
  1. 禁止自融。网贷暂行办法终于给“自融”下了法律定义,即: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把自融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也就是说除了平台自身不得为自己所属公司融资外,还不能给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融资。这里的关联关系可以是股权上有牵连也可以是利益上有输送。但至于股权关系远到什么程度才不构成关联,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判例等作更细的解释。
  2. 不得有资金池。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实质上就是指存在:明资金池或暗资金池。这就使得一些平台的活期产品受到挑战,明明白白的资金池没有,另外设置SPV公司或采取变通手段也可能被归入不合规范畴。
  3. 不得承诺保本保息或“自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曾经提到如果平台在广告等位置承诺保本保息,就必须兑现承诺。网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实际上就是杜绝P2P网络借贷平台向金融消费者作出难以实现的承诺,从根本上斩断金融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让大家接受风险自担的金融消费理念。
  4. 必须实名注册。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实质上有洗钱和防止上游犯罪的意图。飒姐2014年曾经遇到一个案子,某平台爆雷,投资人维权时发现某些投资人投资金额明显与其收入不符,特别是有些公务人员,巨额资金来源难以核实。非实名注册将导致有些资金难以进入国家监管视线,容易增加腐败等风险。
  5. 不得放贷。《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前段时间也在征求意见,国家并非不放开这一领域。只是不能监管套利,如果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放贷;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牌照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对于此项规定,征求意见稿留有余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给互金平台一个机会,要么拿牌照,要么盯住放贷人资格,总之,必须有资质否则不得进行金融业务。
  6. 不得期限错配。现实中,借款企业的需求是长期借贷;而金融消费者的供给是:短期出借。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P2P平台扮演了“乱点鸳鸯谱”的角色,拆东家的墙,这边挪几块砖,那边挪几块砖,一旦资金链紧张就容易出现流动性问题,继而网贷平台被各方力量裹挟“车裂而死”。
  7. 不得卖理财。拥有牌照的传统金融机构,也在互联网化。此举给传统金融机构留有发展空间,也安抚他们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怨气”。P2P不能来抢生意了,但可以合作一起做生意。网贷平台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协助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做导流工作,大家一起搂钱更安全。
  8. 不得捆绑搭售。本项规定会影响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创新,的胃口是喜爱新奇的,在固定收益基础上,金融消费者在寻求新的刺激点,这时候有些平台适时推出了浮动收益的各种新玩儿法,如果本条款通过,势必影响P2P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建议监管机构慎重考虑。
  9. 不得虚构、夸大;不得不正当竞争。本项规定的主旨是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宣传和销售行为。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后半句实质上与我国《反不正当法》的相应条文表述近似,防止网贷平台和相关机构在宣传、销售时损害同业声誉,误导金融消费者。
  10. P2P股票配资被彻底叫停。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规定彻底把股票配资这种业务模式从P2P网贷商业模式中抹去了。自恶意做空影响中国股市大局后,股票配资一直广为诟病。去年热闹的配资场面依然不复存在,此举强调了不得为股票配资输血,也是意料之中。
  11. 不得股权、实物众筹。这与“分业监管”的思路一脉相承,网贷平台从事民间借贷的撮合工作归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网贷处监管,而股权众筹归证监会,实物众筹要看是哪种实物归口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等其他部门监管。
  12. 不得违法。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十条第十二款属于“兜底条款”,是立法技术。防止经济市场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无法被涵盖,所以,设计此条款属于杀手锏。
  除此之外,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线下业务]明确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物理网点开展业务,我们观察这是监管层在拥有大量数据和看过大量P2P跑路案例后做出的慎重抉择,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设有物理网贷发售其产品或开展宣传容易将“不适格的消费者”吸引到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来。一些平台的倒掉、跑路,多与盲目扩张有关,尤其是线下销售团队的扩张,容易引起因销售业绩诱发的恶性事件。但是,法律并非无情,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可以豁免。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借贷决策]网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就影响了目前网络借贷平台中常见的“自动投标”、“选标”、“资产包”、“XX计划”,也就是说监管层看到了某些平台的混合产品,其中坏账和优质债权捆绑混搭,推崇“傻瓜理财”,但不能把出借人真当傻瓜。每一个出借决策都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这也是警告某些平台,不要搞所谓的“黑箱子”,让出借人明明白白看清楚。当然这也为做P2P网贷二级市场的公司带来难题,每采购一份网贷资产就要披露到底,这将严重影响效率,从而影响其商业模式。
  综上,“知其然,要知其所以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监管机关尊重从业者的表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员工应当认真研究,结合实际经验,反馈真实意见给监管机关。无论如何,法规来了,真正的春天快来了。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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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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