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项目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怎样区分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涉及到酒店或者民宿项目是否难以通过众筹模式?

外资高端酒店大额众筹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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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项目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怎样区分非法集资? 涉及资产的房地产项目似乎难以采用众筹模式?
1.参考“Kickstarter 算是非法集资么?”这一问题,即使在美国,众筹的报酬是否也只能是商品和服务,不能是资产或股权?2.大家出资开一个什么吧、什么馆、什么店之类的。比如 很多人的咖啡馆小组 ,个人看已经构成非法发行证券,违反了相关证券法律。
如果不承诺给与股权和固定金钱收益 ,似乎又违背了众筹这一模式的初衷。3....
1.参考“Kickstarter 算是非法集资么?”这一问题,即使在美国,众筹的报酬是否也只能是商品和服务,不能是资产或股权?2.大家出资开一个什么吧、什么馆、什么店之类的。比如 很多人的咖啡馆小组 ,个人看已经构成非法发行证券,违反了相关证券法律。
如果不承诺给与股权和固定金钱收益 ,似乎又违背了众筹这一模式的初衷。3.照此来说,电影、宋冬野演唱会、知乎第一本书籍当然方便众筹,美国正火的房地产项目似乎难以采用此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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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人和相关部门证明,在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后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一般,没有实质商品交易,而对公众承诺到期本息的都是非法集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非法集资是没有边界的 基本能捞到多少就是多少众筹是规定了参与资金上限 也不会太多房地产动辄几十个亿,几乎已经算没上限了,因为实际运作中想搞到这么多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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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外资高端酒店大额众筹存风险
  继民宿之后,“求钱”若渴的酒店企业开始涌入众筹行列,其中,也出现了外资酒店品牌。3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在多彩投新型空间众筹平台(以下简称“多彩投”)上发现,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也成为众筹项目,项目发起人为贵州汉唐佳华酒店集团(以下简称“汉唐佳华”),筹资规模达千万级。事实上,卢旺达喜来登酒店、大连开发区智选假日酒店、青城山六善酒店等外资品牌的业主方都已加入众筹。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众筹可以促进酒店等经营性项目快速扩张,但通常参与众筹的项目规模较小,风险可控。如果筹资金额过大,不仅众筹会有难度,而且回报周期较长。此外,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众筹监管制度,因此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甚至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外资酒店业主方众筹
不久前薛蛮子众筹建民宿一事,把多彩投众筹平台推到了聚光灯下。北京商报记者在该平台上浏览众筹项目时发现,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也列入其中,而此次的发起人为汉唐佳华。项目资料显示,汉唐佳华是贵州最大的酒店集团之一,拥有超过20家各类酒店。而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是汉唐佳华投资兴建、希尔顿管理经营,是贵阳第一家希尔顿花园酒店,也是中国第十家希尔顿花园酒店。
项目介绍显示,酒店项目估值为8000万元,筹集规模为1000万元(可超募至1765万元),起投金额分别为4万元、15万元、50万元不等。投资人每满3个月进行一次分红,投资4万元的年回报率在11%-12%,且每年可获得2张房券;投资15万元的年回报率为12%-13%,且每年可获得8张房券;投资50万元则预测最高可获得每年14%的回报,且每年可获得27张房券,投资期限为五年。
此外,投资人投资金额在15万元(含)到50万元(不含)区间的,以及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也会按不同投资金额进行分红。对于分红达不到预期效果时,项目公司将在分配收益日进行补足。
据了解,多彩投的众筹分为股权、消费和收益权三种众筹类型,不同的众筹方式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回报,而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则是通过收益权众筹的,也就是所谓的“债券类众筹”。多彩投方面表示,项目发起人出让一定比例股份的未来收益权,但不实际转让股份。且在约定回购时间时,项目发起人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权益。项目显示,酒店的提前回购窗口期为投资期限届满三年、四年之日前的30天。也就是说,在回购期时,发起项目企业将本金返还给投资人。
业内普遍认为,在酒店众筹刚刚起步的时候,大多都是民宿和一些规模较小的酒店,筹集资金为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但随着酒店对资金需求持续加大,目前众筹酒店的体量也在逐渐扩大,筹资金额已经达到上千万元,随之而来的潜在风险也就越来越大。针对汉唐佳华发起众筹项目,希尔顿集团是否知情一事,北京商报记者联系了希尔顿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后者回复称,这个众筹仅仅是业主方单方面的行为,与集团没有直接关系。
欲减轻资金压力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这种众筹模式就已出现,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并非首家参与众筹的外资品牌。据悉,2017年位于东非卢旺达的喜来登酒店、大连开发区智选假日酒店已经完成众筹;2018年1月,四川青城山六善酒店的众筹正在进行,此外,多家本土酒店品牌包括亚朵、全季等都有众筹项目。
众筹酒店是将部分资金进行众筹,众筹资金不会超过资金总额的50%,平台将根据项目的不同收取3%-5%的佣金。除了减轻资金压力外,这种自发的筹资模式也能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多彩投上部分众筹项目的收益较理想。多彩投2017年10月分红报告显示,北京国贸全季酒店年化收益为10%,总分红约为8万元。而今年最新的2月分红报告显示,该月共有50个项目实际分红,分红总额为460多万元。其中,大连开发区假日酒店出现在分红榜上。
酒店产权网联合创始人冯少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国内贷款等融资渠道门槛较高,众筹可以帮助投资人补充资金。但是,虽然众筹酒店整体运营情况良好,可也有众筹项目并不成功,例如一份分红报告就显示,乐雅旗下精品酒店“听箜曲/居无垠” 筹集资金为231万元,但现在呈亏损状态。
至于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北京商报记者从一家大型OTA平台上看到,酒店房价定价为500-1100元不等,但部分消费者曾诟病“酒店卫生差”、“快捷酒店的档次却是星级酒店的价格”、“服务差”等。不过,对于汉唐佳华发起众筹的原因,截至记者发稿前,北京商报记者未得到对方回应。
业内人士指出,众筹其实就是一种融资,但通常参与众筹的项目规模较小,如果项目过大,不仅众筹会有难度,而且回报率周期较长,风险也会相应增加。冯少辉坦言,众筹项目有资金赎回的周期要求,通常为1-3年。他指出,众筹的成本普遍在10%-12%,在市面上,酒店的ROA(资产收益率)的回报率最高为14-15%左右,稍有不慎,可能背上较高还款重负,但具体还要看酒店经营项目的种类。“一般客房属于高回报率产品,单纯的客房项目回报可能会略高于餐饮等其他项目,但总体看,酒店还本压力不小。”
此外,由于酒店市场竞争加剧,不少外资酒店在华盈利并不理想,也曾出现金融街洲际酒店、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等外资酒店撤牌现象,而国内酒店发展也参差不齐,这些都需引起关注。而不少酒店采用的债券类众筹也会面临较多短板。冯少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首先需要严谨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散客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这对众筹平台的要求很高,一旦平台对项目的判断失误,则有可能导致资金损失。举债人对于所投资的项目也需要有良好的判断和预期,如果无法到期还本,有可能导致被担保的酒店收回。另外,众筹平台和举债方如果违规操作,通过不良项目或者概念、情怀等手法吸引投资人,那么这本身已经不是在众筹,而是诈骗。
华美酒店顾问机构首席知识官、高级经济师赵焕焱也指出,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众筹监管办法,因此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北京商报记者 肖玮 王莹莹/文 宋媛媛/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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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众筹项目疯长,民宿行业洗牌之前如何规避风险?众筹项目疯长,民宿行业洗牌之前如何规避风险?车坛新锐百家号全文 2029个字│建议阅读时间 6分钟文:阿坚民宿众筹在2016一年内实现了38倍的同比暴涨。民宿众筹的概念突然火爆朋友圈。但是民宿众筹的高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水面来。选择众筹,就要做好心理准备,规避风险!近期,朋友圈和微信群里经常有民宿众筹的概念在进行刷。“在世界上最美的地方,建一座桃源”“没做过导演的设计师,不是一个好的民宿主”……“情怀”已经变成“贩卖”的热词,这些民宿的发起者都是一些拥有着自己想法的人,为了打造一个与众不同的民宿,三五千元就能买下几晚的住宿权益或会员资格,有些民宿项目还承诺未来给予众筹者一定的分红。抛开住宿权益不说,把民宿众筹当成一种“投资”,靠谱吗?对于许多人投资民宿的热情,莫干山“云溪上”民宿主人抱着审慎的态度:"今年民宿板块的众筹确实热,但我还是建议,完全不了解民宿架构、不清楚民宿客户群的人,最好别参与民宿众筹或投资。”他说,众筹很大程度上是未来建成后的民宿住宿权益的预付,其次才是“投资”属性,喜欢、了解和看好民宿的人更合适。他认为,最大的风险在于发起方资金不到位。由于精品民宿需要的投入少则两三百万,多则上千万,发起方承担的资本投入一般至少在七成左右,这绝不是一笔小投入。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发起项目,在民宿申请、建造等过程中,存在诸多变数。一旦有合伙人中途退出,就可能导致项目进行不下去,之前投入的资金也未必能追回。另外一个风险,是民宿项目建成后,发起者或其代理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顺利经营下去,达到营收预期,这是更长久的考验。在乡村和各类古城、小镇,民宿就如同城市里的共享单车,扎堆出现反而加重了区域运营的负担。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后,积累的三大风险也将面临爆发,所以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民宿行业将面临大规模洗牌两三年内,国内的民宿会像经济连锁性酒店一样,供应量会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涌现,这对于从业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未必是好事。民宿业洗牌近一两年内一定会出现。“莫干山在册的民宿现在有380家左右,无论是品牌、硬件还是经营理念,良莠不齐,一些体验不好的民宿会让消费者不再选择这种住宿方式,这对整个行业都是损害。”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尽管精品民宿拥有一批70、80后粉丝,但他们对于民宿品质的要求颇为苛刻。现在不少精品民宿的价格动辄千元以上,其硬件和服务水平能否与这样的价格相称呢?行业整体不规范带来的经营风险行业整体不规范带来的经营风险,让众筹投资者很可能就扮演起垫背角色。民宿行业仍然处在草莽期,运营团队素质不一,房屋、用地情况也异常复杂,这给投资者前期尽调增加了非常大的困难,也为后期收益安全埋下隐患。不仅如此,这些众筹项目方中可能有一些已经拿到了政策补贴却未向投资者披露,一些估值过高的项目,项目方甚至可以空手套白狼,风险全都转嫁到众筹投资者身上。政策风险是必须要面对的难题有知情人士向众筹家透露,由于前期无序开发、无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不办理相关手续就上马、违背环保原则等乱象丛生,国家旅游局或将对民宿类项目进行整改。另外,众筹家独家获悉,以云南为代表的南方热门旅游地区将在这波整改中首当其冲。这样的政策风险显然就不能算是投资过程中的黑天鹅事件事件。民宿和其他商业形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将“平台的集聚性”与“实体的体验参与感”完美融合起来,并且可以通过“人文情怀”的黏性价值体系推动发展的商业模式,让一般人和小型投资者都能够参与构建自己的“情怀实体”。因此它带动了个人价值观的传播,并且能够获得一个固定的、高黏性的粉丝人群。民宿是伴随乡村旅游而兴起的,属于典型的休闲度假产品,这样的产品本身参与感极强。故而,用民宿做众筹有着广泛的市场参与人群。一间个性十足的民宿所能唤醒的全方位感受足以吸引任何一个向往自由、闲适生活的人,这样的人很多很多,而有勇气放弃手头工作去追求这样生活的人很少很少。那么,投资一点小钱,参与一家民宿的兴建,就变成了曲线救国式的梦想成真。有这样梦想的人太多,因此民宿众筹还是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并且也是很火爆的项目!民宿众筹这块大蛋糕虽好吃,但是却不知道如何下手,有很多民宿主通过众筹来找钱找人找资源,于民宿整体的数量越来越多,一些强势民宿品牌又牢牢占领了市场先发优势,众筹网站的粉丝和流量总体就这么多,参加众筹的民宿数量越多,分配给每间民宿的流量就越少,所以做出参加民宿众筹的决定很容易,但是要做到一次成功的众筹却非常不容易。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车坛新锐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不腹黑、不捧哏,既不是谁的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互联网众筹的潜在法律合规风险分析
来源:中商情报网 编辑:中商情报网
作为一种新型形态,对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视而不见,对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法严厉的刑罚制裁。那么,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有哪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涉嫌非法经营罪。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的业务模式、创新、监管红线等重要议题津津乐道,但却一直苦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可供参考,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也似乎总是围绕着“四条红线”、“P2P网贷”、“非法集资”等个别问题兜来转去。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及其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权威的参考。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和融资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虽然在互联网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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