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卖方反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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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最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确实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标,因此均属于效力性法律规定,违反上列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违法行为常见于以下情形: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依行政审批程序占用宅基地建房;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违法占地建设,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不能取得所建房屋的物权,也当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对其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造物享有实物形态的占有及处分利益;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占用农用地建房;我国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的利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土地用途变更事项法律均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分级审批程序,未依法定程序占用农用地建房属于严重的违法用地行为,其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行为人不能取得物权;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农村土地依法属于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为维护农村、农业、农民的根本性利益,我国的相关政策一直对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居民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国办发(1999)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对于村民占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房行为应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未有涉及。笔者认为,......余下全文>>
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如果无效应该怎么赔偿?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无效赔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现总结如下。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王富利律师建议:由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国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原则是按无效处理。所以,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谨慎。要考虑到如果无效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要买,需要指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房屋今后如果拆迁或者出卖人反悔,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具体明确。同时,如果购买后,房子翻建、装修,一定要保留证据。更多内容,请关注王富利律师
农村出现房屋买卖纠纷该怎么解决 1,正规合同上有违约金比例的。一般在付款金额的20%。2,因为房东在开发商处付过钱,如果你们退款会造成房东更多损失。3,如果法律终止合同可以,但可能要赔款,20%+房东损失。建意:不要用法律方式解决。这样肯定吃亏的。先与中介方沟通好。尽量说服房东。跟他讲时有几个要点。1,要告诉房东,如果走法律途径,这种属民事纠纷。这场官司打下来时间会很长。会影响他手房。2,要让房东知道,一但走法律途径,此房的交易权限将会锁掉。在交易会显示查封。而且起码半年内这套房子不能进行买卖交易。对他也是损失。3,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每一页都有条形码,全部为国家备案。一本不完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存在欺诈嫌疑),所以这场官司打下来结果不一定会他有利。4,告诉他,此次更改合同只是为了更方便于贷款,这样也有利于房东更快的拿到钱。所以要打消他的顾虑。
农村房屋买卖根据那些法律无效,无效之后怎么处理 土地法。无效后,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无效合同,一般是双方具有过错,损失就应判决分担。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如果是债权合同,均为两年。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请求物权,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这两种情形没有诉讼时效。所以,你的诉讼请求的不同决定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怎样解决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1、卖方起诉的纠纷 卖方起诉的纠纷多表现为: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居民,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卖方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因此,卖方常以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为由,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买方起诉的纠纷 买方起诉的纠纷具体来说为:由于农村房屋不具有产权证,或仅有乡镇产权,因此,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买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3、其他与农房买卖有关的纠纷 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一般是农民出地,他人出资来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双方协商进行适当分配。 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小贴士:购房者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应立足于解决问题,分清不同的法律、利害关系,而不要引起讼争。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 合法有效有什么依据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可见,宅基地转让合同应当是同村人员,内容不违法,签字或者盖章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 国家不允许买卖的东西,群众再买卖就是违法行为,为此所写的所谓合同根本就不是合同,根本不是合同应该直接判定不是,何谈无效。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能够买卖的唯一方式是拆除拉走建筑垃圾,否则就是买卖宅基地,这是违法行为。
谁制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如果无效应该怎么赔偿?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无效赔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现总结如下。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王富利律师建议:由于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国家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的买卖一般原则是按无效处理。所以,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谨慎。要考虑到如果无效后,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要买,需要指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房屋今后如果拆迁或者出卖人反悔,具体的赔偿计算标准约定具体明确。同时,如果购买后,房子翻建、装修,一定要保留证据。更多内容,请关注王富利律师咨询热线:400-67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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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买卖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可以进行交易吗?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 农村房屋买卖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1、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日开始实施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2、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住房。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管理严禁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和&,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这些规定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宅。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农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没有其他违法的条件下,本来就是建设用地,该房屋的买卖即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集体土地的利用整体规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上述&通知&,并不得据以决定农村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确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的原则,该批复的内容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在公报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转让问题发布过案例。因此笔者认为,要活跃农村房产市场,对农村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不应有所限制。因为如果仅在农民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间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反而会损害出卖人农民的利益。
  3、房地如何实现分离。&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一同转让、。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既是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了,但是土地怎么办?农村的是集体所有的,不允许买卖,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不允许流转。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这样一来,如何实现房地分离似乎成为一个困惑,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一直是&地随房走&,房屋既然卖了,宅基地难道也可以卖?其实在法律范围内,&地&和&房&是可以分开归属的,根据土地租赁的概念我们可以联想到宅基地的租赁,这样便可以明确划分出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通过宅基地所有权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从而实现房地分离。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租金的收益,租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
  笔者认为,由于房屋这种特定意义的不动产,因此对于宅基地租赁的租赁期限应该不局限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应该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物理状态存在期限为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租赁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4、没有房产证,如何确认。由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许多农村房屋买卖都不能获得相应的产权证明,给农村房屋买卖带来障碍,导致&黑市&交易,并容易埋下产权纠纷的隐患。
  笔者认为,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后是否办理过户审批手续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依据该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的依据,或规章都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需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A可以发函跟对方交涉,再实际占有房屋所有权,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实际使用权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联系律师处理
A你好,这种情况下建议解除合同,楼下维修费用不用承担,欢迎来电咨询
A要把之前涉及到的案件材料拿给我们看下,以便能给出相关的建议
A你好,建议要求奶奶写一份欠款协议,要求继承房子的人来偿还欠款。
A如果确实如此,并能证明。我认为和她没关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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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的理解
很多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产生怀疑,这些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是不可以被买卖的,但是当发生了买卖行为之后,这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意义呢?是否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近日最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给处理相应的批复。那么对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批复该如何理解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审判实务判决结果不一,学说理论众说纷纭,各界分岐很大。主张有效者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主张合同无效者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文认为,从合同法自身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就行政法角度观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行政法与合同法共同作用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有效处理更为有理。从物权法视野下,合同效力原本脱离于物权变动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思路更为清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判决结果历来不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各界对农村宅基地流通的争论分岐很大,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又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1]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同时,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应当区分等制度的确立,也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当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试图通过合同法、行政法、物权法等多视角观察,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作简要辨析。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论与分岐(一)审判实务判决结果不一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浙江省温州中院曾专门组织课题组,对瓯海、瑞安和苍南三个法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法官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少数法官认为,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4年12月,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因此,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普遍性,有的法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但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如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文件)规定:“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号)则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个案审理而言,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很容易在媒体报道中见到,同一地区上、下级法院意见不一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意见不一的现象也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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