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鉴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还有工作一年多跟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生产原因要调离原招岗位,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能补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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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我跟公司签订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自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什么,我跟公司签订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公司想提前跟我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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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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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现在的公司工作都已经五个月了,刚来的时候跟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现在不知道什么原因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想问一下像这样的赔偿标准应该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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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
最近刚过完年,去公司时候,这几天听同事们说公司要裁人,说是人员太多,要裁掉一部分,我心里挺害怕的,我想咨询一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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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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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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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己在本地工作五年,公司给我续签三年,因为公司生产等原因,需把我调往外地,因此我向公司申请续签一年并在本地工作业,但是公司不批准,现在劳动合同终止,请向有补偿吗
提问者:wl6218***时间: 01:13:58地点: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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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yiwang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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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ang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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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
  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或者公司降低劳动条件你不续签的,公司应当支付你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你不续签的,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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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用人单位与你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自第二份合同终止之日起,公司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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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找准法律依据。对于生病员工,享受多长的医疗期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像案例中所述可以有三个月的时间是正确的,公司出于人道给了一年,真是不错了,一般企业是做不到的,但这并没有真正解决员工现实困难与问题。当然了,我们HR要是都有一些同情仁爱之心,就会更加积极解决员工问题了。
  2、到期前应有通知。在医疗期限将到时,公司应出具书面返岗通知书,若不发,会存在漏洞,所以不管情况如何特殊,这一程序也应该有,不能少。即使将来真没有办法需要辞退的话,前面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3、不适宜原岗可转岗。如果原岗位无法胜任,应进行调岗,可安排较轻劳力的工作。因原岗位易生病的多是体力劳动较强的,有些老员工已不能胜任了,可先安置一下保洁类、看大门等较容易的稍轻闲的岗位。
  4、派人到医院调查。这种病人不是不好好工作,是真的有病,不管他们如何诉说,我们也要去医院进行核查,向医生了解真实情况,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非常有道理,我们不能单方面听,应有自己的第一手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呈现。
  5、协调工会给其救济。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工会是有大病医疗的经费的,可以申请一部分救济金,虽然说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但至少比这样耗下去要好的多,可以算是一种补充形式,也算是组织上的关爱手段了。
  6、做劳动能力鉴定。积极主动协调,对于特殊员工的特殊情况,应着手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能评定成等级,也可以享有一定待遇,这才是根本上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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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因病如果想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补助或工资待遇,只能办理病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有年龄限制的,必须是距法定退休5年内的,不然人社部门不会让你去做这个鉴定的。
@小燕子1966:是的, 我们这边是男满50,女满45,且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劳鉴委才会受理鉴定申请。否则就只能是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凭这些单位的介绍信或者委托函,才予以受理鉴定。
给了思考的方向和解决的途径。。。赞
感谢分享,学习了
补充问一下,有这种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吗?若当事员工不配合鉴定怎么办?
这的确难以两全,我觉得做好前期铺垫工作,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尤为重要,大企业还好,有些小企业各项制度和福利都不健全,真是无的放矢,老板为了省几个钱,摊上了只能挠头,苦了的就是人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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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生病是件奢侈的事,更何况生大病。如果员工本人家庭没有一定的积蓄、没有购买商业重疾险作为补充、没有职工互助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一场重大疾病,很有可能导致员工出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关于员工医疗期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不再一一详细叙述。仅就个人曾经处理过的类似情况进行一个分享,因为各家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不同,只作为提供解决思路的参考。几年前,我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时,公司行政部有40多岁女性员工,少数民族,在公司每年体检中,发现乳腺癌中期。随后住院手术,出院长期化疗。公司因为其是老员工,又是重大疾病给了她两年的医疗期。医疗期到期前两月,考虑到员工身体情况,决定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除了相关经济补偿外,公司还给予一笔额外经济补偿。本来老板和我们都认为做得比较仁义了,没有想到该员工却不买账,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每天到公司找老板要说法...
现下,生病是件奢侈的事,更何况生大病。如果员工本人家庭没有一定的积蓄、没有购买商业重疾险作为补充、没有职工互助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一场重大疾病,很有可能导致员工出现“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的情况。关于员工医疗期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不再一一详细叙述。仅就个人曾经处理过的类似情况进行一个分享,因为各家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不同,只作为提供解决思路的参考。
几年前,我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时,公司行政部有40多岁女性员工,少数民族,在公司每年体检中,发现乳腺癌中期。随后住院手术,出院长期化疗。公司因为其是老员工,又是重大疾病给了她两年的医疗期。医疗期到期前两月,考虑到员工身体情况,决定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除了相关经济补偿外,公司还给予一笔额外经济补偿。本来老板和我们都认为做得比较仁义了,没有想到该员工却不买账,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每天到公司找老板要说法,也对公司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本来老板想让保安将她赶出去,一方面碍于女员工,另一方面也是重病患者,有些不忍心。后来,该员工和家属,还先后找到了妇联、工会、街道社区等政府部门,因为员工本人民族背景和当时一些客观环境,事情弄得比较复杂。公司本想直接让律师出面走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各种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最后,老板还是决定,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前提下,由我们负责协商解决为主。
首先,我们到员工家庭进行实地探访,并面对面进行沟通。虽然员工在生病期间没有少到医院进行慰问走访,但是到员工家庭还是第一次。一进门就对员工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就有了直观认识了,环顾四周,发现整个家里值钱的东西找不出几件。该员工老公在一家商场做会计工作,月收入3、4千元,有两个孩子,大的读大专,小的读初中,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变动都会对家庭正常开支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给与的补偿,她认为只能短期解决问题,对于她后续的康复治疗花费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因为手术的关系,已经对该员工心理造成影响,比较自卑和缺乏安全感,认为自己被生活抛弃的同时,还被公司和同事抛弃了,感情上无法接受解除合同。她当时说了一句话:“工作了一辈子,到了要死的时候,还连个单位都没有。哪天走的时候,除了家人连个送花圈都没有”。可见工作对于她当时已不单纯是养家糊口的意义了,所以会对公司决定作出非常大的反应。
因为该员工工作意愿强烈,我们又安排人员到员工治疗的医院找到主治医生了解情况,听取了一些专业建议,基本上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报经老板同意后,又通过多次和员工本人及家属的协商,后来做出一个公司和员工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大致内容是:
一、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员工进行照顾性质的调岗,调整后员工负责老板办公室的整理清洁工作,公司为其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让员工维系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
二、员工大儿子明年大专毕业后,根据其专业情况,公司为其提供售楼部的销售工作;
三、员工大儿子到岗工作后,公司为员工办理病退手续(已满45岁);
四、调岗后,因员工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员工愿意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员工配合公司消除因此事造成的影响。
和员工好签订协议后,我们将事情处理过程和决定以书面的方式报送给了工会、妇联、街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同时联系平时合作的媒体单位,进行一些相关报道。一方面,为员工筹集到一些社会关爱,另一方面也为公司进行了正面的形象宣传。相当于花点钱,既顾及了相关部门的面子,照顾安置了员工,又给公司及项目做了次宣传,老板本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一年后,该员工顺利办理了病退,后来听说参加了一个抗癌协会,天天到处讲课、忙得不亦乐乎,也算是找到了生活的乐趣。
很多时候,因为国情和现实环境等特定因素,我们企业除了完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得要承担一些诸如和谐稳定、政策贯彻方面的社会责任。很多时候,以公司利益为主也好,还是员工利益兼顾也好,还不得不在法律法规和人情道义间做些平衡。既然回避不了,就要主动找办法、多沟通、灵活变通、尽量找些利益结合点,相信只要努力办法总比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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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员工的医疗期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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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1、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2、现年48岁的导购于2013年2月入职,并首次购买社保3、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并开始病休至今4、病休时间达一年,工资按照病假待遇发放5、医疗期结束,公司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相关经济补偿金,员工不同意目的:正确处理此次事件案例解析:一、该员工的医疗期为多少?&&该员工2013年2月入职,2013年7月发行患有癌症,明显不属于职业病,所以就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
案例解读:
1、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
2、现年48岁的导购于2013年2月入职,并首次购买社保
3、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并开始病休至今
4、病休时间达一年,工资按照病假待遇发放
5、医疗期结束,公司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给予相关经济补偿金,员工不同意
目的:正确处理此次事件
案例解析:
一、该员工的医疗期为多少?
& & 该员工2013年2月入职,2013年7月发行患有癌症,明显不属于职业病,所以就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 该员工的医疗期是三个月,但是因为是癌症,特殊疾病,所以医疗期要参照以下条例: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 &也就是说癌症患者的医疗期至少是24个月。
二、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 &该员工于2013年7月患癌开始享受医疗期,至今刚刚12个月,距离医疗期结束还有12个月,所以公司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 & 再来看看公司的病休期间发放工资的问题,公司说发放的是病休待遇,如果病休是按照以下规定发的就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就不合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 &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公司该如何处理此次事件?
1、让员工接着享受医疗期
& & 员工医疗期实际还有12个月,建议公司可以接着让员工享受医疗期,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毕竟是公司的问题导致员工有意见,可以先安抚员工情绪,接着告知员工公司出于人文关怀,接着延长医疗期12个月,让员工安心回去养病。
2、医疗期到期提醒
& &2015年7月份,该员工的医疗期到期,建议在2015年6月份开始发出提醒通知,格式如下:
& & &因患癌症从2013年7月开始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时间为2013年7月到2015年7月,2015年7月X日医疗期终止,请于2015年7月X日到公司报到,如期不到按照旷工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X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年X月X日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因2013年2月与员工签订的是3年的劳动合同,到2016年2月劳动合同才到期,因为是癌症的原因,医疗期结束该员工能不能工作都不好说,建议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 & &根据以下条例: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 & 第八条 &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办理退休手续
& & 如果鉴定结果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就可以办理退休、退职处理。并且根据规定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就可以了。
& & 鉴于今年该导购已经48岁,到2015年满49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一般来说导购都是女性,所以45周岁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了。如果是男性,也就差半年时间,公司可以先办理相关手续,到期就可以办理退休了。
& & 总结一下:先按照规定给医疗期,24个月时间;医疗期马上要到期了,记得提醒员工回公司办理销假手续;到期以后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该给的待遇一定要给,毕竟癌症本身就是巨大的打击,出于人道主义也不能克扣。
& &好的,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各位周三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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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面前 法情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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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希望健康、永不生病,然而“吃了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特别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1、&案情要点。(1)公司情况。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2)员工实情。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3)面临问题。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
&&&&&& 我们都希望健康、永不生病,然而“吃了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特别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
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
1、 &案情要点。
(1)公司情况。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
(2)员工实情。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
(3)面临问题。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病假,考虑公司利益,想终止劳动关系,补赔偿可依法给予,但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办理解除手续。
(4)欲达目标。作为HR,如何达到同情员工、公司利益不受损?
2、法律规定。
&&&&&&&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
(1)《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 第3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第4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第5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6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
&&&&&&&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5)《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文发布)执行。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案件解析。
(1)什么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应多长。根据法律规定,该导购48岁了,工作年限应在10年以上,但在本单位工作仅一年多,所以应当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为6个月,但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现在公司已经给予了24个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长期限,而只有劳动部门同意也是不可行的,虽然员工本人不同意解除。
(3)医疗期的待遇。本案说“已经按病假待遇发放”,这里就不细说,相关规定在前面已经呈现。
(4)医疗终结待遇。本案说“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这里也不细说,前面法规中已说明。
(5)给予充分解释。对于本案中的导购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理解的,公司可以拿出法律规定给予解释,还可以让员工家属去劳动部门或找律师咨询,让他们充分了解法律对患癌症员工的待遇。
(6)需要尽量关怀。对员工本人,领导、同事等要分批前往安慰,一是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可以在公司内进行捐款或从爱心基金中拨付;二是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但应注意一个度。
(7)劳动部门协助。公司不可能因为该导购患病而长期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可以工会和员工代表出面,并申请当地劳动部门出面一起与该员工和家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补赔偿方面可以适当照顾,包括后期治疗、家属费用等,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总之,几个部门一起协商,员工就容易接受一些。
&&&&&&& 总之,要处理好员工患癌症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内、外部所有资源,包括员工家属、政府部门等,二是公司要动用多方资源给予该员工最大的资助,让员工和家属感受到温暖,更不用担心自己离开世界后家属的后顾之忧,可以安心、安静、勇敢的面对病魔,说不定信心、斗志上来后,癌症也会奇迹般痊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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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伤的问题理性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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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沉痛的话题,纠结的立场。&&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个人认为,作为企业或HR,还是得理性对待!&&&&案例解析:&&1、企业性质:重庆一家具有1600名员工的卫生用品公司;&&2、员工遭遇:现年48岁的女导购于2013年2月入职,并属于首次购买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并开始病休至今;&&3、企业处置:原本只能享有的三个月医疗期,因为是癌症的关系,病休时间延长至一年,且工资按照病假待遇发放;&&4、公司想法:该员工医疗期已经结束,公司为利益出发,计划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给予相关经济补偿金,但员工不同意,咋办?**...
& &答:沉痛的话题,纠结的立场。
& &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个人认为,作为企业或HR,还是得理性对待!& &
& &案例解析:
& &1、企业性质:重庆一家具有1600名员工的卫生用品公司;
& &2、员工遭遇:现年48岁的女导购于2013年2月入职,并属于首次购买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并开始病休至今;
& &3、企业处置:原本只能享有的三个月医疗期,因为是癌症的关系,病休时间延长至一年,且工资按照病假待遇发放;
& &4、公司想法:该员工医疗期已经结束,公司为利益出发,计划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给予相关经济补偿金,但员工不同意,咋办?
& &个人观点:
& &我认为这家公司做的还算不错!至少没有像一些小企业一样采取违法措施——软硬兼施逼走员工。但话说回来,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而且更要照顾到全面,因此,企业对于这样的员工,如何处理是好呢?
& &先说情,后说法,再说情。
& &先说情:企业做的不错,医疗期延长,病假待遇,都是合法性的给予。此外,还可以考虑下列措施:
& &1、适当慰问:由企业相关领导组成一个2-3人的慰问小组,送予员工一些礼品、金钱或其他能代表企业的一些心意,同时表达企业的态度,请员工安心治疗。
& &2、召集募捐:癌症通常都需要化疗及很多的费用,如果在这上面能够想想办法,员工必然会很感激。该企业有1600名员工,可以由公司工会或领导亲自出面,发动捐款献爱心的倡议,毕竟是大病,想必会有很多人因为怜悯之心而毅然捐款(当然,公司领导可得当好表率,最讨厌的就是领导小家子气,让员工出100,自己出50。)
& &后说法:
& &这个算是重点!别的条款我不多累述,只想阐明一个道理,不管医疗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得到延长,也都是有个限度。所以: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关于说法,可以邀请员工家属一道进行洽谈磋商。最关键的是可以邀请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兼职律师一道,当然,如果员工方不是很信任,也可以建议员工咨询社会上的律师。
& &再说情:
& &人心都是人长的。癌症,对于员工及其家属来说,是个晴天霹雳的打击!公司把前面的关爱做到位,再把事理说清楚,最后再来个攻心为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想必员工能够接受公司的处理方式:
& &1、医疗期再予延长,但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时间;
& &2、因为年龄的特殊性,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员工的退休、员工的医疗期大限将满之时,希望还是尽可能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处理好;(人道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为了维护企业利益,这个就不多说了)
& &3、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能拖,越拖变数越大,与其尴尬躲避,不如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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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移交社会保障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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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一、重庆,卫生用品商贸公司,规模1600人;二、一48岁导购,2013年2月进公司,合同期三年,首次交纳社保;三、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医疗期三个月公司延长医疗期至一年;四、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不同意。结论:企业虽表同情,但企业不是承担社会职能的机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正道。&&&记得小时候,生活在一家大型国企的家属院里,谁家婚丧嫁娶、谁家生老病死,全院不消五分钟尽人皆知。企业有医院,有托儿所,有学校,至于这种癌症病人的救助治疗,更是企业承担了所有责任。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然而,市场经济的转变,也转变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从九十年代起,国企转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到地方,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市场经营自负盈亏解决就业的责任...
一、重庆,卫生用品商贸公司,规模1600人;
二、一48岁导购,2013年2月进公司,合同期三年,首次交纳社保;
三、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医疗期三个月公司延长医疗期至一年;
四、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不同意。
结论:企业虽表同情,但企业不是承担社会职能的机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正道。
& & &记得小时候,生活在一家大型国企的家属院里,谁家婚丧嫁娶、谁家生老病死,全院不消五分钟尽人皆知。企业有医院,有托儿所,有学校,至于这种癌症病人的救助治疗,更是企业承担了所有责任。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的现象。然而,市场经济的转变,也转变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从九十年代起,国企转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到地方,企业主要承担的是市场经营自负盈亏解决就业的责任,政府的职责是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企业为社会营造和谐的经营和生活环境。
一、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 & &医疗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 & &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 &医疗期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 &医疗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 &医疗期终结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 &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 & 劳动合同解除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二、结合本案:
& & &该员工罹患癌症,公司给予3个月医疗期之外延长至1年,公司做得很仁义。
& & &下面是公司如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为员工指出生活的方向。
&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 & 2、经济补偿:一个月代通金+1个月工作年限补偿金+6个月医疗补助费+绝症增补6个月医疗补助=14个月工资
& & 3、办理失业手续,享受三个月失业金。
& && 另外补充一点:依照医疗期终结做劳动能力鉴定1-4级可以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该员工48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可以办理病退的。但是该员工社保只交一年,是享受不了养老保险体系下的退休待遇的。
& & &病退条件 & 申请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 & &之后,告知员工向居住地居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 &《重庆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享受对象持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
& & (一)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现场招聘入场费、介绍成交费,减免岗前培训费;
&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三)对在市、区县、乡镇医院及社区卫生站(点)就诊的,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手术费每次降低30%收费(材料、血液、氧气、药品费除外);
& &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学校应免收杂费,减半收取代收费;在高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就读的应当部分或适当减免当期学费;在本市范围就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校适当减免当期学费;
& &&(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督促住房出租单位减免租金。
& & &通过以上待遇政策,起码这家人的生活应该有了保障。
& & &面对社会林林总总的沦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我们HR从业者只有用自身的知识为员工争取最大的利益。但是我们也得看清,企业与社会两者的责任划分,妥善地安抚员工及家属,合理的转化责任到应承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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抉择中的情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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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在天灾人祸面前,我们是那么的无力;企业是为了利益、发展而存在的,在遭受到利益的冲击,我们又是那么的无耐!当我们落难的时候,多么希望他人能够帮我们一把;当企业濒临危机的时候多希望能够得到扶持一下。在情与理的面前,我们在抉择,在面对,在平衡……回到案例中来——一、案例解析1、企业的责任。1600多人的卫生用品企业,一名48岁的导购员查出癌症,休息了一年左右。公司一直按病假待遇给予发放。2、员工的问题。该员工13年2月份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给予提供购买社保。经过病假事件发现员工在入公司前从无购买过医社保。3、企业的原则。根据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的保障期。现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公司考虑利益问题,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补偿金依法给予补助。4、员工的无助。本着个人与身体的问题不同意解...
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在天灾人祸面前,我们是那么的无力;企业是为了利益、发展而存在的,在遭受到利益的冲击,我们又是那么的无耐!当我们落难的时候,多么希望他人能够帮我们一把;当企业濒临危机的时候多希望能够得到扶持一下。在情与理的面前,我们在抉择,在面对,在平衡……
回到案例中来——
一、案例解析
1、企业的责任。1600多人的卫生用品企业,一名48岁的导购员查出癌症,休息了一年左右。公司一直按病假待遇给予发放。
2、员工的问题。该员工13年2月份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给予提供购买社保。经过病假事件发现员工在入公司前从无购买过医社保。
3、企业的原则。根据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的保障期。现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公司考虑利益问题,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补偿金依法给予补助。
4、员工的无助。本着个人与身体的问题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5、HR的抉择。既同情员工遭遇,又担心企业利益受损的两难境地。
二、个人见解
1、劳动合同法说明
第四十条中说明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说明:患病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该规定,三茅网有针对该开了一课程。在此不多加说明。
3、企业说明
个人认为该企业做得相对比较人性化与正规化的管理。从“案例”中的分享可以看出企业的人道。而一年以来,公司也有自己的难处:
其一、企业的利益。虽然得癌症在企业只是一个特例,但对于一为利益、发展的企业来说,一笔无形的开销也是有一定的影响。
其二、企业的制度。话说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没有错。但通过一年的支持病者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说得过去。可以说仁至意尽了!~
其三、后序影响。开先例。每家企业都很怕这种“开心例”的情况,人性化的企业不是都要宽容员工,但也不是都要柯扣员工。当员工无理取闹的时候,宽容所导致的纵容会给企业后序带来一定的压力。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就一发不可收场了。
4、员工的无助
所谓病来如山倒。员工在得到癌症的消息就已经是一个天大的打击,幸好在企业的佑保下能够好好的治疗一年的时间。在经济上、家庭上与生活上无形给予梳导了很多压力。现如今,企业要求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上的压力下、生活的无助下、精神的紧张下,第一的反映就是无助并无理的做出了反抗。这是人之常情。就算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助对于一个48岁的病者来说,在治疗期能够维持多少。甚至这病可能是一个无底深渊。这也是解决的关系问题所在~
其一、了解病情与治疗期,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好人做到底。HR可以其所在的医院了解其详情,为员工的内心深处打一个预防针。若是最坏的打算,公司也应该做一个周详的考虑;
其二、沟通其家人讲情讲理,得其协助达成协调。好事做到位。HR在与当事人碰壁的情况下,可以与家属把相关的“法”、“情”沟通到位并协商其企业的具体难处来达成明事理的解决;
其三、以公司名义提供帮助,为员工排忧解难。雪中再送碳。现如今,基金会、救助组织等等机构也很多,对于个人来说要寻求其帮助相对比较难,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帮助员工寻求帮助或联合提供求助;
其四、特别的补助,为企业文化做做宣传。从案例中“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可以看出企业还是有情有义。在了解其一、二、三的情况下,HR可以与公司沟通一下给予适当的帮助可以做到“花钱”做广告的效果不是挺好的吗!
5、HR的抉择
还是老话:HR可以有情有义,但要保持其相关的职业操守。当员工无理取闹时,还是要一事归一事的处理。伤害有时不是真害;多情有时才是真害。站好自己的立场。
三、总结说明
每一个人遇到抉择的时候,总是会左右为难。当二者不能兼得的时候是最痛苦的。而经过一次次的痛苦后,无论是HR还是任何人都会在“痛苦”中得到成长。在针对其案例中,个人偏向于客观处理沟通员工解除合同。
四、案例申请
2000年,那时我还是一名军人的时候,一直对我“师公”既没有退伍,又没有看到其人在迷惑着(部门都是兵带兵的方式,一直听到战友说我师傅的师傅多厉害,可就是没见其人)。
终于有一天,我如期的见到了我的师公才知道,自入伍两年后,他就得了癌症。部队为了医治其病整整用了三年的时间给予治疗。但,最终还是治标不治本。在药物可以对其症状进行控制的时候,部队也选择了让我师公退伍……当初,一腔热血的我认为部队的无情,认为社会的现实。
十几年了,我的师公回到了湖南的老乡通过环境、药物、社会的补贴与部队的支持基本已经治好了自己的病。
每当打电话给师公时,都能够听到他快乐的问候声。现如今,回想那时自己,只能傻笑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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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良心——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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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案例,我相信很多卡卡都会使用同一种方法来解决,那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运用感情道理游说。一、案例回顾1、48岁导购2013年2月入职,7月查出癌症;2、劳动合同还在期限内;3、员工自13年7月休病假至今,医疗期已满;4、公司欲依法赔偿各种费用,员工不同意。二、法律规定(一)《劳动合同法》&&1、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个案例,我相信很多卡卡都会使用同一种方法来解决,那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运用感情道理游说。
一、案例回顾
1、48岁导购2013年2月入职,7月查出癌症;
2、劳动合同还在期限内;
3、员工自13年7月休病假至今,医疗期已满;
4、公司欲依法赔偿各种费用,员工不同意。
二、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1、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三、实际操作
1、员工应该享有的医疗期
案例中可清晰的看到该员工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但该员工身患癌症,实属疑难杂症,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就此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延长该员工的医疗期到24个月,现在公司已经给予了一年的医疗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延长劳动期至24个月,以表示公司对于员工的额外关照,这点要跟员工及其家属讲解清楚,公司的立场,公司对员工的关爱等等,让员工换位思考,也理解公司的处境。
按照法律来讲,公司如果真的给予24个月的病假,并按时给员工发放相应的工资,如果24个月之后员工还是坚持延长病假时间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2、员工应该得到的工资、补偿金等。
&& 案例中说道,公司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病假期工资、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算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
3、员工不同意离职?
(1)对法律法规不了解;
&& 员工毕竟不是律师不是HR从业者,对于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不甚了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公司应该安排专人就政策,以及公司给员工做出的额外付出等等告知员工,让员工从法律的角度明白公司对员工的关爱。
(2)想减轻家庭负担
&&& 其实,说到底,员工心理有担忧,害怕失业,害怕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压力,所以只能抓住公司“这根最后的稻草”一搏,员工没有坏心,可能就是单纯的想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所以公司在给员工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外,建议可以给一些额外的经济补偿,或者组织依稀员工关爱活动,号召大家献出爱心,帮助同事,为该员工募捐,这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让员工缓解经济压力,还能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自己的真心。
4、公司安排慰问
公司分层级进行员工慰问,如员工级别、主卦级别、经理级别等,慰问金由公司支付,派代表前去,增加员工对公司的情感认同。
5、最后再派人事部门去和员工协商离职。
&& 人说“人走茶凉”,员工也害怕这样,如果没有了劳动关系,那么她的后期生活根本无法保证,甚至家庭还会陷入无尽的黑暗。得一场病,小康家庭直接回到解放前。人事部门应该充分抱着理解和尊重,关心和理智的心情去处理这个问题。对于员工该争取的要争取到,对于公司,也要依法去处理一些事情。
做一个合格的HR,无疑是上对得起公司,下对得起员工,中间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是我们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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