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财政局支付工程监理费费转账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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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高新技术园区自行车系统示范工程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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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1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湖北省武汉市物价局文  号:武价房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该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心城区、远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
  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远城区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
  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规定在对建筑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收费标准武汉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05‰收取,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县(市)按不超过受监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收费标准。
  四、以上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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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务/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安全生产、收费、水利
渝文备20152757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渝水基〔2009〕2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有关规定和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66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及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
本通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费用取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修订出台后,按新编规执行。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的相关内容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该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二)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通知所列标准计取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业主应预付30%的专项费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预付50%的专项费用;其余费用按安全生产实际投入和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业主单位批准。由项目业主将此纳入工程开工申请内容,一同报批。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水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八)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
(九)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十)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凡新建的水利工程,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估)算中单独列项,进入工程投资。
(二)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业主、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提取,尽快落实到位,全额用于安全生产开支。对已完工经验收的项目,可不再提取该项费用。
(三)项目业主所需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在今后水利工程定额编规中修订完善;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设施建设,可列入专项解决。
(四)本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 安全生产& 费用& 通知
& 抄送:水利部建管司,安监司,市政府安办。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
&&&&&&&&&&&&&&&&&&&&&&&&&&&&&&&&&&&&&& (共印100份)
 |  |  |  |  |  |  |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网站标识码&&&&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海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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