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房地产销售怎么样合同中向购买方赠送的车位,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如何分摊至房屋、车位?

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企业呢?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
地下车位无产权证业主仍可合法拥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
既然是叫做“租用”。则只有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租用的使用权,而那个“买”的费用实质上是租金,管理费相当于物业费。
楼上所说的“你们家有产权的房子也是那70年”错了...
答: 中级会计报名为什么这么严?
答: 上广州财证网嘛###当地商业学校,买卡,120元,修够学时就可以了
###2011年会计后续教育培训,首先在东奥会计网站购买学习卡,然后网上听课,学完规定课时并...
答: 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七纬路10号(公安医院对面)。
中心业务范围: 1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办.考试、年检工作 2、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工行的网银没有软键盘,主要通过安全控件来保证安全,只有安装了工行的安全控件,才能在工行网页上输入密码。
修改密码的操作,你可以在登陆工行网银以后,在“客户服务”的“修改客户密码”里找到相关链接。
手机密码被锁住了,那么只有拿到客服去解锁了。
如果你使用的是PIN码,被锁,那么去移动营业厅解锁。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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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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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程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家胜,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天兰,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义蓉,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冉光辉,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杰,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金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义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科房地产公司系重庆市涪陵区金科·天湖小镇的开发商。日,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义蓉购买金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该小区19幢负1层至3层2号房屋(联排别墅),建筑面积351.2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00.62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50.67平方米,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和非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和车位,总成交金额为212.66万元,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谢义蓉签订合同时付款106.66万元,贷款106万元;金科房地产公司应在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谢义蓉使用,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金科房地产公司应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金科房地产公司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合同还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图中对该房屋负一楼车位未作标注,并将进出车道标注为车位。同日,谢义蓉与金科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人防工程、车位等所有权归属金科房地产公司,已出售的,归购买人所有;在本项目首次交房后三年内,谢义蓉所购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补充协议》还对按揭付款、房屋交付等作了特别约定。日,金科房地产公司为谢义蓉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谢义蓉购买的不动产系住宅,单价为7074.05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300.62平方米,金额为106.66万元,不含贷款106万元。金科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对谢义蓉所购房屋的用途未作标注,户型平面图中详细标注每层楼每间房的用途和面积大小,临近天湖的外廊楼梯由谢义蓉自建,但负一楼车位未标注在户型平面图中。谢义蓉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金科房地产公司向谢义蓉交付本案诉争房屋后,谢义蓉入住至今。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登记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350.5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99.84平方米,共有共用面积为50.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0.43平方米,并特别载明该房产中住宅面积266.89平方米,车位面积83.61平方米。重庆市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每月收取本案诉争房屋物业服务费876.30元(350.50平方米×2.5元/平方米),其中车位83.61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服务费209.03元。日,谢义蓉以金科房地产公司虚增房屋建筑面积,多收房款,擅自变更规划,减少建设投入等为由而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中,谢义蓉将要求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其多收取的购房款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谢义蓉退还金科房地产公司车位并由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其多收取的购房款元。一审诉讼中,谢义蓉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其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以及房屋所占土地面积进行测绘、对天湖湖面的原始面积以及现状进行测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土地房屋勘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测量。该鉴定中心分别于日、日和日作出的三份司法测量鉴定报告书,其鉴定意见为,本案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353.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302.34平方米,车位建筑面积为83.7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40.46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积包含产权人负一层、1层依据规划建设批准交由业主后期自建范围内的自建部分;天湖湖面原始面积为5838.86平方米,天湖湖面现状面积为5739.17平方米;本案诉争房屋现状占地面积130.90平方米,花园占地面积42.50平方米,共计173.40平方米。依据上述司法测量鉴定报告书可以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司法测量土地使用权面积比房地产权证书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少7.03平方米,天湖湖面现状面积比天湖湖面原始面积少99.69平方米。谢义蓉一审诉称:1、我与金科房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金科房地产公司明确向我告知该房屋负一楼为车位,系赠送面积。在金科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平面附图中明确载明了该房屋负一楼系赠送面积,附图中也未标明车位的建筑面积。当我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时,发现金科房地产公司将赠送的负一楼及车位均纳入产权面积并进行登记,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金科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的车位既无构造上的独立性,任何人均可自由进出;也无利用上的独立性,无门、窗、隔墙、电、给水、下水等基本设施,根本达不到纳入商品房产权证书的条件。我以购买别墅的单价购买两个车位价款高达50余万元,且每月以别墅标准交纳2.5元/平方米的车位物管费,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所购买的房屋负一楼及车位纳入商品房建筑面积计价并收取售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金科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该部分购房款。2、在我购买该房屋时,金科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沙盘、销售资料以及报批的规划平面图均载明,小区内规划设计有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现该小区已建设完毕,规划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并未建设完善,应当按约建设。同时,金科房地产公司还承诺我所购房屋的负一楼外直至天湖湖边的花园由我独家使用,《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也载明后花园由业主自行建设,且规划平面图以及用地红线图明确载明,我所购房屋的后花园与天湖临界。而金科房地产公司出于销售房屋之目的,又对小区内购买花园洋房的业主称规划建设有环湖步道,这样导致我们小区业主之间相互误解,关系不睦。后经业主走访规划、国土部门,才发现金科房地产公司违背规划,对天湖违规填土,导致湖面面积减少,损害其自身净化功能,金科房地产公司应当按设计图恢复建设。3、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专用土地使用权为180.43平方米,因后花园建设与邻里产生纠纷后,谢义蓉才发现金科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足,金科房地产公司应足额交付谢义蓉专用土地的使用面积。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谢义蓉多收取的购房款元;2、金科房地产公司按报建的规划设计图恢复天湖湖面面积和临湖边的设施建设,并按规划设计图建设完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3、金科房地产公司按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专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金科房地产公司一审答辩称:1、金科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讼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谢义蓉要求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金科房地产公司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分期开发金科·天湖小镇,并对该项目规划设计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分期建设,不存在未按规划设计修建的问题。3、金科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交付本案诉争房屋,谢义蓉主张金科房地产公司交付土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4、根据合同约定,金科房地产公司前期对房屋的销售及相关宣传资料仅作为要约邀请,非合同组成部分,且金科房地产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谢义蓉的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谢义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向谢义蓉多收取了的购房款元,应否给予退还的问题?(二)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规划设计图恢复天湖湖面面积和临湖边的设施建设,并按规划设计图建设完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三)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谢义蓉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专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一)关于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向谢义蓉多收取了购房款元以及应否退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从上述强制性规范可以确认,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地下车位和车位供停放汽车使用,属非住宅。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车位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归属,车位为专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所有权,车位以外的车位通道等属共有部分,由业主分摊面积共有共用。谢义蓉与金科房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虽在商品房用途处将非住宅即车位纳入谢义蓉购房范围,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住宅和车位分别计付购房款,仅按住宅单价计付总购房款,亦无附赠车位的特别约定,且合同后附图中对该房屋负一楼的车位未作标注,《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的户型平面图中未将负一楼车位标注其中,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诉争房屋用途为住宅,并特别载明车位面积83.61平方米,故金科房地产公司将诉争房屋负一楼车位按住宅出售谢义蓉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车位的基本使用功能是停放汽车,而金科房地产公司按住宅单价出售给谢义蓉的诉争房屋负一楼车位,因未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排水不畅,不能满足停放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且金科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对诉争房屋负一楼车位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现谢义蓉主张退还车位,并由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元,予以支持。但谢义蓉主张从付款时起至实际退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因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若退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谢义蓉从接房时起已实际使用了金科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位、车位,故酌情确认谢义蓉的资金占用损失从其主张退还购房款时(日)起至付清购房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金科房地产公司抗辩其已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二)关于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规划设计图恢复天湖湖面面积和临湖边的设施建设,并按规划设计图建设完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的问题。经司法测量,天湖湖面原始面积为5838.86平方米,天湖湖面现状面积为5739.17平方米,天湖湖面现状面积比天湖湖面原始面积少99.69平方米,但天湖湖面面积减少,是否减弱天湖净化功能,因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确认。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以及临天湖湖边的设施,谢义蓉仅提供重庆市涪陵区金科·天湖小镇总平面图佐证,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不予确认。本案涉及的天湖、临天湖湖边的设施、篮球场和公共体育活动中心,系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主张相关权利,故对谢义蓉主张金科房地产公司按规划设计图恢复天湖湖面面积和临湖边的设施建设,并按规划设计图建设完善篮球场、公共体育活动中心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谢义蓉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的问题。诉争房屋房地产权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0.43平方米,而司法测量诉争房屋现状占地面积130.90平方米,花园占地面积42.50平方米,共计173.40平方米,比诉争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少7.03平方米。谢义蓉主张金科房地产公司应按其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谢义蓉认为诉争房屋负一楼车位与其他业主分摊面积近50平方米无法律依据,因无论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还是司法测量房屋现状占地面积和花园占地面积,均含负一楼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谢义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87号(金科·天湖小镇)19幢负1层至3层2号负一楼车位(面积83.61平方米)退还金科房地产公司。二、金科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谢义蓉购房款元,并承担该款从日起至付清购房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三、金科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谢义蓉购买的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87号(金科·天湖小镇)19幢负1层至3层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0.43平方米交付土地(已交付土地使用权面积173.40平方米)。四、驳回谢义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鉴定费3257元,共计12119元,由金科房地产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谢义蓉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1、金科房地产公司所出售的负一层车位系买卖合同标的物,且金科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金科房地产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一审判决谢义蓉将负一层车位退还给金科房地产公司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谢义蓉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与金科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接房手续,且讼争房屋包括负一层车位在内已办理了房产权证书并交付给谢义蓉使用,故金科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2)讼争房屋的负一层车位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即证明了金科房地产公司向谢义蓉所交付的车位符合规划、设计,达到国家认可的使用标准,谢义蓉认为该车位存在设计缺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使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积水的现象,亦属于整修的范畴,属物管部门管理范围,谢义蓉不能据此要求退还车位。(3)在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标明了金科房地产公司所出售的房屋中既包括住宅,也包括非住宅,即车位。即使在谢义蓉所持有合同中未在“非住宅”车位处打“√”,也系金科房地产公司的公司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在金科房地产公司向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中,亦在“非住宅”车位处打了“√”。这一事实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讼争房屋的负一层车位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平面图系金科房地产公司预售房屋时由房管部门确认的平面图,该图旨在说明讼争房屋的平面概况,对负一层车位的平面状况未标明属于正常现象,况且在该合同附图中也已标明了负一层为车位的内容。(5)金科房地产公司向谢义蓉所交付的《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其目的在于指导和方便被上诉人装修、保修使用,在这两份证书中没有标明负一层为车位,亦是合理的。讼争负一层车位的详细情况,在竣工图中亦有准确、详细的记载。2、讼争房屋的占地面积应以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为准,而不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事实错误。3、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于2011年8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谢义蓉于2014年5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时隔近三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谢义蓉答辩称:1、讼争车位系我在购房时金科房地产公司赠送所得,不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计价标的物,该部分不应当按照住宅单价计算房款,一审判决由金科房地产公司退还该部分房款正确。(1)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金科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用途为住宅项下仅勾选了“普通商品房”,而对非住宅项下的“车位”没有勾选;即使有些合同文本中对“车位”作了勾选,也系金科房地产公司事后添加,因为谢义蓉签订本案合同时,该合同文本为空白;谢义蓉现持有的合同系金科房地产公司交房后一年多,经谢义蓉多次催要,该公司才作了交付。(2)金科房地产公司楼盘销售人员在签订本案合同时,曾口头承诺购买讼争房屋要赠送负一层,包括车位。并且在金科房地产公司交房时所提供的负一层平面图中,亦对此部分标注为“赠送面积”。(3)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所附的负一层面积图纸中,对该层中的车位是否应计算建筑面积没有注明。(4)金科房地产公司给谢义蓉所开具的售房发票中所载明的不动产项目名称为“住宅”,并未包括“车位”。(5)金科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的“车位”,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没有设计必要的下水道,没有泄洪措施,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客观上也造成该“车位”经常被水淹,给谢义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金科房地产公司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6)车位不是住宅,但金科房地产公司却对车位以住宅的标准收取物管费用。2、对于车位是否属于购房面积的问题,谢义蓉在金科房地产公司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交付后才知道,故谢义蓉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二审中,金科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讼争房屋的施工图、竣工图,拟证明讼争房屋在施工、竣工时均设计有车位,谢义蓉购买时亦有车位。2、讼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预测报告,拟证明讼争车位属于讼争房屋出售的建筑面积范围。3、讼争房屋所交纳的物业服务发票,拟证明谢义蓉同意对车位部分按住宅标准交纳物管费用。4、讼争房屋的备案登记证明。拟证明金科房地产公司所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及价款。谢义蓉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但不能证明讼争车位属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本院对以上证据审核后认为,金科房地产公司所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金科房地产公司向谢义蓉所提交的讼争房屋平面图及承办法官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二审查明以下事实:讼争房屋的负一层包括位于大门前花园地下的讼争车位,以及高于讼争车位平面约80厘米并与后花园相通的转换层,在金科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所附的负一层平面图纸上,明确标明了该转换层部分系赠送面积。在金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讼争房屋负一层的施工图及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面积预测报告等文件上,明确标明了讼争车位位于负一层,并且该部分属于应当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而转换层部分才属于赠送,不应当算入建筑面积。另查明:本案讼争房屋于2011年10月交付给谢义蓉使用。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于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位于负一层的车位是否应当属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谢义蓉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单价支付价款。二、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谢义蓉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本院逐一评述如下一、位于负一层的车位是否应当属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谢义蓉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单价支付价款。1、在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金科房地产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既包括住宅,也包括非住宅(即车位)。即使在谢义蓉所持有合同文本中的“非住宅”车位处未作打“√”标记,但在该合同后所附的分层平面图中,载明了讼争房屋的套内面积、共有共用面积、建筑面积,讼争房屋的负一层平面亦作了加粗标注,载明该层亦属于上述面积之内,这能够证明双方所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包括负一层,且与住宅部分属于一个整体。2、在金科房地产公司向谢义蓉实际交付时,亦将负一层的车位作了交付,谢义蓉在客观上亦占有、使用了车位,故讼争房屋的负一层车位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根据金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及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面积预测报告等文件上,明确标明了讼争车位位于负一层,该部分已作为审批的建筑面积计算,且讼争房屋在预售前的测绘面积与最终办理产权证的面积相符,能够印证负一层车位应当计算建筑面积的事实。4、金科房地产公司在交付讼争房屋时向谢义蓉一并送交的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所附负一层平面图中,仅对转换层标注了“赠送面积”,而对车位部分并未标注“赠送”字样,在诉讼过程中,谢义蓉除陈述房产销售人员曾口头承诺赠送车位外,并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金科房地产公司存在赠送车位的意思表示。5、负一层的车位虽为非住宅,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金科房地产公司可以以合法的方式出售。本案中,金科房地产公司在出售联排别墅时将车位一并出售,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又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且能满足客户现实使用需求及实现居住权的便利需要,客观上未妨碍交易自由及意思自治。金科房地产公司与谢义蓉据此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6、谢义蓉于2011年10月即接受了金科房地产公司的交付履行,其在使用该商品房的合理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讼争房屋住宅部分的大致建筑面积。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建筑面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车位部分建筑面积高达80余平方米,对这样近似一套两居室普通住宅面积的部分是否包含在讼争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事实,按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是能够判断的,故可以推定谢义蓉知道或应当知道车位部分是否已当作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若因金科房地产公司的告知方式或告知形式等原因致谢义蓉在购房时对车位是否计算面积或者计算多少面积产生重大误解,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谢义蓉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谢义蓉接受房屋的时间为2011年10月,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5月,故即使谢义蓉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合同撤销权,但也超过了法定期间,其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至于金科房地产公司所交付车位的附属设施存在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的问题,则属于合同履行是否得当及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与谢义蓉要求部分解除或撤销的本案所涉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审查。综上,谢义蓉认为讼争房屋负一层车位部分系金科房地产公司出售时赠送部分,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计价标的物,应当退还该部分购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金科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车位应当与住宅部分一并计算购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标的物不包括负一层的车位,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二)金科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按谢义蓉的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交付土地。谢义蓉所购买的房屋系联排别墅,与其他同类型的多套房屋共同组成一整栋楼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享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该整栋楼房的每位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依法享有区分所有权,而对区划内的土地属于共有部分,归整栋楼的业主共同享有。在双方所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对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套内面积作为买卖合同的约定事项,而没有将土地使用权面积作为房屋交付内容,亦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系全体业主共有的法律性质。况且,即使在讼争房屋的登记簿上记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但专有部分所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是不确定的,亦是无法确定的,故谢义蓉请求金科房地产公司按照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交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属于专有部分,判决由金科房地产公司据此进行交付,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综上,金科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谢义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鉴定费32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62元,共计20981元,由谢义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婷婷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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