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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民初1251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上兵,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原告陈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胡国庆,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晶晶,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锦邦,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陈鑫,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系伍锦邦朋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哼哈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志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员工。原告陈某与被告伍锦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应魁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上兵及其委托定代理人胡国庆、毛晶晶、被告伍锦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日10时10分许,被告伍锦邦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从上饶县煌固镇汪村往上饶市方向行驶,途经201省道上饶县煌固镇沿坂村路口路段,撞到原告陈某,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上饶平安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52天,共花费医疗费48,543.51元,出院诊断为:1、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右股骨内侧踝撕脱性骨折;3、右膝关节腔积液;4、右下肢半膜肌挫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头枕部分头皮血肿;7、脑震荡。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半年内患肢避免过度负重活动。经司法鉴定,原陈某南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日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易发作出饶县公认字(2015)第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伍锦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陈某南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被告伍锦邦浙C×××××5号小型车的所有人,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告二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伍锦邦应对原陈某南负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赔偿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原陈某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上饶县综合高级中学学生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3陈某南入院、出院记录××病证明书、诊断报告单等、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4、司法鉴定书及鉴定发票;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被告伍锦邦辩称,要求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48.543.51元一并处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医药费我公司愿赔偿(除去支付的费用)被告伍锦邦3,795.7元,住院伙食费1.040元,营养费也同住院伙食费,护理费100元/天,误工费不存在,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残疾赔偿金以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3.000元。经审理查明,日10时10分许,被告伍锦邦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从上饶县煌固镇汪村往上饶市方向行驶,途经201省道上饶县煌固镇沿坂村路口路段,撞到原告陈某,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上饶平安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52天,共花费医疗费48,543.51元,被告伍锦邦已全部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告伍锦邦垫付医药费38.254.8元。医嘱全休二个月。该起事故经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告伍锦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原告陈某的伤情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因后续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伍锦邦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药费扣除的非医保用药过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陈某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陈某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原告陈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为6.493.01元。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被告伍锦邦垫付的医药费3,795.7元。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确定原告陈某的损失如下:1、医药费3,79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20元/天×52天);3、营养费1,040元(20元/天×52天);4、护理费计5,200元(100元/天×52天);5、伤残赔偿金计17,562元(8,781元/年×2年),6、精神抚慰金3,000元;7、鉴定费1,000元;8、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总计33,137.7元。本院认为,该起事故经上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告伍锦邦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伍锦邦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陈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保脸限额内赔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人身损害损失32,137.7元;二、原告陈某返还被告伍锦邦垫付的医药费3,795.7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500元,被告伍锦邦负担375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伍锦邦负担,重新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应魁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薇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推动老区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挂点指导上饶县扶贫开发纪实--《老区建设》2013年01期
推动老区扶贫开发再上新台阶——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挂点指导上饶县扶贫开发纪实
【摘要】:正日,江西省扶贫工作会议在南昌隆重召开。会议决定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新模式。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凌成兴挂点指导上饶县扶贫开发工作。日,凌成兴一行风尘仆仆来到上饶。三月的上饶,百花盛开,满目春色。凌成兴先后来到茶亭镇白沙村、煌固镇沿坂村、清水乡前汪村和东汪村,查看新农村建设,走访农户,了解民情,共
【分类号】: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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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劫走尚未被刑事拘留的盗窃案嫌疑人如何定性?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欢迎投稿:(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微信同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建奎,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莲,女,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家务,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游孝武,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水某,女,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家务,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章某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务农,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刚,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章某火,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务农,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许云俏,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彭某忠,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涂某某,女,日出生于云南省郑雄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上饶县。日因涉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谢炳凌,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告人彭某忠、涂某某犯窝藏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莲、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彭某忠、涂某某及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徐建奎、被告人彭某莲的辩护人游孝武、被告人章某某的辩护人王刚、被告人章某火的辩护人许云俏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日下午13时许,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俞某1、倪某、协警刘某1押解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章某1(戴有警械)到煌固镇沿坂村七甲桥小组章家提取赃物。在俞某1等人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后,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及章某5(日生)、章某2(均另案处理)仍强行阻拦、打砸押解车辆及民警,彭某莲打电话叫彭某某、彭水某来帮忙。彭水某到场后用木棍打砸押解车辆的车窗玻璃,章某1被章某2、章某火等人从车上救出,因其戴有警械,行动不便,由彭某某背着,章某2在旁边扶着,上了彭某某开来的车辆逃离现场。在民警阻止、追赶的过程中,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章某5、章某2、徐某某均对民警进行阻拦。章某1被劫后,彭某某与涂某某联系,叫其带上切割机,涂某某将彭某某和章某1带到其位于信州区紫阳华庭小区的新房内,彭某某与章某1用切割机将章所戴的警械切除。彭某莲在将章某1劫出后,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她叫彭某忠用其妻王某的身份证办一张电话卡给其使用,彭某忠在明知彭某莲等人已将章某1从警察手中劫出的情况下,仍然去煌固镇移动营业厅内为彭某莲办理了一张电话卡。第二天早上,因害怕,彭某忠到营业厅取消了此号码。在劫夺章某1的过程中,公安人员中俞某1、刘某1受伤,押解车辆受损,经鉴定两人伤情为轻微伤,受损车辆价值为7,36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当庭出示了:1、书证:人民警察证、现场车辆被损照片;2、证人梅某1、徐某、林某、章某3、章某4、王某、张某、俞某1、倪某、刘某1、章某1、刘某2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忠、涂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条件,帮助其逃匿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彭某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莲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章某1不属于被押解人员,请求宣告被告人章某某无罪。被告人章某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火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并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某是由于亲亲相隐所致犯罪,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日下午13时许,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俞某1、倪某、协警刘某1雇请私家车押着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章某1(戴有警械)到上饶县煌固镇沿坂村七甲桥小组章家提取赃物。在俞某1等人出示警官证并表明身份后,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及章某5(日生)、章某2(均另案处理)仍强行阻拦并打砸车辆,彭某莲打电话叫彭某某、彭水某来帮忙。彭水某到场后用木棍打砸车窗玻璃,章某1被章某2、章某火等人从车上拉出,因其戴有警械,行动不便,由彭某某背着,章某2在旁边扶着,上了彭某某开来的车辆逃离现场。在民警阻止、追赶的过程中,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章某5、章某2、徐某某均对民警进行阻拦。在此过程中,公安人员中俞某1、刘某1受伤,雇请的私家车受损,经鉴定两人伤情为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为7,364元。章某1被劫后,彭某某与涂某某联系,叫其带上切割机,涂某某将彭某某和章某1带到其位于信州区紫阳华庭小区的新房内,彭某某与章某1用切割机将章所戴的警械切除。彭某莲在将章某1劫走后,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她叫彭某忠用其妻王某的身份证办一张电话卡给其使用,彭某忠在明知彭某莲等人已将章某1从警察手中劫走的情况下,仍然去煌固镇移动营业厅内为彭某莲办理了一张电话卡。第二天早上,因害怕,彭某忠到营业厅取消了此号码。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彭某忠、涂某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某、彭水某先后于日、7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于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福建省福清市居民林文生日晚家中财物被盗案,福清市公安局已于日受案,并于日立案侦查。2、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讯问笔录,证实福清市公安局干警在日凌晨2时17分至3时59分在讯问室对犯罪嫌疑人章某1进行讯问,并从其供述中获得其有可能将部分入户盗窃财物藏匿在江西上饶老家的事实。3、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拘留证》(空白),证实福清市公安局于日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但尚未向当事人宣布签名。4、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拘留证》,证实福清市公安局于日才向章某1告知权利义务,并于9月23日宣布刑事拘留。5、上饶县公安局煌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上饶县公安局于日接到福清市公安局民警俞某1报案后,对7月26日下午13时许,民警俞某1与同事倪某、刘某1三人押着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章某1到上饶县煌固镇没坂村七甲小组追赃时,遭到一伙村民以暴力方式妨害公务进行立案侦查。6、《人民警察证》,证实俞某1、倪某为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身份。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日,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彭某忠、涂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同月30日,被告人彭水某自动投案;8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8、赣E×××××车修维费单据,证实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为7,676元的事实。9、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及车辆被损情况。10、煌固移动营业厅登记表,证实日以王某身份办电话卡的事实。11、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彭某忠、涂某某的身份。(二)证人证言1、证人梅某1证言,证实日中午自己开车去接4个福建来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戴着手铐及脚镣,他们说是福建的警察,坐上我的车就听福建警察对戴脚镣手铐的人说回家拿赃物。后来被当地人把车子围到,在车外面两个维持秩序的福建警察对那些人出示警官证,并表明身份,同时拨打110,当地人就与福建警察拉拉扯扯,僵持了大概10分左右,突然听到玻璃被砸的声音,当我回过头就看到后面挡风玻璃被砸了2、3个洞,右后座的玻璃也被砸碎了,那个戴手铐脚镣就被当地人强行拉走了,三个福建警察追,但被当地人给拦住了,其中一名福建警察的衣服还被当地人给扯破了的事实与经过。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自己来到现场,看到章某1的女儿拍打侧后窗玻璃,边拍边喊叫把我爸爸放出来。彭水某揣了根木棍打车子后玻璃,章某火端了两个石头想砸车,但被村民拦住了,章某2端了一个砖头砸车后座侧面玻璃,一个鹅卵石端在手上砸了几下,车窗玻璃就打破了,章某2把手伸进车内把车门打开,把一个附近警察便衣拉出车,那个控制章某1的便衣警察被拉出车外后,章某1就自己跳出现代车,走出车后大喊一句打,边上的人就上前要打警察,我看到章某1戴着手铐脚镣的,我就反应过来是警察抓住章某1,我叫边上人别动手打人,警察想去控制章某1逃跑的,但章某1的老婆彭某莲紧紧扯住那个高个子警察的衣服和裤带,高个子警察的衣服就被彭某莲扯掉了,这过程其中有个小个子警察手被徐某某紧紧抓住,这三个警察被章某1的家属控制住,章某1就自己往樟宅大桥的130货车方向走,但带了脚镣走不快,群众有人叫背他走,有个男子背着章某1跑,边上有男女扶住一起跑到130货车边,章某1四个人一起上车,开着车逃跑了。130货车是彭某某开,扶住被人背着逃跑的男女,女的是彭水某,男的可能是章某2,章某火看到他们逃跑后就一直站在现场车边。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日下午,自己听说外面有人打架了,到外面的时候看到章某1的老婆彭某莲及女儿将一辆白色的小车拦到,章某1的亲戚就把章某1拉住,章某4、老四将福建警察拦住,章某1就被拉跑了,章某1是手上戴着手铐。4、证人章某3证言,证实日下午14时许,我在家听见门口有哭声,出门看见我侄子章某1的妻子和女儿在追人,我家门口河边停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彭某莲跟我说章某1就在白色小轿车内,车旁边站着两名男青年,他们告诉我是福建省福清市的公安民警,在这边执行公务,当时我看他们没开警车没穿制服有没有当地公安配合,我就怀疑他们的身份,后来他们出示了警官证,我还是跟他们说联系当地警方,我看见彭某莲和章某5已经拦在白色小轿车前面,车辆一下也出不去,在派出所来的途中,现场老百姓越聚越多,我看见章某1的三弟章某火、章某2等人都到了现场并想办法打开车门带走章某1,我当时在现场就劝他们不要乱来,但是他们听不进我劝说,章某5和彭某莲开始用石头砸车玻璃但没砸开,章某2就拿起一块石头砸车右后玻璃,且将右后车窗玻璃砸破,村书记徐某也来到现场,我们就聊了两句,不一会就看见彭某莲的姐姐彭水某坐兄弟彭某某的小货车来到现场,彭水某拿根木棍将车后挡风玻璃打破,有人已经将章某1从白色小轿车上抱下来,彭某某用小货车将章某1送走。彭某莲和章某5拦着车辆不让福建警方将章某1带离,而且都拿了石头砸车窗玻璃,拉扯福建公安不让他们追章某1。章某2和彭水某都打了玻璃。章某火和章某5去打其中较瘦的民警,我去劝阻,他们肢体接触了一小会后又分开了。章某火和彭水某协助彭某某将章某1送到彭某某的货车上送走。5、证人章某4证言,证实当天下午,看到有几个人押着章某1,被章某1的老婆、兄弟、父亲等亲属等人围在那边,章某1的手上脚上戴着手铐脚镣,章某1的亲属在质问押着章某1的几个民警“你们是不是公安”之类的话,接着他们就发生争执并且去动手打民警,章某1的女儿在现场哭,章某1的老婆在现场大喊救命。民警把章某1带上车,章某1的老婆冲上去阻拦。后来还看见老石头和同名的那个章某4拦着一个瘦瘦的民警。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日下午5点多钟,彭某忠应彭某莲的要求用王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给彭某莲使用。后因害怕第二天就注销了。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钟左右,自己妻子涂某某应三舅彭某某的要求,携带切割机一同去信州区紫阳明庭小区商品房内,帮忙解手铐的事实。8、证人俞某1自述材料,证实派出所在查获盗窃犯罪嫌疑人章某1后,根据其供述将盗窃的赃物藏于江西上饶煌固镇沿坂村山上,根据领导指示,日,我与同事倪某、协勤刘某1一起押解章某1到上述地点追赃。我们走到一户人家门口,我发现情况不对,让倪某、刘某1将嫌疑人带回车上,返回村口途中,章某1女儿和妻子一同从家中跑出来,我告知不要影响警察办案,到村口处,章某1又向村民喊话,我将嫌疑人家属拉开,倪某就将车门关上,章某1的女儿拉着车门企图打开,其妻子挡在车前面不让车离去,我向他们出示了证件,二人不予理睬。章某1的其中一个穿着红白相间衣服的男家属,一到现场就开始拦车、强行拉拽后车门,我对他进行劝住,告知我们是警察并将警官证出示,他准备抢我的证件,我及时收起来,他就跑到前方用垃圾桶等物品将路堵住。我看到章某1的妻子拿出电话不知道和谁联系,没过一会儿,就来了一部灰色五菱小货车,车上还下来人。车边上围的人越来越多,章某1的妻子喊了一声警察打人了,就看到章某1的妻子拿石头去砸车玻璃,章某1的两个弟弟、女儿也开始拿石头砸车玻璃,一个年级较大的妇女拿着一根木棍对车后方的玻璃进行敲打,车门被打开,穿红白相间衣服的男子把人往车外拉,因为当时章某1戴着手铐脚镣,当人被拉出来后,开车过来的男子伙同红白相间衣服的男子和家属就将人背着往路边的小货车走,我想上去阻拦,被章某1的妻子及女儿拉住衣服,衣服拉破了,章某1的妻子就拉住我的裤腰带,并叫他女儿来帮忙拉,刘某1也被其家属拉扯。章某1被弄到货车上后,驾驶员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辨认,俞某1指出照片6为章某1的女儿章某5,用石头打砸车窗、身体拦车前方,拳头打倪某。照片2为章某1的老婆彭某莲,用石头打砸车窗、身体拦车前方,制造混乱的人。照片5为章某火,砖头打车,用力拉车门,拳头打倪某的人。照片11为彭水某,用木棍打车窗的人。照片9为彭某某,开车接人,将章护送上车,背其上车的人。照片7为章某2,身体拦到车前,用石头砸右后侧车玻璃,强行打开车门的人。9、证人倪某自述,日上午12时许,我们押解章某1从福州做动车来到江西上饶,并换乘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在章某1的指引下来到章某1家位于上饶煌固镇沿坂村,章某1把我们带到其兄弟家,而正好其中家中有一个穿蓝色衣服的老年人出来,我们告知他我们是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的,章某1突然叫他爸爸,并叫那个老年人叫他弟弟来,我们就立即决定把章某1带离,章某1一直抗拒还用方言大喊大叫,后章某1的女儿、妻子赶出来跑到汽车前面,阻止汽车启动,并且前方还有一穿红色白间衣服的男子把垃圾桶挡在路的前面,我和同事俞某1随即出示我们的工作证件告知他们的身份,要求他们配合我们工作,但他们没有配合还拦在我们前方拉扯我们,我们出示了证件,但那些人还是挡在我们面前不听从我们劝阻,没有按照我们要求保持距离,那个穿红色白间的男子突然跑过去试图打开左侧的车门,被我们阻止了。章某1的妻子拿来很大的石头来砸车窗,而那个年纪大的中年妇女拿着树桩的东西把后挡风玻璃砸坏了,穿红色白间的男子拿石头跑过来砸车窗,右侧车窗被砸开一个洞,接着门被打开,我同事刘某1也被拉出来了,被告人也被从右侧车门被那个穿着红色白间的男子抱出来,之后又被一个中年男子背出去,由穿红色白间的男子以及一个中年妇女护着,我从右侧挣脱跑过去拉住被告人章某1的胳膊时,又被三四个男子过来拉开,我追章某1的时候又被从右侧赶来的穿蓝色衣服的老年人从后右侧拉住我的手,然后有大约三名男子又挡在我面前,我就无法再继续追,其中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还用拳头打我的头,而距离八九米的地方刚才背着被告人的男子把章某1放进一辆类似五菱牌子的车子里开走了。10、证人刘某1自述材料,日,我陪同民警俞某1、倪某一起押解章某1去江西上饶追赃,并换乘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到章某1家位于上饶煌固镇沿坂村家中,章某1叫了一声他父亲的名字,俞某1发现情况不对,叫我和倪某将嫌疑人带回车上,嫌疑人大声呼喊不肯走,我上车控制他。章某1的妻子和女儿趴在车头不让走,倪某和俞某1上去把她二人拉开,二人分别到车的两侧去拉拽门把,他女儿捡了一个小石头在敲驾驶座后侧的车窗,穿红白相间衣服的男子拦在车前,我看到一部灰色的小货车开过来堵在桥头,下来两三个人。章某1用力挣扎,大声叫把门打开。章某1老婆听到后叫警察打人,车后方玻璃被人拿东西砸破了,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被砸,红白衣服的男子拿着一块水泥砖头敲了后座车窗两三下,车窗破了,红白衣服的男子拿着石头砸过来,把我腰部砸伤,章某1叫他把手在车窗下来,直接开门。后车门被打开,伸手把我往外拉,章某1老婆及另外一个女的一起把我强行拉下车后,有人从车的另一侧把章某1拉走,红白衣男子和另处男子将他抬到路边的小货车上开走了。我想上去拦,被家属拉住,我看到俞某1、倪某也被人拦住。1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自己在煌固移动营业厅工作,日傍晚,王某到营业厅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电话卡,159××××4103,第二天早上,她和彭某忠来取消号码。12、证人章某2证言,章某某和两男子拉扯,章某火拉驾驶位后面的车门,彭某莲用石头砸车副驾驶后面的车玻璃。我用石头砸车副驾驶后面的车玻璃,两男子拿工作证件给我们看,说是警察。彭某莲姐姐用木棍砸车玻璃,章某1在车里打开副驾驶后的车门保险。大家见他戴手铐脚链,把他往外拉。我和彭某莲的哥扶章朝他停车位置走,走了一段,彭哥哥背他走了。章某某、章某火、彭某莲、章某5和对方拉扯,打砸车子。13、证人章某1证言,民警在7月26日早上带我到福州卖首饰的现场进行了辨认。到江西后,我骗他们东西在山上,有部分首饰在家里。我把他们带到我爸家,我叫我爸叫我兄弟们来。民警带我上车,章某2、章某火把车窗砸了,章某2拉我出车,彭某某背着我、章某2护着我到工具车上。彭某某给涂某某打电话帮忙,说我戴手铐脚镣。涂说先去接她,她在城里有房子可安顿。开车到广丰,涂某某拿了切割机上车,我们到紫阳华庭小区,彭某某帮我切开手铐,联系我妻子。晚八点左右,我妻子、女儿、彭某来了,我妻子带3.5万元现金,让彭某带回去,劝我投案。第二天早上,我在去彭某家路上下了车。(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彭某某供述,日下午我妹妹彭某莲打电话给我,她说章某1回来了,叫我快点开车去把他带走。我就开自己的一辆灰白色的小货车去我妹妹家煌固镇沿坂村去。我就跟我姐姐彭水某一起开车去,大约十分钟以后我们到了现场发现章某1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正在往我车这边走来,因为他戴着脚镣,他的一个弟弟在旁边扶着他走路,另外有好多人在现场拉拉扯扯。我下车之后也去扶了章某1,帮他走到我车子边上,我开车门扶他上车,我就把车开走了。我看到他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的时候,我就知道他肯定是犯法了。章某1说在福建偷了东西,但是没有告诉我偷了什么东西。现场有彭某莲,外甥女章某5、姐姐彭水某,以及章某1和他一个弟弟。我的车停在桥头,停车的位置离开人群大约十几米到二十米远的样子,路上被三个垃圾桶拦住了我的车开不进去。从沿坂村经沙溪方向开的,车到了广丰,又回到上饶市一个小区里面,章某1在那里下了车。2、被告人彭某莲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女儿在楼上晒衣服看见她爸爸章某1,我和她下楼。我看见三个男人(后来我知道他们是福建的警察)带着我老公从我门口往河边走,当时我老公是戴着手铐和脚镣的。那三个警察看到我们之后就要把我老公带上车,我要求他们把证件给我看下,他们给我看了他们的警察证,他们把章某1带上车,我女儿在边上求他们让她跟她爸爸说几句话,但是他们不肯。章某1在车上跟我说让我多叫点人过来,我和我女儿去拉车门,车门拉不开,他们几个警察想开车把章某1带走,我和我女儿就挡住他们的车不让他们走。中途我打电话给我哥哥彭某某说章某1回来了,让他马上过来一下,过了十来分钟他就开车过来了。因为一直车门打不开,我就在车旁边地上捡起一个石头去砸车门把手的位置,也许在场的其他人看到我拿石头砸车以后,他们也开始拿东西砸车了,三个警察一直在阻拦,我则去阻拦几个警察。不一会儿,车玻璃就被砸破,村民趁机打开车门把我老公拉下车,把我老公带到我哥哥彭某某的车上去,警察想去追章某1的,我就拉住那个高个子警察阻止他去追,我哥哥开车把我老公带走了。我公公章某某、我老公的弟弟章某火、我老公的叔叔章某3在现场的,我看到章某火砸了车。福建警方开的是一辆白色的汽车,彭某某开一辆灰色的小货车,他就带了我老公一个人走。大概到下午四点多,我骑摩托车带我女儿到了八都村大侄子彭某忠家。我不想公安机关抓到我,让彭某忠夫妻两个人带着我的身份证去办理了一个新的手机号码。昨天晚上8点多,我叫“丰丰”开车带我和我女儿去了紫阳花庭小区见章某1。日:我叫彭某忠帮我办电话卡前,和他说了章某1偷了东西,下午福建警察把他带回来,大家把人抢走了,让他帮忙办一张电话卡。3、被告人彭水某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1点多钟,我和弟弟彭某某在打麻将,彭某某接到彭某莲的电话说章某1被人抓了,现在已经带回来了,叫我们一起去看看。我坐彭某某的车到沿坂村七甲桥,看见一伙人围在一辆车子,章某1当时还在车上,我看到彭某莲、章某某、章某火等人在现场拦着车,拉扯现场几个警察,章某火、彭某莲两人还用石头砸车后面玻璃。车玻璃被他们敲出了好几个洞,我也从路边捡起一个木棍打车后面的玻璃,敲了一下,木棍就断了,木棍陷在玻璃洞里。彭某某开的是小货车。我敲的是车子最后面的那块玻璃,现场停的是一辆白色的轿车,当时在场的有章某某、章某火、彭某某、章某5、彭某莲、还有些人不记得名字。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14时许,我看见我二儿子被几个自称是福建公安的人带回家。当时我看见章某1手上带了手铐,脚上还带了脚镣,心想他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情。我就问章某1犯了什么事情,他说他有个东西埋在什么位置需要锄头挖地。我就把放在门口的锄头递给他然后我就去找村委会书记徐某想让他帮我问下我儿子章某1的情况。徐某书记应该接到我大儿子的电话更早过去了,等我回去时场面有点混乱,我看见有人已经把我儿子章某1从福建警方手中抢走装进一辆小货车里,具体是怎么抢走的我没看清。这时我看见对方有个人想要去追那辆拉我儿子的车,我就拉他想问他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当时还有其他很多包括我家人在内的人一起阻止对方带人离开。后来我听说我儿子章某1被他大舅子彭某某用货车装走了,虽然对方给了工作证给我看,但我还是有点不确定对方的警察身份,他们没有开警车也没穿警服。我看见章某1老婆的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帮章某1往马路上跑,他们就坐上一辆银白色的车子跑掉了。我只拉了其中一个较瘦的民警的手,被他甩开了,没做其他事情。5、被告人章某火的供述与辩解,在讯问过程中自始至终沉默不语。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一点多,我到现场看见章某1老婆拦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轿车,想拉开车门。章某某、章某火几人在车子另一边拉扯。我看见几个陌生人被章某1亲戚拉着,其中一个陌生人还是光着肩膀的。当时,我以为他们是在那里发生纠纷,就上前拦住那几个人。章某2捡起路边石头朝车子右边第二排车窗玻璃,并将车玻璃砸开。章某1老婆、章某火等人去拉车门,他们将章某1拉出来。章某1舅子之前开了车子到现场,过来拉住章某1朝停车方向走。走了一段,他舅子背着章某1上车。在他上车的时候,我才看见章某1手、脚带着链子。我才反应过来那几个人是警察。当时那几个陌生人跟章某1老婆拉扯,我就走到他们中间,身子背对章某1老婆,拦住那几个陌生人。章某2砸开车窗玻璃后,把车门打开,章某1下车后,我才看见的。那几个人讲普通话,都是穿便衣的。当时现场那辆车子白色现代轿车,车牌情况不清楚。当时在场参与打砸阻拦警察执法有章某某、章某火、章某2、章某1老婆、章某1舅子、还有几个章某1老婆的亲戚。7、被告人彭某忠的供述与辩解,日下午16时许,我姑姑彭某莲和我表妹章某5两人乘一部摩托车来到我家,并说了和女儿章某5等人将带了手铐和脚镣的章某1从福建警方手中抢走。我和妻子王某在得知彭某莲想要用我们的身份证给她办了一张电话卡后没考虑太多就跟她办了,用我妻子王某的身份证到八都村镇政府旁边的移动商店办。我问她有没有钱用,没有的话还给她一千元钱,她说有钱。后有点怕就于日早上8时多到之前办卡的地方将卡换成给我自己的手机使用。8、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天下午3点多钟,在店里接到我老公三舅(指彭某某)打来电话问我“你店里有没有那种把铁切断的东西,你帮我带出来我用一下”,说“你把旧衣服和切东西的带过来”。我把店里的切割机和几件旧衣服用绿色的麻布袋装好再走到三舅说地方,三舅开着车就走,开车到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华庭我买的新房子楼下,我和三舅下车了后小姨夫(章某1)才下车的,我这时才看见小姨夫的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脚镣,当时我就有点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跟着三舅和小姨夫一起上楼到我房子,三舅就用切割机把小姨夫手上戴着的手铐切断。当我看见我小姨夫戴着手铐和脚镣的时候,我就知道我小姨夫应该是犯了事了。(四)鉴定意见1、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百鉴[2017]临鉴字第722号,证实俞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百鉴[2017]临鉴字第721号,证实刘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上饶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赣E×××××现代朗动小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车门饰带等部件无法修复,左后翼子板、车门、后尾箱盖、前后保险杠需修复,价格为7,364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实,且均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明知是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追赃,并导致犯罪嫌疑人章某1逃跑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彭某忠、涂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查因被告人彭某莲等人妨害公务行为而导致章某1逃跑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为章某1逃跑提供工具、隐匿处所、财物、食宿、通讯方便等帮助其逃匿,从而妨害公安机关依法继续执行公务行为,也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福清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章某1尚未正式宣布刑事拘留,章某1当时并不属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尚不是刑法意义上劫夺被押解人员的犯罪对象,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人彭某忠、涂某某的行为,是针对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等人妨害公务行为的继续,是在公安机关依法追查逃跑的犯罪分子期间,继续实施危害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窝藏罪,也不予支持。在共同妨害公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水某、章某某、章某火、徐某某、彭某忠、涂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彭某莲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但被告人彭某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莲有立功表现,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人章某某、章某火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无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忠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人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某是由于亲亲相隐所致犯罪,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同时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认的亲情伦理原则,增进家庭的和睦,确保国家的稳定,实现社会的正常程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彭某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彭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章某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彭某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涂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审判长蒋煌人民陪审员冷荣发人民陪审员廖远贵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书记员王梦鸽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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