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商集团被起诉和东方银星是啥关系?可以放心投资吗?

豫商集团家底曝光&东方银星增持大战在即--财经--人民网
豫商集团家底曝光&东方银星增持大战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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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豫商集团家底曝光 东方银星增持大战在即  沉寂半个月之后,东方银星再度上演股权争夺的好戏,豫商集团第四次举牌,持股比例达到20%。作为东方银星实际控制人的银星智业集团态度十分明确,表示将坚决维护控股地位。副总裁马军透露,银星智业集团可能近日展开新一轮增持,并且不排除要约收购的可能。  在东方银星增持战一触即发之际,8月8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曝光了豫商集团的家底。豫商集团总资产1.86亿元,6家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和房地产开发,从账面上看,没有能够直接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  豫商谋求公司治理变局  “做第一大股东没有意义。我们希望先解决东方银星的公司治理问题,然后再考虑改善基本面。”近日,豫商集团第四次举牌东方银星,在股权争夺中步步紧逼。该集团投资部总经理乐梅洲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东方银星的前两大股东处于相互制约的状态,希望从谋求公司治理变局入手。  8月7日,东方银星发布公告,豫商集团突破了举牌红线,持股数量增加至2560万股,占股本比例的20%。实际上,豫商集团的此次举牌始于7月19日,当时正面临着应对东方银星临时股东大会意图修改公司章程的关键时刻。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显示,豫商集团7月底的持股比例距离举牌仅差一步之遥。  如同豫商集团谋划一年多最终选择东方银星一样,此次该集团的举牌时机也早有准备。豫商集团投资部总经理乐梅洲透露,最近一周他一直在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举牌之后就需要提供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  在举牌公布之后,7日东方银星股价高开高走,在大盘低迷的情况下,全日涨幅为2.78%。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豫商集团停歇半个月之后再度举牌,意味着下一步可能会继续增持东方银星的股权比例。  对于未来的投资计划,乐梅洲出言十分谨慎。“我们投资出于经济利益驱动,主要是看好东方银星的股权未来会增值。至于是否会继续增持,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毕竟投资决策不是我一个人能够决定的。”  大股东誓保控股权  “我们既定的方针不变,坚决维护控股地位。”银星智业集团副总裁马军认为,豫商集团新的举牌行为明显是意图取得控股权,因为当其持股比例逼近25%的时候,就与大股东目前的股份基本持平。  针对豫商集团类似挑衅式行为,银星智业集团计划进行针锋相对的措施。“我们可能近期就会进行增持,”马军表示,银星智业集团不会等到豫商集团第五次举牌之后才采取行动,而是提前提升持股比例。与此同时,银星智业集团近期也在与券商等机构协商,寻求反收购的办法。  不过,银星智业集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增持股份的空间不大。截至7月末,银星智业集团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约26%,距离30%的要约收购红线只有4%左右的空间。对此,马军态度十分强硬:“不排除进行要约收购的可能。”  二是增持资金是否有保障。此前银星智业集团借助华宝信托增持,被豫商集团看作是资金不足的表现。马军表示,大股东的资金状况没有问题,目前在重庆有多个大体量的房地产项目,在市场需求有保障的支撑下,企业现金流比较充裕。  与此同时,在银星智业集团实际控制下的东方银星,也会对豫商集团谋求公司治理变局进行掣肘。东方银星董秘温泉表示,虽然目前本届董事会已经到期,不过还没有进行改选的时间表。即使未来豫商集团提请改选董事会,也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准备情况来安排。  豫商集团家底亮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持股达到20%的豫商集团需要提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8月8日披露的这份文件,揭出了豫商集团的“家底”。  仅从财务数据分析,豫商集团算不上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资料显示,豫商集团2012年年末的总资产为1.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6.19%。近两年,豫商集团没有产生营业收入,净利润也仅为4500元和1600元,净资产收益率甚至不足万分之一。  此外,豫商集团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没有能够直接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这一点恐怕要让寄望于通过豫商集团夺权后,迅速改善东方银星基本面的投资者失望了。豫商集团共有6家子公司,主要包括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万元和6000万元。另外还拥有三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置业公司,不过注册资本均介于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预计房地产项目规模并不大。  当然,豫商集团账面上的“家底”可能只是假象。豫商集团投资部总经理乐梅洲此前曾透露,该集团投资东方银星的总预算高达8亿元,其中仅收购股权的资金就有5亿元。从实际情况来看,豫商集团已经持有东方银星20%股权,仅此一项就耗费资金约2.7亿元。  此外,豫商集团负责人表示,该集团有许多合作的创投机构,拥有大量优质的盈利资产。在获得上市公司资本平台,或者与银星智业集团达成合作之后,豫商集团将进行协调,让东方银星通过并购这些优质资产得以改善基本面。(刘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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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X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问询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我局在对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审阅过程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关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问题
二、关于主营业务收入真实性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拒绝接受持股3%以上股东提交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就本函及你余司的回复意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东方银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豫证监函【号),河南监管局在审阅公司2016年年报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的过程中关注到了相关问题,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关注函》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与公司相关股东、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律师等进行了沟通,现对《关注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股东的回复内容,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积极向有关股东核实并取得其书面回复,并于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号)。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依据规定,拟核销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共112笔,合计10,283,879.43元。上述款项长期存在且无交易,账龄在10年以上,应付账款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本次核销的应付账款转入2016年度公司营业外收入,将增加2016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283,879.43元。经对你公司上述公告进行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上交所要求公司于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交所。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公司于今日收到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经)立字[2014]76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日有媒体报道豫商集团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案已被撤销的情况,公司曾收到过豫商集团发来的重庆市公安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其内容为:“我局办理的豫商集团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案,因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重庆市公安局”。但公司尚未获悉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的任何进展情况。
处理人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经查明,常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常耿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刘某芳账户和牟某林账户买卖证券。
常耿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常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报披露后,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豫证监函[号)。
一、问询问题: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一条,你公司2014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未披露公司主要销售客户、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分别披露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现金流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中相关项目财务数据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原因。请补充说明。
二、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2012年预付瑞展园林苗木采购1800万元,截止日,上述采购交易并未完成。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称:“苗木采购事项后期交易是否能够完成,或如不能完成贵公司预付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无法判断。”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请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性。
三、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总面积为109,698.04平方米(折164.55亩)的16宗相邻土地,土地购买价格为15,960.42万元。该款项已于2010年4月全部支付。因重庆市万州区调整天仙湖项目规划等原因,暂不具备土地过户的条件。请说明公司为解决土地过户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何时能解决上述问题。
四、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额733万元时未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解决措施。请按照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问题五: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三条规定,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年报中披露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金额不准确,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265万元,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18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也未包括在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帐准备,请解释说明。
六、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租赁情况,取得出租给关联方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收入160万元,较上年确认的租赁收入120万增加33%,请解释租金增长的合理性。
七、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预付帐款余额为1.7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8.2%,其中2至3年1852.65万,3年以上1.6亿元,占预付帐款余额的99.51%,你公司未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相应坏帐准备,请说明原因。
批复内容对于第五个问题公司补充说明:
应收账款中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均系关联方往来款。单项测试时,公司财务人员单独对此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多年以来的经验,关联方往来均能陆续回款,信用风险较小,所以公司制订的政策也不对关联方往来计提坏账;组合测试时,公司财务将关联方往来列为无风险的组合进行了减值测试,减值为0。在财务列报时因失误未列入“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中“无风险组合”的项目中,但两种方式列报对损益均无影响,不会对报告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管理,并纠正上诉分类不当的问题。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
处分类型问讯
违规行为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年报披露后,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豫证监函[号)。
一、问询问题: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二十一条,你公司2014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未披露公司主要销售客户、主要供应商的情况;未分别披露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现金流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中相关项目财务数据同比变动达30%以上的原因。请补充说明。
二、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2012年预付瑞展园林苗木采购1800万元,截止日,上述采购交易并未完成。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称:“苗木采购事项后期交易是否能够完成,或如不能完成贵公司预付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无法判断。”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报告。请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性。
三、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仙湖总面积为109,698.04平方米(折164.55亩)的16宗相邻土地,土地购买价格为15,960.42万元。该款项已于2010年4月全部支付。因重庆市万州区调整天仙湖项目规划等原因,暂不具备土地过户的条件。请说明公司为解决土地过户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何时能解决上述问题。
四、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额733万元时未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解决措施。请按照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五、问询问题: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减值”第四十三条规定,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年报中披露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金额不准确,其中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帐款265万元,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18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也未包括在信用风险特征的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帐准备,请解释说明。
六、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租赁情况,取得出租给关联方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收入160万元,较上年确认的租赁收入120万增加33%,请解释租金增长的合理性。
七、问询问题:你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预付帐款余额为1.7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8.2%,其中2至3年1852.65万,3年以上1.6亿元,占预付帐款余额的99.51%,你公司未预计可能发生的坏帐损失并计提相应坏帐准备,请说明原因。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处分类型处罚决定
违规行为经查明,豫商集团、海银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
二、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韩宏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蔡云波实际决定海银财富利用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并下单操作,是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豫商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00元;
二、没收海银财富违法所得2,265,494.25元,对海银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65,494.25元;
三、对韩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四、对蔡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 号),根据函件要求,公司需就相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立案调查
违规行为公司于今日收到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及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经)立字[2014]76号《立案决定书》复印件。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收悉你单位《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证券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给予书面确认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告知:我总队于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罪案立案侦查。
处理人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公司于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号),关注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本函后次日披露以下内容:
(一)我局日向你公司发送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豫证监函[号)
(二)我局日向招商证券发送的《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函》(豫证监函[号)
(三)日招商证券向我局回复的关于《关于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函》的复函(招证函[2014]80号):
(四)本函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五)做好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函件要求及落实情况对关注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 [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
一、关于东方银星所称豫商集团及王沛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事,豫商集团回应称相关方均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件,也未被采取任何措施。请东方银星进一步向有关机关核实前述立案侦查事宜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书。
二、经核实,豫商集团董事长韩宏伟配偶王沛在豫商集团增持东方银星股票期间曾有过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请豫商集团核实并说明王沛相关股票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事项与豫商集团前期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是否一致。请豫商集团进一步核实其增持期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交易情况。
三、请豫商集团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尽快核实豫商集团股票增持期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及其股票买卖情况、豫商集团及王沛是否因涉嫌证券交易犯罪被立案等情况。如有前述情况,请说明该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豫商集团前期信息披露内容一致、是否影响其收购人资格和股东权利行使。
四、请豫商集团按照我部前期工作函要求,就自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是否合法合规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将该函件转给了豫商集团,并对函中涉及我公司需落实的情况进行了落实,现将函件内容及要求事项的落实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日,我部关注到,《证券时报》刊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召开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根据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取得豫商集团的同意,本公司决定于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根据有关情况,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请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说明是否向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提交过上述于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文本;
2、若豫商集团向东方银星提交过公告文本,请说明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交,以及是否要求东方银星办理披露事宜;
3、请豫商集团说明自行通过《证券时报》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合法性并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豫商集团应于日前17:00前完成相关核实工作,并于次日披露我部上述要求说明事项及回复。
批复内容对于监管函中的监管要求,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就关于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文本是否向东方银星提交过及提交的时间、方式和自行通过媒体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号),函件内容如下:
“日前,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报告称:重庆市公安局于日对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立案侦查,对自然人王沛以涉嫌内幕交易罪立案侦查,并据此认为豫商集团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有关情况,现提出如下监管工作要求:
1、请豫商集团核实并说明:(1)上述东方银星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立案的具体情况;(2)自然人王沛与豫商集团及其董事长韩宏伟的关系。另外,豫商集团应就所陈述事项的真实性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豫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顾问,在日出具的《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披露,“豫商集团及上海杰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请招商证券根据前述东方银星的报告,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东方银星收到本函件后,应于当日(日)转交豫商集团、招商证券,并于日前将相关回复资料提交我部。”
批复内容对于监管函中的监管要求,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如下:
一、截止目前,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收到过重庆市公安局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有关针对公司涉嫌犯罪的任何法律文书和采取的任何措施。望上交所责成东方银星就报告所反映内容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二、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赔偿一案,已通过法律途径将东方银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大明和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现该案件已于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三、自然人王沛是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宏伟的妻子。王沛不持有豫商集团的股份,未在豫商集团担任任何职务。截止目前,王沛没有收到过重庆市公安局以及其他公安机关的有关针对个人涉嫌犯罪的任何法律文书和采取的任何措施。
四、截止日前,招商证券的核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提到:“日前,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报告称,豫商集团起诉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或“公司”)在该诉讼中被列为第三人。”根据该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核实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该函件后,立即按照函件要求与相关各方沟通,对函中要求事项逐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详细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日,《证券时报》刊登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召开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了中信证券决定于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方银星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东方银星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同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函中要求公司落实此次中信证券刊登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共提出了4项要求:
1、请你说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是否向你公司提交过上述于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披露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若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向你公司提交过,请你公司说明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提交,以及是否要求你公司办理披露事宜;
3、若中信证券或豫商集团要求你公司办理披露事宜,请你公司说明未予办理信息披露的原因和理由;
4、请你说明对豫商集团自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的意见和判断。
公司现根据函中要求,对相关情况详细回复加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近期你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关于自行召集和主持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同时,你公司以仍需与中信证券就相关资料沟通为由,未披露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信息。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你公司应当配合办理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披露事宜,不得提出与前述规定无关的要求限制其权利行使。
你公司应当与中信证券、豫商集团就其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事宜建立顺畅联系机制,及时反馈、沟通相关问题,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相关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请你公司向前两大股东核实是否存在新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是否存在变化。如存在变化,请督促相关股东及时予以披露。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落实前述情况,于今日向我部提交经公司全体董事签字确认的落实情况报告,于明日对外披露本监管工作函及公司落实情况报告,并申请股票明日复牌。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函件,将尽快按函件的要求予以落实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的相关材料。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号《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披露中信证券本次提案的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就函中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披露中信证券本次提案的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监管关注
违规行为我局高度关注你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
批复内容一、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配合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情况,督促其及时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会已收到函件,将尽快按函件的要求予以落实并披露。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公司2013年年报相关事项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函件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处分类型警告
违规行为一、公司于日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前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已经被冻结,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二、公司得知股权被冻结后到日才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雅佳置业股权被冻结,致使该60%股权至今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问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应该及时公告”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提醒公司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事项的合规性,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公司应以本事件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和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1、目前,公司主业已经转型,对存在部分制度陈旧及不符合行业特点的现象,公司需尽快修改完善公司制度体系。
2、公司应充实调整专门委员会的配备,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3、股东大会的召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尝试使用网络投票。
4、公司考核机制、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5、公司要切实履行有关承诺,加快重组进度,通过并购重组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持续关联交易问题。
6、公司应按有关要求设立内审部门,发挥内审部门的稽核作用。
批复内容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的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现了过去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将以此为契机,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处分类型整改通知
违规行为公司运作不规范;五分开″不彻底;管理对外地存货的盘点未实施有效监盘;函证帐面余额与回函金额不符;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排,今年10月,海口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公司实施了巡回检查。巡检中指出了我公司在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情况和公司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促进我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完善企业制度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对此,公司表示真诚的感谢。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办根据检查情况下发的《关于要求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郑证监?号)以后,公司董事、监事和其它高管人员针对巡检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处理人海口特派办
违规记录&&公告日期:
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处分类型公开谴责
违规行为公司未及时预报预亏公告;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实行为
 经审核,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下述行为:
  1、公司未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布预亏公告。
  2、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四川省眉山地区中级法院于日作出(2000)眉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在判决10日内支付货款元及利息。该公司接受并服从上述判决。上述事项已经构成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3、该公司2000年年报显示,由于费用挂帐、会计处理不当等会计差错,该公司2000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元,表明该公司以前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实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7.4.1条、第7.4.2条的规定。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对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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