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纠纷。企业改制漏掉我进入个人参保社会养老保险险激费。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未处理完,职工未缴养老保险...
集体企业改制资产未处理完,职工未缴养老保险算改制完成了吗
01:10最佳答案
如果现在该企业已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且退休职工也移交入社保机构,那么这个遗属补助由社保基金支付,手续办理由单位负责。如果企业还未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职工未移交,这个费用由单位支付。
其他回答(共7条)
01:07&黄盛木 客户经理
下岗不等于失业你要清楚,和你有没有档案没有关系,就应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你和单位解除合同,属于失业人员,下岗依然是单位职工,应该是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既然是单位职工,就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01:04&管爱娟 客户经理
企业(集体企业)未在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交纳养老保险 悬赏分:2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21 小时我是一名集体企业的职工,于93年参加工作,但企业在2003年才开始给我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现单位已于2008年底停业,要求我与单位签定终止合同,但我仅于2003年与企业签定过一年的劳动合同,请教高人我如何维权?
01:01&齐春敏 客户经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是农村居民。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三种形式。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是城镇职工,二是城镇居民,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00:58&贾麒麟 客户经理
没什么合理不合理的!所有企业单位,都是按企业职工标准给职工办理并交纳社保,退休时按社保帐户余额和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集体企业、国有企业,都是企业,养老保险等待遇本来就是一样的
00:55&齐晓影 客户经理
财政部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一般是统筹基金支付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  3、物价、生活补贴之外的待遇项目费用,例如。  4。  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  煤炭、有色行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破产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破产企业欠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确保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破产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  集体企业破产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办法: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劳动保障部、明确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项目随同关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消,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生活补贴、企业的工龄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等。  6,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确定。核工业企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国家经贸委,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置土地使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罚无抵押财产,北方地区、还包括采暖费。  2,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解决、需保留的统筹外养老保险项目;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退职)金的办法,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5、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中指出,地方性物价,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不能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劳动部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号)中规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 &
00:52&黄益民 客户经理
那么缴纳的费用是很高的如果你以前所在的“集体企业”属于改制或破产企业,应当由政府补贴,企业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因为如果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而且要持续缴纳15年以后才能在退休以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如果你到退休年龄还没有交满15年,就要在办理退休的时候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那又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作为个人缴费的社保关系,就按当前最低的养老保险标准(月缴费基数1240元),个人共同承担你们的养老保险,十五年需要缴纳44640元,所以,建议你们通过到政府反映问题,有政府和企业,你需要每个月缴纳248元,每年要缴纳2976元
00:49&符耀精 客户经理
1.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应当先解决拖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问题,最好的安置好职工.在处理还遗留问题后,再进行改制工作2.企业改制不能影响职工的待遇,更不能以改制的名义,拖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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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属国有企业职工,工龄30年,后因单位改制被一次性安置解出劳动合同我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吗?
我原来属国有企业职工,30年,后因单位改制被一次性安置解出。后来我被聘用于一家民办中学工作,也由该学校接着交。请问:我退休时领取的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吗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企业职工退休工资与工龄有什么关系实际交费时间和视同交费时间,养老保险是从93年开始实施,93年之前的正式工龄都可以视同交费时间的,也叫视同工龄,93年以后的就看实际交费时间了,实际+视同的交费时间就是计算养老金交费年限。养老金跟退休前1年当地社平工资、交费时间、交费基数有关,交费时间长、交费基数高,到退休年龄领取的养老金会越多。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回复律师:山东-济南回复时间: 12:04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死亡后如何计算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n2、一次性优抚(抚血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n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工资*8个月n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nnn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同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帐户的继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实际上,离退休人员死亡者基本养老金中的继承额是指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基本养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余额时,首先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尔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审核计算后,才可一次性领取。nn回复律师:河北-邯郸回复时间: 12:04问题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答:鲁人社发[2011]34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企业职工退休执行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的计发办法,下同)。按照新的计发办法,日前参保的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日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的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回复律师:河南-平顶山回复时间: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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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119人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研报告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建立以来,经过多次改革、完善,取得很大成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既对当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对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做出了具体部署。《决定》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发放力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让养老金与物价变动挂钩等方面提出了实质性举措。这一《决定》是在充分总结过去20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它使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但联系张家口市的实际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有些滞后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还不强。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红头文件推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民营企业拒绝参统,而社保经办部门又缺少办法,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强制性措施。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还很少,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全国1.2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如张家口市2005年底统计的数字显示,全市参统人数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只占9.76%,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三是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力度的加大,部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继续缴费,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到2005年底张家口市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已达41394人,占参统总人数的13.36%。企业在改制、破产、拍卖过程中,由于要与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所有职工都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少部分人员重新与重组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下岗或失业。原企业不再为其缴费,部分人员由于生活困难或未再就业无能力缴费,只好中断缴费。所以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力度的加大,中断缴费的人员还会逐年增多。这些人员如不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会减少实际缴费人数,另一方面会影响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四是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河北省企业是从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之前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虽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就是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由于没有做实,实际上是空帐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不逐步做实的话,长期“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五是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现执行的退休年龄,仍为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无论那种情况下退休,男职工都比女职工晚退5到10年,即同一年龄参加工作,男职工都比女职工多5到10年工龄(缴费年限),退休时基础性养老金多5%到10%。女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少,而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同一年龄退休的,不分男女计发月数相同,女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而大多数情况下,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小,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大,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会更少。所以,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相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对女职工有失公平。六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差悬殊。如张家口市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不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的一半。而且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群体较多,如部分2003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企业工资改革以前(实行岗技工资以前)退休人员,一些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多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过去家属工厂的老家属工等。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还有职工自身的原因等等。七是统筹层次低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拖欠养老金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就河北省来讲,虽然叫省级统筹,其实仍然是以各市、县(区)自收自支为主,省对基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部分调剂。未能实现全省统收统支。八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状况会有一定改善,但根据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明显提高。所以,加快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措施。但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还无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股份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又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润去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虽然明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性,还很难推进。社会保障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机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无疑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还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结合张家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践,粗略谈几点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1、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如出台时机暂不成熟,也应尽快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随着形势变化,国家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要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如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拒绝注册登记或年检,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企业不能享受国债投资等。从各个环节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拒不参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应采取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否则,光靠发几个红头文件,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搞宣传,是很难改变目前现状的。2、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重要的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近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不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迅速扩大,而且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且用上一年半载就辞退,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尤以建筑业、餐饮业为甚。所以,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季节工等临时性用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研究制定被企业临时聘用的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下岗等人员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政策,并将其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个重点。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欢迎那些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拒绝那些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政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法人代表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3、努力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中断缴费人员充分认识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本人将来领取养老金的好处。同时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有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建议将中断缴费人员档案托管费,改为财政补贴,即由档案托管部门为中断缴费人员免费托管档案,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4、要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步伐,尽快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尽管今年国家又在8个省区市搞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但对全国来讲,范围很小。在全国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实个人帐户。一要转移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这个债务是历史上国有体制下造成的,迟早都应该有国家来承担。但我们已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集资金来补上这个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①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②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③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增加基金积累,偿还“隐性债务”。三要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有关资料介绍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的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四要发行社会保障彩票。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可以募捐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五要减小个人帐户规模。在目前企业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个人帐户规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将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六要分期分批逐步做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已退休的“老人”先不做实个人帐户,将新参加工作的即“新人”的个人帐户做实,“中人”从现在开始分步做实个人帐户。以我市2006年为例,如按8%做实个人帐户,我市一年需资金约2.47亿元,按5%做实个人帐户一年需资金约1.54亿元。可先将5%做实,今后有能力时再将另外3%的个人帐户逐步做实。这样可以缓解财政和基本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5、调整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年龄,体现公平原则在未改变女职工退休年龄之前,将女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45周岁退休的为195个月、50周岁退休的为170个月、55周岁退休的为139个月为宜。或者,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只规定女职工退休的最小和最大退休年龄,如特殊工种退休45周岁到55周岁、正常退休50周岁到60周岁之间,由女职工自愿选择。这样可以更多地体现男女公平原则。6、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我们对张家口市企业调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是在国家财政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幅度,以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二是今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向以下人员倾斜:①应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倾斜②应向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人员倾斜。③应向工伤退休人员,特别是缴费年限短的工伤退休人员倾斜,最好有最低保证数。④对低收入人群继续按2002年、2004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对养老金偏低的,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情况设保底数。⑤应向未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倾斜,按新办法计算的除外。⑥对日前退休人员,应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养老金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倾斜。⑦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向2002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或根据原部队级别设保底数。如师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团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营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800元,营级以下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750元。三是将部分补贴如房补、书报费、20元生活补贴等列入统筹项目,并适当提高标准。四是加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应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的设想(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6期),可以将企业养老金的结构逐步调整为五块。第一块是基础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实行现收现支,体现政府责任,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统筹。第二块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确定,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体现个人责任。第三块是地方养老金,在将来基础性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体现地区差别和地方政府责任。第四块是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第五块是商业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如按照以上设想进行改革,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源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个人、社会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有一定的提高。五是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对少报漏报工资基数,隐瞒缴费基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特别注意稽核那些实际已在企业就业,应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20%,个人8%)缴费,但因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职工本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缴费的现象。要调整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完善省级统筹,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省在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脱钩,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养老经办机构工作的干预;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如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明确省、市、县(区)政府的责任,统一规定地方财政负担基金缺口10%的机制,但对国家级贫困县等老工业基地在政策上应给予适当倾斜。8、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国家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具备条件的即赢利企业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建立的要进行处罚;积极建立的在税收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9、加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建设,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政府要下达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机构、人员编制,明确其主要职能,并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将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否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也很难实现。总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同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力争使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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