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1万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的额度

  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缴存办法》新增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等内容,《贷款办法》规定了公积金贷款应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就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解读。

  公积金新政解读要点

  ●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新增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规定。

  ●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

  ●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

  ●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

  扩大公积金制度红利

  《缴存办法》共分八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缴存业务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联名卡管理和自愿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充分体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让更多人群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红利。

  《缴存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缴存办法》新增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规定。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资金落地账户,在保障资金安全、方便信息查询等方面起非常重要作用,新增此条,一是明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新办和密码管理事宜,二是依据相关规定,已有银行I类结算账户的职工,可使用已有银行账户进行关联,使其具备联名卡相关功能。

  关于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办法》 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管理原则,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缴存,《缴存办法》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业务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执行时间进行明确,加强和规范缴存管理。为规范单位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并且,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结合业务调研和业务办理实际情况,《缴存办法》降低了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比缓缴条件。

  《缴存办法》明确了补缴欠缴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一是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明确单位和职工应承担的缴存义务;二是单位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时,对核实职工工资提供了两种可采纳的办法,规范缴存行为。为加强缴存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明确多缴、错缴业务管理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于账户封存、转移、托管,《缴存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明确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关于自愿缴存,《缴存办法》为加强自愿缴存管理,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取消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业务办理材料,提升管理效率。

  同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柜面压力,成都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网上办理业务范围、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缴存办法》为防范资金风险,还加强了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扩大公积金贷款对象

  异地缴存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原则,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强化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办法》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包括在本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办法》明确,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这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同时,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关于贷款合作项目管理,《贷款办法》为了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积极性,扩大楼盘项目合作范围,取消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简化了合作项目申请资料、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内容等,为更多的楼盘项目支持公积金贷款创造了条件。

  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办法》明确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记者 缪梦羽)

  原标题:成都住房公积金新规实施,相关部门进行解读——  扩大制度覆盖面 更多人群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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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黔西县围绕“党建如何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作用”这一重大课题进行有益尝试。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紧盯“怎么搬”“如何稳”两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创新“雁群党建”工作模式,以“头雁引领、雁阵发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干、能致富。

“头雁引领” 夯实基层堡垒

黔西县成立以县委书记任总指挥长,县长任指挥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由分管副县长兼任主任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各乡镇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中提前摸排农民党员情况,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及时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组建党组织。按照“搬迁到哪里,支部就建到哪里;移民在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的要求,将“党支部建在小区、党小组建在楼栋”,实现党组织全覆盖。截至目前,建成入住的13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中,成立临时党工委1个,党支部5个,党小组5个。

以“脱贫攻坚大决战、万名干部进万家”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摸底排查、结对搬迁”服务,帮助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全程搬迁;同时入户动员易地扶贫搬迁党员“带头搬、带头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实际行动让群众消除顾虑,营造了自愿搬迁、主动搬迁的良好氛围。

“摆好雁阵” 决战脱贫攻坚

近年来,黔西县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落实搬迁后续保障服务工作,让搬迁群众找到“家的温暖”。对县内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化、农业基础条件差的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2016年以来,全县共计投入资金16亿元,涉及25个乡镇67个行政村,6014户26485人,建成安居房6492套。同时,充分利用搬迁群众迁出地的耕地、林地、宅基地资源入股合作社,通过专业合作社盘活资产,明确产权,增加贫困户收入,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此外,落实搬迁对象低保4723人,开展医疗救助141人次,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714.9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3052人,确保搬迁群众不因病返贫。通过开发“10+N”公益性岗位,采取“党员联户、部门联动、企业联帮”三联模式,安排公益性岗位保障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截至目前,落实劳动力就业4970户8763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保障625个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确保搬迁户劳动力家庭户均1人以上就业;大力发展长短结合的脱贫产业。同时,各集镇安置点采取建立扶贫车间、合作社集中经营管理的模式新建商铺,由搬迁群众以商铺入股,年终进行分红等方式,有效解决搬迁群众增收问题。

“群雁高飞” 酿造新生活

黔西县以“宜居、宜业、宜游”三宜为发展定位,依托恒大援建安置点19431平方米商业设施,投入资金5829万元,通过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解决贫困户搬迁入住的费用开支,吸纳贫困户就业务工;投入资金7488.99万元,完善住房二次精装设施;投入资金7000万元,建设锦绣花都和惠风花园幼儿园。对跨区域搬迁来的群众,街道除了解决他们的子女上学问题外,还通过公安辅警、城市环卫、大型企业招工来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确保一户一就业,让他们安心搬出、放心留下。针对易地搬迁群众存在的日常生活困难、就业需求、就学就医等问题,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把脉会诊、对症下药,帮助易地搬迁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39岁的李某刚和35岁的弟弟与70多岁的父母以前居住在距离公路20公里外的山窝窝里,家庭条件非常困难,只能靠低保生活。因为贫穷,两弟兄还没找到对象。“经过临时党工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后,我学会了电工技能,被推荐到就近企业上班,现在还有了存款。”谈及今后的打算,住上新房的李某刚笑嘻嘻地说,他想努力工作再挣点钱买车娶媳妇。

新身份、新起点,新生活。对于黔西县6014户搬迁群众来说,搬走的是贫困,迁来的是幸福。(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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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为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到户贷款贴息,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

  为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到户贷款贴息,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具体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办法》要求,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到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扶贫贴息贷款期限由借贷主体按生产经营周期与金融部门自主商定。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投向2011年“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根据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到户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

  符合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可在其村(组)提交申请表,由乡(镇)初审,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

标签: 贴息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 贴息资金

为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到户贷款贴息,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

为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近日出台的《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到户贷款贴息,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具体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办法》要求,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到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扶贫贴息贷款期限由借贷主体按生产经营周期与金融部门自主商定。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投向2011年“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根据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到户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

符合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可在其村(组)提交申请表,由乡(镇)初审,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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