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梦镜服饰有限公司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消费者,骗取费用,如何追回资金

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徇私枉法

充当拍卖骗子公司保护伞

一、被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的过程

本人母亲用了几年时间,千针万线,绣了四副十字绣,一幅满绣十字绣6米清明上河图、一幅3米左右八骏图、一幅3米左右迎客松、一幅3米左右金陵十二钗。

2014年8月份,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郑雅琴,承诺在拍卖会上至少成交3件,保证没有拍卖成功的藏品将在拍卖会后帮助找买家保证成交,诱骗我将藏品交由该公司拍卖,私下交易,骗取服务费20600元。2014年8月16日,我将藏品通过圆通快递邮寄发给了该公司郑雅琴,圆通快递.并通过建设银行汇款20600元钱汇入公司法人章李勤的建设银行账户:3935180。

2015年1月8日,香港观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声称在香港九龙土瓜湾城道199号八度海逸酒店园景宴会厅举办拍卖会。2月18日合同到期,才告知送拍品流拍,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至此,我才发现自己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特举报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员工涉嫌合同诈骗。

二、该公司及其员工涉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在上海长宁区延安西路2067号仲盛大厦27层,而注册地是上海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街12号175室,经金山区工商局查证属空壳虚拟注册。

2、“以伪造拍卖资质进行诱骗的”。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声称总部在香港,而香港观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上海观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无拍卖资质,其在香港举办的拍卖会纯属虚构,也没有任何买家资源,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骗取我钱财后,郑雅琴立即消失,QQ:不再上线,陆续又有李经理、张经理消失,法人逃逸,本人藏品至今未取回。根据这家公司员工使用的电话号码、、、追寻,这些员工纷纷转移到上海燎申国际大厦8楼F座上海雅翠文化艺术品公司。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一是虚构买家。该公司几次声称有买家要买我的藏品。二是以故意夸大事实引诱受害者签订合同。该公司对我的清明上河图估价30万,另外三幅每幅估价15万。三是故意隐瞒事实,我要求提供该公司相关证件资质资料,一概未提供。

6、被诈骗数额巨大。能够联系到的有杨灏涵、田胜、顾先生、青岛、山西、唐山,这几人被诈骗金额近10万元。其他没有联系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粗略估计被诈骗金额千万以上。

三、该公司及其员工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明确

该公司及其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该公司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合同签订后,我屡次请求降低藏品成交价格,乃至要求低于服务费价格出手,可该公司仍未能成交。

2、从该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该公司并没有将藏品带到香港进行拍卖,也没有任何过关证明及拍卖现场视频录像。

3、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将藏品一直堆放在仓库中。

4、该公司在违约以后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受害者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该公司违约后,并未主动联系我退还藏品并赔偿损失。

5、从该公司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来看,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该公司主观上造成的,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说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1、工商投诉过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山阳工商所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沪工商金投【2015】第150001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山阳工商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沪工商金市监投【2015】第150001号),认定为合同诈骗案件,将案件以挂号信形式移交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局,挂号信XA。

五、投诉举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及长宁分局经侦支队有关民警徇私枉法

在上海市金山工商局将案件移交到长宁公安局后,长宁公安局在没有询问受害者、未做报案笔录,未侦查取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沪公(长)不立字【2015】150号),并未解释不予立案理由,未填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单位,且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到报案者本人时,已过行政复议期。基于以上结果,特举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及长宁分局经侦支队相关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罪。

1、没有按照行政执法条例,出示警号、姓名、具体职务、具体工作职责,致使我们无法举报,无法追责;

2、没有详细询问受害者被诈骗过程,不做笔录,更不会去做立案前初步调查取证,而是百般推脱,敷衍塞责,受害者见不到经侦办案人员的面,甚至找不到经侦部门联系电话;

3、不出具接案告知书、笔录告知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等文件告知,蒙蔽受害群众,有意造成“民不告官不究”的假象,致使受害者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检察院申请立案;

4、刻意混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甚至替骗子公司辩解,做出“签了合同就不归他们管”的简单论断,保护诈骗集团,涉嫌徇私枉法;

5、刻意扭曲法律解释。诈骗公司并不以交易为目的,而是纯粹以赚取前期服务费用为目的,具有明显的诈骗目的和性质。而经侦民警却以“如果公司帮你卖出去,你还来这里告吗”为由,袒护诈骗集团。

6、以不插手经济纠纷为借口,实际上已插手保护合同诈骗犯罪。将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无规定不可为”当做执法部门暗中保护诈骗的托词,将“法无禁止即自由”将公民推到无法可依的境地。

综上所述,上海民警没有履行职责,侵犯了公民权利,刻意保护诈骗集团,涉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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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项错。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该解释是对1997年《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133条相同,适用于199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C项错,太绝对。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D项错。新的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未决案,不能适用于已决案。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害结果”如何认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危害结果包括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实害,以及具有对法益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狭义的危害结果则仅指造成法定的实害。如果采用广义说,则从“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观来说,任何犯罪或者对法益造成了法定的实害,或者具有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因此,危害结果就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采用狭义说,则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狭义说,因此,A和B错。而且,如果采用广义说,则该单选题有多个正确答案。

C项正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是指行为人为抢劫而故意或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其中就包括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情形,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项错。因诈骗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并非诈骗罪的法定加重事由。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又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二是聋哑人;三是双目失明的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人,即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A错。从生理标准看,虽然甲是盲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但其双目失明并没有使他降低认知能力,也没有降低对案件的认识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B错。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C错。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对。醉酒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A错。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其外延小于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外延。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

B选项错。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都需要具备时间条件,但二者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紧急避险中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二者来源不同,认定也有差异。

C选项错。二者的限度条件是不一样的。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D选项正确。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主观上的防卫或避险意图。虽然刑法学界关于二者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方位或避险意图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必须具有正当的意图。而且,如果肯定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那么紧急避险也是。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这题涉及司法实务中操作模式。在合同诈骗中,已骗取了部分钱的,以该部分犯罪数额认定既遂。未遂的数额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如果帮助行为仅对正犯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促进作用时,或者说与正犯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时,能否将正犯的行为结果归属于帮助犯?在这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出题人之一的张明楷教授赞同“正犯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帮主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时,才能使帮助犯承担既遂的责任。该案中,乙虽然提供了钥匙,但最终该钥匙并没有打开门,甲后来也明知了乙的钥匙不起任何作用,而是采用破窗而入的方法盗窃得手的,不能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仍然在强化甲的犯意。因此,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答案为D。

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乙只有盗窃的故意,并意图为甲实行盗窃提供帮助。但甲其实并无盗窃的故意,只有杀人的犯意,且甲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从共犯从属性角度来说,没有盗窃的正犯(实行犯),就没有盗窃的共犯(帮助犯),所以乙不成立盗窃罪,B、D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因为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所以A错。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入户杀人,甲意图入户盗窃,乙与甲在非法侵入住宅范围内成立共犯。答案选C。

8.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A。出题人大概认为这种所谓的“牵连”不具有通常性,因为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通常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鲜有去盗窃的,因此不认为具有牵连,不属于牵连犯,因此,应予以数罪并罚。但从司法来看,对牵连犯掌握的尺度宽泛得多,有可能会作为牵连犯,并采用从一重处断模式。

出题人认为B错,大概是认为,乙即成立危险驾驶罪,又成立交通肇事罪,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而非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实务中不会对危险驾驶罪再进行评价,就直接定交通肇事罪。来自实务部门的考生估计多会选择B。因为这里的“构成”也会容易理解为最终司法认定的罪。

C选项错。丙成立诈骗罪既遂。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不另成立抢劫罪,暴力前已取财。如果暴力造成轻、重伤,另行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并罚,否则仅作为诈骗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D错。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

9.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A选项错。绑架罪是行为犯,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已成立绑架罪既遂,放弃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符合自首条件。C选项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自我辩护,即便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依然是自首。D选项错。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10.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B选项错。不能从轻处罚,另外,刑事责任能力降低也不是一种规范的说法。

11.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四个,分别是:(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具体而言,1、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2、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另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A选项错。《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甲因爆炸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释。

C选项错。丙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D选项错。丁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12.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选项错。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是配置枪支而非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B选项错。缆车不属于刑法第119条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D选项错。飞机尚未起飞,丁打开飞机安全门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13.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此题容易被选的是D。D选项错在不是由海关下达补缴通知,而应是由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

1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A选项错。票据诈骗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银行存单属于金融凭证。

B选项正确。虽然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但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该情形既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采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不排除例外采用“从一重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D选项错。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尹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诈骗,一样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15.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A选项错。视具体情形而定,不能排除成立遗弃罪的情形。

B选项错。乙成立抢劫罪。

C选项正确。拐走儿童当做商品一样买卖,无论什么动机,无论是否获利,都成立拐卖儿童罪。

D选项错。丁与熊某成强迫劳动罪共犯。

1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A选项错。诬告他人介绍卖淫,不成立侮辱罪。

B选项错。只成立徇私枉法罪。

C选项正确。虽然是诬告企业,但逃税罪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会使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诬告而受到刑事追究。

D选项错。诬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同样可成立诬告陷害罪。

1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该题最疑难的问题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个人认为,行为人已骗取了被害人的交付,应认定为诈骗。从民众理解及实务操作来看,这就是一种电信诈骗。答案应为B而非A。

1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就A选项而言,关于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之一即代为保管的财物,观点不一。肯定说认为,张某虽然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甲来说,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说认为,张某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甲侵占了张某的财物;由于财物由甲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财产。另外,该题中所涉及的还不是赃物,而是钱,在刑法传统理论中,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现金,不以侵占罪论处。A项错。C选项中,该贵重财物算不上被遗忘的物品,成立盗窃。但D选项也有一定问题,因为,如果丁是真心实意地想买该车,也愿意付清所有款项,现在只是提前将车卖给他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D的说法太绝对。

19.《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事前通谋,为共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而已。310条第2款只是一种提示性条款。

20.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A选项错。甲成立盗窃罪。B选项错。同时触犯其他法条的,如何处罚,视具体情形而定,例如,如果是法条竞合,则适用特殊的法条;如果想象竞合,则原则上从一重论处。C选项错,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21.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本案属于王某与刘某串通共同犯罪。案件中,王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定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C选项对,ABD错。

2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A项错误,不可选。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我国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提起,被告人应诉,法官依法居中裁判,类似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但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完全实行当事人主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也没有。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审判标准还是一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自诉审判中的庭外主动核实证据权自诉中也是有的,故不能说自诉审理程序就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项错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也是刑事审判程序,存在控辩对抗的。

C项错在我国侦查程序形成的只是控、辩对抗关系,没有独立的审判第三方介入而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故错误。

D项正确,当选。审查起诉程序中,只有检控方与辩护方之间的对抗关系。

23..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B项正确,当选。最高检《刑诉规则》第352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此,只有B项正确。

24.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A项错误。最高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对回避问题适用“决定”裁决形式,而不是“裁定”。故A错误。

B项正确。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上一级法院院长可能需要回避的问题,而上一级法院存在不宜二审的问题,本案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他们共同上级法院是省高级法院,故B项正确。

C项错误。本案尚未进入中院审理,根据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王某不必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回避。故C错误。

D项错误。回避是办案人员的回避,不是机关主体的回避,如果齐某认为本案不宜由A市中级及B区法院管辖,可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是申请回避,故D项错误。

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A项正确。钱乙是钱甲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A项正确。

B项错误。《刑诉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钱乙不是辩护律师,故B项错误。

C项错误。《刑诉法》第270条及最高检《刑诉规定》第490条有同样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并未确认辩护人的讯问在场权,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D项所述检察院分案起诉,如未诉至同一法院,就不可并案审理,故D项错误。

26.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C项正确,当选。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关系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可采性是对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的判断,而关联性规则,要求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我国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4条第2款对此的表述很明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故C项正确。其它A B D各项所述规则都是对证据能力的规制。

27.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A选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4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3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虽然C项所述“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并未明确在规定所列,但规定第(七)项有个兜底项“其他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D项错误。

28.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A、B项错,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题中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B错;

C项正确,当选。丙的妻子在本案中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虽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丙的损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7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所涉滥用职权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之一,不适用和解,故D项错

29..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判决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送达,自9月22日开始计算10天的上诉期,9月30日尚未达10日,所以A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71条第二款规定,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这意味着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即为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便可启动二审,一审判决也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

30.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故此,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控告或发现案件事实时,要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而不能等到犯罪主要事实查清楚了再立案。所以,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马某为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需通知报案人,报案人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故此,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而不是控告,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发现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故此,D项正确,当选。

3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第250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最高检《刑诉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C项错在辨认人不能一起进行辩认;

D项错在辨认物的混同项数量不达标,

A C D项皆不可选,只有B项当选。

32.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最高检《刑诉规则》第40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本题中,A项错在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错在“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即认为案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况,不必经两次补充侦查再作出不起诉。C项错在法院受理自诉后,不起诉决定并不自动撤销。只有D正确。

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制度规定: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所作判决即为生效判决的审判制度。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三:一是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法院,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判决依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三是各级地方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都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只有C项正确。

34.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A项所涉犯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A项不可选。

C项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哪怕被告人认罪,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故C项不可选。

D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不可选。

35.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判决是用来解决实体问题的,即定罪量刑问题。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是否判处刑罚的处理决定时,一律适用判决。

《刑诉法》第241条一款的第七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C项正确,依法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36.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3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刑诉法》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178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A项错误,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恰恰是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不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的,二审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是应当五人。

C项错误,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才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改判,D项正确。

37.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42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故此,刑事诉讼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依次是: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民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1项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

38.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刑诉法》第254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25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C项正确。

A项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B项同样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D项错在:既然不能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就不能由法院决定收监。

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显然A项说法错误。

B项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5条第三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故B项正确。

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迁居,还是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考察,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负责考察,故C项错误。

D项错误。根据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只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而不能超出法定期限。故D项所述缩短到5个月错误。

40.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A项错误,不可选。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不是将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依最高院《解释》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却不包括“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而且,根据《刑诉法》第279的规定,即使达成和解协议,也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由当事人大风公司与董某就是否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依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被告人可与被害人就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的数额、方式达成协议并制作协议书的内容。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9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是由撤回起诉。而且,本案涉嫌的失火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符合《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故D项错误。

41.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规定,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必然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能受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所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原基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

42.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才可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题干中并未给出被告人在押的提示,也就不见得“可以”,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照《刑诉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既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给约翰送达的判决书也为中文本。故D项正确

43.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解析】A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题干混淆了提出方案和审核方案,决定与审批的区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管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原则,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因此,D选项正确。

4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生效时间。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期间。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因此,C选项错误。

查公务员处分的法律效果。公务员受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工资档次,降级和撤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因此,D选项错误。

45.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A选项考查报请立项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确定国务院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的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可见,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确定主体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的要求。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此,D选项错误。

4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A选项考查行政指导。题干中公安交管局的行为属于提醒安全驾驶的行政指导行为,并不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局具有双重身份,其作出的拘留行为可以划分为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拘留和依据《行政强制法》授权的行政拘留,后者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强行收归国有的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民事主体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居中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

47.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

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A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申请的方式。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许可申请方式多样,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可见,许可申请并非均应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义务。《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许可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因此,D选项错误。

48.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A选项考查扣押的费用。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扣押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扣押的对象。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具有对象的限制:一,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三,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D选项正确。

4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A选项考查仲裁行为的可诉性。对仲裁裁决不服不适用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就原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终局。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的千送出境措施不服,其外人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D选项正确。

50.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选项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体感,市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方式。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程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度;(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根据题干,未明确显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但朱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是2016年3月15日,可见赔偿决定的时间应当在这个时间之后,而不可能按照2014年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因此,D选项错误。

5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A选项正确。2005年5月13日双高《办理赌博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B选项正确。《办理淫秽电子信息刑案解释》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选项正确。《办理知识产权刑案解释(二)》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D选项正确。2000年5月24日最高法《电信市场案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A项中,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A正确。B项中,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C项中的因果关系很明显。D项中,周某被迫跳河并溺亡,其自身行为并不中断因果关系。ABCD全选。

53.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丙不存在对象认识错误,而属于打击错误。A对B错。甲乙为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无论对甲还是对乙,丙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54.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由于乙并没有和甲达成合意,因此,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定罪。乙虽然开始有抢劫的故意,但最终只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甲则是抢劫罪的片面正犯。A对B错。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乙为实行犯,甲为帮助犯),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C对。无论肯定还是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都无需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乙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故A、B正确。

C选项中,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并罚。将前罪的6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的拘役并罚,执行6年,再减去已执行的4年,故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C正确。

D选项中,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以“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即将原罪的剩余刑期2年与后罪的1年管制并罚,因此,先执行2年有期徒刑,再执行1年管制。D正确。

56.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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