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何查询是否注册保护的矛盾点

中国产业政策下的知识产权矛盾体令美国警觉

  在签署因知识产权盗窃问题而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征收关税的总统备忘录前,美国总统川普在副总统彭斯、美国商务部长罗斯和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陪同下在白宫讲话。(2018年3月22日)
  当美国专利商标局突然面对大量来自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料到大量充斥假冒信息的申请,是由中国地方政府提供补贴刺激出来的。这个消息看起来有些荒唐,但政府以补贴方式刺激专利商标拥有量并不是笑谈。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迅速增长,从数量上已经接近美国,在一些国家产业计划重点发展的领域甚至数倍于美国。
  2012年6月,苹果公司在打了两年官司后,同意以6千万美元一揽子解决与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纠纷。那场全球市值最高公司对决濒于破产的深圳企业的高调商标案,让中国民众看到知识产权的力量。
  中国政府近年也在鼓励公司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维护知识产权利益。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以现金补贴方式,鼓励走出去,到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
  来自中国的商标申请数量骤增,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始料未及的。据纽约时报近日一篇报道援引该局提供的数字,来自中国的商标申请数量从2013年到2017年增长了12倍,比加拿大、德国和英国总和多数千例。
  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员指出,中国商标申请数量激增,但不少看上去就有问题。
  纽约时报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去年10月的一个会议记录所作的这篇报道,揭示了中国地方政府不惜以注册费补贴方式鼓励到欧美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
  在网上简单搜索,可以看到不少代理境外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机构,但基本上都是深圳公司。深圳市政府为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和申请到专利的公司和个人提供补贴,例如, 个人如果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可在1年内申请补贴,单件最高可获5千元补贴。
  美方专利官员认为,政府补贴申请费应当是刺激申请量激增的原因。
  深圳市财长委员会等机构在发布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写道,为申请者提供资助是“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单一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可获5千元人民币资助,在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成功,可得1万元资助。在美国、欧盟或日本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得到4万元的资助。
  伯克利法学院的中国知识产权专家马克·柯恩对纽约时报说,商标注册资助是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一部分。他说,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套高度量化、追求数量的做法。
  地方资助导致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涌入美国,其中不乏包含虚假信息者。华盛顿的一名商标律师对纽约时报说,这类申请会导致正常申请拖延,扰乱商标审批系统。
  中国一直抱怨美国批评忽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近日对彭博通讯社说,中国近几年颁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比发达经济体数十年的努力还要多。他还否认有关中国窃取美国和欧洲公司技术的指责。
  中国政府制订的第13个五年计划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在中国制造2025产业计划中,习近平要让中国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等对其经济和军事力量发展至关重要的技术领域实现全球领先的目标。
  从数字上看,中国政府对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的支持收效甚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月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在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上已经位居第二,并且已经相当接近长期以来稳居首位的美国。
  该组织对2017年全球各国知识产权申请状况的分析报告称,中国在利用国际专利系统方面迅速上升,显示其创新者正日益面向外界。
  中国的两家电讯产品生产商华为和中兴是2017年申请国际专利数量最多的公司,排在其后的是英特尔、三菱和高通。
  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上排名迅速上升显示其产业政策支持见效。这同样体现在华为和中兴在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上迅速升顶。
  而在2018年全球创业生态系统报告中,中国在专利申请数量上已经超越美国位居全球之首。据这份报告,中国在一些未来技术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在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数量上是美国的4倍,区块链相关的专利是美国的3倍。
  这些知识产权申请方面的数字和排名似乎无助于改变美国和欧洲国家对中国长期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美国去年8月启动的301条款调查所针对的就是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当行为,包括要求美国公司转让技术。
  尽管中国官员否认存在强迫技术转让,美国和欧洲的公司抱怨中国通过强迫合资方式允许欧美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习近平近期宣布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并没有令美国相信长期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和知识产权盗窃行为已有实质性变化。欧洲公司在中国面对同样的问题。欧洲国家在这方面和美国有相似看法,虽然在如何采取行动方面不认可美国抡起关税大棒的做法。
  华为和中兴去年虽然成为知识产权申请数量最高的两家公司,但在美国却受到惩罚。
  习近平的强国产业计划中国制造2025让美国和欧洲担心中国要达到制造业升级的目标,会继续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国将中国制造2025视为核心利益,拒绝在与美国进行贸易谈判时触及该话题,但这个雄心勃勃的产业计划只会招致更多疑虑。中国在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方面呈现出的矛盾形象若有改观,或有助于减缓这些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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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解释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形式和原因,最后为了减少两者的冲突,笔者对域名的注册政策、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对于解决产生的冲突,可以有司法...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的含义和法律性质,解释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形式和原因,最后为了减少两者的冲突,笔者对域名的注册政策、以及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对于解决产生的冲突,可以有司法和非司法的途径,对此,笔者也作了一定介绍。

[关键词]:域名 域名权 知识产权 权利冲突

一、域名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由于ip地址缺乏直观性,不方便记忆,因此域名才产生。域名主要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通过解析,自动与ip地址映射,这样就能找到想访问的计算机。设计域名的初衷是表示区别,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域名产生了商业价值。域名能不能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在学界仍有争议。有人主张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或者没有权利;美国有些学者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域名注册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①];也有人认为可以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将域名作为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产品保护;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域名在域名持有人的经营和推广下,具有了价值,能产生一定的效益所以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誉权,从而形成一种事实存在的知识产权,成为持有者的无形资产;还有学者认为域名与商标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把域名看作一种服务商标;日本学者将域名看作域名使用者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由合同约定的债权[②]。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给域名具体明确的定性,只是将其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益。笔者以为,域名当初是网上的识别符号,与商标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满足识别不同网上经营活动的需求,因此,域名的拥有者会进行一定的宣传和包装,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并得到发展,也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只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带有商业价值,成为商业经营标识,所以笔者认为域名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转让性,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等等。下面主要探讨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及原因

(一)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一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网络用户为拓展因特网业务,往往要在网络上创建主页,宣传企业形象。而网络用户一般愿意选择与其商标名称相同的文字作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标上已建立的商业信誉拓展到网络空间。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③]。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如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后公司花了800万美元才得以购回;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④]。这里的恶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抢注行为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实践中一些抢注者抢注他人知名注册商标后索以高价转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一目了然;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抢注驰名商标,就不能排除域名注册人有利用他人驰名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当然在抢注域名中也存在着“善意行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比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性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⑤]。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三、冲突的预防机制及解决办法

法律对于冲突的救济有两种,一是事前的预防,一是事后的补救。事前的预防对于双方的损失都有好处,那么怎么建立相关制度来预防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是笔者下文所要讨论的:

上文已经提及,现在的域名注册是开放式的,而域名纠纷能否被预防,笔者以为与注册政策有莫大的关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⑥]。开放型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做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的原则;半限制型对本国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国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选择的域名拥有权利。限制型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仅允许本国人就其拥有的权利的名称注册域名,并做严格审查。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注册政策,但是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预防域名纠纷,而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制人的责任。

2、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对驰名商标、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利人进行法律宣传,或者在权利人获得商标权时告知权利人,他可以以商标的相关字母、数字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以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商标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夺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费,所以通过事先的协调措施必不可少。   

3、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   

现行的域名注册申请比较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冲突,这导致纠纷的频繁产生。笔者以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作出相关的审查,通过检索来排除不应该被允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申请。   

4、域名的终身制应该废除   

根据《中国互连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只要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消,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样的规则将导致域名的囤积现象。如果实行续展制则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   

上文主要论述的是预防机制,但是纠纷不可能没有,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冲突,在域名和商标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当重要。   

1、非司法途径:主要是指由《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些法规对非司法解决域名纠纷的程序和相关的机构设置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规定:在域名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如果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投诉人应该在中心有关修改通知送达日起五日内对投诉书修改,投诉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中心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缴纳的程序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投诉书副本送达日2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其投诉书和答辩书中选定由一人独任专家或三人合议专家组审理案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根据程序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成立日起14日内作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执行程序。

2、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还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予承认。对于责任形式有研究者认为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对于侵权的应当主要为停止使用、撤销等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胡鸿高《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①]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p125   

[②]唐广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   

[③]冯晓青:《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探讨》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1期 p21   

[④]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p300   

[⑤] 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11  

[⑥]向述景:《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和解决途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年 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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