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官网关于 2017年异地扶贫搬迁工程长期贴息贷款资金什么时候可以拨付?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易地搬迁工作,更好助推全省扶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以全省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为主战场,以“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目标,加快实施易地搬迁,培育后续富民产业,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力争2015―2017年完成62.4万群众易地搬迁任务,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

(一)坚持规划引导。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安排部署,完善《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瞄准贫困对象,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相关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搬迁规模,明确分年度搬迁任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科学谋划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后续富民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生态恢复等措施,为易地搬迁项目建设打好基础。

(二)创新安置模式。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在坚持整村整社搬迁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安置模式和安置区域,充分利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业园区、国有农(林)场、条件较好的中心村等,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方式,实现灵活搬迁。在一次性整体搬迁难度较大的地区,可采用整体规划、分批安置。探索以县城集镇、中心村安置为主,引导群众逐步向城镇有序搬迁,实现梯次转移。

(三)落实政策支持。全面落实《甘肃省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土地、金融、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群众间承包地兑换、无偿划拨、有偿征用等多种办法解决安置区用地问题。支持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节余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内挂钩交易,解决部分搬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户,每户落实5万元以内、贴息3年的优惠贷款。易地搬迁进入城镇、具有稳定生活条件的农户,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对易地搬迁用地、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等需求实施清单管理,各级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确保相关项目纳入省级通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等规划,优先安排实施,并整合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各类资金用于易地搬迁。

(四)加强建设管理。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搬迁项目年度任务,采取挂图作战方式,逐项倒排工期计划,明确每项建设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实施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把招标采购关、施工工序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进度目标。

(五)开展河西移民后续帮扶。着力改善瓜州、玉门等河西地区工程性移民和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重点解决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耕地盐碱化严重、产出效益低等突出问题。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壤改良等项目列入省级行业规划,加大对移民乡村的产业扶贫力度,加强对移民群众农业实用技术、劳务技能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一)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易地搬迁规划修编、计划管理、跨市(州)实施方案审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要负责统筹教育卫生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和卫生院、卫生室的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资金整合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的审计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县区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安置区土地整治、基本口粮田建设等工作,并做好安置区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全省易地搬迁相关规划,负责制定安置区通村公路建设计划,指导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并履行行业监管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做好安置区供水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和安置区邻近河道防洪堤建设等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安置区供电工程建设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安置区住房规划设计、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做好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审核、安置区产业开发等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贴息贷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甘肃银行负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相关工作。

(二)市(州)发改委负责易地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搬迁对象核实、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安置用地、资金整合、项目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管理、质量监管和建立档案信息台账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易地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借款户身份核查、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按照一年建成住房主体,两年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实现搬迁入住的目标,2015年实施16.7万群众搬迁,2016年实施22.4万群众搬迁,2017年实施23.3万群众搬迁。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支持,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和有搬迁意愿的群众实现应搬尽搬。

(一)竣工验收。严格执行甘肃省易地搬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易地搬迁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州)发改委验收,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市(州)发改委接到县(市、区)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进行验收。由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市(州)发改委按上述程序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发改委验收。

(二)监督检查。省、市(州)发改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全面落实易地搬迁工程月报告制度,对项目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按月跟踪逐级上报。

(三)后评价工作。在开展自查、抽查和专项稽查的基础上,省发改委选择本年度部分竣工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作为市(州)、县(市、区)易地搬迁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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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县,国家级贫困县,但是,贫穷与豪奢双双都达到极致,有为一顿饱饭就出卖肉体的女孩,也有一掷数千万包养明星的富翁。数月前,听到原新化县委书记谢文生被抓的消息,据说,他家的一副棺材中就搜出上千万元的现金(未获得官方证实)。数年前,新化县在北京的办事处开张,本人有幸被邀请参加开张庆典,并将一份提升新化旅游品牌的策划思路提交当时的县委书记谢文生,谢几乎没怎么看就交给其手下,之后再没有下文。我的老家西河镇,自发形成的家具产业,低档次的家具卖到了大半个中国(农村市场),但历届县政府从未出现一个官员像浙江义乌的父母官那样千方百计大力扶持以建设成大型家具基地,只会在运输路途设置关卡按件收费,目前西河家具业已经日落西山。孟工镇的假币(主要是银圆、古钱、硬币)制作工艺世界第一,还让国家造币专家惊叹不已,但政府从未想过引导其“人才和技术”走向正规的工艺品产业,眼睁睁看着其走向犯罪深渊而在公安部指挥打击下灰飞湮灭。人们常常奇怪,国家每年给新化上亿元的扶贫资金,为什么新化的发展总也不见起色?看了本文,您将全明白了。本文全文转载自《财经》杂志2008年5月号,原文标题为《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14年》,作者为欧阳洪亮。

时近5月,正值“春荒”。50多岁的杨荣华坐在自家破败的小木屋前,孤身一人,无所事事,满目茫然。

杨荣华是湖南省新化县水车镇金龙村农民。出生至今,贫困与他如影相随,他已有半年多没吃肉了,“擂巴菜”是每天的主食。所谓“擂巴菜”,就是不放油的青菜加上盐,然后捣碎,用以下饭。冬季,他缺乏御寒的棉衣;春天如期而至,免去了冻馁之苦,但四处漏雨的房屋,又成为他最大的烦恼。

在金龙村,像杨荣华这样的“单身贫困户”还有20多人。这里峰岭层叠,山路崎岖,到镇政府走一趟要多半天。不仅经济落后,而且信息闭塞。杨荣华没读过书,几乎没看过电视,更不知互联网--但他却知道,新化县是“国定贫困县”。

确如他所知,在1994年,新化县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此后,各项扶贫资金源源而至。据新化县财政局统计,截至2006年,该县共获专项扶贫资金总计5.37亿元。加上县政府各部门所获“对口扶贫”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

但是,中央和地方的14年扶持,并未改变新化县的整体贫困。截至目前,该县尚有7.8万赤贫人口,没有一家产值上亿元的工业企业,人均GDP不抵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不足全国平均的一半,县乡负债高达13.62亿元,每年财政开支的三分之二靠上级补助。

新化县是中国596个贫困县的缩影。新化县14年扶贫的历程,折射出行政化扶贫的低效和重重问题,促使人们对扶贫理念和扶贫模式进行反思。

2008年1月底,正值农历年末,冰雪雨冻灾害袭击新化县。一场政治“地震”同时袭击新化:娄底市委常委、曾任新化县县委书记的谢文生,因涉嫌经济问题被省纪委“双规”,旋即被检察机关逮捕,立案调查。此前不久,原县财政局局长陈程南亦被立案调查,据称陈涉嫌挪用扶贫款为其亲属“买选票”。

两人落马,给新化县官场带来恐慌,也引发各方面对新化县最大的资源--扶贫资金去向的关注。随着相关调查的深入,新化县扶贫资金使用乱象渐现,现行扶贫投入体制因此受到质疑。

新化县位于湖南省中部偏西,至宋朝方归附中央管辖,因系“王化之新地”得名“新化”。1949年后,新化县所辖冷水江工业区独立设市,财源大减;后因修建柘溪水库,该县16.5万亩良田被淹没,加上后来的毁林开荒,新化县一蹶不振。

新化县现有人口130余万,是湖南省第一人口大县,也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其中农业人口占近90%。据该县统计公报,2005年,新化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536元,是当年全国平均水平的47%。14年的扶贫并未使新化县形成支柱性产业,也没有建立起持续有效的减贫机制。在一些贫困山区,农民依然靠天吃饭,未能摆脱“丰年脱贫,灾年返贫”的轮回。

但是,与全县的整体贫困相比,新化县城却随处可见豪奢的景象。2008年初,《财经》记者在新化县采访时看到,新建的县委大楼和广场相当气派,县直机构门前的公务用车豪华气派,广本、丰田、别克等应有尽有。该县扶贫办领导的用车,也价值20多万元。

新化县政府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几乎所有的县直单位“一把手”在县城都有两三套房产、数个商业店铺。

随着新县委政府大楼的建成,新城区开发如火如荼。新化县领导对此甚为自豪。据当地领导介绍,新化城区未来将扩大一倍。知情者说,新城区开发主要由政府各部门带动,县政府各局均往东迁,新办公楼也一栋比一栋气派。

新化县巨大的城乡反差,是对“开发式扶贫”方针的拷问:数额巨大的扶贫资金,都用到了哪里?绩效如何?

新化县成为国家扶贫重点县始于1994年。

1986年,为了有针对性地消除贫困,中国政府决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辅之国有银行贴息贷款,重点扶持全国最贫困的331个县,解决其财政困难,帮助这些贫困县发展。同时,各省也确定相应的省级扶贫重点县,投入相应资金。

当时,新化县周边的县市都在争当“小康县”、“百强县”,但新化县时任领导层却有着不同的“志趣”,决定争取“国定贫困县”。为此,该县于1988年成立扶贫办,专门负责该项工作,杨国吾成为首任扶贫办主任。

早已退休的73岁的杨国吾告诉《财经》记者,要成为“国定贫困县”,首先要当上“省定贫困县”。为了搜集资料,他当上扶贫办主任后,穿着草鞋下乡调查,撰写过六七十万字的调查资料,向上级反映新化县的贫困。

功夫不负有心人。1989年,新化县如愿以偿被定为湖南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杨国吾也被誉为“头号功臣”。知情者告诉《财经》记者,时任县长获知此消息后,兴奋地说:“新化县由五等公民上升到四等公民,今后还要继续当三等公民、二等公民。”

接下来是争取“国定贫困县”。新化县多方努力。首先,县有关部门发现红七军长征时曾途经新化,便借此申报“革命老区县”,为争取“国定贫困县”增加筹码。

其次,走“上层路线”。据杨国吾回忆,有一次,他听说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一位领导正在湖南怀化开会,便立即和新化县领导一起,雪夜驱车数百公里,凌晨4点赶到,在该领导住处翻铁门而入,棉衣也被划破。他穿着露着棉絮的棉衣汇报,领导非常感动。

再次,借媒体造势。1993年,经过新化县多方努力,某中央级媒体发出内参《新化县50多万农民不得温饱》,获得了当时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批示。这份内参及领导批示,是此后新化县成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关键因素。据记者了解,经高层领导批示后,新化县随即获得各方面的扶持。当时湖南省主管副省长专程赴新化县现场办公,给新化县带来总额上亿元的“真金白银”。

1994年,国务院决定把“国定贫困县”增至592个。此时大多数基层领导也已发现,“国定贫困县”意味着无偿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还有诸多优惠政策。一时间,“国定贫困县”资格成为稀缺资源,竞争激烈。由于此前做足了“功课”,新化县抢得先机“脱颖而出”,如愿成为“国定贫困县”。

杨国吾向《财经》记者回忆:“当时我在北京守候消息。半夜1点,我从国务院扶贫办一位处长家得知好消息后,冒着鹅毛大雪,跑步一个多小时,回到地下室旅馆,告诉一同驻京活动的副县长。我们俩又高兴又激动,抱头痛哭。”

按照中央要求,凡“国定贫困县”都要有一个中央部委“对口扶贫”。当时,全国592个贫困县都想争夺财政部的“对口扶贫”。激烈角逐中,新化县最终胜出,争取到财政部“对口扶贫”,长达七年。

杨国吾告诉《财经》记者,他曾被国务院扶贫办一位熟识的处长称为“老叫花子”。不过,杨国吾并无不快。他解释说,对方如此措辞,他不觉得是讽刺,而认为含有对他执着工作的肯定。

退休后的杨国吾也没有闲着。他还时而进京,去中央部委为新化县争取到“全国水土保持重点县”、“全国生态建设重点县”、“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试点县”等七顶帽子。杨国吾说:“每一顶帽子都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资金。”

有了国家级贫困县的名号,新化县等于种上了一棵“摇钱树”。14年来,新化县获得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因国家级贫困县帽子而获得的政策性倾斜扶持资金总计达十几亿元。

按照现行扶贫政策,中央对“国定贫困县”的扶贫资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改委系统掌握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修路、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等,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另一类是“扶贫办定计划、财政部门拨款”的发展资金,该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扶贫部门会商后发放,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等。

新化县成为“国家级贫困县”后,除了县扶贫办、以工代赈办掌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还能获得扶贫贴息贷款。全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教育、财政各个部门都能借此得到各类扶贫资金。

据杨国吾介绍,这些扶贫资金名目繁多,多的高达数千万元,少的也有数万元。

这些财政扶贫资金,通常由各政府部门掌握、立项、实施、验收。但由于缺乏来自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缺乏独立的机构评价扶贫绩效,这些资金更容易被浪费,甚至或被挤占、挪用。

《财经》记者在新化县采访时,获知大量扶贫资金被低效使用的案例。如1996年至1998年,新化县所获果苗购置扶贫款高达3600万元。这些资金分批分期下达到县扶贫办、山地开发办、林业局等部门后,各部门自行其是,购进的果苗五花八门,大多数都没有成活,成活的也不挂果。14年来,虽然有中央和省级重点扶持,新化县至今找不到稍成规模的经济林和果树林,甚至连橘子等南方山区常见的水果都要从外地输入。新化县号称规模为10万亩的药材基地,其实也不足2万亩。

扶贫技能培训是另一例证。据记者了解,新化县每年获得100多万元针对贫困农民的技能培训费。但记者调查发现,该县五所扶贫定点培训学校,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备从事三年以上劳务技能培训的资格。

记者在该县梅山职校采访时看到,该校系租用县农机学校一楼的三个房间,分别挂着“实践操作室”、“餐厅”和“办公室”的牌子。其中,实践操作室不足30平方米,简陋的水泥灶台上,摆着十个锈迹斑斑的炉灶。很难想象,两年来这里竟然“培训”了400名厨师。但就是这样简陋的学校,每年获得的扶贫培训经费高达60万元。

在新化县琅瑭镇白云村,村民对记者反映,2007年,琅瑭镇政府以该村名义申请到4万元水改工程资金,但该村根本没有建任何工程。在天门乡林场村,上级拨付了8万元人畜饮水工程款,惟一的“成果”,是村支书兄弟家修了个小水塔。

记者调查还发现,一些扶贫贴息贷款也未真正用于扶贫项目。

新化县“五溪造纸厂项目”是诸多类似项目中的一个。1995年,该县槎溪镇一农民申请建造“五溪造纸厂”。经时任县委书记批示,他获得贷款1200万元。但后来此人下落不明,根本没有建厂,1200万元不知所终。

据新化县财政局一位领导透露,仅1994年至1998年,新化县共发放5000余万元扶贫贷款,到期收回的仅有数百万元。新化县农行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该县扶贫贷款不良率惊人,2000年后,该县农行就很少发放扶贫贷款。

在新化县,财政扶贫资金还成为权力者寻租的工具。由于扶贫资金来源和使用不透明,有相当多项目需领导批“条子”才能拿到钱。层层审批中,各类扶贫款常常被层层克扣。

据新化县金凤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支书介绍,村支书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跑项目”。如不会“跑”,再穷也得不到扶贫项目。而费力争取到的项目资金,给主管部门的回扣至少是20%,有的高达50%。这笔钱还要给乡镇提成,真正留在村里的所剩无几。

长期以来,“跑项目、争资金”是新化县及乡镇的一项常规工作,“项目前期经费”是必须付出的成本。据该县审计部门查证,在新化县相对贫困的石冲口镇,2007年报账的烟酒餐饮发票百余万元,其中注明“跑项目”的经费达80万元。

仅有1.6万人口的金凤乡,2001年-2003年餐饮发票高达130万元。1996年,时任县扶贫办主任陈貌聪以扶贫办名义为私人企业石新锑品厂作担保,借扶贫贴息贷款100万元,并以县扶贫培训大楼作为抵押。后因该笔贷款一直未归还,2003年5月,新化县法院判决县扶贫办负连带责任,将扶贫培训大楼及扶贫办10万元债权判赔给县农业银行。

更有甚者,扶贫资金还被用于“贿选”。据娄底市纪委有关人士透露,新化县原财政局长陈程南涉嫌挪用扶贫资金,为其内弟段芝庭“买选票”。

2003年2月5日,陈程南向水车镇东溪村、锡溪村、日乐村三名县人大代表每人支付5000元,希望他们支持段芝庭竞选副县长。这也是陈程南被立案调查的导火索。

是新化人,就请转载和置顶,保存一个月!网络上现在有不少的“御用文人”在反驳此观点,这就是我们新化政治的特色和无耻!请所有新化的老乡顶起来!也许我们不能改变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能表达一份力量!强烈支持国家取消新化贫困县的“桂冠”!我们不能得到实惠,也不能喂饱了一群贪官后对咱们百姓耀武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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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定西市认真落实扶贫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抢抓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强化宣传引导,采取认真务实举措,进一步加大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成效。关于定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甘肃省定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政办发〔2011〕1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是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发改局是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困难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群众。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民。

3.生活在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民。

第五条 迁出方式采取整体迁出和部分迁出两种方式,主要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平衡,符合生态建设和避险要求,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深山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

2.依托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国有农(林)场闲置地土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使用荒地、废弃地、闲散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征收等方式,由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或法人通过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移民安置;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查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县(区)发改局根据《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2013-2018年)》和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组织具有乙级设计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审查

1.县(区)应组织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县级审查,审查合格且经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花名册、整合项目的承诺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应组织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认真审查、论证,并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同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各县(区)发改局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区,并抄送省发改委备案。

县区发改局收到市上下转的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十九条 受市发改委委托,县(区)发改局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区建设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发改局与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四方签订合同。其中,县(区)发改局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省、市发改委核准同意。

县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发改委转下后,市发改委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发改局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县(区)发改局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区)发改局必须在每月1日前向市发改委上报本县区上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规范管理项目档案。各县区要按照一个单项工程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分为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两部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电子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及检查验收等各类图片和视频);技术资料(施工图纸、项目实施方案、图纸变更说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文件资料(可研文本、审批文件、计划申报文件、计划下达文件、整改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书、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通过批准文件、各种与该项目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签字、向本级人民政府递交申报办理财产移交的相关材料、设计工作总结材料、施工工作总结材料和监理工作总结材料等);财务资料(工程预决算书、资金帐目、出帐凭证、劳务报酬原始凭证、财务报表、未完工程明细表、阶段性和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及原始凭证、工程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或县(区)发改局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县(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县(区)审计局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受市发改委委托,县(区)发改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初验工作。县(区)发改局接到项目实施乡镇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初验合格后,县(区)发改局要将验收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核查。市发改委在县(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验收项目随机进行抽查验收,凡抽验不合格的项目,县(区)验收视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后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理,及时组织移交,落实项目管护单位,建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养责任人和具体责任。建立责任制,对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和管理,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县区配套资金、整合中央其他专项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75%以上必须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其余资金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国家专项资金按人均6000元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按人均2000元补助,国家和省上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安置区通村主道路;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其他项目。

第三十八条 县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通村道路、、以工代赈、整村推进、饮水安全、农网改造、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互助幸福院”、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区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区)发改局应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78号)的规定,市、县区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市发改委和县(区)发改局承担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本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负责方案审查、计划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二)市、县区宣传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宣传工作。

(三)市、县区农村工作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的有效衔接等工作。

(四)市、县区信访局负责搬迁群众的信访工作。

(五)市、县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教育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中小学建设等工作。

(六)市、县区民族事务局负责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对口支援等工作。

(七)市、县区公安局负责搬迁农户的户籍迁移。

(八)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九)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资金整合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十)市、县区人社局负责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和劳务输转等工作。

(十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安置区土地整治、建设用安置区土地落实工作并指导做好安置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1.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参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工程有关政策,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安置区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当年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同时,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并开通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

2.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将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迁出村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重点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十二)市、县区环保局负责安置区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十三)市、县区住建局负责安置区住房规划设计、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整合等工作。

(十四)市、县区交运局负责修建通往设置为建制村的安置区通村公路等工作。

(十五)市、县区水务局负责安置区供水工程、农田灌溉工程和安置区邻近河道防洪堤建设等工作

(十六)市、县区农业局负责配套太阳能、节柴炉等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等工作。

(十七)市、县区林业局负责迁出区生态恢复建设等工作。

(十八)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统筹医疗资源,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卫生院和卫生室建设等工作。

(十九)市、县区审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审计等工作。

(二十)市、县区广电局负责安置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等工作。

(二十一)市、县区统计局负责汇总、整理、提供扶贫工作相关信息资料等工作。

(二十二)市、县区扶贫办负责指导项目所在乡镇、村做好贫困搬迁对象审核、安置区产业开发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市、县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及相关管理等工作,担保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市、县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市、县区供电公司负责安置区供电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区政府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众搬迁动员和搬迁后和稳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扶贫攻坚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99号)的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实行考评制度,在年终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进行单项考核。

第四十八条  对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管理规范,资金到位,项目按要求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好、进度快、能按计划组织验收、资金管理规范,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的县(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计划时给予资金倾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监察、审计、财政要依法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改、门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一)前期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的;

(二)上一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未能按要求予以整改的;

(三)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

(四)计划下达后半年内仍然无法开工建设的;

(五)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六)擅自调整建设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改变项目建设性质的;

(七)不能及时上报各类工作报表的;

(八)不能及时组织验收的或项目验收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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