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需要多少钱为十级,社保站和公司该怎么赔偿赔偿

基本案情:201491日,梁某进入某瓷业公司原料车间班长岗位工作,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瓷业公司也没有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1229日晚上9时左右,梁某在瓷业公司原料车间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安全事故。梁某随即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梁某住院共143天,住院期间的的医疗费用瓷业公司已全额支付。2016614日,梁某到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6710日,司法鉴定所对梁某作出相关司法鉴定。201681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梁某所受事故为工伤;20161025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梁某伤残等级为五级。

1.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5223.6元;4.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57.2元;5.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57.2元;6.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508元;7.被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8.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450元。

处理结果:1.支持梁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145元;2.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20217元;3.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50元;4.支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500元;5.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50元;6.支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7.对营养费6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自行到司法鉴定所进行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赔偿支付的依据。

本案中瓷业公司认为事故是因梁某严重违章操作导致发生的,公司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且梁某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护理费远超出国家规定。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由于某瓷业公司没有为梁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梁某于20151229日发生的工伤事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瓷业公司承担。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第二项(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的规定,梁某两次住院治疗共143天,故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2145元(15/天×143天)。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梁某住院治疗共143天,故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20217元(3075/月÷21.75天×143天)。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的规定,梁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故支持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50元(3075/月×1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1500元(3075/月×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50元(3075/月×18个月)。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的规定,因梁某自行到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1200元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的范畴,故只支持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费250元。对梁某要求支付依据司法鉴定的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认为,梁某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在涉及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时,应当以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本案中,梁某去司法鉴定所进行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及后期医疗费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为“1.评定被鉴定人梁某的误工期为532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50日。2.评定被鉴定人梁某用于取出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的治疗费为10000元。”,司法鉴定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是审理民事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故对梁某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的532天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营养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元司法鉴定费用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梁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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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受了工伤4个月,已经拿到了书,请问工伤怎么申请?是单位申请还是个人申请?假如个人申请的能向社保局要求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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