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和地补一样吗要不到,可以补吗办

土地直补和粮食生产补贴,叫法不同,意思差不多。具体的内容有:1.种粮直补政策;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3.良种补贴政策等。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0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补贴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其他的涉农牧渔业补贴政策: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27.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8.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31.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32.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33.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政策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37.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38.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39.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与集约化经营政策

40.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4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42.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43.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44.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政策

45.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46.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47.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4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4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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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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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宜都市编制了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市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四、切实抓好粮食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退耕还林小班检查表。
2、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兑付花名册。
资金分配→审查→决定→兑付
1、资金分配阶段责任:严格依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年度考核情况,分配资金。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兑付阶段责任:公示,通过“一卡通”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退耕还林日常管理工作。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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