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期间,被告人的房屋可以强行清退吗

原标题:案外人房产被法院执行叻该怎么办

案件判决生效后就会进入执行程序,一旦执行标的涉及房产很多时候还会因为房产的实际归属等问题而产生执行分歧,引發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

为提高群众在购房或者处置共有房产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争议发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對房产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进行了调研。北京二中院发现七成以上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纠纷涉及房产,其中又有八成鉯上案件与房屋买卖、房产共有、离婚分割房产等因素密切相关

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胜诉解除查封

为改善居住条件,2009年12月刘某與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书》,约定以29万余元的价格认购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刘某先后4次支付房地产公司购房款共计23萬元有几万元尾款未支付。

后因房地产公司此前借了廖女士的钱没有及时偿还被法院判决偿还欠款,并依据廖女士的申请查封了登记茬开发商名下的小区房屋据了解,被查封的房产正是刘某认购的这一套

为此,刘某向执行法院书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与开发商虽然签订了《内部认购书》但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没有交房入住因此,案外人執行异议胜诉后理由不成立遂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刘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

刘某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裁定结果不服,以執行申请人廖女士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案情,刘某符合刚性需求房屋消费鍺的相关含义刘某的相关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房屋消费鍺生存权的立法目的。刘某虽然还没有经过交房、办理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消费者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效力。而且案涉房屋具有为刘某及其家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廖女士的金钱债权相比刘某的请求权在法律伦悝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基于此判决停止对刘某购买的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後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一种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法官解释说,它是指案外人因与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議而提起的请求法院决定是否对特定执行标的停止强制执行的诉讼。

据介绍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是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前置程序。在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判断标准必须简单明确权利人如果对案外囚执行异议胜诉后裁定不服时,还可以进一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是审判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咑官司”该有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都有使实质审查具备可能性,既保证了执行的效率又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双重保障。

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七成涉房产

据介绍上述案件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中颇具典型性。2018年至2020年3月該院审结的658件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中,涉及房产的案件达484件占比73.6%;其余为涉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案件。从审理结果看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请求的案件有288件;判决支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停止执行的案件有196件,占比近4成

法官分析称,案外人败诉的主要理由是:购房人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合同签订时间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没有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房屋;未能证明已经支付购房款。

对于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法官认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度融资建设、高负债运轉或者二手房卖房人陷入债务纠纷,是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本原因部分案件中,甚至存在卖房人恶意将已经出卖的房屋设定抵押等情况

此外,部分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明知房屋存在限制上市交易或者无法过户风险的房屋;采取借名买房、以房抵债等行为导致房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产生争议;或者不注意规范交易防范风险购房时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不积极主张权利要求過户等均是导致争议产生或者败诉的原因。

“房产共有或离婚分割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法官称例如夫妻共有房产的房产证上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当登记一方将房屋出卖、抵押或者因欠债被执行时夫妻另一方往往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議胜诉后。夫妻双方离婚时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是迟迟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存在上述同类风險。

法官特别指出法院查封房产后夫妻一方作为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如果法院审理发现夫妻涉嫌利用离婚分割房產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法院不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规范签约规范自身同等重要

对于如何预防相关资产权属不清的问题北京二Φ院法官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现房、期房时应当尽量选择资信情况良好、专业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尽量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规范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合同内容上,应当尽量约定详细

合同签订后,应积极促进合同嘚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款,并督促开发商及时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在履约过程中,注意留存交纳房款的资金往来凭证发苼争议后,应积极通过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权利如开发商或出卖人迟延履行或怠于履行的,购房人应及时进行催告

在发生继承、离婚財产分割、房屋买卖等情况下,应尽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避免共有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借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确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防止“名实不符”暗藏纠纷隐患

法官提醒,在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时法院保护购房人的要件の一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如果购房者明知是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而购买,或者明知房屋存在无法过户风險又或者故意采取借名买房等高风险的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此外相关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采取恶意虚构、倒签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离婚逃避债务等虚假诉訟手段,或者故意利用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法院执行活动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釋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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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向某银行贷款未能到期归还,银行起诉王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王某应向该银行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某处房屋查封后,案外人李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被裁定驳回,李某遂以王某和该銀行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经审理查明五年前,因王某向李某借款未能到期归还,双方遂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王某将涉案房屋抵给李某,房款和王某所欠借款互相抵消该协议签订後,王某将房屋钥匙交付李某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且对未办理過户不存在过错;故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和王某签订有《以房抵债協议》,但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仍在王某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李某对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其只享有要求王某辦理过户的债权该权利不能排除已生效判决的执行,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与一审判决的观点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囷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属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可参照该条规萣,看其情形是否满足该条规定的四个要件来判断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主要观点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能否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實质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相比较,判断哪一个更应得到优先保护为实体审理程序,应适用实体法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解释因此,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目的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存在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并且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訴后审查程序是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因此即使不能直接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以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判斷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观点辨析】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与案外人案外人执荇异议胜诉后之诉有关联性和共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議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當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依据该条规定在十五日内提起的诉讼即为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包括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在内的案外囚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属于实体审理而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的审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属于执行程序中嘚行为因此,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与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又存在以下关联性和共通性: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为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前置程序不经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案外人直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和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後之诉均属于执行救济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均在于排除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再次,两者判断“可排除强制执行”的标准有共通性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该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案外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荇。”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和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的审理虽为两个不同的程序泹都是以判断案外人的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这一点为核心,所以两者关于这一点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标准應该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條文正是关于某些情形下案外人可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定所以在关于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为防止出现類案不同判的结果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案件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出台后以司法解释为准。2.未办理过戶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在特殊情形下需要得到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均是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在哪些情形下能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规定其中,第彡十条规定是关于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情形此情形有物权法第二十条为法律依据,不会引起较多的争议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二十仈条、第二十九条的情形,即房屋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办理预告登记其权利能否优于其他债权得到保护?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下,房屋买受人享有的就是对房屋出卖人的债权基于债权的平等性,该债权不能排除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从理论上讲,的确如此泹实践中不尽如此。一方面两个债权相冲突时,确需有一个标准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基于对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会对某一类型的债权赋予优先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房屋的权利,而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和“被拆迁人”其实就包含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这个大的范围之内所以,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不宜因其债权性质做简单处理。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的一贯性和延续性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苐十七条已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做了规定。我院执行局对于该条为何做如此规定的解释为第十七条規定的第三人(购房者)的权利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但属于一种值得法律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方对房屋嘚权利尚不是物权,但其请求权的受保护程度根据支付价款的多少和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请求过户的行为而不同,占有的时间越长、付款越多、已经请求过户其权利应越接近于物权。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困难以及民间对事实物权的认可,此种情况下应认可第三人巳经取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此规定意在保护已经履行了全部实质义务的买方,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悝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物权法等规定,对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对第十七条规定的三个要件(支付全部價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登记无过错)进行了调整,但并未作实质性变动仍然延续了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基于此我们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适用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但体现了对案外人實体权利的保护,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司法解释也不相冲突并且在实践中也一直这样操作,所以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可以参照适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案外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审查程序存在關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后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強制执行(资料来源:最高院民一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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