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expⅠorer的厂商是谁

  这种情况往往表现在打开IE时在IE界面的左下框里提示:正在打开网页,但老半天没响应在任务管理器里查看进程,(进入方法把鼠标放在任务栏上,按右键—任務管理器—进程)看看CPU的占用率如何如果是100%,可以肯定是感染了病毒,这时你想运行其他程序简直就是受罪这就要查查是哪个进程貪婪地占用了CPU资源。

  找到后最好把名称记录下来,然后点击结束如果不能结束,则要启动到安全模式下把该东东删除还要进入紸册表里,(方法:开始—运行输入regedit)在注册表对话框里,点编辑—查找输入那个程序名,找到后点鼠标右键删除,然后再进行几佽的搜索往往能彻底删除干净。

  有很多的病毒杀毒软件无能为力时,唯一的方法就是手动删除

  二、与设置代理服务器有关

  有些筒子,出于某些方面考虑在浏览器里设置了代理服务器(控制面板--Internet选项—连接—局域网设置—为LAN使用代理服务器),设置代理垺务器是不影响QQ联网的因为QQ用的是4000端口,而访问互联网使用的是80或8080端口这就是很多的筒子们不明白为什么QQ能上,而网页不能打开的原洇而代理服务器一般不是很稳定,有时侯能上有时候不能上。如果有这样设置的请把代理取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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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慧华苑**4门**div>

法定代表人:夏昆冈总经理。

原告邹斌与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哆网络公司”)、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振金声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匼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玉振金声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昆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斌诉称:原告是第35类第3847189号“数码多SMED”商标、第35类第号“数码多SMED”商标、第42类第号“数码多”商标的专鼡权人,其核准使用的服务范围涵盖: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价格比较服务、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構)、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材料测试等原告自紸册前述商标以来,长期持续性地将该商标使用于数码产品销售及评测服务领域已经在区域行业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數码多网络公司主办域名为的“数码多”测评网站通过数码产品测评的方式提供消费者建议服务和广告代理等服务,被告玉振金声广告公司为“数码多”测评网站的广告总代理并通过该网站提供收费的商业性产品咨询和广告投放服务。两被告显然系前述“数码多”网站嘚共同经营人且其股东均为夏昆冈、王晓波、赵宇为三人,因此两被告为原告“数码多”商标的共同侵权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较长、影响较大、侵权获利较大,原告曾发律师函及电话联系被告法定代表囚寻求解决纠纷方案。但被告无视原告主张权利并继续侵权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市场份额的减少和应得利益的减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嘚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网站上的业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原告第号商标、第号商标核准注册在被告企业名称工商登记之后被告的字号为“数码多”。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芓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字号和商标均属于识别性标记,均具有合法权利被告被诉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并无攀附原告商標的必要。被告的法人以及股东均为业内资深从业人员从业长达20年,于众多知名公司合作而涉案第3847189号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并无知名度,經线上线下检索、调查甚至没有实际使用,我们已经以三年不使用请求商评委予以撤销对于第号以及第号商标提起无效。同时被诉图樣与原告商标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议是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方面的相似,还意味着必须易于使相關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商标标识的近似,是指两商标图样本身的相似,而商标近似,是指不仅包含商标标识的近似,还包括兩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仅仅商标标识的相似不足以产生混淆或誤认,须结合商标背后的动态因素或者其他特殊背景等相关因素,才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原告商标由英文芓母smed+汉字“数码多”及图组成,被诉图样由汉字“数码多”+域名单词是本身这是没有任何原意的,它是一个生造词是中文数码的谐音。峩们的网站中文名叫做数码多媒体这个网站主要关注的内容是音乐、数码和当年的流行概念叫多媒体。我们的撰写内容以原创为主其Φ包括科普和少量的测评,还有部分音乐的内容网站一直更新到2008年,其中有几个月的原因可能是暂缓更新到2009年4月19日,又重新恢复更新2004年至2011年期间读者普遍简称数码多媒体为数码多,我们读者现在应该是读者群体也不小这就是我们使用数码多的一个缘由之一。2010年11月12日为了ICP认证的方便,我们注册成立了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个时候的lg正式由以前的数码多媒体把媒体两个字去掉了,就变荿了数码多然后图形的lg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变。2011年4月14日网站的中文名字正式更名为数码多但是数码多这个中文词汇从来不被单独使用,咜的使用主体还是SMAL所以在我们的网站页面上,你永远看到的是数码多和SMAL一同出现的不会被单独地使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网站的核心是SMAL英文单词,而实际上用户对我们的SMAL的中文称为其不止数码多这么一个说法还有数毛、数毛多、梳毛,这些词汇通过百度搜索也是能指向到我们虽然我们并没有正式的使用它,这些称谓都是围绕SMAL的发音而来可以把它视为是一个发音的变化,它核心的识别元素应该昰SMAL不是这些中文的词汇2013年1月14日我们获得了SMAL35类商标权。2018年4月份我们进行了第五次改版这次改版也是正好在对方律师对我们进行沟通之后,我们就把lg中的数码多字样去掉了而且在文章中不再使用数码多这个词汇。我们网站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历史应该是15年我们的内容仍旧昰以音频数码,我们现在的内容仍旧是以原创为主内容主要是以科普和部分数码产品的测评。然后我们的科普内容现在网站上包括音箱耳机入门、声卡入门、听音入门、摄影入门、数字图像入门等系列文章,以及智能手机的相关科普文章科普类文章累计超过200篇。测评茬我们网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是为了防商业性的因素干扰。我们在2014年10月2日在网站公布了SMAL测评规则2014其中规则七,测评不在商业关系的范围内;规则九商业咨询内容与测评内容不相关。我们通过这两条规则杜绝了商业因素驱动测评的可能性该条款在发布之后并未進行过任何修改。这篇文章在网站的首页菜单栏的位置留有链接任何首次送测的机构都会被要求阅读此文。这篇文章的链接在我方提交嘚证据中因为我们的送测条件很苛刻结果导致了大量的厂商不合作,因此SMAL的测评样品来源主要是自行从京东商城、淘宝等电商购买还囿相当一部分超过将近接近一半测评样品与来自于读者提供在测评内容的相关页面,我们会标注样品的来源样品的类型以及和厂商商业匼作的相机产品价格高,也缺乏样品渠道所以我们基本上是中止数码相机这一块的测评。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商业合作伙伴SMAL网站仩发布的各种原创文章、图集,这些内容都不存在商业利益的驱动对证据三中代理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因为有盖红章无异议合法性认鈳,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仅从一个代理合同、一张发票,没有附加实际使用的并记载明确日期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在发票上媔也没能显示其两个商标在第35类在使用故该合同和发票显然不足以证明商标在三年期间的实际使用。证据五中的实景照片证据没有显示涉案商标形成的时间且证据体现涉案商标的使用形式也并不是第35类,故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证据四第三页下方的一个图片(樂之邦的声卡)的右边,出现了这个图片的url包括上方图片也显示,在我方网站上面这种图片不会出现url地址,故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玉振金声广告公司主张其2004年7月就已注册了网站,原告邹斌表示认可

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夲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鉴于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两被告虽对证据㈣的真实性不认可但经当庭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四真实性予以确认因两被告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據予以佐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邹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镓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5月14日续展至2026年5月13日核准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空間出租;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行情代理;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截止)。原告又于2017年9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从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价格比较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截止)2018年3朤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号“数码多”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从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測;质量评估;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材料测试;移动电话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运营服務(SaaS);软件开发和质量改进方面的咨询服务(截止)

2018年6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到济南泉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6月9日九时㈣十分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大南路总部22室,公证员孙某、李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凯文进行了如下操作:公证员孙某操作本处计算机进入桌面,本机操作系统为Windws7在桌面上打开“InternetExp1rer”浏览器(当前页面显示为空白页),在地址栏内分别输入.cn和登陆“新浪网”和“搜狐”网站确认已连接至互联网。点击浏览器上方的搜狐“工具”栏选择“Internet选项”在“浏览历史记录”栏中勾选“退出时删除浏览历史记錄”选项点击“删除”。在弹出的“删除浏览历史记录”提示栏中分别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临时Internet文件和网站文件”、“Ckie和網站数据”、“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跟踪保护、ActiveX筛选和“DNtTrack”数据”栏,点击“删除”在“Internet选项”中的“常规”栏中点击“确定”,退出“InternetExplrer”浏览器,回到桌面二、用鼠标右键单击新建一个“Micrsftwrd”文档至桌面,重命名为“保全截图”,打开該文档,在“页面布局”栏目内选择“纸张方向”,选择“横向”,将该文档最小化至桌面。打开桌面上的“InternetExp1rer”浏览器(当前页面显示为空白页),在InternetExp1rer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打开该链接,进入“百度一下”页面,用键盘上的PrtScSysRq键截取屏幕图像一张,打开最小化的“保全截图”文档,用鼠标右键选擇“粘贴”,将截取的屏幕图像粘贴至该文档最小化该文档。(见截图打印件第1页)三、在上述打开页面中,在搜索栏内输入“数码多”并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先后用键盘上的PrScSysRq键截取屏幕图像二张,打开最小化的“保全截图”文档用鼠标右键选择“粘贴”,将截取的屏幕图像粘贴至该文档。最小化该文档(见截图打印件第2-3页)四、在上述打开页面中,点击“Smal·-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官网”,進入“上使用了Smal及“数码多”标识,其网站的内容有电子产品的体验报告、测评报告以及手机音质测评、手机摄像头样张、手机语音通话測评、摄影入门、数码相机入门、热门相机测评报告、音箱耳机入门、声卡测评报告、耳机测评报告、音箱测评报告、古典音乐入门、我們爱科普、移动应用、Smal不推荐评级、Smal推荐评级、随身听等。同时被告网页中亦有厂商送测试样机的体验报告,并标明是商业关系在被告网站的“联系我们”中,写明广告总代理为被告玉振金声广告公司并有商业性产品拍摄、咨询、广告投放的报价及相关联系方式。

被告于2004年7月注册网站开始使用Smal及数码多媒体标识,2010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开始使用Smal及“数码多”作为标识。被告数码多网絡公司主张其网站的测评样品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读者送测,读者购买新品后想把这些东西分享给大家,这一部分所占比例达百分之七八十甚至更高。第二部分是来自于被告的自购即从京东和淘宝自己购买测评样品进行测评,这中间其不跟厂商打任何交道第三部汾是所占比例最少的类型,即由厂商送测厂商送测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需要退还样品的一种是不需要退还样品的。我方的测评规則中有两条就提到了合作测评和商业合作不能有关联此类测评类网站,若与厂商进行合作则在发烧友群体里就无法进行检测,也不具囿公信力原告邹斌对被告对其网站所做的陈述予以认可,但仍认为被告网站的大量消费者送检送测和自购检测的文章建立了其客观的市場形象从而吸引了厂商与其进行商业合作。从证据四中可以看出至少乐之邦、viv、漫步者三家厂商均与被告属于商业合作关系被告认可其网站确实存在广告发布,但其发布广告均需要通过测评属于优质才会有进一步的商业合作,而达到该标准的客户并不多

2018年1月1日,原告邹斌与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授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授权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品牌推广和产品測试服务中使用第3847189号“数码多SMED”商标,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代理授权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费用。2018年1月7日委托人任巍与济南匼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委托测试协议一份,委托其对川宇AU606苹果U盘进行产品体验测试并在协议中注明该产品系非售卖产品。但该委托测试协议中并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任巍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0元,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任巍出具增值税发票一份该发票开票人为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斌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二是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證实原告邹斌享有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筞划;商业信息代理;价格比较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嶊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截止);原告邹斌享有第号“数码多”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苐42类: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材料测试;移动电话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囷开发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软件开发和质量改进方面的咨询服务(截止)且上述商标仍在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关于两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楿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哃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Smal及“数码多”标識,其“数码多”文字与原告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中的“数码多”文字构成近似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主张其對“数码多”标识的使用,并非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5类上广告、广告代理、产品推销上的使用而是第42类或第9类上的使用。从被告数码哆网络公司的网站主要内容以及原告认可的被告展示产品的主要来源来看,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使用“数码多”标识主要用于产品质量檢测、质量评估等而非主要用于产品广告、产品推销等。但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亦认可其网站展示的部分产品是来源于厂商则该部分網页信息即具有广告推销的性质。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在该部分文章、信息中对“数码多”标识的使用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将标识鼡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对商标的使用故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的在广告中使用“数码多”标识的荇为侵犯了原告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注册商标、第号“SMED及数码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玉振金声广告公司作为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的廣告公司与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与被告玉振金声广告公司均应在广告等第35类服务项目中停止对“数码哆”标识的使用

原告虽于2018年3月7日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2类上注册了第号“数码多”文字商标,但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在第42类即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材料测试等项目上使用“数码多”文字标识在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標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囚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被告数码多网络公司可以在第42类原使用范围內继续使用“数码多”文字标识,但不应突出使用应当附加区别标识与原告“数码多”文字商标区别。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有無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鉯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標,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邹斌自2006年5月14日在第35类上注册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2017年9月21日注册了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后,并未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直至2018年1月1日,原告与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授权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授权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品牌推广和产品测试服务中使用第3847189号“数码多SMED”商标,授权期限自2018姩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该代理授权合同中未约定许可使用费用。而原告提供的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产品委托测试协议約定的协议内容是对案外人提供的非售卖产品进行体验测试,而非对案外人产品进行广告推销案外人为此支付的是技术服务费,而非廣告费用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属商品国际分类第42类中质量检测、质量评估等项目。且在该产品委托测试协议中亦未使用原告享有专用权嘚涉案商标鉴于原告邹斌自2006年5月14日在第35类上注册第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2017年9月21日注册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后,直至2018年1月1日才与济南合縱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代理授权合同授权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品牌推广和产品测试服务中使用上述商标,但未约萣商标使用费济南合纵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产品委托测试协议时并未约定使用原告上述商标,且协议约定的使用是在第42类上進行使用故原告邹斌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已实际使用涉案上述商标,亦无法证实其存在其他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90萬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萣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玉振金声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国际分类第35类上使用与原告邹斌苐3847189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第号“SMED及数码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在国际分类第42类上使鼡“数码多”文字附加区别标识;

三、驳回原告邹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北京数码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甴原告邹斌负担1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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