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固原金马客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耀武,住固原市(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仕跃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固原金马客运愙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仕跃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4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固原金马客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73170元,诉讼费4569元执行费77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宁夏仕跃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私下向申请人支付277042元,剩余296128元未履行就该部分欠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宁夏仕跃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15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46128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2019)宁04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の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4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