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佬们,请问EPC项目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可以是中标的施工单位吗?

       摘要:从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角度,通过对政策文件的梳理,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必要性,然后指出目前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呈现“三个缺少”特点和面临的困境,最后总结控制价编制需要考虑的内容,提出投资限额法、详细估算法、综合估算法等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

 2016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见表1),大力推动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发布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属地化落地措施,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项目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再发包、项目经理资质等诸多方面,这些属地化措施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在此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和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率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因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给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带来困难。招标控制价是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重要计价文件,对控制项目投资和合理选择总承包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暂未形成行业的规范做法。项目合规性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验收评审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合规将给项目验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本文基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从项目合规性出发,通过对国家、行业、地方政策文件的梳理,总结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依据,并提出相应的编制方法。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的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超过该价格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将被判定为废标,因此,招标人通过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控制投资。同时,招标控制价也可以防止投标人围标、无限制地哄抬标价,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当然,从建筑市场角度分析,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针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及建设实施,国家、地区出台了一些规定、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7号令)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两个文件中提出:项目批复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且超支不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针对施工承包项目提出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以下简称计价规范),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且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对于规范的适用范围,其1.0.2条说明“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从其适用范围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适用本规范,但从规范发布的时间及实际内容分析,其实质是规范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发包项目计价活动。

       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上海市提出了“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要求,但文件中并未给出具体的编制方法和思路。湖南省提出了应当以经批复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或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思路。

 从以上国家及地方关于项目投资管理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规定、规范分析,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是否必须编制以及如何编制招标控制价,国家和行业目前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但是通过对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及上海市、湖南省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发包阶段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与常规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编制相比,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编制呈现出三个“缺少”的特点,从这三个特点也可以看出目前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存在的困难。

       基于项目合规性考虑,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一般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地区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目前国家和行业层面尚未发布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编制配套的费用划分办法和各类费用参考计算依据。住建部于2017年9月份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法参考》的征求意见稿,但目前未见正式文件的出台。由于国家或行业尚未正式出台相关支持文件,导致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缺少规范的计算依据,各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经验编制招标控制价,从而使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存在着政策风险。2017年12月,浙江省出台了地方性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费用划分标准及计价依据,为地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提供了参考依据。

       住建部“93号文”提出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各地工程总承包推进意见中大部分沿用上述的三个发包阶段。因此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需要在上述三个阶段进行编制。

 按照目前我国咨询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阶段不能提供项目工程量信息,需要编制人员根据项目规模及各专业设计方案并结合类似项目造价指标编制项目投资估算,估算指标尤其是建筑工程费估算指标没有国家或行业、地区的统一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造价指标数据库支持,同一项目由不同人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其准确性和客观性受到较大制约。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资料可以核算主要工程量并套用相关的定额资料计算造价,但其工程量仅是实体工程的主要的工程量,未能细化的次要工程量和占造价5%~15%的措施费的工程量,此阶段编制人只能根据经验进行估算。因此,即使项目信息相对明晰的初步设计阶段,其部分造价计算仍需要采用估算方法进行编制。

 由于上述两个特点,对现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编制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需要具备复合性的知识结构。一方面编制者需要通过三个阶段的有限的显性工程资料,结合自身的经验对隐性的资料进行推测、分析、估算;同时基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的总价合同的特点,编制者需要结合项目的特点、招标人要求、招标文件及其中的合同条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估算相应的风险费用。目前阶段,满足以上要求的人员相对较少。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招标控制价。但鉴于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困难,除非业主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能力可自行编制,原则上还是应该委托具有类似业绩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业主在选择编制单位时,应重点考察编制单位类似项目业绩、人员资质和能力。类似业绩主要是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业绩,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包括应具备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的能力,应精通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编制,熟悉招投标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合同知识。

       完善的编制依据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础。控制价编制前,应收集以下编制依据内容:

       包括项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方案设计资料及估算、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

       包括项目水文、地勘、地形资料,场地自然地坪标高;建设场地上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线路、地下管线,需要移位的地上、地下管线;业主提供的现场三通一平情况及水、电、暖、动力、电话、电讯等市政设施位置及容量。

 招标文件中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的资料,具体包括:1)建设项目的室内、室外、场外工程的具体情况;2)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3)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如勘察、设计、采购、工程建设;4)需要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类别。即按照目前定额规定不包括在定额价格体系内,但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负担的费用的种类、范围;5)项目质量要求、建设工期要求;6)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特殊要求,如对于施工场地的维护、道路的使用等;7)依据合同条件确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8)合同付款条件;9)工程保险、保函类别及数额;10)不可抗力约定条款;11)业主要求提供的现场办公生活设施及规模、标准;业主为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设施及规模、标准;12)设备材料品牌、参数要求;13)其他的业主要求及合同要求。

       业主已建成或市场上与招标项目相同/类似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资料,包括其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具体方案;设备材料采购价格资料。

       1)项目所在地发行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信息价资料;造价指标及主要材料价格趋势分析;

是否存在扰民、民扰问题及相应的补助/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定,因此,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求。作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事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实践,基于国有资金项目管理特点及合规性要求,提出投资限额法、详细估算法、组合估算法三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

 投资限额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范围和费用范围,对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分解,将招标的工程范围和费用范围内批复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汇总,结合招标文件确定的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和内容,采用风险系数进行调节,最终取得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方法。采用本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具体见式(1):

       P1——批复的招标范围内工程费用,包括室内工程、室外工程、场外工程费用,按照费用类别可以划分为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P4——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估算费用,此项数额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认;

 工程费用调整系数α的选择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容、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从业主投资管理的角度,需要根据项目特点预留部分费用,以用于建设过程中业主方面提出的变更洽商和政策性调整等按照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因此,系数α一般应为小于预备费费率的系数。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单项工程或费用类别,分别设定不同的α系数。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调整系数β应结合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市场价、项目复杂程度综合确定。

       P3费用相对工程费用较小,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工程量进行较为详细和准确的估算。

       由于投资限额法主要以批复的项目投资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因此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项目批复的投资比较准确。批复的投资比较准确,以此编制的控制价也会比较合理,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否则,如果批复的投资不足,将对项目的实施造成较大影响。

       目前阶段,我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质量参差不齐。应该说大部分的项目通过层层评审把关,其质量得到了保障。但也应该看到,项目审批中存在着可行性报告演变为“可批性报告”和国有资金“切蛋糕”划分项目的现象;另外也存在着深度达不到要求,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编制质量不高现象。

 批复投资不准确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批复投资较为宽裕,总承包单位藉此获取较高的超过正常收益的承包利润,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投资浪费;二是批复的投资与项目方案不匹配,批复投资不足,按照批复投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相对较低,导致总承包单位风险加大,甚至出现亏损,可能会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期造成影响。

因此,采用投资限额法编制控制价需要对批复投资的准确性进行辨别。

       详细估算法是指编制人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估算)、方案设计(包括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概算资料,结合本文所述的编制依据,通过逐项详细估算项目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业主及监理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从而计算招标控制价的方法。

       上述各项费用中已经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费用。详细估算法招标控制价计算见式(2):

       C1——按照招标范围估算的工程费用,包括室内工程、室外工程、场外工程费用;

       C5——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内容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及利润等”。

 静态费用采用类似项目估算指标法进行估算,在类似项目估算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招标项目的方案、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标准等情况,对其进行造价影响因素调整。初步设计阶段静态费用的估算以批复的概算为依据,结合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时间等调整因素进行编制。动态费用是指投标截止日至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市场因素导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价格调整而产生的工程成本的调整,且招标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不予调整的费用部分。

       动态费用需要结合招标文件中合同调价条款中明确的调价内容、调整办法,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预测估算。

       风险费用估算包括对招标文件之合同条款中的显性和隐性的风险因素的估算。

       参照国家、行业、地区计费规定并结合市场状况,对招标范围内涉及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进行估算。

       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临时设施工作量清单,结合市场询价进行编制。

       按照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及费用编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包括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招标文件中包括暂列金额的,也一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列。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总部项目管理费和现场项目管理费,应参照招标项目总承包管理内容、范围、复杂程度、深度、工期并结合市场因素综合确定。目前,国家、行业或协会层面尚无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费规定。基于对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需要,有必要在此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做相对深入的分析探讨。

 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法参考》(征求意见稿)中将“财建〔2016〕504号文”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费依据作为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费依据,作者感觉二者相差较大。一是“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没有包括利润、税金等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匹配的费用;二是项目管理费内容中“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单位的成本,不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但是对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参与管理的所有人员的费用均应通过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出。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本人认为不应将“财建〔2016〕504号文”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等同于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由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成本主要为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费用,其中人员费用占据主要部分,因此可通过测算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工时和人工全成本单价方法进行估算人员成本,加上一定系数的公司管理费、利润、税金,构成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杨三超等通过建立项目全过程人力资源和费用模型,提出了1.53%~5.05%的计费标准。但由于其模型中采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0.5万元月平均工资与实际相差较大,其得到的计费标准具有较大的偏差,但其测算模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应合理估算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同时也建议行业尽快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办法及费率。

 当采用详细估算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大于项目批复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时,基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需要,应组织对项目招标条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分析。首先,分析项目的建设标准,确认招标要求的标准是否超过批复的建设标准,超过批复的标准时,按照批复的标准进行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则需要重新调整建设方案或建设规模,必要时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并报批,以便依据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资料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控制在批复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内。

 详细估算法要求根据项目规模、范围、建设方案、建设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等条件详细计算项目的各项费用,因此,从项目角度来讲,需要较为详细的项目方案设计、设备材料选型、建设标准、场地状况等基础资料,从编制者角度来讲,需要编制人拥有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各类造价数据库支持,以及对各类政策文件的准确把握。只有具备足够细致的项目资料和造价指标数据、文件资料,采用此方法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才能更加可信、更加准确,否则,其可信度会大打折扣。

 综合估算法是根据项目特点及涉及的费用特点,不同费用分别采用以上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编制,并汇总控制价的编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于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可以采用投资限额法编制,即计入招标控制价中的本部分费用不超过批复的费用;工程费用部分可以根据项目资料情况,并结合工程造价指标,分别采用详细估算或采用限额法进行估算。

       5.4 三种方法的对比分析基于对以上三种方法的分析,可以得出其优缺点见表2。

 选择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时,应重点考虑项目批复的可研估算、方案估算、设计概算编制质量,同时结合项目前期资料完善性、招标周期等因素。批复的可研估算、方案估算、设计概算编制质量较高的,应首先选用投资限额法,反之,应重点考虑采用详细估算法。前期资料较为完善,招标人需求明确的项目,在招标周期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详细估算法。对于大部分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项目,可采用综合估算法编制,即根据费用类别或项目内容,分别选择适用的编制方法。

 为提高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效率,国家大力提倡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由于相关政策和措施没有配套到位,导致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普及还受到诸多方面的制约。本文从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角度,通过对政策文件的梳理,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招标控制价编制得出以下结论:

       2)提出了建设单位应选择合适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提出重点关注的方面;

       4)重点提出了投资限额法、详细估算法、综合估算法三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给出三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并且对三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结合项目特点给出其适用的方法。

       随着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推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质量必将逐步提高,项目批复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此基础上,采用投资限额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方法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同时作者也认识到,详细估算法依赖于类似工程造价指标,没有类似项目造价指标数据库就无法编制招标控制价。因此,应从国家或行业协会、学会角度,积极促进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和发展。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Z].2017

[2]陈六方,顾祥柏.EPC项目费用估算方法与应用实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3]杨三超,赵利,宁兰.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取费的探讨[J].工程管理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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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EPC的招标控制价包含基本预备费,和一部分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理由:1.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构成的预备费作为暂列费用,相当于清单计价中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发生时支付给承包人。
2.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因此,招标控制价中应包含勘察设计费、一部分建设管理费等,而土地使用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是在EPC招标前就已实施的,怎么能列入招标控制价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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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市场〔2020〕32号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自主选择发包模式。今年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对EPC项目的发承包活动进行了规范。经过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EPC项目发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服务企业,或者被该施工、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1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将EPC项目直接发包给该企业实施。

  二、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的EPC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具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相应工程任务,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三、采用联合体方式承接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是联合体单位中任一方工作人员。EPC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当为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注册建造师。EPC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深建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作为《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文件,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
  (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
  (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
  (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
  (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投标人参加批量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当分别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且项目经理任职项目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批量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按需开展预选招标:
  (一)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
  (三)经常发生的设备、材料和服务。
  预选招标应当按照拟招标项目的最低资质要求设置招标条件。预选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的范围、合同文本、中标价确定方式及评标、定标方式等内容。提倡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方式招标。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大标段招标。下列情形宜实行大标段招标,工程现场或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采用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二)单个施工总承包标段中的同类专业工程,包括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
  第十一条 交通、水务、工务以及大型国有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建立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优质企业名录,并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及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优质企业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在招标择优环节,招标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企业,但不得将列入优质企业名录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优质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一等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定标前向招标人申请折价评审:
  (一)获奖之日起3年内;
  (二)投标项目与获奖项目属于同类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投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不高于获奖项目中标价的120%;
  (四)获奖单位未因折价评审而中标的。
  前款所称折价评审,是指获奖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其投标报价净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作为其评审报价,参与定标环节中的商务评估,获得投标报价的比较优势。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同一获奖项目申请折价评审且中标的项目仅限1个。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通过招标投标节约的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的资金作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推动建设科技创新的措施费用。
  具体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对中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各招标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作为招标人择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与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
  招标人可以按照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操作细则,量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 方案设计招标
  第十六条 对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区政府同意,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对特定人士先行提供的概念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将方案设计任务直接委托给特定人士所在的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实施。但同一机构或单位因同一特定人士每年直接受托的项目不超过1个。
  前款所称特定人士包括:普利兹克奖、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以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类机构或单位)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专家。
  第十七条 重点地区的重要项目,开展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应当在公告中载明邀请对象。邀请对象应当符合项目投标资格条件,且数量不得少于3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对于经评审合格入围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落标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补偿方案。
  落标补偿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落标补偿费用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使用其他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推行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或资质条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同类工程经验(业绩)。
  鼓励和倡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服务中充分借鉴国际惯例,优先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
  第二十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和交付标准、工期要求和服务需求。
  招标人应当谨慎采用基于概算下浮率的方式竞价,可以采用总价包干、单位经济指标包干等计价方式,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引导合理价格的工程定价方法和结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采用分阶段方式公开招标,实现择优和合理价格。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技术)方案,招标人优选不少于3个入围设计(技术)方案投标人并组织优化形成最终设计(技术)方案;
  第二阶段,由第一阶段入围设计(技术)方案投标人在此基础上按要求提交初步设计成果文件并报价,招标人优选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前款所称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或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同类工程总承包管理经验(业绩)或作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业绩)。
  第二十四条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实施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承包人可以自行决定承包范围内招标时已定价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招标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项目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情况及针对项目作出的投资控制、质量监管、安全承诺等因素。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不免除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拥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丰富的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业绩)。
  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及更换参照我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相关任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代建费规避招标。
  除代建费用外,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优质履约的奖励金额,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利益。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确定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单位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不得直接委托给与其有控股关系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中,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时,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将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数量淘汰至15至20名。
  招标人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当采用票决法进行择优。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三十条 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二)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分别进行详细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方案设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施工类项目, 经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事先报备,招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标:
  (一)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的相关工程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评标;
  (二)评标过程设置质询和澄清环节,质询和澄清内容应当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按照项目需求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地点。
  第三十二条 方案设计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开始时公开,公开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十三条 在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标工作。
  清标工作包括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对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澄清与复核,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事先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对不同类别项目择优竞价结合方式、择优因素、竞价方法予以明确,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根据定标工作规则,制定项目定标方案,并报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项目定标方案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操作细则、择优要素及优先级别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限制采用直接抽签方式进行定标。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施工招标,按照规定可以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的工程项目,先择优后竞价;单项合同金额1亿元以下且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以先竞价后择优;
  (二)货物招标,先择优后竞价;
  (三)服务招标,择优为主。
  第三十七条 定标环节的择优因素主要考虑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招标重点考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等因素; 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货物招标重点考虑:性价比、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
  (三)方案设计招标重点考虑: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时还应当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四)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重点考虑:投标方案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择优因素,也可以综合考虑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投标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定标委员会提供定标方案、清标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定标结束后,定标方案、清标报告及定标委员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对实名制系统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出勤率不高、涉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评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对评审、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评审、检查和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发包与分包的合法性、合同价款调整和支付的规范性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监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竞价进行后评估。具体评估规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经评估认为中标结果合理性存疑的招标项目,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评估报告原则上对社会公开。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纪检监察机构、交通、水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经纪检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行为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时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共享至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水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
  (一)督促招标人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失信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二)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该企业或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三)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企业或从业人员列为政府或行业协会评优推荐、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有关部门依法限制或禁止严重失信企业的市场准入或融资行为;
  (五)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位于重点地区的重要项目是指:
  (一)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坂雪岗科技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科学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三)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四)交通枢纽项目;
  (五)市、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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