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指导办理人社局职称的教育机构吗?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各职称系列及所属专业职称评审市级标准。本市尚未制定职称评审市级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本市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市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自主评审专业职称评审单位标准。
市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只组建高级评委会,同时承担高级、中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本市初级职称实行考试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并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组建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向市人社局提出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及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实施范围、评审专家库、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工作程序等。
(二)评估。市人社局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建。评估合格的予以核准备案,组建单位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组建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申请和核准备案手续。
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是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按照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申报职称评审人数较少的系列,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适当减少评审专家人数,但不得少于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少人数。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总人数应不低于第十条规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低人数的3倍,其中主任委员库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相关工作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以每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推荐工作,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九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前,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和其他评审专家,组成符合规定人数要求的当次职称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的抽取规则为:每次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主任委员,连续2次担任主任委员的暂停抽取1次。
其他评审专家的抽取规则为:每次从其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连续2次担任评审专家的暂停抽取1次,上次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不得超过本次评审专家总数的50%。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规定数量的2/3。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在投票前增加笔试、面试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方向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由全体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待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和保密教育,签订廉政保密承诺书。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对职称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申报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人社局进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对本市未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称专业,申报人申请评审的,由市人社局委托国家或外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三十二条  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具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覆盖各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提供电子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积极运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逐步实现在线评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市人社局、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职称评审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市人社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市人社局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社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28日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津职改字〔1993〕8号)、《关于印发〈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要求〉的通知》(津人〔1994〕47号)、《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1995〕61号)、《关于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的通知》(津人专〔1996〕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委专家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专职字〔1997〕25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一、制定《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职称评审的内涵与范围?
答: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答: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四、职称评审的职责分工?
答: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会同同级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职称评审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答: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各职称系列及所属专业职称评审市级标准。本市尚未制定职称评审市级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本市职称自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市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自主评审专业职称评审单位标准。
市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求
答: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级评委会”),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只组建高级评委会,同时承担高级、中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本市初级职称实行考试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答:(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并组建评审专家库;
(三)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八、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答: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组建单位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向市人社局提出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及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实施范围、评审专家库、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工作程序等。
(二)评估。市人社局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建。评估合格的予以核准备案,组建单位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
九、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备案要求?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组建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申请和核准备案手续。
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要求?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是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按照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申报职称评审人数较少的系列,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适当减少评审专家人数,但不得少于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少人数。
十一、评审专家库的设置要求?
答:评审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总人数应不低于第十条规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低人数的3倍,其中主任委员库不少于3人。
十二、职称评审专家的条件?
答:(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三)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十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如何设置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相关工作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十五、能否破格或越级申报职称评审?
答: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十六、申报材料有何要求?
答: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以每年度市人社局公布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十七、如何提交申报材料?
答: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推荐工作,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申报材料由谁审核?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业务主管部门呈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十九、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评审有何要求?
答: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十、职称评审委员会如何抽取评审专家?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前,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和其他评审专家,组成符合规定人数要求的当次职称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的抽取规则为:每次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主任委员,连续2次担任主任委员的暂停抽取1次。
其他评审专家的抽取规则为:每次从其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连续2次担任评审专家的暂停抽取1次,上次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不得超过本次评审专家总数的50%。
二十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谁召开?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规定数量的2/3。
二十二、职称评审中如何确定通过人员?
答: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在投票前增加笔试、面试等环节。
二十三、评审专家评议如何开展?
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方向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提供参考。
二十四、评审会议如何确认评审结果?
答: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由全体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二十五、评审会议是否要求记录?
答: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待查。
二十六、评审会议的管理要求?
答: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二十七、评审会议的廉政保密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和保密教育,签订廉政保密承诺书。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人员担任监督员,对职称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十八、评审专家的回避要求?
答: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二十九、评审结果最终如何确认?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十、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申报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人社局进行投诉。
三十一、我市未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申报人如何申报职称?
答:对本市未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职称专业,申报人申请评审的,由市人社局委托国家或外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代评。
三十二、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市后职称证书如何使用?
答: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具有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
三十三、我市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答:市人社局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覆盖各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十四、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形式?
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提供电子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三十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积极运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逐步实现在线评审。
三十六、职称评审的公开制度?
答: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市人社局、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七、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职责?
答: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三十八、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方式?
答: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三十九、如何查处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造假行为
答:市人社局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四十、职称评审是否收费?
答:开展职称评审,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职称评审费。
四十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市人社局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市人社局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十二、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答: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十三、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的法律责任?
答: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十四、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法律责任?
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社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十五、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答:评审专家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答:工作人员未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涉密领域职称评审如何实施?
答: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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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为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5号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29号)及《关于批准湖南省保密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专业技术人才和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水平,整体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所有晋升(聘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高校、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面授或网络平台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及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

2018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加快开放强省建设。

(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市人社局负责市直企业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各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和课时考试合格结果登记在实名制登记领取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将作为聘任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结合行业培训,实施分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行业、专业的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课程培训。

(三)公需科目培训采取网络教学的方式。按照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适用、便捷的服务,大力发展现代远程培训和在线培训的要求,我市2018年公需科目培训采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株洲分站点”进行网上注册、交费、学习(满30学时)、考试来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学员注册时的单位所属地为“株洲市”。网络学习具体收费由各继续教育基地按照不高于省直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线收取。

三、扎实开展继续教育登记、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合格验证

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名制登记免费领取,统一编号,一证一号,人、证、号对应。统一领取时需提供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事业单位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非公企业和其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由人事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年份逐页认真填写登记证书,确保信息规范完整;施教机构实施培训后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予以确认并加盖印章。

各单位申报2018年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小学高级)的继续教育登记,由各单位收齐登记证书和相应年度证明材料(培训可以采用的形式及所需的确认材料详见附件),于当年9月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统一集中一次性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中级、初级职称的继续教育登记、验证由各单位收齐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集中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办理。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可采取证书登记、年度备案卡等多种形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参训人员的学习时间。

(二)采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明件作为职称申报的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1),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评价指标之一,设置为权重项占 3%,设置为加分项则为总分值的3%。申报材料中继续教育已验印登记的年份,凭人社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即可获得职称评审材料中继续教育相应加分,无需重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存根联)

2、湖南省部分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一览表

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7号湘潭技师学院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

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6号湖南大学财院校区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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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6.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中央人事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高评委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1.开展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由设区的市组建基层卫生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

    2.开展会计正高级评审试点工作,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林业工程和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分别交由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林业工程和地质勘查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同意17个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8个设区的市组建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5个设区的市组建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8个设区的市组建经济专业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同意2个设区的市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同意省立医院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遴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专家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1.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各级评委会应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地评审评价。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高评委单独评审。

    3.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评委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评审。

    (一)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视评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抽查。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市、本部门(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科研机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的实验技术人员。高级实验师资格

    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高级经济师资格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中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各级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育学校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职教练员。高级教练资格

    医药行业中从事医药生产科研设计和经营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并具有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高级统计师资格

    档案机构中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图书、资料机构中专职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博物馆中专职从事文博工作的人员,社会文博专业人才。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专业文艺单位中从事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的艺术专业人员,社会艺术专业人才。一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资格

    专业文艺单位中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社会美术专业人才。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资格

    群众文化机构中从事群众文化的专业人员,社会群众文化专业人才。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作家协会、文联专门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作家,社会专职从事文学创作的人员。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二级资格

    技工学校教师。教授(教授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副教授(副教授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新闻媒体的新闻专业人员。高级编辑、主任编辑资格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的现职翻译人员。译审、副译审资格;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资格

    经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人员。编审、副编审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专职从事工艺美术科研、设计、情报、生产和技艺指导等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资格

    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技术的人员。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资格

    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在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工程师资格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水上交通、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地质实验测试、探矿工程、测量与制图、海洋地质勘查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专业,环境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物、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以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冶金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生产技术、实验技术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地质、采矿、选矿、冶炼加工、总图设计运输、工程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冷冻仓储、加工以及水产船舶修造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物洗选、加工、科研与技术开发、设计、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根据岗位空缺评审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本市所属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本市所属单位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市所属单位在经济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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