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与赌博怎么处罚

  打麻将对于四川人来说是春节必需的娱乐活动,在我们的脑海里没有违法一说,但还真有关于金额的相关规定,一不小心就为了法,各地方关于处罚需达到的金额设定不一,戳下文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下面是各地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大家春节斗地主、打麻将等尽量不要突破上限:

  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山东省规定:《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规定: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算赌资较大;

  江苏省规定:起罚点是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达到200元。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规定:《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把“赌资较大”定位于: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四川省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综上,看得出来,四川是限额最高,也难怪四川有“麻将文化”一说。

  对于开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大家注意,以后打麻将、斗地主玩小点,少带点钞票,否则被拘留,就实在不值得!!!

  亲属之间小赌例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问下“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标准吗?

  NO. 并没有明确标准,但“少量”原则上应该是不突破各地规定的“较大数额”下限。

  图文//@法律人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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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

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

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加

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

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

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记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

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

罚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偷窃、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国家

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

(一)视财物价值的不同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

(三)偷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

(五)作案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至开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行为,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

事端,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

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

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的应予从重处分;打架

双方先动手的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以上

(五)结伙打架、斗殴的,按以下处理:

(1)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或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斗殴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

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的或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者视同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按照有关

规定赔偿损失和处罚外,视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且带来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

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第十六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视情节

(一)对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三)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的,给

(五)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八)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警告、严重

(十)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

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

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违反校园

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参与非法

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的或组织的,从重

(四)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或同乡会活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为首或组织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的,举止不文

明、行为有悖道德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撕割、偷盗图书、资料或故意损坏馆藏图书的,除按规定

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

(四)集会、学习中怪声尖叫、喧哗打闹的,勒令其离开现场

并给予为首的或策划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

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的,扰乱宿舍

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办理相应手续自行调房、占房或私自搬出学生宿舍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

(二)晚上超过规定时间不归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多次整夜不归的,视情节给

(三)未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

电炉或违反其它灯火管制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

(四)本人不在时,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

用,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

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的,视

情节给予留宿及被留宿的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

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的,视情节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

有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

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

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记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

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

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勤制度,无故缺勤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按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处分的,按福建江夏学院学生考试违规

处理相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

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

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

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 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研究

决定并发文处理、归档,报学生工作处室备案。

拟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

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工

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的系提出处理意

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核实,提交福建江夏学院校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发文。若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送

(二)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提供事实材

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并于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

(三)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系联

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转各系办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

同时,由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系指定专人(须

两人)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学

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在告知存根上写明拒收

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本人不在学院无法当面送

达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

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并委托有关单位察看。待察看期满,由本

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关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

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

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

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

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该级别处分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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