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 )

2022考研的考生们注意了,2022考研初试时间为12月25日-26日,各位考生对于思修与法基的复习还是不能放松,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2022考研思修冲刺复习资料,一起来看~

(2021.13)人是社会的人,每一个人都存在和活动于具体的、基于特定历史的现实社会当中。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

A.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 B.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C.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D.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的关系

【考点】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正解分析】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最根本的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B正确。

【错解分析】ACD虽然也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但并不是个人与社会最根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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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特点

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适应当时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在绝大部分时间中,促进着生产力缓慢向前发展。在原始社会中,低下的生产力决定着原始的生产关系。

2、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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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
生产力是生产的自然物质方式,生产关系则是生产的社会方式,二者的对立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辨证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生产力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生产力的状况决定了生干关系的性质。类型,生产关系一定要使用生产力的状况,它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更。生产力状况的如何,决定或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的新变革同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时就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如果生产关系滞后或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了人民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和地位,同时又通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社会生产各个环节来实现自己,当热人们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还有经济运行的方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3交换价值的基础和内容:
内容:(1)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随着时间,地点及交换对象的不同而不断改变
(6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这是研究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基本原则,价值量只同劳动时间相关。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能增加同一劳动时间内的使用价值,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会

3、什么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生产力是指社会成员共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能力。 生产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生产过程的组织与分工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等三个方面。 统一价值论认为,由于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为生产力服务的,因此把生产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主体,把生产关系看作是为这一社会性主体服务的社会事物生产力与劳动力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的机体的功能或能力,后者是人的机体的能力或功能。生产力从来都是指社会的生产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它是与各个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其原因是,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这些力量从自己方面来说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能成为真正的力量。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这样,经济基础的价值率等于所有生产关系的价值率之平均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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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其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大家都晓得,国家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必须产物。而法律也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无论是国家的产生,还是法律的出现,都是在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和扞卫自己的利益(即权利)而设立国家机器、制定并颁布法律,把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即本阶级所享有的权利)。
其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的最实际的表现,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一项具体权利的行使。那么,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这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必须依赖于另外一种力量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力。
其三,权力与权利共寓于法律之中,即权力与权利是法律的主要内容。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然申明每一法律主体所依法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没有了法律对权利的规定、确认和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样,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以授予权力、规范权力和限制权力为己任。

权力来自人民权利的授权,受人民监督,权利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各项职能,人民拥有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体现国家性质,人权利的行使也受法律制约。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ppt

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是基础政治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是对立统一的,既相互联络,又存在区别。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参与和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力,是指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赖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政治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力,反映二者的制约、服从关系。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主要表现为两者在许可权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和两者在政治执行中的双向互控;其统一性表现为两者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

论述权利与权力的概念及其关系

概念: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一、两者的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联络:1、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2、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3、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力。

简述政府权利与政府能力的关系~

中国社会正处在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时期,市场化程序之不断演进,政治体制之日臻完善,多元文化之共同繁荣,价值体系之渐趋整合,社会结构之分化重组,共同汇成社会转型之伟大洪流。反观近代以来之历史,中国社会历经三次巨大转型,第一次是19世纪末,中国社会被迫纳入资本主义体系中,丧权失士,倍受欺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第二次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初步建成;第三次是1978年以来,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成中国社会之“第三次革命”。这三次重大社会转型之逻辑变奏,是中国社会迈向现代化的主旋律。政府作为现代化程序的动力源之一,其能力之大小,功能之强弱,职能配置之合理与否,同社会转型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甚密,实现社会转型和步人现代化,必须要有最基本的政治前提:“(1)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有助于力量的协调和资源的征用以支援现代化程序;(2)高度分化和专门化的制度的发展,为政治作用的稳步扩大作好准备,这是现代化发展的典型过程;(3)行政体制中的中央、行省和地方三级的接合能为有效的政治管理作出重要贡献;以及(4)具备一支干练而谙熟规章制度的行政官员这种传统,对于扩大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手段具有决定意义。”1 时下,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使政府能力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
研究政府能力,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指什么样的能力,二是指何种程度的能力。前者是就能力的类别而言,后者强调的是能力的强弱与大小。单从能力的类别来考察,它往往同政府职能的含义较为接近,如果就能力之大小来研究,则要切入诸多变数,更多地从实证分析中得出一种比较的相对的量的规定性。显然后者的研究更具挑战性,当然也更具有说服力。不过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变数的确定,统计的偏差,难以预测的相关因素的干扰等。所以,在政府能力研究中的歧义和纷争就不是那么令人费解了。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从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论出发,提出功能三分方案,即系统功能(包括政治社会化、政治录用、政治沟通)、过程功能(包括利益表达和综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功能(包括提取、限制、分配与输出),并用“政治生产力”给以概括和总结,无疑,这种尝试是令人耳目一新的,也是具有一定抽象性的,我们当然可以把“政治生产力”作为衡量政府能力的一个重要引数。
古德诺的政府观似乎更为简洁,他说:“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在所有的国家中也都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分立的机关都用他们的大部分时间行使著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2这实际上是对政府能力的二元划分,即政治能力与行政能力的二元组合。
持系统政治观的学者则是从输入、转换、输出、反馈等向度来定位政府能力的,具体表现为体系的维持能力,体系的生产能力,体系的适应能力,体系的统合能力等。当然,各部分的能力之和并不等同于体系的综合能力。
国内学者对政府能力概念之阐释亦不尽一致,王绍光和胡鞍钢把政府能力、国家能力、中央政府能力作为同一概念来定义。“国家能力是指国家(中央政府)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国家能力包括四种:汲取财政能力、巨集观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能力。其中国家汲取能力是最主要的国家能力,也是其它国家能力的基础。”3也有的学者把政府能力概念归纳为“创造能力、生产能力、改造能力、适应能力、贯彻能力、自律能力”等六个方面。4这些见仁见智的论争说明,对政府能力的研究,尚无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这种局面一方面令人眼花撩乱,另一方面也使人看到百花竞研的可喜景观。
概而言之,研究政府能力要涉及到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权利与交换、结构与功能等政府观的根本内容,政府能力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政府绩效,具体可表述为政治绩效、经济绩效、文化绩效、社会绩效四个基本向度。政治绩效主要指政治生产力以及政治产品,即政策的形成与贯彻;经济绩效主要指经济增长与稳定中政府的导向作用,其中通货膨胀、失业、收入分配等是重要的引数;文化绩效主要指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互补与渗透,以及文化的繁 荣与整合;社会绩效主要指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中安全与犯罪、公平与正义、福利与贫困、稳定与动乱等指标是重要的引数,这几方面绩效的大小强弱反映的正是政府能力的大小强弱。
政府能力这一概念涉及到大小之辩与强弱之辩两组范畴,即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强政府还是弱政府,这是较为流行的描述,实质上大小和强弱反映的是一个问题,大与强相联络,小与弱相联络。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演化为四种模式:1,强政府——弱社会模式,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属于这一模式,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台湾等,其政府能力最强。2,弱政府——强社会模式,这种政府是“守夜人”式的政府,其能力最弱。3,强政府——强社会模式,这一模式的政府与社 会相互制约,形成对列之局。4,弱政府——弱社会模式,这一模式在现代国际舞台上较为少见。
政府能力的强弱与政治体制的变迁、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发展的状况、文化与社会整合的程度紧密联络,互为因果,并且不断相互转化。政府能力之提升与削弱既依赖于环境的改变,同时反过来又规定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程序。政府能力强弱之分野昭示出政府在价值追求上的不同侧重,强政府偏重于对权威与秩序的青睐,弱政府却表现出对自由的厚爱。
2、社会转型与政府能力相关分析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亚戈分校的罗纳一塔斯(AKOS Rona—Tas)将整个改革过程分为社会主义的侵蚀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两个阶段。5如果这种划分有一定道理的话,无疑,我国自90年代以来,改革已进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时期。从参与国际分工和加入全球市场的大背景来看,我国的市场体系构建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联络的,它是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超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介入程度以及在整个体制转换中的导向作用是政府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说90年代以前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推动的话,那么90年代以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则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环顾全球的一些社会转型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发现强有力的政府是特别引人注目的,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当属韩国、新加坡、台湾、马来西亚等后发国家和地区。这些地区的政府是社会转型的领导者,制度变迁的推动者,行为规范的制定者,制度执行的监督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这种权威十市场的体制模型创造了“东亚奇蹟”,开辟了太平洋繁荣时代。所以说,社会转型与政府能力又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二者同样是互为因果的。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么说对不对?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上述表述完全正确,这是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简述公务员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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