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检查井是否需要沉淀的污水采样有什么好办法呀?

  工作人员正在疏通排水管道。

  浮漂上升式警示标志。

  第一场雪的脚步越来越近,排水管网即将迎来冬日考验。烟台市城管局排水服务中心按照“城市管理工作向精细化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区排水设施现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提高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标准,让污水管网在低温下顺畅运行。同时,套子湾、辛安河污水处理厂强化自身运行管理,从工艺调整、设备检修等方面入手,应对冬季运行的不利因素,确保污水厂冬季稳定运行。

  排水管道以最好状态度冬

  昨天上午,记者在芝罘区环山路附近看到,城市排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正对雨水斗内的落叶和垃圾进行全面清挖。

  “在养护过程中,我们对一些老城区重点点位及辖区学校、市场周边的管道进行重点疏通,对老旧小区化粪池及附属设施进行跟踪养护,提前对重点道路雨水斗内落叶、垃圾及检查井进行清挖,确保冬季排水管网正常运行。”工作人员介绍。

  冬季市区污水外溢发生率高,且处理难度大。据城市排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冬季管道内油污极易挂壁、板结,管道内淤泥等杂物在夜间排水量减少后,易发生冻结,部分老城区由于排水不畅易发生污水外溢等情况。为此,烟台市排水服务中心加大了排水设施巡视力度,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巡查网,组织专人对市区排水设施进行全天候不间断巡视,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同时,市排水服务中心呼吁广大市民爱护市政公用排水设施,不要擅自接设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改变排水性质;不要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其它易堵塞管道的物品;不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未经批准不要在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要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污水处理厂设备全面体检

  冬季污水处理厂运行具有低温时间长、进水污染物浓度高、污泥活性较弱等特点,增加了污水处理的难度。套子湾、辛安河污水处理厂从工艺调整、设备检修等方面入手,应对冬季运行的不利因素。

  低温天气会影响活性污泥沉降性能和处理效率,增加运行管理难度。为保障工艺稳定,入冬前,中心污水处理厂逐步提高系统污泥浓度,增加巡查频次和监控力度,根据厂外进水情况及运行参数,及时进行工艺调控和运行调度。

  设备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冬季气温低会加大检修难度,污水处理厂组织技术人员对全厂设备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提升泵、细格栅、鼓风机、脱水机等关键工序设备的大修工作。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重点完成有关设备吊检、加注润滑脂和防冻保温工作。

  保障市民“脚下安全”

  2022年度,我市平均降雨量达到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 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

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

1、排水系统的体制,一般分为哪两种类型?并简述两类体制的区别?

  答:分为合流制排水系统和分流制排水系统两种;
  合流制排水系统: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混合在一起排出的系统;
  分流制排水系统: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管渠内排出的系统。

2、如何选择排水体制?

  答: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对水体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可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调蓄和处理。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


3
、排水系统设计应考虑那些因素?

  答: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4
、城市污水排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答:室内污水管道系统和设备;室外污水管道系统;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污水处理与利用构筑物;排入水体的出水口

5、工业废水排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答:车间内部管道系统和设备;厂区管道系统;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废水处理站。


6
、雨水排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答:房屋的雨水管道系统和设备;街坊或厂区雨水管渠系统;街道雨水管渠系统;排洪沟;出水口。


7
、何为排污管道的设计充满度?

  答:在设计流量下,污水在管道中的水深和管道直径的比值成为设计充满度,当其等于1时,称为满流,小于1时称为不满流。


8
、简述影响雨量分析的要素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要素:降雨量、降雨历时、暴雨强度、降雨面积和汇水面积、雨水频率和重现期等。


9
、雨水管渠系统平面应如何布置?

  答: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根据城市规划布置雨水管道;雨水口的布置应使雨水不致漫过路口;雨水管渠采用明渠或暗管应结合具体条件确定;设置排洪沟排出设计地区以外的雨洪水。


10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下表规定取值。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11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那些规定?

  答: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明渠为0.4m/s。


12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算起,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算起。


13
、简述跌水井设置的一般规则?

  答: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14
、水封井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及要求?

  答: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15
、雨水口的布置及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或要求?

  答: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l.0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16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年,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l0min。
  径流系数宜为0.8~1.0。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17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最小管径宜为200mm。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18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19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相互位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20
、雨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分别如何计算?

  答: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21、雨污水泵站的设计扬程,应分别如何计算?

  答: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22
、污水泵房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宜为l台。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备用泵宜为2台;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


23
、泵站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配电箱前面通道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宜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宜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有电动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24、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25
、城市旧合流制排水管渠系统的改造途径有哪些?

  答:改合流制为分流制;保留合流制,修建合流管渠截流管;对溢流的混合污水进行适当处理。


26
、简述水体污染的概念?

  答:指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水体的环境容量,从而导致水体中的水产生了物理和化学上的变化,破坏了水体中固有的生态平衡,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27
、简述水体环境容量及水体自净的概念?

  答:水体环境容量是指:水环境对污染物的承受能力;
  水体自净是指:水体能够在其环境容量的范围内,经过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使排入的污染物质的浓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向下游流动的过程中自然降低。


28
、简述水体自净的机理?

  答:物理过程:包括稀释、混合、扩散、挥发、沉淀等过程,污染物在这一系列的作用下,浓度得以降低;
  化学及物理化学过程:污染物质通过氧化、还原、吸附、凝聚、中和等反应使其浓度降低;
  生物化学过程:污染物中的有机物质,由于水中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而被分解、氧化并转化为无害、稳定的无机物,从而使浓度降低。


29
、简述污水处理方法有哪几类?各有什么特点?

  答:现代的污水处理技术,按其作用原理,可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三类:
  物理法: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主要成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其化学性质,包括:沉淀,筛选,气浮,反渗透等方法;
  化学法: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分离、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使其转化为无害的物质,包括: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电解法,吸附法,电渗析法等;
  生物法:利用微生物新陈代谢功能,使污水中呈溶解和胶体的有机物被降解并转化为无害物质,使污水得以净化,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


30
、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应如何计算?

  答: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31、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3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33
、简述活性污泥法的净化机理?

  答:初期去除和吸附作用:由于污泥表面积很大,且表面具有多糖类粘质层,因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胶体物质能被絮凝和吸附迅速去除;
  微生物的代谢作用:活性污泥微生物,在有氧的条件下,将其中一部分有机物合成新的细胞物质,对另一部分有机物则进行分解,转化为能量,从而使污水得以净化;
  絮凝体的形成与凝聚沉淀性能:污水中的有机物一部分转化为能量,另一部分转化为菌体,如果形成的菌体有机物不从污水中分离出来,净化不能结束,因此需将菌体分离出来。


34
、吸附再生生物反应池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吸附区的容积,不应小于生物反应池总容积的1/4,吸附区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0.5h。
  当吸附区和再生区在一个反应池内时,沿生物反应池长度方向应设置多个进水口;进水口的位置应适应吸附区和再生区不同容积比例的需要;进水口的尺寸应按通过全部流量计算。


35
、合建式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生物反应池宜采用圆形,曝气区的有效容积应包括导流区部分。
  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为0.5~1.0m3/(m2·h)。


36
、使用生物膜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生物膜法适用于中小规模污水处理。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污水进行生物膜法处理前,宜经沉淀处理。当进水水质或水量波动大时,应设调节池。
  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37、简述生物滤池的概念?

  答:生物滤池是以土壤自净原理为依据,在污水灌溉的时间基础上,经间歇砂滤池和接触滤池而发展起来的人工生物处理法。


38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填料应如何选择?

  答:生物接触氧化池应采用对微生物无毒害、易挂膜、质轻、高强度、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填料。


39
、生物滤池的填料应具有哪些特征?

  答:生物滤池的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适合就地取材,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用作填料的塑料制品应抗老化,比表面积大,宜为100~200m2/m3;空隙率高,宜为80%~90%。


40
、低负荷生物滤池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60~100mm,厚0.2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30~50mm,厚1.3~1.8m。
  处理城镇污水时,正常气温下,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3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宜为0.15~0.3kgBOD5/(m3·d)。

41、高负荷生物滤池宜采用碎石或塑料制品作填料,当采用碎石类填料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滤池下层填料粒径宜为70~100mm,厚0.2m;上层填料粒径宜为40~70mm,厚度不宜大于l.8m。
  处理城镇污水时,正常气温下,水力负荷以滤池面积计,宜为10~36m3/(m2·d);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以填料体积计,宜大于1.8kgBOD5/(m3·d)。


42
、简述氧化塘的概念和处理机理及优缺点?

  答:氧化塘,又名稳定塘或生物塘,其对污水的净化过程和自然水体的自净过程相近,污水在塘内经较长时间的缓慢流动、贮存,经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使污水中的有机物降解,污水得以净化。
  优点:可以充分利用地形,工程简易,基建投资省;能够实现污水资源化,使污水净化与利用相结合;污水处理成本低廉;
  缺点:占地面积大;污水净化效果受季节、气温等自然因素控制,不够稳定;需要认真对待地下水可能受到的污染等问题。


43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稳定塘前宜设置格栅,污水含砂量高时宜设置沉砂池。
  稳定塘串联的级数不宜少于3级,第一级塘有效深度不宜小于3m。
  推流式稳定塘的进水宜采用多点进水。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稳定塘污泥的蓄积量为40~100L/(年·人),一级塘应分格并联运行,轮换清除污泥。


44
、厌氧消化分为哪两个阶段?并分别简述有哪些菌种微生物参与?

  答:厌氧消化可分为酸性消化阶段和碱性消化阶段;
  酸性消化阶段:参与的微生物为酸性腐化菌或产酸细菌;
  碱性消化阶段:参与的微生物为甲烷细菌。


45
、重力式污泥浓缩池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30~60kg/(m2·d)。
  浓缩时间不宜小于l2h。
  由生物反应池后二次沉淀池进入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含水率为99.2%~99.6%时,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可为97%~98%。
  有效水深宜为4m。
  采用栅条浓缩机时,其外缘线速度一般宜为l~2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46
、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污泥进入脱水机前的含水率一般不应大于98%。
  经消化后的污泥,可根据污水性质和经济效益,考虑在脱水前淘洗。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应按泵房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贮存,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定。
  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47
、污泥在脱水前,应加药调理。污泥加药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的性质和出路等选用,投加量宜根据试验资料或类似运行经验确定。
  污泥加药后,应立即混合反应,并进入脱水机。


48
、滤池设计宜符合哪些要求?

  答:滤池的构造、滤料组成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采用。
  滤池的进水浊度宜小10NTU。
  滤池的滤速应根据滤池进出水水质要求确定,可采用4~l0m/h。
  滤池的工作周期为12~24h。


49
、活性炭吸附处理设计宜符合哪些要求?

  答: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时,宜进行静态或动态试验,合理确定活性炭的用量、接触时间、水力负荷和再生周期。
  采用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空床接触时间为20~30min;
  炭层厚度为3~4m;
  下向流的空床滤速为7~12m/h;
  炭层最终水头损失为0.4~1.0m;
  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l~13L/(m2·s),历时10~15min,膨胀率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时,水冲洗强度为15~18L/(m2·s),历时8~12min,膨胀率为25%~35%。活性炭再生周期由处理后出水水质是否超过水质目标值确定,经常性冲洗周期宜为3~5d。冲洗水可用砂滤水或炭滤水,冲洗水浊度宜小于5NTU。
  活性炭吸附罐的设计参数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接触时间为20~35min;
  吸附罐的最小高度与直径之比可为2: 1,罐径为1~4m,最小炭层厚度为3m,宜为4.5~6m;
  操作压力每0.3m炭层7kPa。


50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满足哪些要求?如何确定?

  答:在城镇水体的下游。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有扩建的可能。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污水检查井是否需要沉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