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新加坡必去16个地方的这种政策是否适合其他国家呢?


汽车出口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实施汽车产业“走出去”战略是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中国车企拓展海外市场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各国市场五花八门的准入法规,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
目前,国外市场准入对汽车出口的影响涉及机动车辆及零部件技术标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测试方法、车辆安全性、机动车辆排放、废弃物回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诸多方面。本文汇集了北美、南美、欧盟、欧亚、中东、东盟、非洲等地区主要国家的汽车类产品认证标准介绍,以期对中国车企走向海外有所帮助。
一、北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目前,引领北美市场的美国是除了中国之外全球销量最大的国家,也是各项准入政策最为严苛的国家之一。想要进入美国汽车市场,企业需要拿到美国DOT和EPA两个认证。而加拿大的认证制度则参照了美国的DOT标准。北美另一个国家墨西哥则有自己独立的认证标准。
美国DOT认证和EPA认证
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DOT和EPA认证两部分组成。同时,美国加州还有单独的CARB强制性认证,从而成为拥有全世界最严环保法规的地区。
1.DOT认证:DOT认证制度始于1968年,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该认证涉及汽车安全、节能、防盗领域,主要由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管理。(认证流程见图表1)
2.EPA认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的授权来实施EPA认证,EPA认证在形式上还具备政府的形式认证特点,EPA认证同样具备自我认证的许多要素。该认证主要针对环保领域。(认证流程见图表2)
3.CARB认证:始于1970年,为政府强制性认证;目前逐步转化为制造商用自我检验结果申请认证标志。CARB是加州大气资源局,是美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发布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州,至今仍是美国唯一有权利制定自己的排放标准的州。加州人口占全美12%,GDP占全美14%,经济规模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和中国。进入这个市场则需面对全世界最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准备出口到加州的机动车,制造商必须获得单独的CARB证明(E.O.),将资料同时分别寄给EPA和CARB,由其共同决定。
加拿大CDOT认证
加拿大交通部(TC)性质类似于美国DOT,通常被称为CDOT。出口到加拿大的机动车(道路及非道路车辆)需要得到TC的认可。
1996年TC将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试验研发中心(MVTC)完全交由PMGTechnologies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行。该公司为TC和行业用户提供试验服务,是加拿大境内唯一从事机动车法规认证和研发试验服务的机构。
在加拿大销售的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必须通过CDOT认证,认证以加拿大机动车安全标准(CMVSS)为基础;CMVSS比美国的FMVSS要求更加广泛,在整车认证中增加了噪音、日间行车灯等方面的测试要求。
墨西哥NOM认证
墨西哥未建立起与国际管理接轨的、完善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只在《墨西哥联邦计量与标准化法》及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进入到墨西哥市场的新车必须满足墨西哥的汽车官方标准(NOM)。目前,墨西哥的经济部主管产品市场准入。
墨西哥现有标准分为两大类,即墨西哥标准(NMX),该类标准为非强制满足的推荐性标准;NOM为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标准。没有通过NOM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墨西哥。墨西哥不认可其他国家证书,只承认本国的NOM认证证书。负责汽车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关还包括墨西哥运输与交通部、墨西哥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联邦环境保护司法办公室和墨西哥贸易与工业发展部。
2015年墨西哥实行新安规NOM-3-SCFI-2014,将部分NMX(非强制标准)转为强制标准,原先已经要认证的产品大致不变。
二、南美-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
南美国家中的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等都是我国较为成熟的汽车出口目的地国家,这些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认证准入标准。
巴西LCVM和CAT认证
1.认证管理
巴西负责汽车产品的政府主管部门有两个:环保部(IBAMA)和交通部(DENATRAN),即分别负责车辆环保与车辆安全的相关工作。任何申请进入巴西的汽车产品,都必须在上述两个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CETESB和INMETRO)按照巴西的技术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环保、噪声等试验测试,并最终出具检测报告报送政府批准部门。
车辆要进入巴西市场,需取得LCVM和CAT认证证书。其中,LCVM证书包括排放认证和噪音认证要求;CAT是安全认证证书,所有的车辆都必须在国家车辆登记处注册并取得CAT证书才能上市销售。(认证流程见图表3)
2.排放法规
近年来,巴西除了对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升级外,对轿车、轻型商用车辆、中重型商用车辆和摩托车的排放技术法规也正在进行更新升级。
2017年10月,巴西发布法规草案,对轿车、轻型车辆的排放法规将由现有的L6阶段升级到L7(2022年1月1日起实施)、L8阶段(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对这类车辆的噪声规定了新的限值要求。
对于中重型商用车辆,巴西也制定发布新的排放技术法规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由原来的P7阶段升级为P8阶段;除了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巴西同时制定中重型商用车辆未来的噪声限值要求,分为3个阶段:2023年1月起第一阶段,2027年1月起第二阶段,2033年1月起第三阶段。
阿根廷LCM认证
阿根廷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早,在拉美地区比较发达。阿根廷与巴西、巴拉圭、乌拉圭以及委内瑞拉共同建立了南美共同市场,对汽车出口施行零关税的优惠政策。阿根廷与乌拉圭和墨西哥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并与墨西哥在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自由贸易。
1.LCM认证
阿根廷国家工业部(MIT)是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批准的主要机关,对认证合格汽车产品颁发LCM证书,其它重要的阿根廷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的政府部门还包括阿根廷国家标准认证院、阿根廷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阿根廷认可组织和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科学院。
2.法规管理
阿根廷同国际上其他国家一样,常常针对某些法规项目的实施及其时间,不在技术法规中作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政府与汽车工业界进行协商,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明确某些法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其时间。
以汽车ESC项目为例,阿根廷政府与汽车工业界就ESC的强制安装及时间进行磋商,原达成协议,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定型的车辆强制安装ESC。后来汽车工业界又成功游说政府,废除原协议,重新达成协议,将ESC实施时间又推迟两年,新定型车辆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在产车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秘鲁058号最高法令
秘鲁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和技术法规体系,并且该体系与国际惯例是基本一致的,采取形式批准的模式。其中针对汽车产品准入的各项要求和认证批准程序的主体技术法规为秘鲁的058号最高法令,即秘鲁国家车辆法规。该法规详细系统规定了进入秘鲁市场汽车产品应满足各项要求,包括:车辆的分类、车辆的VIN及识别、车辆应满足的各项具体技术要求、车辆的重量和尺寸、车辆的认证和批准、新车和二手车的进口、特种车辆的管理等全方位的要求。
同拉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受美国的影响,汽车排放技术法规由环保部负责制修订,058号最高法令在排放上直接使用环保部的法规。2017年10月19日秘鲁环保部发布最新的汽车排放法规——第306号决议,对汽车产品将实施欧4阶段的排放要求。秘鲁新的汽车排放技术同时承认按照美国工况和欧洲工况的试验认证结果。
智利3CV认证
智利汽车市场准入制度为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即汽车产品3CV认证,审核批准通过后,由3CV向申请人核发整车型式证书。
智利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智利运输和通信部、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和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智利运输和通信部(MTT)制定并发布智利的汽车技术法规;智利国家环境委员会联合MTT共同制定汽车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技术法规;智利车辆控制和认证中心是由MTT授权的车辆认证执行机构,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3CV认证才能进入智利市场。
三、欧盟-德国、法国
欧盟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 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 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EC指令和ECE法
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欧盟各成员国虽然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欧盟的认证标准为大小E/e
Mark。
欧洲型式批准体系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EEC/EC Directive
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西班牙的IDIAD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15个国家合法销售。
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根据ECE 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相关产品可在欧洲30个国家合法销售。
上述两种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e-mark较E-mark更为严格。
E/e-MARK认证
E/e 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
取得E/e-MARK证书时,制造工厂需同时通过产品验证测试及COP( 产品一致性工厂检查),才可取得E/e-MARK证书。欧洲验证法规规定,一般两年执行一次COP查核。
认证流程
根据欧盟指令中的规定,车辆生产厂家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 (Type Approval)。以 M1类车辆为例:第一种方式:在EEC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47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令进行),
合格后即获得 EEC 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EEC整车型式批准。
欧盟汽车政策发展趋势
安全法规方面,未来欧盟车辆安全方面的法规将启用《通用安全法规》(EC)第661/2009号及《行人安全法规》(EC)第78/2009号。未来的《通用安全法规》将会强制销售的车辆采用更多的主动安全系统,例如稳定性控制、安全带提醒、电击保护等来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该法规将在2023年最终完成。行人安全法规方面,将专注于新的事故避免系统和改进国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等。
车辆排放方面,欧洲整体的排放路线图对于不同种类的车辆都有强制的排放实施时间表,以德国为例,他们每年 会抽检60-70辆汽车,远期目标是每年抽检200辆汽车,如果检测不合格且不按照规定整改,将会面临巨额罚款。
德国汽车认证
德国负责汽车认证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联邦交通运输部、交通管理委员会(KBA),具体认证工作则由TUV等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德国KBA每年处理新车认证及老车新改进认证达14000多个,是欧洲车型认证最多的国家。在认证程序上主要 经过以下步骤:
(1)厂商根据法规提出申请;(2) 技术服务机构做出评估;(3)对厂商的申请与技术服务机构评估进行评审;(4)发型式评估认证书。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过去的技术法规已逐渐被欧盟指令所代替,联邦政府交通运输部已由主要起草德国有关法律法规变为主要是参与欧盟汽车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协商工作,按照欧 盟指令不断修改完善德国已有的技术法规,监督这些法规的落实情况。同时也负责欧盟指令中未规定的车辆标准的制定工作。
法国汽车认证
法国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为Ministry of Ecological and Solidarity Transition,法国的汽车工业标准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组织制订并 批准。AFNOR组织制订、标准化专署批准的法国国家标准称为NF标准(即法国国家标准)。
法国整车认证为强制性认证,所有的新车产品必须通过法国整车认证才能进入法国市场,法国作为EC成员国之一,支持2007/46/EC指令下的整车型式认证,同时,针对小批量汽车认证和单车认证,法国还有自己的国家汽车 认证制度。
四、欧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欧亚经济联盟成立于2015年,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五国均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中,俄白哈三国在汽车准入等方面依据联盟法规TP TC 018/2011,统一遵循CUTR认证,亦称为EAC认证。
欧亚标准及俄白哈CUTR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第877号决议规定了认证项目依据TP TC 018/2011,规定了认证项目、相关的ECE法规、成员国法规标准(包括:GOSTR标准和STB标准)清单。其中GOSTR和STB为参考性标准,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参考性测试方法等。
欧亚经济联盟汽车准入要求均按照TP TC 018/2011《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执行。进入俄白哈市场的机动车辆需进行CUTR认证。(认证流程见图表4)
能耗认证
欧亚经济联盟暂无节能法规,但需要对能耗进行认证,认证程序参考欧盟ECE R101号法规。(主要内容见图表5)
五、中东-海湾国家、伊朗、以色列
根据不同国家情况不同,总体来看,中东地区汽车标准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非海湾六国的汽车国家准入标准低,关税高;第二,海湾六国有准入标准,但关税低;第三,伊朗关税与国产化率关联度较高。
从法规体系来看,伊朗主要是比较依赖于ECE欧盟认证的一些标准;海湾七国和伊拉克北部均认可GCC的认证,GSO 法规在海湾地区六国范围内强制执行;沙特执行两套标准,分别为GSO和SASO,因此进入该市场需要满足两套标准。
海湾GCC认证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于2004年10月12日在科威特部长会议上做出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GSO依照相关海湾标准对机动车辆及轮胎产品进行检验并颁发GCC认证证书。被核准的GCC证书将在所有GCC成员国有效。(认证流程见图表 6)
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全名为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the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是
GCC的下属机构,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GSO是IEC、ISO、OIML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
伊朗VOC认证
伊朗负责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最高政府机构是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该部门由伊朗政府通过部长令授权,负责管理进口至伊朗货物的品质。目前伊朗标准和工业研究院根据《伊朗政府批准对伊朗进口货物实施强制标准的目录(2005版)》,要求所有在此目录中的商品,必须通过ISIRI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伊朗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并获得产品符合性验证证书,汽车产品获得型式认证证书才能被准入伊朗市场。
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还包括:伊朗环境保护局,负责车辆废气排放方面的管理;伊朗燃料保护组织,负责油耗的管理;伊朗工业与矿产部,负责审核排放和油耗;伊朗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手续。
以色列汽车认证
以色列汽车认证的监管部门和发证部门均为以色列运输部(Ministry of
Transport),以色列汽车认证是强制性认证,以色列汽车法规参考了欧盟EC/ECE法规、美国FMVSS法规及加拿大CMVSS法规,另外也需要额外的测试证明该汽车产品符合以色列自己的法规要求,在完成以上测试后通过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向运输部提交申请,获取准入证书后,即可进入以色列市场。
六、东盟-印尼、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在2015/2016年,各成员国对汽车产品采用统一联合国法规,目前东盟首批采用共计19项。东盟各国的发展情况差距较大,东盟各国在法规实施上的程度不一致,除上述19项联合国法规外,还需通过各国特有的法规法律,共同满足后方可获得该国汽车型式批准证书。未来,东盟计划第二批统一实施联合国法规增加为32项。
印尼整车认证
依据印尼第22/2009号法规规定任何一辆将在公共道路使用和运行的机动车辆须满足技术及道路性能要求,整车制造商需要先在印尼工业部(MoI)注册,再向印尼交通部(MoT)提出申请,并将车辆送往印尼车辆测试认证中心(BPLJSKB)进行测试,最终获得整车型式认证证书,车辆才可以进入印尼市场并合法登记使用。(认证流程见图表7)
越南MOT认证
越南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部门为越南交通部(MOT)及其下属的机动车辆注册局(VR),认证模式为车辆型式认证。
越南交通运输部负责法规管理:制定车辆强制性标准或车辆法规、环境保护法、产品商品质量法等;由部长颁发的在越南制造和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以及关于进口车辆检验规范。其中,在越南制造组装的机动车辆型式认证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4/2005/QS-BGTVT号决定;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规范执行2005年7月21日第35/2005/QS-BGTVT号决定。
越南注册局负责认证管理:对于国内生产的车辆其负责检查车辆所有信息包、车辆COP评估、型式认证证书的颁发;对于进口车,其负责检查车辆文件,车辆测试、颁发合格证书。(认证流程见图表8)
泰国TISI认证
泰国的汽车认证包括排放认证和型式认证,分别由泰国工业标准协会和泰国陆地交通部负责和主管。泰国依据《陆路运输法》,对大型客车和载货车产品建立起认证制度;依据《机动车辆法》,对轿车、轻型载货车(皮卡)、摩托车建立起整车型式批准制度。(注:纯电动车认证,无需排放认证)
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hai Industrial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TISI)是泰国强制认证的主管机构,主要机构职能是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国内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确保公平贸易以及消除标准化措施产生的国际贸易壁垒。泰国陆地交通部DLT是泰国交通部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完善交通法、车辆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发展陆地交通网等。(认证流程见图表9)
菲律宾ICC认证
菲律宾通过实施两种认证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认证监管:对进口汽车实施ICC许可认证制度,对国内的汽车产品实施PSCS强制性安全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
菲律宾从2006年8月2日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其认证的主管部门为菲律宾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简称DTI),DTI下属的区域办公室具体负责认证相关的检测与审核工作。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ureau of Product
Standards,简称BPS)隶属于菲律宾贸工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和协调菲律宾国内所有标准化工作,制定菲律宾BPS国家标准。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中设有标准法规部、标准信息服务部、产品认证部、质量体系认证和合格评定机构认可部等。(认证流程见图表10)
马来西亚SIRIM认证
马来西亚在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上的具体负责部门为马来西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其牵头会同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简称SIRIM)、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简称MITI)、马来西亚环境部、马来西亚标准局、马来西亚道路安全研究所(简称MIROS)、马来西亚海关,以及马来西亚国内贸易部,针对车辆的市场准入管理专门成立了“马来西亚国家型式批准委员会”,以确保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新车型必须通过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型式试验与批准。(认证流程见图表11)
新加坡CoE认证
新加坡为右舵国家,一直对汽车的增长数量实行定量限制,根据车辆报废数量来决定新车的增长数量。新加坡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政府机构为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LTA,由4个部门组成:车辆注册、新加坡捷运公司、公路和运输公共工程部、陆路运输部门。
七、非洲-南非
南非SABS认证
南非国家标准局(South African Bureau of Standards,简称SABS)是国家级法定机构,它是根据1945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法》成立的,并经过2008年最新版修正,属南非贸工部下属机构,是南非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南非的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SABS是南非制定标准、测试产品和发放产品或服务证书的标准部门。
南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管理部门NRCS其前身为SABS所管辖的部门,现在是新建立的独立部门,隶属于南非交通部。NRCS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强制性要求,在确定产品符合标准后,发放产品一致性证书。
附:其他国家
印度CMVR认证
CMVR(Central Motor Vehicles Rules)是印度中央机动车辆法规的缩写,其标准委员会称为CMVR-TSC(CMVR-Technical Standing
Committee),隶属于印度船舶、道路交通及高速公路管理局。从1991年起,CMVR法规规定机动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进入印度市场前需要按照CMVR法规申请型式认证批准,测试项目包括安全与排放,认证流程包括工厂审核、型式认证及生产一致性控制。
CMVR法规整车强制性认证范围包括:两轮及三轮车、四轮乘用车及货车(M1,N1)、轻型及重型商用车(M2,M3,N2,N3)、工程设备车辆(CEV)、农用拖拉机、耕耘机、挂车、联合收割机、发动机、CNG/LPG车辆、电动车BOV、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澳大利亚整车认证
一辆新车第一次在澳大利亚注册使用前,必须满足澳大利亚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该法令适用于所有新的机动车辆。根据1989年汽车标准法令,所有新的机动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此铭牌可以给各州的注册部门、新车的车主以及所有公众提供证明,证明这辆新车能够在澳大利亚的公共道路上行驶。
在澳大利亚,从申请到获得符合性铭牌(Identification Plate)的整个过程称为认证(Certification),整个认证的过程都由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是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交通和地区服务部(DOTARS)下设的车辆安全标准局(VSS)。
澳大利亚对汽车新车产品的认证类型主要有三种:大批量认证(Full Volume)、小批量认证(Low Volume)、极少数量认证(Low Production Passenger Cars,LPPC)。整车认证范围包括:机动车、挂车、拖拉机、自行车、二手进口车、特种车辆等。
另外,对于总质量超过4.5吨的重型车辆,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国家重型车辆监管机构NHVR颁发的重型车辆相关法规。对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了按照正常车辆进口及注册外,还需要满足澳大利亚危险物品指令并在澳大利亚各地区监管机构注册,才能正常运营。
韩国汽车强制认证及自愿认证
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照国际典型的汽车产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自己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韩国汽车产品认证包括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
强制性认证法规规定任何进入韩国市场的整车,都要通过安全、环保和油耗标签三个方面的认证,分别由国土交通部(MOT)、环保部(MOE)和工业部(MOI)归口管理。对于电动汽车,需通过由环保部监管的补贴评估测试(Appraisal Test),韩国环保部对通过测试的车型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依政策而变。
对于进入售后市场的汽车零部件,需通过由工业部监管的KC(Korea Certification)认证。另外,韩国汽车零部件协会(KAPA)采用韩国政府相关法律政策形成汽车零部件质量标准,建立了汽车零部件自愿性认证体系,旨在为制造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汽车零部件质量参考标准,以保护韩国国内消费者权益。
日本JIS认证
日本工业标准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制定,和汽车相关的日本工业标准原始法案,以汽车技术会为首,由(株)日本汽车零部件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车体工业会、(株)日本汽车轮胎协会、日本汽车机械器具工业会等多个团体分担完成。
日本汽车技术法规具有独特的体系构成和编排模式。日本实施机动车认证的管理部门是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安全和排放法规要求。日本机动车型式认证制度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
(注:本文首发于《汽车纵横》杂志2018年9月刊,敬请持续关注!)
编辑:郑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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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EC是什么意思(美国sec是什么意思?)?如果你对这个不了解,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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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EC是什么意思(美国sec是什么意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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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文读懂全球加密市场监管具体政策及演变趋势
作者:Richard Lee、布兰。
近期,加密市场监管成为加密行业内外部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纷纷加大了对加密市场的监管力度。目前来看,各国监管将在加密行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链捕手对全球多个具有明确加密市场监管政策的国家进行了梳理,从加密货币性质认定以及相应监管政策、交易所监管制度、税收政策等多名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加密市场从业者以及行业关注者进一步加强政策认知有所帮助。
一、美国
作为全球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对加密市场的监管规则非常细致,多个行政机构都在基于加密货币的性质制定了特定监管规则,例如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将部分代币视为「证券」,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称之为「商品」,国税局则将其视为「财产」。
ICO通常容易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根据《联邦证券法》,如加密资产被确定为证券,发行人必须向SEC注册该证券或根据注册要求的豁免提供该证券。在代币是否被认定为证券方面,SEC一直留有空间,称其「取决于该特定资产的特征和用途」。但总体而言,SEC更倾向将加密货币视为证券,同时将证券法全面适用于数字钱包,同时影响了交易所和投资者。
2017年12月,时任SEC主席发布关于加密货币和ICO的声明,称潜在购买者因代币增值的潜力而被出售、能够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售代币来锁定这些增值或者基于其他人的努力从代币中获利,这些都是证券和证券发行的关键标志。因此,该主席称,总体而言,其所看到的首次代币发行结构涉及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的ICO行为,由SEC采取执法行动。
加密货币交易所方面,主要由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进行监管,侧重点在资金转移和反洗钱(AML)。根据《银行保密法》,FinCEN监管货币服务企业(MSB)。2013年3月,FinCEN发布指南,确定加密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为MSB。在此框架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须获得FINCEN许可,实施全面的反洗钱风险评估和报告机制。
去年12月,FinCEN拟对加密货币交易提供商增加KYC等新的数据收集要求。根据该项拟议规则,银行和货币服务企业将被要求提交报告、保存记录并验证客户身份,其中非金融机构托管的私人数字钱包也被囊括在内。该项提议引发较大争议,FinCEN今年1月宣布延长征集意见时间,目前尚无最新动向。
在加密衍生品方面,美国商品和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根据《商品交易法》,加密货币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合约交易必须在CTFC监管的交易所公开交易。目前,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提供与比特币价格挂钩的期货交易。
在加密投资税收方面,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而进行征税。公民个人而言,作为资本资产持有加密货币超过一年、且已实现收益的,均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持有时间少于一年并获得收益的,缴纳普通所得税。
在前述美国联邦层面的分散式的监管之外,各州政府可制定辖区内的具体规则和法规。
纽约州于2015年8月率先提出针对加密市场的全面监管框架BitLicense,这也是加密行业最具影响力的牌照。BitLicense包括关键的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合规性以及网络安全指南,该法规对任何使用加密货币的居住在纽约的公司或个人进行了规定,要求涉及处理涉及虚拟货币业务的公司必须申请执照。目前,Circle、Ripple等20多家公司已获得BitLicense牌照。
此外,纽约州还针对加密货币托管公司推出了信托宪章(Charter),目前Paxos、Gemini、NYDIG、Coinbase、Bakkt、Fidelity Digital Asset等近10家公司获得该宪章。
怀俄明州是美国对加密货币较为友好的地区,颁布了十多项相关法案。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2018年3月通过的HB70《开放区块链代币豁免》法案,其中提出类似「实用代币」的资产类别。根据该法案,如果发行的代币不作为投资,仅用于消费目的,如交换、用于接收商品和服务等,则可免除受《联邦证券法》的约束。
此后,Ripple与Cardano开发公司IOHK等知名加密企业都迁移到怀俄明州。2020年9月至今,Kraken、Avanti等3家企业还获得了怀俄明州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根据SPDI法的授权建立加密银行,为代币化资产和数字货币提供商业银行和托管服务。
今年5月,美国SEC表示已敦促国会立法,给予SEC对数字资产更多的监管权。同时,SEC还在致力于牵头建立一个针对加密资产的广泛监管框架,使得美国多个监管机构明确划分出市场监管范畴进而各司其职,乃至全部数字资产纳入监管。
近期,美国SEC开始将监管重心向DeFi方向倾斜,SEC主席还表示任何提供证券性质代币服务的DeFi项目都处于SEC监管范围内,任何股票代币或提供基础证券敞口的加密代币都受到证券法的约束,在加密市场引起较大争议。
二、日本
或许是受到Mt.Gox交易所破产案的影响,日本是目前全球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监管制度较为领先的国家。
2016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法案修改《资金结算法》并在17年4月正式生效,使得该法律中增加了「虚拟货币」一章,将虚拟货币明确为一种结算、支付手段,并具有财产性价值。同时,该法案也明确推出了加密资产交易所监管机制,只有在日本金融厅/财政局注册的企业才能在该国提供加密货币兑换服务。
据了解,注册要求大致包括:最低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上;向客户提供交易资产信息、合同细节等;用户财产和经营者财产分离管理;KYC确认等。
2017年,日本金融厅即向16家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但由于Coincheck18年初被盗并损失近5亿美元,日本金融厅在该年度暂停了牌照颁发,同时入驻日本各大在册交易所进行了为期2-6周不等的检查,范围从财务报表、反洗钱系统、员工背景调查,到每台电脑的系统版本器、密码以及员工的考勤情况,此后对多家不合格交易所进行了整改警告、罚款乃至关停。
此后日本金融厅重新开启牌照发放,截至2021年6月,目前已有31家加密企业通过注册,包括bitFlyer、Coincheck以及今年6月新近获批的Coinbase等。日本金融厅官网还会不定期公布未经注册在该国从事加密资产交易业务的公司名单,其中币安、Bybit等近期遭到警告。
在加密资产交易和管理、保证金交易和STO方面,2020年5月起开始实施的《资金清算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修正案及近期政令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加密资产交易和管理方面,在应对加密资产泄露风险上,对于热钱包管理的用户资产,强制企业保留相同数量和类型的加密资产作为还款资源;交易风险排查上,交易所需创建和保存交易记录,并向当局通报可疑交易;用户权益保障上,规定要求交易所破产时优先把将托管的加密资产返还给用户;加密资产托管方面,相关服务商也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加密货币交易许可。
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方面,相关经营者需要同时注册为加密货币交易所与一级金融工具经营者。同时,日本将杠杆比例上限限制为一倍。
证券化代币方面,日本在《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也明确了相关监管机制。今年3月,日本三井住友银行与证券化代币平台 Securitize 合作推出了首个资产支持证券型代币,这也是第一个符合《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证券型代币。
日本也非常重视行业协会在加密市场发挥的作用,《金融工具和交易法》将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商业协会以及日本STO协会分别认证为证加密货币交易与ST领域的自主监管组织,以进行与该法律相关的具体操作,并为行业制定具体规则和指南。
此外,日本也针对加密货币交易制定了征税机制,年薪资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或薪资外收入超过20万日元的个人需要申报其加密货币交易利润收入,税率为15%到55%不等。
三、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球对加密市场较为友好的国家之一,已经出台详细的监管政策,因此受到许多加密企业的青睐,同时该国主权财富基金GIC和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已在加密领域投资了数亿美元。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是新加坡负责监管加密市场的主要机构,其官员在2018年曾表示MAS将代币分为应用型代币、支付型代币以及证券型代币。MAS 不打算监管应用型代币,但适用于支付型代币的支付条例草案将于当年年底制定,证券型代币适用于现有的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
根据官网文件解释,MAS对数字支付代币的定义是任何价值的数字表示,它们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不与任何货币挂钩,可以电子方式转让、存储或交易,拟成为公众或部分公众接受的交换媒介,作为支付商品或服务或清偿债务的手段,比如比特币与以太坊。
早在2017年,MAS就已经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对该国数字代币发行行为进行引导与监管,此后多次修改并在19年推出最新版,其中还提出11个具体案例。
根据该指引,在涉及到发行证券性质的代币时,发行方需要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在涉及到交易证券性质的代币时,交易平台获得受认证的资本市场运作者(RMO)牌照;在涉及到提供代币相关的财务咨询服务时,该公司需要获得财务顾问牌照。同时,所有相关业务运营方都应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的规定。
MAS在2019年推出《支付服务法案》并在次年生效,该法案使得从事特定支付服务的企业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其中包括数字支付代币服务,具体是指「购买或出售数字支付代币(DPT)(通常称为加密货币),或提供允许人们交换 DPT 的平台。」,这被广泛认为是面向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许可证。
不过到目前,新加坡尚未向加密公司颁发许可证,但部分加密公司已经获得特定时期内针对加密支付服务的许可豁免,其中包括Paxos 、Coinbase、Genesis等至少20家公司。同时,MAS要要求加密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例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的义务、向商业事务部 (CAD)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检测和阻止非法资金通过新加坡金融系统进行流动。
同时,MAS还在2019年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使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参与者能够在真实环境中但在明确定义的空间和持续时间内试验创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债券交易所BondEvalue、证券化代币平台ISTOX等至少两家加密企业入围。
2020年2月,MAS正式批准ISTOX公开上市运营,提供证券化代币的发行、结算、托管和二级交易等服务。2020年10月,MAS正式批准BondEvalue为市场运营商(RMO),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基于区块链的债券交易服务。
四、英国
英国负责监管加密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目的仅出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2020年1月,FCA获得监管权力以监督加密资产企业如何管理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自此英国加密资产企业必须遵守《洗钱条例》(MLR) 并向FCA注册。
目前,已完成注册的加密企业有Ziglu、Gemini、Archax、Fibermode、Digivault。此外,还有超过80家加密企业在临时注册名单内,可在2022 年 3 月 31 日前临时运营,其中包括Wintermute、Revolut、Galaxy Digital、Fidelity Digital、eToro、Huobi等。
如果加密企业不在临时注册名单,则不被允许展开任何加密业务经营活动,FCA还在官网公布了上百家未经注册的加密企业名单,其中包括近期被警告的币安。
在官方网站,FCA表示对用户投资加密资产提出严重警告,如果用户购买加密资产并出现问题,将不太可能获得金融申诉专员服务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加密资产被认为是非常高风险的投机性购买。如果你购买加密资产,你应该准备好失去所有的钱。」
FCA并不对具体的加密资产与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仍然会监管加密资产衍生品(例如期货合约、差价合约和期权),以及那些被认为是证券的加密资产(证券型代币)。由于担心加密资产的波动性和估值,FCA已禁止向零售客户出售加密资产衍生品。
在FCA看来,证券型代币是指提供某种权利的代币,包括所有权地位、偿还特定金额的款项、分享未来利润的权利等,传统证券所涉及的所有规则都适用于证券型代币。
目前,英国政府还在就稳定币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咨询。如果政府的提议被采纳,FCA 将就应用这些提议的规则进行咨询。这意味着用于支付和服务的稳定币将来会受到监管,根据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此外,FCA还向多家加密企业颁发了电子货币机构(AEMI)许可,其中包括Circle、Coinbase、Wirex、CEX.io、该许可使得这些企业可以代表客户进行发行并创建电子钱包、进行移动支付、全球汇款等业务,以及开设分离帐户以存储客户的资金。
五、香港
香港证监会是香港加密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多年以来主要针对证券型代币进行监管,对其它加密资产类型以及交易平台则没有明确监管政策,目前也是FTX、BitMEX、Bitfinex等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实际总部所在地。
2017年、2019年,香港证监会分别就首次代币发行(ICO)及证券型代币(STO)发表声明,明确可代表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等权益的加密货币均被视为「证券」,与证券型代币相关的交易、咨询、基金管理、分销活动都会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相关机构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而对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等法律定义范畴的加密资产,根据香港证监会2018年11月发布的监管框架声明,其市场不受监管。
2019年3月《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还明确,证券型代币仅限发售予专业投资者(在香港,个人专业投资者指拥有800万港币流通资产且过去一年拥有丰富的投资记录的投资者)。
交易平台监管方面,香港自2018年开始监管框架的探索期,近期则有趋严的态势。一直以来,香港并未专门针对加密资产及其相关业务进行立法或修法,监管机构仅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出监管政策,监管权力及空间相对有限。
2019年11月,香港SFC发布《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制定了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并公布具体发牌条款和条件。该制度仅针对「至少提供一种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
发牌条件主要包括:平台方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制定资产严格纳入准则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运行外部市场监察系统,并确保托管加密资产的风险相关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等。
在此机制下,2020年12月15日,香港证监会向首个加密资产交易平台OSL发牌。上市公司BC科技集团旗下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SL获得SFC监管框架下第1类及第7类牌照,分别许可经营证券交易(经纪类服务)及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因而,在现行监管法规下,非证券类的加密资产及其金融活动一直处于无监管状态。直到2020年底,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一份立法咨询文件,其中提议在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对所有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全面实行类似「强制发牌制度」。
2021年5月21日,香港财务局发布立法咨询总结。该文件显示,大部分回应者支持制定该发牌制度。上述反洗钱条例修订被视为可堵塞非证券型代币交易的监管漏洞。目前该条例尚在修订阶段,条例草案将在2021-2022立法年度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
六、韩国
韩国是加密货币交易市场较为活跃的国家之一,由于该国加密货币投资者热情较高,该国交易所比特币价格市场高于全球其它交易所,被称为「泡菜溢价」。近年来,韩国监管部门逐步加强对加密市场的监管力度,目前已成为加密市场监管机制最为明确的国家之一。
2017年9月,负责管理和监督数字资产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表示禁止所有形式的ICO行为,但并为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制定监管政策,主要由韩国区块链协会推动实施自我监管,此后Bithumb、Upbit等韩国交易所得到迅速发展。
2020年3月,韩国政府批准了修订后的《报告和使用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并在今年3月生效,按照该法律,所有虚拟资产服务商(其中包括托管机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都必须在9月25日之前在韩国金融情报中心注册,定期报告交易数据,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同时,虚拟资产服务商还需要获得信息安全管理系统(ISMS)管理证书,并在银行指导下开立实名制账户,以防止洗钱。目前只有Korbit、Bithumb、Coinone和Upbit等交易所符合实名交易规定。
由于前述的严厉监管规则,OKEx韩国等多家交易所已经决定在新规生效前退出韩国市场。同时,10余家正在运营的交易所开始大量下架高风险币种。
目前,韩国政府尚未价格加密货币认定为金融资产,但已于2020年12月宣布将对投资者收益进行征税,如果投资者每年使用比特币等加密资产赚取的收入超过250万韩元(约2200美元),则必须缴纳20%的税率。
今年6月,韩国议会开始讨论针对加密资产立法,进加密资产行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
七、泰国
泰国也是全球对加密资产监管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自2018年以来推出多项明确的牌照机制以规范国内加密行业的发展。
2018年5月,泰国SEC正式发布《数字资产法令》,以鼓励技术创新,向有能力的企业提供各种筹资工具,同时确保数字资产的购买、销售或交换是公平、透明和负责任的,并建立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制。
根据该法律,数字资产分为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和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其中第一类数字资产如同普通货币般用于交换商品与服务或作为交换媒介,而第二类数字资产是根据证券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用于对项目/业务进行投资和换取商品/服务/其他任何权益。
同时,该法律将泰国的数字资产业务经营者划分为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经纪商、数字资产经销商,每一类业务的运营方都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才能经营相关业务。此外,泰国SEC还针对发布ICO信息的ICO门户设定了牌照机制。
截至目前,泰国SEC已经向Upbit、Huobi、BITKUB等8家公司发放了数字资产交易所牌照,向Upbit等6家公司发放了数字资产经销商牌照,向Longroot等4家公司发放了ICO门户牌照。
泰国SEC还针对数字资产交易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机制,个人投资者应对其数字资产交易支付7%的增值税以及15%的回报资本利得税。
不过在这些相对完整的加密资产监管机制下,泰国SEC对国内的加密行业发展仍然保持了严厉的监管态度,例如在DeFi方面,今年5月泰国持牌交易所Bitkub为其DeFi平台Tuktuk Finance发行代币,但很快SEC对其发出警告,称与 DeFi 有关的活动未来可能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
今年6月,泰国SEC还宣布禁止交易所提供以下几类加密资产的交易服务:(1) Meme 代币:没有明确的目标或实质或基础,其价格随社交媒体趋势运行;(2) 粉丝代币(Fan Token):由网红的知名度代币化;(3) 不可替代的代币 (NFT):一种数字创作,用于声明对象的所有权或权利或特定权利的授予;(4) 由数字资产交易所或相关人员发行的用于区块链交易的数字代币。
此后,泰国SEC陆续要求火币泰国停止运营、向币安提起诉讼,并发布公告敦促上市公司购买数字资产时尤其谨慎,并建议有相关计划的上市公司主动与SEC交流。
八、其他国家
2020年1月,德国实施《欧盟第4号洗钱指令修订》的政府草案正式生效,该法律表示加密资产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但可以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为支付方式,或用于投资目的,被《德国银行法》视为金融工具。同时,所有为投资者管理数字密钥的加密托管企业都要接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Coinbase是第一家获得该牌照的企业。
今年8月2日起,德国新生效的《基金定位法》将首次允许部分机构级别的基金大规模投资加密货币资产,投资组合占比最高不超过 20%。
2020年6月,加拿大《犯罪所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的修正案生效,其中一项修正案确认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将加密货币交易所、支付处理商和其他加密货币公司在法律上认可为货币服务业务(MSB)进而纳入监管。
2021年1月,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正式生效,该法律俄罗斯官员或担任公职的个人必须披露自己的数字资产,以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数字资产。同时,该法律禁止某些俄罗斯官员持有任何加密货币,例如俄罗斯中央银行董事会、俄罗斯联邦拥有的上市公司职员等。
2021年6月,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表示将就一系列加密市场监管提案征求市场意见,计划针对这些加密资产的定价、持有、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建立行为准则,以保护散户投资者并维护公平的市场行为。此前,澳大利亚仅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接受澳大利亚金融情报机构的监管,并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和报告义务。
九、总结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今年7月发布的数据,目前128 个司法管辖区中有 58 个表示已经实施了修订后的 FATF 标准,其中 52 个司法管辖区监管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6 个司法管辖区禁止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运营。
近期,多国政府向部分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警告,主要原因是提供衍生品交易以及未在本国注册,也反映出越来越多国家不再对加密货币交易保持放任状态,开始主动出击。
目前起来,加密资产在全球金融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而越来越多国家正在制定相应监管机制,不过目前多数国家主要基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风险的防御性目的进行相应监管,而不是处于推动行业进步的主要目的进行监管。
在部分具有明确监管机制的国家中,通常会明确将加密资产划分为不同类型的代币,例如划分为实用代币、支付代币与证券型代币,并要求证券型代币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其它类型的代币则较少监管。
此外,日本、新加坡、韩国、英国、德国以及美国纽约州等地针对加密企业推出牌照制度,其中以新加坡、香港、日本等亚洲地区最为友好,吸引许多加密企业在当地建立业务甚至迁移总部,成为目前加密市场的中心地带。
随着DeFi、NFT等新事物的快速发展,全球各国与地区面临的加密市场监管问题也愈发复杂,如何处理市场创新包容性与金融稳定风险的平衡问题,将尤其考验各国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战略视野。
美国SEC是什么意思(美国sec是什么意思?)2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时,SEC(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时需要提交表格。而不同类型的表格对应不同的字母和数字编号。比较重要的通常有:S-1代表美国本土公司招股书、F-1代表国外公司的招股书、另外巴菲特股东大会上屡屡被提到的10-K和10-Q分别是季报和年报的意思。当你看到8-K开头的文件,一定要记得进去看,因为这代表了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今天就来给大家介绍这些SEC常用的文件名到底是什么意思:
1、Securities Offering Registration Statement(申请上市登记表)
当一家公司发行新的证券,SEC会要求其提交申请上市登记表,内容包括:
1)Disclosures about the securities being offered for sale
2)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new securities to the company's other securities
3) Information similar to that filed in the annual filling
4)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5) A description of business risk factors
2、S1/S1-A(美国本土公司招股书)
美国本土公司的公开招股说明书,最近的Lyft、Zoom都是提交S1,包含了公司首次 IPO 时所需提交的一切材料,包括财务信息、未来有无可能分红、公司的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地位、收入是否稳定等。PS:S1-A 的 A 是指Amendment,补充 S1 文件的信息。
3、F-1 文件(非美国本土公司招股书)
非美国本土公司的公开招股说明书,比如中概股的招股书就是提交的F1。
S1和F-1的区别在于,S-1适用于美国本土公司,必须由(美国)国内公司提交。F-1适用于外国公司。F-1将包含与美国投资者有关的额外具体和重要信息,包括发行人的国家以及证券可能如何处理,例如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等。
4、Form 3,4 and 5
这些表格由directors,officers和持股10%以上人员填列。
5、Form F-6
F-6表格用于注册外国公司的某些证券。它用于登记由存托人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所代表的股份,以抵销外国发行人的证券存备。简而言之,该表格列出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外国证券份额。F-6表格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用于登记。由于多种原因或支付股息,ADR的持有人有权在暂时延迟后随时撤回存入的证券。可能发生的其他原因包括支付费用,税款和类似费用以及遵守与保管机构相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
7、6-K(非美国本土企业的信息)
此表格是适用于在SEC注册的非美国公司,表格内容形式上类似于10-Q(季报)。用于注册地不在美国的外国公司披露特定财务信息,这是中概股投资者经常接触的表格了。由于外国公司在美国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强制要求提交 10-Q 和 8-K 财务报表,所以Form 6-K
经常用来传递季报/年报的财务信息。当一个非美国发行人向SEC提交年度、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时,需要使用6-K表格作为封面声明。6-K表格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某些非美国发行人的双重报告负担。6-K 表格涵盖了在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之间出现的重大信息,这些报告也要提交给
SEC。如果信息涉及业务变更、管理或控制变更、未偿付证券数量的重大变更、会计师变更、证券变更、破产或接管、重大法律程序等,那么这些信息对外国私人发行者来说就是重大信息。
通过6-K表格,外国私人发行人提供在其本国公开的通信和实质性信息,提交给其证券交易所在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并在该交易所公开,或分发给证券持有人,包括:(1)根据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住所、组织或公司的法律向公众提供或要求提供的资料;(2)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已提交或须提交的信息,且该信息已由证券交易所公开;(3)已分发或需要分发给外国私人发行人股东的信息。
6-K表格通常包括外国私人发行人最新财务报告的副本,如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除了年度报告,6-K表格必须用英语提交,如果提交的原始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件或文件摘要。6-K 还有其他用处:比如当存托股的 ADR 在公司所在地上市 (比如中概股在 A 股市场发行股票了) ,需要提交 6-K 文件。发出私有化邀约时,披露一些重要信息也需要 6-K。
8、8-K(重大事件公告)
当期备案报告,通常是上市公司对于大事件的备案报告。当上市公司发生十分重大的事件时,即发生所谓的触发事件 (triggering event) 时,需要提交此报告。比如:CFO离职、SEC发起一项调查、公司宣布一笔新的买卖、摘牌通知、工厂裁员关闭,破产、盈利公告、收购邀约、收购完成、资本市场交易等。利用 8-K 发布的盈利报告通常比 10-K
要早,并且是未经审计的。8-K是及其普遍的,许多公司在一个季度之内提交了多个8-K。
9、10-K(年报)
在美注册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提交10-K,10-K是由公司提交的年报。这是一个相当深入的文档,他包含了你所需要知道的关于公司的一切。比如,高管的薪酬,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组织架构,等等。提供公司及其上年绩效的全面总数。他要求包含披露内容的一个详尽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综述、管理层讨论与分析、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下编制及被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未偿付债务细节、基本普通股数、认股权证数据等。
10、Form 20-F / Form 40-F
表格内容约等于10-K,适用于foreign private issuers,一年一file。40-F适用于在SEC注册的加拿大公司,而20-F适用于其他在SEC注册的非美国非加拿大公司。这些报表可以是在GAAP下编制的,也可以是在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下编制的,但如果既不是GAAP又不是IFRS,例如中国准则,那就必须调整报表了(reconciliation)。
11、10-Q(季报)
在美注册公司必须每季度提交10-Q,10-Q是公司的季报。按通常的规则,10-Q不如年报详细。公司被要求在财季结束的35天内提交10-Q。季报中的财务报告通常未经审计。虽然没有 10-K 全面,但仍有 10-K 的大部分内容,包括最新普通股数量,最新认股权证等等。他一般会晚于 8-K 文件发布。
12. 11-K
11-K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员工持股变动年度报告的表格。
13、SC 13G、SC 13G/A(股东变动书)
股权变动书。适用于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当他们发生增持/减持情况时需提交此类文件。SC 13G 一般情况下为某投资者股份首次超过 5% 时适用。
SC 13G/A 为补充文件,即经过首次公告后,该投资者又有增持/减持情况时需提交文件。
14、13F(机构投资者持仓公告)
机构投资者持仓情况公佈。类似伯克希尔,桥水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每个季度公佈自己的持仓情况,以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当然,这些公司也可以向 SEC 申请隐瞒一部分持仓情况,以防止抄袭者的出现。
15、424B3(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类产品公告)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 424b3 条所要求发行的文件。当某公司发行证券类产品时,必须提供该证券的详细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瞭解其真实情况,决定是否买入。例如,LC 就必须经常发行 424B3 文件。因为 2008 年时,SEC 规定,Lending Club 面向普通人发行的 P2P 产品为证券性质,必须向 SEC 备案详细的信息,以保护 LC 上投资人的利益。
16、F-3ASR(定向发行)
向指定机构/个人投资者定向发行 ADR 时,需要披露规定信息,提交 F-3ASR 文件。
17、S-8(员工持股公告)
公司上市后的员工持股情况需要用 S-8 文件首次登记。
18、POS AM(修正公告)
招股信息更正说明。
19、144 文件(减持公告)
证券准备出售的声明。
20、DEFM 14-A
DEFM14A表格也被称为“关于合并或收购的最终声明”(Definitive Statement relating to Merger or
Acquisition),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可撤销的代理;异议人的评估权;个人发出邀请;某些人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证券的变更或者交易;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风险因素;投票程序;取得或处置财产;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修改;以及其他关键细节。DEFM14A表格必须在需要股东投票的合并或收购之前提交给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该表格旨在通过向股东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或通过他们授权的代理人投票,来维护股东的权利。
21、DEF 14A
DEF 14A表格也被称为“最终委托书”(definitive proxy statement)。DEF 14A
表格中的信息一般包含:日期、时间、证券持有人会议地点、可撤销的代理、异议人的评估权、作出劝诱的人员、在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上某些人士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证券的变更或交换、投票程序以及其他关键细节。在需要股东投票时必须由注册人或代表注册人提交,以帮助SEC确保股东的权利得到维护。DEF 14A表格通常与年度会议委托书(annual meeting
proxy)一起使用,该表格应向证券持有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在即将召开的证券持有人会议上进行知情投票,或授权代理人代表他们投票。DEF 14A表格在名称上与DEFM 14A仅一个字母之差,但是在含义、内容和适用的情形上,二者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22、Proxy Statement(委托声明书)
委托声明书,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之前给股东的一份文件,包含希望投票的重大信息等。这份声明书还会用 14A 文件 (Schedule 14A) 在 SEC 备案。
23、SF-3/SF-3A
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时候,需要公布的信息。
24、CT ORDER
保密处理信息,公司进行竞价收购、与合作伙伴商讨合并事宜等等,可以向SEC申请暂时保密相关信息,以避免竞争对手抄袭或恶意竞争。
常用的美股信息查阅网站:
SEC查询链接:www.sec.gov/edgar/searchedgar/companysearch.html
另外,我们还可以再美国三家证券交易所上查询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按区域选择,选一家美国公司,进入公司页面后选 SEC FILINGS,里面有提交给SEC的全部文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上市时的注册登记文件等等。
1、纳斯达克证券市场 NASDAQhttp://www.nasdaq.com/zh
2、美国证券交易所 AMEXhttp://www.amex.com/
3、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https://www.nyse.com/about/listed/lc_all_overview.html
美国SEC是什么意思(美国sec是什么意思?)3
1.1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6亿元。10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向一位举报者发出这样的“天价奖励”。
今年6月,美国SEC曾向一名举报者发出5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亿元)的历史最高奖励,时隔4个月,该机构再次打破历史记录。
美国SEC表示,此次这位举报者提供的信息与帮助,让该机构的执法行动以及相关行动得以成功实施。
1.14亿美元“天价奖励”公告 图自美国SEC官网
根据美国SEC的公告,自该机构于2012年首次向举报人发出奖金以来,该机构至今已经累计向108个个人发放约6.76亿美元的奖金。而美国SEC向举报者发出的所有款项,均来自美国国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完全来自违反证券法人士上交给美国SEC的制裁款项。
美国SEC指出,如果举报人自愿向该机构提供原始、及时与可信的信息,导致执法行动成功,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奖励。当相关罚金超过100万美元时,举报人的奖励可以是相关罚金的10%到30%。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分析称,举报人帮助美国SEC揭露的可疑行为的范围非常广,包括庞氏骗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贿赂等。
不过,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美国SEC不会披露任何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因此美国SEC通常会匿名处理举报人的身份,以及隐藏或简化披露相关举报内容。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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